浅谈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浅谈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浅谈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

开放教育试点行政管理(专科)专业毕业论文

浅谈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学员姓名朱川文学号1132001465057

入学时间2011 年秋季

指导老师徐友杭职称高级讲师

试点学校盐城市广播电视大学建湖分校

目录

一、村民自治的内涵 (1)

(一)村民自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二)村民自治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2)

(三)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3)

二、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现状 (3)

(一)村民自治在党和政府的推动下,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 (3)

(二)由于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时间还不长,许多方面和当前民主政治的建设还有相当距离 (4)

三、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进程 (6)

(一)建立健全各项民主制度 (6)

(二)大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6)

(三)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7)

(四)其他因素的影响 (7)

四、结论 (8)

参考文献 (8)

浅谈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摘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民众实现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是我国宪法赋予村民的一项权利。但由于受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有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实施的并不成功,广大村民没有真正享有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是中国“三农”问题的焦点之一,它将把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逐渐引入佳境。

关键词:村民自治宪法必然性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是中国“三农”问题的焦点之一,是我国宪法赋予村民的一项权利。村民自治不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而且对提高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为广大农村提供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社会治安环境以及提高村民的参政和监督的积极性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从长远来看,由于村民自治将对中国农村社会的各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搞好村民自治对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村民自治的内涵

村民自治,就是农村村民以村为自治单位,对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自我管理、自主决策,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村民自治制度主要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称《村委会组织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村民自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有两条基本途径:一是通过选举,选出人民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宪法》赋予的职责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二是在基层实行直接民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是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行直接民主的一部重要法律。一方面,亿万农民群众通过村民自治这种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学会如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提高自己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从而为整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村民自治把民主的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紧密联系在一起,既体现了民主的一般性原则.又具有自己的独特性,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村民自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村民自治是一种直接民主形式,体现了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方向,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它是农民直接参与的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同时村民自治既是国家把基层组织的事务划归当地村民管理、也是国家把自治作为农民权利的实现形式。村民自治主要由村民通过行使村民自治权来行使。

村民自治权主要包括村民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等。在这些权利的实现过程中.村委会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许多权利直接通过村委会来行使。因此,了解村委会的性质和特征以及法律的规定,对搞好村民自治具有重要意义。

(二)村民自治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一重大变革,使得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精神面貌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观念、竞争观念、法制观念正被越来越多的农民所接受,这是中国农民历史性的巨大进步。农民以前所未有的政治热情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村中事务的管理及干部的行为方式,迫切要求参政议政,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经济上的物质利益。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至于村民委员会在民法上的性质.目前在民法理论界还没有定位。由于村委会既不是基层政权,也不是事业单位,更不是企业,也不符合普通社会团体的特征,基于村委会这种独特性,笔者赞同村委会不是法人的这种观点。

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仅是自治性组织,而村委会除了其自治性外,还很大程度上承担了推行国家政策的职能部门。村委会与其他自治性组织的最根本区别是:村民委员会以集体名义拥有土地所有权。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土地往往由村委会代表集体分配,而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城市居民委员会不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是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不同之处,也是村民委员会与其他自治性组织的区别。村委会的这一特点。使得村委会与其成员的关系和其他自治性组织与其成员的关系也不一样.村委会的力量更强大,因为它实际上掌握了土地的所有权(以集体的名义),各成员在经济上依附于村委会,其成员的独立性大大降低。

(三)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对村干部来说是一种最有效的“防腐剂”,对农民来说是一种无声的号角。一方面,它有利于充分调动

广大农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大激发和培育广大农民群众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另一方面,它有利于基层干部博采众议,科学论证,正确决策,照章办事,创造性地做好工作。总之,实行村民自治,是我们党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正确认识新形势下的农民问题所作出的科学抉择,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对广大农村乃至全国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深远意义。

二、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现状

(一)村民自治在党和政府的推动下,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

一是广大基层农村大力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努力推动村民自治。各地农村大张旗鼓宣传民主,发动群众参与竞选,民主选举村委干部,建立村里的各种办事机构、制度和村民监督组织,农民政治热情得到激发,选举意识趋于成熟。农村村民的民主竞选,其带来的震动,不亚于当年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改革。

二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村民自治。各县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以贯彻实施,从是否实现“三个自我”,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是否实现“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否实现“两个公开”即财务公开、村务公开等三个核心内容上确定了考核目标和具体措施。

三是各村村委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积极落实村民自治

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大会会议制度、会议记录制度等,积极主动地实行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使得干群关系好转,群众对村委干部的信任度大为提高。

这表明,村民自治这朵政治文明之蓓蕾开始纳入了法制轨道,已经根植于中国大地,并与经济发展已经显示出良性互动,为乡村提供了初步的秩序化的环境。实践证明,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地方,明显感觉到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减少了,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减轻了,产权关系模糊有所克服,社会交易成本下降,经济发展的速度自然提高了。它就像和煦的春风,带给人们一股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春天的气息。

(二)由于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时间还不长,许多方面和当前民主政治的建设还有相当距离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四个民主”难落实。一方面,由于在这之前农村从未搞过广大村民对村委会的直接选举,再加上广大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不是很了解,

民主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更是严重缺乏,农民对于村民自治体现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基本理念,以及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还不是很清楚,使一些地方的民主选举常常受到家庭势力、民族势力和人们的亲疏关系的干扰,出现了在一个行政村谁的家族势力大,谁的亲戚朋友多谁就当选,哪个民族人数多,村委会的干部就由哪个民族的人来干的情况,致使民主选举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如在换届选举中,少数地方出现了拉票、贿选情况;另一方面,一些干部仍然视权力为己所有,不习惯也不愿意与广大村民分享权力,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态度。虽然定了一些制度,也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了一些经济收支情况,但基本上还是走走形式,并没有真正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其二、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不协调。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不少地方实际上还是无论大事小事一概由村支部或党总支说了算,而体现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员会仅仅是一个摆设,作为广大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只不过是村支书或总支书记的一个副手或者助手,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具体表现为:1、支部独揽,即村党支部把党的领导绝对化,村委主任不能独立行使职权;2、村委揽政,即部分村委会事事越权,“不让管”,而党支部无原则退缩,不愿管;3、两委争政,村支书和村委主任都想把权力完全集中到自己手中。

其三、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难处理。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作了明确的界定,乡镇党委和村委会的关系由过去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转变为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可是在一些地方,一方面,由于一些乡镇党委和政府已经习惯了过去的领导角色,一时难以适应或者是根本就不愿意放弃原来在农村事务中的领导权,或者是还没找到在村民自治条件下的新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对村委会工作基本上还是采取了过去那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工作方法,即行政命令和从头到脚的包办;另一方面由于广大农村经济还比较困难,再加上村委会干部普遍素质偏低,一时也无力独自解决农村各种复杂问题,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上,他们仍然要依赖乡镇党委和政府,听命于乡镇党委和政府,使村民自治难地落实。如老百姓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指挥群众,劲头很大;指导服务,没有办法”。对于村民自治中出现问题,一些干部也错误地认为农民难管了,不听话了等。

其四、村规民约制定实施不规范。在实践生活中,村规民约挑战国法的现象严重,已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工作,影响了农村的稳定。目前村规民约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家长制”严重。少数村规民约不是依照法律规定由全体村民

会议讨论制定和修改,而是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几个人私下商量制定和修改出台,搞暗箱操作。即使有些村规民约在村民会议上宣读了一下,但也没有经村民会议讨论、表决,结果使“村规民约”失去群众自觉自律的基础,而成了“个人”约“众”的手段。甚至有的“规约”没有对村干部自身方面的约束,成为少数干部的“护身符”,挫伤了群众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二是“土规定”太多。有些村规民约明显太多,偏苛失适,经不起检验。如有的规定“姑娘招婿上门需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发生盗窃等案件不能私自报公安机关”等,诸如此类的条文规定不仅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而且助长了封建旧习和宗族观念抬头;不但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利,而且容易酿成民事纠纷。三是重“罚”轻“教”现象严重。有的村规民约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如“不按时上缴,超时一天罚款10元”,“与人争吵罚款100元”等。有的村规民约共有20多条,罚款条文就占近20条。四是实施手段违法。有些村规民约实施中,村民委员会大都采取扣押物品的“抄家”措施,如对计划生育超生和逾期不交纳“两上缴”者,有的采取赶猪牵羊,有的扒粮拆房,有的甚至发生扣留人的事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既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影响了村内工作的开展,又阻碍了村民自治进程。

以上问题的存在,其立足点不是体现村民治理,而是治理村民;出发点不是强化民主管理和监督,而是加固少数人集权,造成多数人民主架空;着力点不是依法建制,以制治村,而是偏离法制轨道,另搞一套,自造麻烦。已经影响到了村民自治的顺利实施,降低了村民自治的质量和效果,一定程度上还严重挫伤了农村干部和群众对村民自治的信心和期望,使村民自治这样一项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历史意义的事业在不少地方成了毫无意义的形式主义。

三、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进程

村民自治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既有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的问题,又有人的观念和素质的问题,既有历史文化的原因,又有经济基础及其体制的原因。应当看到,实行村民自治任务还相当艰巨,把村民自治事业不断推向深入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在现阶段,必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进程:

(一)建立健全各项民主制度

制度建设是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根本,有了健全完善的制度,村民自治才有可靠的措施保证,监督、检查村民自治工作也有了标准。因此,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民主制度,把“四个民主”落到实处。目前,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健全选人、议事、管理、监督四项民主制度,一是由村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委会干部的民主选举制度;二是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

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制度,保证村民参与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三是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保证村民参与村内日常事务的管理;四是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保证村民能够真正监督村干部的行为和村委会的工作,使村民自治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大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实行村民自治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推进村民自治的有效方法,是大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其目的在于,一是摸索和积累经验。因为实行村民自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干部和群众都要有一个认识、熟悉和适应的过程。通过示范活动,可以摸索村民自治的办法和措施。二是树立和推广典型。通过示范活动,及时发现典型,推广成功的做法和经验,用看得见摸得着的活生生的事实,使干部群众明白什么是村民自治,怎样实行村民自治。三是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的引路、带动和辐射作用,进一步推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落实,使村民自治循序渐进,不断提高整体水平。但在开展示范活动中,不能搞形式主义,要在落实“四个民主”上下功夫,真正树起村民自治的样板;不能忽视面上工作的推动,光树几个典型,成为摆设,会失去开展示范活动的意义;同时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发挥亿万农民的聪明才智,鼓励试,允许看,不争论。

(三)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才能使村民自治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党组织要把推进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统一筹划,切实抓好。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引导村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培养村民的自治能力,增强村民的参与意识,始终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职责。特别是在村民自治的初始阶段,各级党委的领导作用十分重要,不但要解决自身的认识问题和学会领导村民自治的方法,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调动村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组织引导村民投身到村民自治活动中来。要坚持和完善党要管党、书记带头抓村民自治的责任制,把推进村民自治工作,作为党组织创先争优的重要内容,切实把这件关系到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

(四)其他因素的影响

村民自治对拥有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中国无疑是新事物,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如村委会选举,当选的人靠的并不是自己能力、声望等,而是一些非正常

因素,如金钱、势力(在村中非常强势的人)、宗族长辈。他们的习惯势力以及生活方式都或多或少的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与进步。基层的领导一定要注意工作的方式与方法,要耐心劝说村委会的有关方针和发展战略。干部一定要以身作职,要带领全村共同致富。华西村的吴仁宝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他一生都在致力于华西村的小康之路。他虽难于今年去世了,但是他的这种基层的工作经验和他的人格魅力却永远留在华西村,乃至全国,他的经历和工作方法与工作经验是我们搞基层工作的学习楷模和榜样。

参考文献:

[1]黄麟雏,李继宗,邹珊刚.系统思想与方法[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1.5.

[2]张晓山.中国农村改革30年:回顾与思考[J].学习与探索,2010,(6).

[3]沈建梁.论农村“两委会”关系紧张及对策[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2,(1).

[4]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Z].2011.8

[5]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EB/OL].中国新闻网,2009.12.

[6]张晓山.中国农村改革30年:回顾与思考[J].学习与探索,2010.6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年度的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年度的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年度工作总结 **县洪山殿镇共有万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9434人,一年来,在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我们积极应对综合改革的形势,抢抓机遇,迎难而上,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初步形成了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上层次上水平。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配齐配强村级计生工作队伍是提高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一年来,我镇高度重视村级计生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承担起计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是否健全,党员和干部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村党支部、村委会、村计生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一是选准选好能抓善管计生工作的村级班子。在换届选举中,我们把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能否积极参与计生工作作为推举候选人的重要依据,对计生工作开展好的给予保护,对违反计生或计生工作抓得不好的给予否决。XX至XX年村级换届中,计生部门积极参与,组织、民政等部门严把候选

人的计生审核关,有3名村计生专干被劝退,有2名村支两委候选人因违反计生被否决。 二是优化村级计生工作队伍。全面推行村级计生工作人员聘任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村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从XX年开始,对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实行定额补助,今年又对村计生专干全部实行工资统发,村党支部书记的工资统发50%,做到人员精干,待遇落实,职责明确。 三是把计生工作网络巩固在村民小组。全镇469个村民小组共选配462位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把计生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千家万户。 二、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 为进一步下移工作重心,推行村民自治,我镇把夯实村级工作基础,促进平衡发展放在首位。 一是抓思想到位。通过举办村党支部书记、村计生专干、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培训班,统一思想认识,让大家明确开展村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基层民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是提高群众满意率的重要途径,让镇村干部的思想认识不断有新的提高,从而为推行村民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XX年,有26个村主动申报村民自治,今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全面铺开,至8月底,全镇41个村已有39个依法制定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的制约因素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的制约因素 内容摘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我国,约有8亿的人口是农民,充分认识村民自治制度,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制约因素,这对于解决矛盾,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村民自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形式,是人民的选择,是历史实践的产物。本文就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内容、意义着手,浅层次的分析村民自治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并有针对性的对各个制约因素提出相应的发展途径。 关键词:村民自治、制约因素、发展途径

目录 一、绪论 (1) (一)、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历程 (1) (二)、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意义 (1) (三)、民主选举 (2) (四)、民主决策 (3) (五)、民主管理 (4) (六)、民主监督 (4) 二、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现状 (5) (一)、取得的成就 (5) (二)、存在的问题 (5) 三、制约因素 (6) (一)、经济欠发达 (6) (二)、基层政府的干预 (7) (三)、村民民主意识淡薄 (8) (四)、村干部的素质不高 (9) 四、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途径 (10) (一)、大力发展集体经济 (10) (二)、减少基层政府干预 (11) (三)、提高农民素质,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 (12) (四)、提高村干部的综合素质 (13) 结论 (14)

正文 一、绪论 (一)、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历程 村民自治制度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政治,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 村民自治制度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80年代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普遍推行于20世纪90年代。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通过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村民自治制度得到蓬勃发展。 (二)、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意义 村民自治制度是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找到的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推动力。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有助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集体经济的发展,以先富带动后福,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缩小贫富差距。

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分析

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分析 摘要: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层民主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创新。新形势下,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还存在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法律方面的制约因素,阻碍了村民自治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村民自治;民主政治;制约因素;分析 Analysis of the Restrictive Factors on Villagers′ Autonomy Abstract: Villager autonomy was that farmers directly performed their democratic righ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which was a grassroots democracy of administered their own affairs,practiced self-management,self-education,self-service. Chinese democracy was an important innovation in development. At present,in the process of villager autonomy also existed including economic,political,cultural,legal constraints,hindere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villager autonomy. Key words: the autonomy of villagers; democratic politics; restricting factors; analysis 村民自治始于20世80年代初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有效方式。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1]。”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1] ”。村民自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和政治保证,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中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由于种种制约因素的存在,在现实的实践中,村民自治还面临着很多问题,致使出现村民自治愿望日益强烈与不能满足村民自治的现状构成了基层民主政治体制的一大悖论。 1 经济因素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发展水平最终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发展水平是政治发展的第一决定因素。村民自治作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工

村民自治的工作汇报

村民自治的工作汇报 一、坚持抓好民-主制度的落实 1、民-主决策。新一届村委会通过建章立制和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凡涉及到全村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取得大多数村民的同意和支持。同时,通过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发挥了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 2、民-主管理。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本届村委会加强了民-主管理。一是在明确村委会成员职责分工的基础上,设立了经济、治安调解、计生等工作委员会,同时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团、妇、民兵、治安联防队、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务管理公开制度、村民代表议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加强服务,互相帮助,按章办事,依靠自己,共建文明民-主的家园。各村依靠加强自我管理,基本上实现了一般事务不出村,大事不出镇。近年来,全村的社会治安一直比较稳定,刑事治安案件呈下降趋势,没有发生过群体性的上访事件,经济发展有了良好的环境。 3、民-主监督。村成立了村务监督小组,并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设有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村委会对村民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及实施情况、财务开支、计生政策落实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村干误工补贴等事项进行实事求是的公

开,同时设立意见箱,收集村民对公开事 项的反映和意见,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每年年终村委会成员还要向村民代表大会述职并接受民-主评议,发挥了很好的民-主监督作用,极大地改善了干群关系,促进了廉政建设。 二、成立各类群众自治组织,有力推动村民自治效果。 结合群众需求,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我村组建了志愿者协会,矛盾调解协会等6个村民自治协会,在处理矛盾纠纷,帮助群众致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全村所有村小组(社区)建立了“一组两会”群众自治组织,实现了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坚持了在党小组的领导下,群众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 三、在开展“村民自治”工作中妥善处理好几个关系 1、充分发挥党支部、党小组和党员的模范作用。首先,在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过程中,我村党支部、党小组在发扬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开展依法中发挥核心作用,努力带领群众社会主义富裕,文明、民-主的新农村。同时充分发挥党员在发展经济、科技示范、扶贫济困和农村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参与管理农村事务中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2、妥善处理好村“两委”的关系。我村党支部、村委会这两个组织的全体成员,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过程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的村务公开问题与对策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的村务公开问题与对策 李丹 内容摘要: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是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充分展现了村民自治的生命力和有效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使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有了制度保障,村民自治的精神和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还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向前迈进。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规范配套;加大对村民的民主意识的培养和强化;理顺乡镇政府、村委会、党支部三者之间的关系;疏通信访渠道,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推行村务公开,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关键词:村民自治,完善制度,村务分开,民主管理 引言 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是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20多年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己充分展现了村民自治的生命力和有效性。近一年来,我走访了绥德县四十多个村子,深入田间地头,走进农家小院,走访了近百名普通村民和部分村干部,认识到绥德县村民自治发挥的作用既表现在物质制度又表现在思想精神层面。一是促进了绥德县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二是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已基本确立,使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有了制度保障;三是村民自治的精神和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容忽视,它们严重地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及其深化,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向前迈进。 1、什么是村民自治 就目前来说,“村民自治”在学术界尚无一致定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司认为,“村民自治的含义,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则认为“村民自治是指农村基层由群众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村委会,自己管理自己的基层事务,它是我国解决基层直接民主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一项基层民主制度”。民政部的解释则认为“我国的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在基层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使自治权,实现自己的事自我管理的一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学者韩永廷认为“实行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广大农民继家庭联户承包责任制之后,冲破旧体制的束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的又一伟大创造”。诸如此类的定义不胜枚举,多种概念解释本身就说明了现实村民自治实践内容及过程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众多的解释一致的概念取向是: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群众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村委会,依法行使自治权,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西门无恨 【内容提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它将把我国的基层管理体制改革逐渐引入佳境;同时,村民自治也是一项无例可循的新生事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业已出现诸多需要完善的弊症,它不仅涉及九亿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事关我国发展改革的大局和民主法制前进步伐的稳健。因此,对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尤显重要。 村民自治,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其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而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为载体,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依法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一整套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体系的确立和运作,不仅促进了农村经济的阔步发展,使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也使村民自治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村民民主自治参与的热情不断高涨。但无须讳言,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 一、当前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问题之一:村民自治配套法规欠缺,“四个民主”难落实。 村民自治制度在设置和可操作性上显得过于粗略和原则化,在行为模式与制裁手段的规范上显得空泛。如现行法律制度对村民的界定,村民对村务管理的参与途径和方式等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村党支部与村主任之间的关系和权限不明,往往造成乡镇一级或村党支部事实上取代村民自治组织行使村级事务的决策管理权。 问题之二:村民自治参与主体素质较低,自治流于形式。

加强农村村民自治的对策与措施

加强农村村民自治的对策与措施 摘要:村民自治是国家与农村社会进行互动的一个主要形式,它们之间互动的状况如何。将关系到国家对新农村建设能否合理调控。文章就当前我国村民自治中的问题。尝试性地提出相关的对策措施,以期促使村民自治能更好地良性发展。 关键词:村民自治;选举;民主建设;法律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09)23-0053-03 所谓村民自治,是指生活在一定区域中并获得这一区域相应身份的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渠道的形式,以村民委员会为依托组织,对本区域的村庄社区的公共事务、公共事业依法进行管理、参与的群众性自治活动。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1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现实意义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几经曲折。建国初期,我国大部分农村实行的是行政村体制。20世纪50年代末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人民公社在农村占主导地位。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结束了人民公社体制,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村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进而农民主意识增强,日益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于是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诞生了。特别是自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农村村民自治逐步深化,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政治素质,提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由于村级事务与广大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4项民主权利与民主制度的实践,逐渐认识了现代民主运作的基本制度及基本技术、基本程序,民主管理能力大大提高。农村村民自治增强了村民的民主意识,养成民主习惯,学会民主管理,锻炼和提高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可以这样说,搞好农村村民自治,就等于办好了中国大部分农民的民主培训班。农村村民自治推动了农村社会民主的发展,进而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方面,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社会民

村委会工作总结范文3篇

村委会工作总结范文3篇 人大组织代表评议村委会工作,是代表选民(村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对村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是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和人大开展工作评议的创新之举,值得推广。本文是为大家整理的村委会工作总结范文,仅供参考。 村委会工作总结范文一: 20xx年,我庙湾村在砖桥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创新思路抓改革,一心一意谋发展,全村党员干部以邓小平理论和精神为指导,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富民强村的目标,真抓实干,锐意进取,较好的完成了既定的各项任务,全村经济,社会事业,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民主法治,村民自治,安全生产,党的建设等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村委紧密团结,克服种种困难,因地制宜、真抓实干,促进了全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全年村委会主要做了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村两委办事能力 优化农村基层干部的整体水平和结构,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综合能力和素质,规范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作风和从政行为,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二、积极做好各项行政性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行政性工作千头万绪,错综复杂,面对各种难点、热点问题,我

们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抓苗头,抓重点,抓落实,坚持原则立场。吃透政策,做到发现早,处理好。 三、积极参与创卫,为群众做实事,做好事。 在砖桥乡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村全面开展整洁创卫工作,我村发动党员、群众、村委人员,人人参与,人人动手,清理道路杂草,整理田间垃圾,清除卫生死角,号召村民搞好家庭卫生,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并做好各组考核工作。大大改善了村民的生活条件,美化了村容村貌。 四、全力抓好村委各项条线工作。 1、继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我村的计生工作在砖桥乡计生部门的领导支持下,紧紧围绕低生育水平,提高新生儿质量这一目标,切实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宣传教育、优化服务、属地管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充分重视民兵工作,完成征兵任务。对全村新增适龄青年进行兵役登记,在兵役登记工作中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今年,我们对体检合格人员及家庭挨家挨户进行了见面走访,及早摸清他们的想法、思想动态,根据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同他们畅谈思想,帮助端正应征青年入伍动机,圆满完成任务。 3、积极开展维稳、治安工作。为提高村委的综合服务能力,建立调解机制,全力化解村民内部矛盾,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无刑事案件发生。 五、为民办实事:

论中国的保荐人制度

论中国的保荐制度 保荐人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引进我国仅仅只有九年多的时间,因而我国的保荐制度也有其特色。比如,在国外保荐制度最早产生于创业板市场,21世纪初才被引入主板市场,担仍主要适应于创业板市场;而我国的保荐制度主要针对主板市场,后来才引入创业板市场。这只是中外保荐制度众多区别的一个方面,下面,我们就来小议一下具有中国特色的保荐制度。 一中国保荐制度发展史 为规范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的发展,2004年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标志着源于海外证券市场的保荐人制度被引入我国,正式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推行证券保荐制度。2004年4月经证监会审核,首批67家证券公司和609名考试成绩合格者被分别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新《证券法》律形式确定了发行上市阶段对保荐人的要求,标志着保荐人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 二中国保荐制度的主容 保荐制是指符合法定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并对所推荐的证券及发行人提供规定的持续督促、指导和担保的发行制度。保荐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运行效率、培养市场投资理念、完善市场诚信建设,从而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企业公开发行证券需要有保荐机构保荐,同时必须有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有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登记。个人申请成为保荐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执业证书且符合相关条件,通过所在任职的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声明。中国证监会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其次,规定了保荐人的应尽义务。《证券法》规定, 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过程中,保荐人的保荐义务表现为尽职督导和尽职核查。在发行上市期间, 保荐人需要对发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同时确认发行人的资产营业务、经营业绩在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不会产生大幅波动, 募集资金能够得到合理利用。另外,保荐人对发行人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督导义务。保荐人需保证发行人董事在申报材料中签署的任何意见,均是经过认真研究后得出的, 其依据是公平合理的。同时, 保荐人需要确认发行人的所有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经验和足够的诚信, 能够忠实地履行上市公司义务,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保荐人对专业性中介机构完成的专家报告有尽职核查的义务。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保荐期内, 保荐人保荐义务包括:(1)跟踪发行人公开募集文件或其他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有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2)跟踪发行人管理层、实质控制人、主营业务等有无重大变化, 并对其合规性及对投资者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3)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督导发行人健全和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等内控制度;(5)持续关注发行人发生的重大行为并向投资者发表独立意见。 最后,确立了保荐人的责任。这里是指保荐人因不履行保荐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保荐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对保荐人的规范主要由《证券发行上市暂行办法》和《证券法》体现。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保荐人与被保荐人或者其他中介机保健制度构合谋将本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 即故意欺骗证券监管部门及投资者; 二是由于保荐人本身专业素质不

中国村民自治现状研究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题目中国村民自治现状研究 姓名王雷教育层次专科 学号101300XX X 分校保定电大专业行政管理教学点直属班指导教师X X X 日期2012.5

内容摘要 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农民在民主制度建设方面的伟大成就,是中国农村管理模式在新时代的重大创造。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在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又一壮举,它既适应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经济体制又能与整个市场经济相耦合的农村公共权力新的治理模式,是社会主义新中国的伟大创举, 它给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注入了生机和活力。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现实问题。因此,对于村民自治这一制度,我们需要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且找出出现问题的原因,并逐步完善,使这一制度真正成为农村管理的规范模式。 【关键词】村民自治现状问题解决策略

目录 一、村民自治制度概述 (1) 二、中国村民自治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一)村民自治制度成不平衡发展状态 (1) (二)基层干部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认识不完善 (2) (三)关于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2) (四)村委会成员的素质应当得到全面提高 (2) (五)村民代表在村里的活动当中并没有充分体现 (2) 三、对于完善中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建议 (2) (一) 继续推进村民自治,加强政策普及力度 (2) (二)大力发展农村的教育事业,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打好基础 (2) (三)完善与村民自治相关的法律法规 (3) 1.严格审查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多额参选资格 (3) 2.应竭力做好每一届村干部的考核工作 (3) 3.要逐渐简化规范选举程序 (3) (四)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 (4) (五)处理好村民自治与农村经济发展、上级政府、党支部的关系 (4) 1、处理好村民自治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 (4) 2、处理好村委会和上级政府(乡政府)的关系 (4) 3、处理好村民自治组织与党支部的关系 (4) 参考文献 (5)

由乡土中国引发的对村民自治的思考

由《乡土中国》引发的对村民自治的思考 摘要:社会权力结构是费孝通老师在《乡土中国》中提出的重要概念, 对于解释现今的村民自治中遇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现象有很大的启示作用。结合现今农村的实际,我认为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应当谨慎采取“横暴权力”的形式进行管理,积极运用“同意权力”来提高农民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重视运用“教化权力”来保持淳朴的民风,抓住时机运用“时势权力”为村民自治注入新的活力。 关键词:村民自治,横暴权力,同意权力,教化权力,时势权力 费孝通老师在《乡土中国》的前言和后记中指出本书旨在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回答自己提出的“作为中国基层的乡土社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这个问题。村民自治则是继传统的“双轨政治”模式和人民公社体制之后又一种全新的乡村管理模式,主要由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性组织来带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读完《乡土中国》后,我发现费老师对乡土社会的分析可以很好的解释现在村民自治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对如何完善村民村治有很大的启示,因此决定从社会权力结构的角度,来谈一点自己的思考。 一、横暴权力 这种权力是“从社会冲突方面着眼,表现在社会不同团体或阶层间主从的形态里。在上的是握有权力的,他们利用权力去支配在下的,发号施令,以他们的意志去驱使被支配者的行动”。① 在农业社会中,由于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十分有限,剩余不多,因而发生在农民和村委会之间的横暴权力也很有限。但在国家允许土地征用后,有些村委会非法征地的行为则是很明显的在滥用横暴权力,破坏乡村的和谐。据《人民日报》2004年7月26日报道:“在广东省茂化(茂名至化州)公路东方红村委会大北国村路段旁,两年前曾是一片长势良好的水稻田。现在,这其中的30亩地上,出现了一座工厂、几栋办公楼和几处宅基地。”但村民却并未见到政府公告和征地批文,更未获得任何补偿。本来就十分拮据的生活如今更是雪上加霜。村民们也曾想过上访,但村委会主要干部吹嘘,告到化州、茂名都不怕,没人敢动他们。村委干部以自身的意志驱使村民,使村民的利益遭到粗暴地侵犯,但村民却只能忍气吞声,由此结下村民和村委会间的积怨,从内部使村民自治难以顺利进行。 横暴权力不仅表现在村庄内部,在乡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也很常见。“乡镇政府在表面上不干预村内事务,可是仍然对村干部发号施令,在村民自治已经推行了十年的时候,有的乡政府居然还用红头文件任免村委会干部”,②这种做法从外部阻碍了村民自治的发展,不利于提高村民的自治意识,也不利于乡村的长治久安。2008年5月21日,湖南在线新闻网站接到投诉:“3月28号这天下午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江苏文艺出版社,第64页 ②程同顺,赵银红《乡村管理模式的回顾与前瞻》(中国期刊网)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吴中区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吴中电大 10秋行政管理(本科)范镇南 内容摘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颁布实施以来,苏州市吴中区村民自治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广大农民数十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现实中因受我国传统的政治思想与体制的影响,村民自治也逐渐暴露出来许多问题,给基层民主建设带来了很大困难。有鉴于此,本文在界定村民自治的含义、梳理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吴中区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三点解决对策。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对策 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制度。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过实施,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初步建立起来。苏州市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村民自治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实现基层民主,促进三农问题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村民自治在全国范围内的深入开展,一些引人注目的问题也暴露出来,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吴中区村民自治的进程,我们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对策,否则吴中区村民自治就不能深入开展,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村民自治的含义和发展历程 (一)村民自治的含义 关于村民自治的含义,很多学者都做出了界定,比如许勇和于建嵘把“村民自治”定义为“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而白钢,赵秀玲则认为“村民自治除了‘三自’,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外更应该强调自尊、自爱和自由的精神”,“村民是否拥有自觉、自尊、自爱、自由和自决权,是认识和评价村民自治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党的十六大提出以人为本的精神,把人本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上,因此村民的自尊、自爱、自由也应该做为村民自治的一个基本方面,在村民自治的研究中被充分重视。在本文中,采用白钢和赵秀玲对村民自治所做的界定。

村民自治公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为实行计划生育村级自治和群众自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使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一法三规一条例”,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婚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提倡晚婚晚育,严禁早婚和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 三、严格实行我国现行生育政策,凡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都必须做到持证生育,严禁非法收养、抱、送养子女。 四、认真执行一胎上环,二胎结扎的节育技术政策,做到落实节育措施及时(上环要在婴儿出生42天后至三个月内,结扎要在婴儿出生白天内)。出现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坚持一年四次的查环查孕制度,凡49周岁以下所有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查环查孕。 六、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如发现擅自终止妊娠者,属第一胎的落实上环措施,五年内不安排生育指标,第二胎的吊销《生育证》并不安排再生育。七、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全村每个家庭都要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八、凡本村村民拒绝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者视为放弃权利,今后如需村委会给予出具相关证明,村委会将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决定,并停止一切福利和优惠待遇。 九、凡属于流动人口都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要自觉申报并接受审验,流动人口主动到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和外出合同手续。

十、每个村民都有对违反计生政策规定的人员进行举报的义务,并实行举报有奖制度。 十一、实行计划生育奖惩制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关于违反计划生育处罚规定处罚。奖惩的具体条款按合同的规定依法实行。

论保荐制度

论保荐制度 论文关键词:保荐制保荐人 论文摘要:证监会引入保荐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快证券市场市场化的步伐,让发行市场上由市场机制引导资源配置,提高新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带动投行业务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文章的出发点主要在于对保荐制度进行相关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以期对保荐制 度进行深层透视。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酝酿已久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终于出台,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从此有了明确规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也 从此建立。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 一、保荐制度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所谓保荐人(Sponsor)制度,是指一种企业上市制度。目前实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证券市场主要有英国的伦敦证券交易所所属的二板市场(Alternativel nvesU nen tMarket ,简称为AIM),和香港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GrowthEnterpriseMarket, 简称为GEM)以及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orontoStockExchange ,TSX)所属的证券市场。保荐人作用类似于我国境内现有的上市推荐人,但与上市推荐人又有所不同。从职责来讲,保荐人应承担的职责远重于上市推荐人。保荐人要对企业进行上市前的实质性审查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使之符合目 标市场上市规则的要求,保荐人在这过程中承担着完全的保荐责任。 保荐人最早出现在香港关于内地H股在香港主板上市的规定中,1993年6月,香港证券 交易所对主板市场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开始允许中国大陆的企业发行H股并在香港主板市场 上市。由于发行H股的大陆企业的主要商业和管理业务都在中国大陆进行,其行为不受香港 地区的法律管辖,而H股发行人董事对于香港证券法规和上市规则,大多还不够熟悉,为了 接纳更多的H股公司上市,并保证H股上市公司的质量,香港证券交易所对H股实行上市保荐制度。 我国此次出台的《办法》设立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制度,明确了保荐 责任和保荐期限,建立了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保荐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办法》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 了“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 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这样既明确了机构的责任,也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了个人。《办法》对可从事保荐工作的证券公司和个人提出了比目前的主承销商和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更高的条件,中国证监会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

浅析村民自治制度的合理性与现实不足

浅析村民自治制度的合理性与现实不足 荣启涵 【摘要】民主是人类社会有识之士们多年来所追求的一种精神,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之一,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我国也在始终努力建设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实行二十余年以来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当前基层民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长期存在的种种质疑,本文将从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现状出发,直面存在不足的同时,通过理论和现实的因素来分析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论述其在中国特色政治民主实践过程中的意义。 【关键词】政治民主村民自治合理性可行性 【正文】 从20世纪八十年代起,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特殊的转型时期,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全面铺开。在农村这个广袤的领域里,乡村社会结构也开始了适时的转变,经济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代替了原有的农业合作社,政治上则体现为农村村民自治的展开。2009年12月22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再次吸引了我们对该项制度做一新的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从1980年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建立算起,经历了三十年的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在探索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以说这种从农村开始的民主实践是史无前例的,以中国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和历史条件来看更是充满挑战的尝试。但随着这一制度推行的深入,出现的问题和阻碍也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 从开始到现在对于村民自治制度的质疑始终存在着。有观点认为,这种村民自治的实践违背了民主发展的规律,本应由成熟的市民社会和城镇来完成的先决实验,在中国却交给了“农民”这一最不具备民主素养的阶层。更有人认为,村民

自治是理论上的怪胎、政治上的浪漫、实践上的错误和形式上的欺骗;还有不少人士对村民自治的实践成效及其生命力持怀疑的态度。 [①] 因此,基于笔者2009年冬季对山东济南万德镇部分乡村的调查出发,本文将根据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现状,通过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分析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论述其在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的意义。 二、问题分析:村民自治制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村民自治制度被设计成为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按照四个民主原则进行运作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制度。 马克斯?韦伯曾指出,直接民主需要的条件有四:一是组织必须是区域性的,或其成员的数量是有限的;二是这些成员的社会地位必须没有很大差异;三是行政功能应该比较简单和稳定;四是必须有目的地进行最低限度的人员培训。 [②] 对比我国乡村现实条件来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有着范围小而固定、人员熟悉、从事职业近似和管辖事务易于明确的条件。在这种环境中开展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农村政治改革,引发的波动相对较少,借助于政府的推动更有可能取得所期望的效果。 按照西方民主制度发展的规律和经验,“民主政治是传统社会开始解体后产生的需要,在整个处于转变时期的社会中,乡村社会的转变最慢,所以,乡村社会以外的市民社会或工业社会应该更早地、更强烈地产生出民主政治需求,也就是说,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应在工业社会之后发生。” 但是,这并不妨碍在中国选择乡村作为直接民主政治的开始。事实上,民主对文化素质和社会环境发育程度的需求是应然的而非必然。“应该具备的条件”给出的仅仅是理论上的最优选择,并不能完全替代实际情况下的判断。 今天的中国农村已经得到极大发展,但经济水平依然较低,不能忽略很多地区农民依然要为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一系列开支而奔忙,所以农民对经济利益的关注远大于政治利益的热情。换一个角度进行思考,就会发现这正是乡村民主发

村民自治若干问题研究_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村民自治若干问题研究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兰光其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其次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及挑战的措施与对策,再次阐述了深入推进村民自治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义。 【关键词】自治形式 中国 农村 村民自治 基层民主 在中国,农村问题往往是革命和建设的起点。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中国共产党正是在广大的农村发动土地革命,并带领农民赢得革命的胜利。七八十年代,也正是在农村率先掀起了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改革,从而在根本上松动了农村僵化的经济关系。作为当前政治学界、社会学界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村民自治的重要性在于它是活生生的实践,并被不少学者视为中国政治发展的社会基础,亦或是当前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部分。或许在农村兴起的村民自治实践有可能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由基层向高层发展的新起点,按萨托利的说法,这种基层民主能够为“政治上层建筑提供社会支柱和基础结构”。任何政治实践既是过去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未来政治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当前政治现象都可以从过去的历史中找到源头和出发点。马克思主义告诫我们,研究任何课题都应将问题放置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之下。 从1980年初村委会诞生至今,村民自治走过了二十多年的风雨历程。尽管在发展历程中有过坎坷,有过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作为一项涉及亿万农民的伟大事业,其在调动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对其给予了高度评价,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当前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活动中,加强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总结村民自治的经验,找出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具有现实和深远的重大意义。 一、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挑战 1、认识不到位,行为不适应 一是一些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认识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对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村民自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 《组织法》的刚性及精神实质缺乏应有的认识;对这一历史性的变革认识不足。因此,对村民自治不重视、不支持,甚至认为“多此一举”,抱抵触情绪。特别是有的乡镇政府的领导同志,对村务由过去的领导地位变成现在的“指导”地位转不过弯来,不习惯、不顺劲。二是部分农村党支部没有认识到这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善和发展。觉得过去是“一统天下”,现在竟然“一分为二”,会“天下大乱”,抱怨上头乱搞“名堂”,心里很不舒服,行动上很不适应。即使是身兼村委会主任的村支书,对如何搞好村民自治心中也没章 注:福建省委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基地课题 法,领导方式、工作方法还未转变,与民主自治的要求相差甚远。三是村委会成员及村民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和长期处于无自主权的地位,如今被“解放”出来,自己管理自己,一时找不到应有的位置,无所适从。甚至认为这是上头“糊弄人”,“什么不是上头说了算?”,自治不过是“口号”。 2、工作力度不够,进展不平衡 目前全国各地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基本结束,但据调查,目前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的县市还有百分之几的村庄没有建立起村委会;8%左右的村委会的成员还没有选足选全。二是村委会的工作开展不平衡。县市与县市、乡镇与乡镇、村庄与村庄之间差距甚大。就乡镇来讲,至今还有1/4左右的停留在一般口号上;就村庄来讲,1/3的流于形式。 3、个别村委会难以胜任 一是因下列情况而当选为村委会主任的:靠宗族宗派关系;采取贿选手段;许诺不搞计划生育;干群关系紧张,村支部班子弱;乡镇不重视,执法不严等。二是村委会组成人员特别是主任委员,年老体弱,文化水平低而又不注重学习,工作能力差,“老好人”。以上两种情况都不称职,有待于依法予以调整。 4、规章制度不完备、不落实 《宪法》、 《组织法》虽然为村民自治制订了法律法规,但是可操作的细则还待完善:一是作为民主自治重要组织形式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制度还未建立或很不规范;与推动民主法制密切相关的自治章程普遍未有制订,“自治”形同虚设;村务公开和上墙的制度及村规民约多数是几年前订立的,未作相应修改。某些规定已过时,个别条文与现代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还没有制订发展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壮大集体经济及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计划。三是村级财务制度、村民参与民主监督、村委会加强自身建设等尚无章法,缺乏制约机制,或者制度已经写在纸上,落实乏力。 5、有的“两委”两股劲,工作难以协调 一是村党支部委员会认为我是“大哥大”,我说了算,情况不沟通,工作下命令,处处刁难村民委员会,不支持其工作。二是村委会觉得自治了,“独立了”,村里的事你支部管不着。双方矛盾表面化,严重地影响了工作。 二、解决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面临挑战的措施与对策 1、要落实“一法”、“一条例”,将村民自治提高到执行党纪国法的高度去认识去落实 一法指《组织法》,一条例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法一条例是党和国家现阶段领导、规范农村工作的根本性文件。《条例》明确指出“党在农村 社科论坛

农村村民自治章程(最新)

农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修改,由村民会议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本村村民,包括居住本村的暂住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是全村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所作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10户选1人。 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第七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村民会议的职权: 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事务中享有决定一切事项的全权。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实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讨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