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

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 ,公民(自然人)

4、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 36 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 ) 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

7、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经济法上的权力: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9、经济法上的义务:

①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惊醒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以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

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仅以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

③经济法上的义务是以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若不履行或者旅行不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0、经济法权利的种类:最重要的权力是经济管理权。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11、经济法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经济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2、经济法客体的分类:

(一)物: 1、动产和不动产 2、特定物与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4、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二)货币和有价证券: 1、货币 2、有价证券

(三)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

(四)管理对象

(五)行为: 1、完成一定的工作 2、提供一定的劳务。

13、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4、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当事人的意志活动。行为根据其是否合法,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合法行为在经济法中有可分为市场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和经济仲裁与司法行为等

15、市场经营行为的有效条件:

①行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达真实

③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④必须接受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16、经济管理行为的有效条件:

①必须是想有经济管理权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

②必须符合经济管理法律规范

17、经济仲裁和司法行为:是指仲裁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惊醒处理,做出具有法律效益的裁决和裁判的行为。

18、经济违法行为:是指在经济领域内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权利的行为。

19、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类。

20、法律事实的后果:①发生经济法律关系②变更经济法律关系

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

②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③一物一权原则。

2、所有权的取得: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方法而取得财产所有权。一般来说,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此外物权法中还有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即善意取得和拾得遗失物。

3、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实质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力而取得所有权,一般来说都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所有权。

4、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者依靠某种法律而从原所有权人处取的财产所

有权。一般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等。

5、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①主观上是善意的②以合理价格转让③履行适当的手续) ,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

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6、拾得遗失物:是指所有权人因无意丢失、遗忘而丧失占有之物。遗失之物通过转让

被他人占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

日起两年之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

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附的费用。

7、处分:是指对物的处置。处分有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之分。

8、事实处分:又称实物上的处分,是指对物加以物质上的变形、改造或者损毁等行为。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上使物归于消灭。二是在客观上改变物的形态,使物从一种形态

转变为另一种形态。

9:、法律处分:又称价值形态上的处分,是指权利的转移、设定、变化。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即权利主体的变更。二是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抛弃也属于

这种情形。

10、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和程序保证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

行使战友、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制度。

11、具体的物权保护请求:

①请求确认物权

②请求恢复原状

③请求返还原物

④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⑤请求赔偿损失

12、债的分类:

(一)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3、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类,其中后者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产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⑤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一些特定行业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律规定一些特别的设立条件的,必须同时具备。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是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法定

事项。如果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未约定或者预定不明确的,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了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从合伙人财产份额以外的个人财产中满足其债权清偿要求时,才有权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②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互相熟悉和信任。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和身份,不能插手合伙企业事务。

5、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6、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①财产权

②经营管理权

③知情权和监督权

④补偿权

⑤优先受让权

7、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换言之,有限合伙人依法可享有相应的权利。

8、合伙企业的事项表决:合伙人享有以决议方式共同对合伙企业事务作出决定的权利。合伙人共同行使决策权时,其依据是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企业事务决定表决方法的,按照该约定执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执行。对合伙企业的下列重大事务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场所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9、合伙人的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某种法定或约定的原因,推出其出资份额,丧失其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10、退伙条件:①自愿退伙②当然退伙③除名退伙

11、合伙人资格的继承:如果发生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若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或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继承人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时,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2、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①确定清算人②通知和公告债权人③清算债务④注销登记

1、公司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立法中的分类:①无限责任公司②两合公司③股份有限公司④股份两合公司⑤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的其他分类:①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②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③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④母公司和子公司⑤总公司和分公司

2、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性质、宗旨、任务等内容的文件,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基本规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规,由公司创立人制定,经公司创立人一致同意,即产生相应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

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由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由公司住所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发起人复合法定人数( 2↑200↓)

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由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的组织机构

⑥有公司住所。

5、公司资本三原则:

①资本确定原则

②资本维持原则

③资本不变原则。

6、公司的设立方式:

①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②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7、募集设立程序:

①发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的股份

②发起人向社会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③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④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8、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①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

②股东会的通知与记录

③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9、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申请主体:监事会, 1/3 以上的董事,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0、股东的出资方式:①货币出资方式②实物作价出资方式③工业产权出资方式④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11、股权转让:

①股权在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 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是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2、董事会的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3、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和召开: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构成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4、监事会的任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合同法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①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②自愿原则

③公平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⑤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3、合同的分类:①书面形式②口头形式③其他形式

4、合同的生效时间:

①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③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5、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6、承诺的迟到和迟延:迟到:要约人主观原因,原则上无效;迟延:客观原因,原则上有效。

7、合同无效的特征:①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②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8、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①必须具有法定事由

②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③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

9、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③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

④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

10、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11、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全面履行原则

②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③情势变更原则

12、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法具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债务的权利。

13、债的保全:在合同保全制度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权利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14、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15、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6、债权的让予和债务承担:债权人转让权力应该通知债务人,如未通知债务人,则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有权向原合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债权转让对受让人的效力是除非受让人同意,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债权转让之后,除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之外,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

17、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销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8、合同的解除条件: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19、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20、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2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在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 第一章企业法 (5) 1、企业: (5) 2、企业的分类: (5) 3、企业法的概念: (5) 4、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 (5) *5、个人独资企业法: (6) 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6) *6、合伙企业法: (6) 一)普通合伙企业: (6) 3、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7) 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7)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8) 二)有限合伙企业: (8) 7、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8) *8、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9)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9)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特征: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9) 三)外资企业法: (10) 第二章公司法 (10)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10) 1、公司: (10) 2、公司的种类: (10) *3、公司法: (10) 6、公司的合并: (11) 公司的分立: (11) 7、公司资产: (11) 8、公司债: (12) 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12) 10、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12) 11、公司的解散: (12)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13)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3)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13) 二)设立程序: (13)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13) 3)股东的义务: (14)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4) 股东会决议分为: (14) 2)董事会: (14) 3)监事会: (14)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 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说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还有有关投资的国际惯例,等等。第二节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 一国的涉外投资法,通常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吸引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 一、发展中国家吸收外国投资的法制 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专门法规的形式,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以与国内投资相区别;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以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而发达国家除少数例外,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的特别规定;其适用于内国投资的法规,往往同样适用外国投资。 第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这在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中是鲜有的。 第三,20世纪60-70年代的对外投资实行国有化的国际风潮及80年代的债务危机,使得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例急剧下降。在认识到充分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之后,发展中国家竞相采取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措施,以吸引外资。因此他们的外资立法晚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是保护和优惠,从而促使大量国际游资向发展中国家回流。可以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数十年来,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波浪式”的发展进程。 以下从对外国投资的管制以及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这两个方面,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 (一)对外国投资的管制 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归纳《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四、九、十、二、六、一、八、七、五、十二、十一、三、】 第四章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当事人从合同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3、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的名称。】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4、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5、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有效要件。】①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②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③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7、要约邀请的行为表现。】又称引诱要约。是指行为当事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现实生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 【8、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9、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时间。】要约的撤回: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 但是,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失效的原因。】①要约的撤回。②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③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经济法概论(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三一 文库 (https://www.360docs.net/doc/e619038369.html,)* 电大考试*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的产生与阶级、国家在时间上、性质上具有一致性。 法经历了四个不同历史类型的发展 社会主义的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的法。 二.法的定义和本质特征: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规则的总和。 1.法是统治阶级 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的; 3.法是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 的。 三、法的形式 1.法的渊源:1、 宪法。2、法律。 3、行政法规。 4、 地方性法规。5、 规章。6、国际条 约。 2.法的结构:法 律规范,法的部 门,法的体系 3.法律规范:(1) 假定(2)处理(3) 制裁 4.法的部门:将 调整相同类和密 切相联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集 中起来,即形成 法的部门。 5.法的体系:各 个法的部门、各 种法律、法规, 按其地位效力的 区别及相互关联 状况,依据一定 次序排列组合的 统一体系即为法 的体系。 四.法与国家的 关系: 1.一致性: 1)都是私有制、 阶级斗争和阶级 矛盾不可调和的 产物; 2)有着共同产 生、发展和消亡 的过程; 3)都是同一经济 基础的上层建 筑,为同一个统 治阶级和经济基 础服务。 2.不同点: 1)他们是两种不 同的社会现象, 法是反映统治阶 级意志的法律规 范总和,国家是 统治阶级的机 器; 2)法离不开国 家,因为法是由 国家制定和认可 的,也是由国家 保证其贯彻执行 的; 3)统治阶级需要 通过法去组织、 建立国家机构, 规定它们的地 位、职责权限和 活动原则,需要 通过法建立和贯 彻各项政治、经 济制度; 4)法也是国家实 现其职能的最重 要的工具,统治 阶级依靠法去镇 压被统治阶级的 反抗,去调整统 治阶级内部关系 和其他社会关 系。 五,法与政策、 道德的关系 1,法与政策 的一致性和区 别: 一致性:有 高度的同一性, 都反映统治阶级 的意志和利益, 基本精神和原则 是一致的。 密切联系: 政策是法的灵 魂,是法的指导 思想,核心内容, 有法无规定时, 更需要运用政 策。同时,政策 实现也靠法。 区别:法具 有国家意志属 性,规范性,稳 定性。有国家强 制性保证实行, 违反时要受到国 家制裁。政策可

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法的基本理论(小题) 二、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一)概念 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以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具有内容特定性。 5.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具有普遍性。 (三)法的本质 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①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而非全部意志。 ②是统治阶级整体的意志,而非统治阶级中个人或部分(阶层或集团)的意志。 三、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教育作用 3.评价作用 4.预测作用 5.强制作用 (二)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四、经济法或法的渊源(形式渊源,效力来源)--选择题 1.宪法(其制定和修改权都归于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执行) (是其他法的立法依据和基础)(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 3.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和修改) (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5.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机关) 6.行政规章(由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小题)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 1.首次使用:1755年,摩莱里,《自然法典》 4.1979年,经济法一词出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中 小结:经济法形成的历史非常短暂和相应的国家经济密切相关 (放任自由——国家过渡管制——两手并用)(市场————国家——————市场、国家)(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市场准入) 2.宏观经济调控关系(长远利益、公共利益))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复习必读知识点汇总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 第一章绪论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 (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尔曼反托拉斯法》 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 (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 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 2、发展: (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 (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 (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论(4)运行论(5)发生论(6)畴论 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 (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 (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 (3)因果关系分析法 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 b.经验方法 c.横断学科方法 (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 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 一、经济法概念: 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近六十年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除旧布新、破旧立新的大体历程;掌握近六十年来“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当代国际经济法“立法”、“守法”和“变法”之间的辩证关系;(2)国际 经济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3)当代经济主权问题上的新争议对发展中国家的重大启迪;(4)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5)当代南北矛盾的根源和南北 矛盾的实质;(6)南北矛盾和南南联合自强的历史轨迹:“6C”律及其特点;(7)南南联合与南北合作的联系和区别;(8)南南联合在南北平等对话和南北互利合作中的重大作 用;(9)中国在南北合作、南南联合、推进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10)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前提和限制。 领会(1)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在解决“南北矛盾”和促进“南北合作”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2)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全球合作、有约必守诸原则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 发展中国家对这些原则的全面理解和综合运用。 应用应用上述知识,观察、分析和判断当代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不断出现的新动态和 新问题,思考中国在这些问题上的基本态度和对策。 历年考点: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2、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 3、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前提和限制 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解决南北矛盾和促进南北合作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 第一节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一、国际经济法向来在南北矛盾中逐步演进 南方国家是指广大的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如非洲国家、拉美国家,包括亚洲南方地区的国家;北方国家指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如欧洲国家、北美国家。 1、在长达 2、3百年的历史时期,制定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的权力为欧美列强垄断,由此而生的国际经济秩序,势必反映列强的利益,充满了殖民主义和强权政治 的色彩。 2、二战后数十年间,众多新主权国家兴起,逐渐形成发展中国家聚合的第三世界,使国际社会内部结构和力量对比产生重大和深刻变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成为所有主权国家的共同任务。 3、近六十年来,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速,使各国经济互相依存,互相影响日益强化和不断加深。 4、第三世界的各国日益崛起,它们在制定或各自制定各类国际经济法行为规范的过程中,希望对传统国际经济法规范逐一审查,凡是符合改造旧秩序,建立新秩序的予以沿用、重申和强调,反之,则改订、废弃或破除。

经济法概论(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的产生与阶级、国家在时间上、性质上具有一致性。 法经历了四个不同历史类型的发展 社会主义的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的法。 二.法的定义和本质特征: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是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 的。 三、法的形式 1.法的渊源:1、 宪法。2、法律。 3、行政法规。 4、 地方性法规。5、 规章。6、国际条 约。 2.法的结构:法 律规范,法的部 门,法的体系 3.法律规范:(1) 假定(2)处理(3) 制裁 4.法的部门:将 调整相同类和密 切相联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集 中起来,即形成 法的部门。 5.法的体系:各 个法的部门、各 种法律、法规, 按其地位效力的 区别及相互关联 状况,依据一定 次序排列组合的 统一体系即为法 的体系。 四.法与国家的 关系: 1.一致性: 1)都是私有制、 阶级斗争和阶级 矛盾不可调和的 产物; 2)有着共同产 生、发展和消亡 的过程; 3)都是同一经济 基础的上层建 筑,为同一个统 治阶级和经济基 础服务。 2.不同点: 1)他们是两种不 同的社会现象, 法是反映统治阶 级意志的法律规 范总和,国家是 统治阶级的机 器; 2)法离不开国 家,因为法是由 国家制定和认可 的,也是由国家 保证其贯彻执行 的; 3)统治阶级需要 通过法去组织、 建立国家机构, 规定它们的地 位、职责权限和 活动原则,需要 通过法建立和贯 彻各项政治、经 济制度; 4)法也是国家实 现其职能的最重 要的工具,统治 阶级依靠法去镇 压被统治阶级的 反抗,去调整统 治阶级内部关系 和其他社会关 系。 五,法与政策、 道德的关系 1,法与政策 的一致性和区 别: 一致性:有 高度的同一性, 都反映统治阶级 的意志和利益, 基本精神和原则 是一致的。 密切联系: 政策是法的灵 魂,是法的指导 思想,核心内容, 有法无规定时, 更需要运用政 策。同时,政策 实现也靠法。 区别:法具 有国家意志属 性,规范性,稳 定性。有国家强 制性保证实行, 违反时要受到国 家制裁。政策可 根据形势变化而 修正。 2,法与道德 的联系和区别: 一致性:都 是一种行为规 则,社会规范, 两者在基本精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第八章 【最全】【共10章】

第八章国际税法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国际税法的概念,理解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重复征税,了解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原则,掌握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理解国际逃税、避税的主要方法,掌握防止国际逃税、避税的主要措施。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国际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法律渊源、“产生条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标准;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产生原因、危害;税收协定的内容、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原则;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各项原则;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饶让抵免的概念及作用;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含义、方式及管制措施;转移定价税制的内容。领会各国同时实行多种税收管辖权的重要性、避免重复征税的意义、税收协定的意义与作用、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关系、常设机构原则的含义、实行限额抵免制度的重要性、反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应用(1)分析应当如何划分征税权、抵免权的具体计算方法。(2)计算分析跨国纳税人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历年考点1.税收管辖权2.居民身份认定标准3.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标准4.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产生原因、危害5.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各项原则6.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含义、方式及管制措施 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 1.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19世纪末,世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由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阶段,资本输出代替商品输出成为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特征。随着资本输出的不断扩大,货物、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经济要素的跨国流动日趋频繁,从而促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和财产日益国际化。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作为现代直接税标志的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在当时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相继确立,则是国际税收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法律条件。 3.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存在,一方面,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加重了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挫伤纳税人从事国际经济交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征税国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存在,说明在纳税人的居住国和跨国征税对象的来源国或所在地国之间存在着税收利益分配的冲突,影响彼此之间的正常发展。国际税法正是在此背景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2.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

自考经济法概论必考知识点

1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它的法律特征(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2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 ( 3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4)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它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 .经济法的本质,一是指其阶级性,二是指它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法律属性 .它的功能:( 1 ) 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 2 ) 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 3 ) 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4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3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其主要特征( 1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主要为一定组织体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内部组织 . ( 2 )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 3 )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 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的还要鉴证,公证) 4 .经济法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其主要构成(1) 国家机关 ( 2 ) 社会组织 ( 3 ) 内部组织 ( 4 ) 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5 .经济权力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其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 .经济义务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其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请义务. 6 .企业的定义: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特征 ( 1 ) 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 ( 2 ) 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4)企业是能够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 . 7 .企业法主体是指参加企业法律关系,依照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个人 .经济实体是法律主体的物质基础:法律主体是经济实体必要的法律形式 . 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主体的普遍性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三个层次: (1) 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 (2) 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 (3) 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 3、规范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三个层次: ⑴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 ⑵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和管制的“公法”规范,这类规范一般属于“强制性”规范 ⑶调整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 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4)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经济主权原则的意义: (1)它是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用以维护自身的国际经济权利、反抗外来干涉的法律武器; (2)它是各国间进行正常的友好交往,发展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基础; (3)它是建立一个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基石。 (二) 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 公平互利原则的要求: (1)主权国家在相同层面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均为平等主体; (2)各国有权自主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国际经济交往关系,自主管理涉外经济活动 ; (3)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和管理涉外经济活动的结果,对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体不但是平等互利的,而且是公平互惠的,并且,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体均公平分享由于其参与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利益。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第三章国际贸易法概论(略)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 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 ,公民(自然人) 4、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 36 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 ) 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 7、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经济法上的权力: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经济法概论必背知识点之二公司法

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P21 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P26 3、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P34 4、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P40 6、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与设立条件。P26-28 (1)新修订的《公司法》将原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变更为50个以下股东出资。P26(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需一次缴足.P26 (3)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P27 (4)设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次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P27

11公司的法律特征?P答:公司具有法人的一般特征。(1)公司是股权(股份)制企业法人,即公司由多个股东出资设立,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人数应在两人以上。(2)公司是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3)依法定标准和程序设立、活动. 1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P27 答:A、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股东条件:(1)自然人股东。(2)法人股东。B、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资本条件:(1)《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2)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次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识记) 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经过各国商人的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新的格局,国

南开大学22春“法学”《国际经济法概论》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4

南开大学22春“法学”《国际经济法概论》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 案) 一.综合考核(共50题) 1. 80年公约的适用具有强制性。() A.错误 B.正确 参考答案:A 2. 依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违反该协议的措施是()。 A.当地成分要求 B.国民待遇要求 C.国有化措施 D.汇率浮动 参考答案:A 3.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定(UCP600),信用证中负第一付款责任的是()。 A.通知行 B.议付行 C.进口方 D.开证行 参考答案:D 4.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依据1988年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设立的国际金融机构。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机构只承保货币汇兑险、征收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 B.任何投资均可列入该机构的投保范围,但间接投资除外 C.该机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 D.在任何情况下,该机构都不得接受东道国自然人、法人的投保

5. UCP600适用于一切跟单信用证,包括与L/C有关的一切事项。() A.错误 B.正确 参考答案:A 6. 在国际借贷协议中,借款人陈述与保证的事项越多,对贷款人就越不利。() A.错误 B.正确 参考答案:A 7.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包括法人。() A.错误 B.正确 参考答案:A 8. 如果开证行决定拒收单据,则拒收单据的开证行必须不得延迟地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递送单据的银行。() A.错误 B.正确 参考答案:B 9. GATS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为基本原则。() A.错误 B.正确 参考答案:A

甲、乙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的争端提交根据该公约成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该中心可根据A公司的单方申请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 B.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须以A公司和乙书面同意为条件 C.如乙没有特别规定,该中心对争端享有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 D.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后,可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决 参考答案:A 11. 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甲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短少12,单个体积和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B.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 C.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其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D.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出售,并从出售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 参考答案:BCD 12.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具有法律强制力。() A.错误 B.正确 参考答案:A 13.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了多少种贸易术语?() A.1种 B.6种 C.13种 D.14种 参考答案:C

2023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核心考点笔记自考题库资料考点版

【主编】陈安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旳基本原则 第三章国际货品贸易法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五章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六章国际投资法 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八章国52际税法 第九章国际经济组织法 第十章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单项选择题 1.散见于某些间接记载中旳____,是萌芽阶段旳国际经济法旳一种渊源和一种构成部分。(B)A.万民法B.罗得法C.罗马法D.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2.国际经济法旳最初萌芽是(A)A.公元前在地中海沿岸形成旳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B.中国秦汉时期形成旳某些不成文旳商事规则C.公元此前在欧洲大陆逐渐形成旳某些商事法规D.公元初年在北欧形成旳某些商事习惯法 3.____阶段旳国际经济法重要是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问超越一国国界旳经济(贸易)关系,其所直接波及旳经济法律关系旳主体是私人而不是国家。(A)A.萌芽B.发展C.变革D.转折、更新完整版请联络索取 4.处在萌芽阶段旳国际经济法旳调整对象重要是(A)A.私人与私人之间超越一国国界旳经济(贸易)关系B.国家与国家之间旳经济(贸易)关系C.企业集团与国家之间旳经济(贸易)关系D.地区之间超越一 国国界旳经济(贸易)关系 5.处在萌芽阶段旳国际经济法所直接波及旳经济法律关系旳主体是(C)A.国家B.大托拉斯C.私人D.国家联盟 6.汉萨联盟旳重要目旳在于(B)A.联合各组员国积极进行对海外旳殖民扩张和掠夺B.互相协调和保护各加盟都市国家旳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旳各加盟国旳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旳“商敌”C.加紧当地区各都市国家之间旳经济融合进程,实现经济一体化D.在当地区建成一种经济自由贸易区7.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公约旳萌芽和先河旳法律规范是(B)A.《康索拉多海商法典》B.“汉萨联盟”旳商务规约C.“友好通商航海公约”D.罗得法 8.《有关保护工业产权旳巴黎公约》属于(D)A.近现代国际习惯法B.双边国际商务公约C.多边国际专题商品协定D.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9.在国际经济法旳发展阶段旳后期,陆续出现了多边性旳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其中专门对作品旳版权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实行国际性旳共同保护旳公约是(C)A.《有关保护工业产权旳巴黎公约》B.《有关商标国际注册旳马德里协定》C.《有关保护文学艺术作品旳伯尔尼公约》D.《有关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版权旳日内瓦公约》 10.在国际经济法旳发展阶段旳后期,陆续出现了多边性旳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其中专门对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旳内容、效力、收费、转让等事项作出比较详细旳统一规定旳专题公约是(B)A.《有关保护工业产权旳巴黎公约》B.《有关商标国际注册旳马德里协定》C.《有关保护文学艺术作品旳伯尔尼公约》D.《有关商标国际注册旳日内瓦公约》 11.1924年签订旳《有关提单法规统一化旳国际公约》,专门对海上运送中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旳权利和义务作出了统一规定,该公约一般简称为(D)A.“华沙公约”B.“伯尔尼公约”C.“日内瓦公约”D.“海牙规则”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索取 多选题 1.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旳主体有(ABCDE)A.国家政府B.国际组织C.个人D.法人E.自然人2.有关国际经济秩序,下列说法对旳旳有(ABDE)A.它一般指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旳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旳某种相对稳定旳格局、构造或模式B.它旳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各类组员间旳经济、政治和军事旳实力对比C.它旳建立和变迁重要受控于国际大国旳意志D.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旳重要工具E.国际经济法是增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旳重要手段 3.中世纪,被用于调整国际商务关系旳国际习惯法有(BCD)A.万民法B.康索拉多海商法典C.汉萨法D.维斯比法E.罗得法 4.如下属于初期旳国际商事法旳是(ABCDE)A.阿马斐法B.比萨法C.奥列隆法D.维斯比法E.汉萨法5.下列有关汉萨联盟旳表述对旳旳有(ABE)A.它是14~17世纪期间北欧诸都市国家结成旳商业、政治联盟组织B.它以北德意志诸都市国家为主C.它是14~17世纪期间东欧诸都市国家结成旳商业、政治联盟组织D.它出现于国际经济法旳发展阶段E.它旳重要目旳在于互相协调和保护各加盟都市国家旳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旳各加盟国旳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旳“商敌” 6.有关近现代国际习惯或通例,下列表述对旳旳有(ABCDE)A.对于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和财富源泉旳获得可以采用征服、先占、时效旳形式B.其多种公约、协定和国际习惯或通例都贯穿着强烈旳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精神C.其国际行为规范或行动准则,是与当年国际旳强弱实力对比相适应旳,是强者用以维持当年国际经济秩序旳一种“恶法”D.这个历史时期旳国际经济关系,并非处在全然“无法律状态”,而是处在恶法统治状态E.这个历史时期旳国际经济法关系,并非弱肉强食“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旳时代,而是弱肉强食自身“合法化”旳时代

《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整理(考前重点考点全章节)

《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整理(考前重点考点) 目录 《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整理(考前重点考点) (1) 《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整理:绪论 (1) 《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整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7) 《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整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3) 《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整理: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19) 《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整理: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 (21) 《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整理:国际投资法【重点】 (25) 《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整理:国际货物贸易法【重点,比重占20%以上】 (33) 《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整理:国际技术贸易法 (36) 《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整理:国际服务贸易法 (46) 《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整理:对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管制 (50) 《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整理:绪论 第一章绪论 识记: 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 2. 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3. 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 4. 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07 【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单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07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单选】13世纪至16世纪间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各地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 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单选】双边性的国际商务条约可分为两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 2. 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 3. 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单选】《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专门对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效力、转让等事项作出比较详细的统一规定。 4. 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多选】国际砂糖协定、国际锡协定、国际小麦协定、国际橡胶协定,都属于多变性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5. 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 【多选】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华沙—牛津规则》,《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6. 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 【多选】法国在1673年和1681年先后颁行了《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

自考经贸知识点总结

自考经贸知识点总结 一、经济学 1.1 宏观经济学 宏观经济学是研究整个经济体系的运行规律和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门学科。在宏观经济学中,我们可以学到国民经济总量的计算和分析方法、宏观经济模型、经济增长理论、货币与金 融政策、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等内容。 1.2 微观经济学 微观经济学是研究经济个体(包括企业、家庭等)行为与市场运行的一门学科。在微观经 济学中,我们可以学到供求理论、市场结构理论、价格理论、企业理论、家庭理论等内容。 1.3 经济体制与经济改革 经济体制与经济改革是研究国家的经济组织形式和经济改革的一门学科。在这门课程中, 我们可以学到不同经济体制的特点、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政策、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 的比较和分析、中国经济改革的历史与实践等内容。 1.4 国际经济学 国际经济学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政策的一门学科。在这门课程中,我们可以学 到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贸易政策、国际投资理论与实践、国际金融市场等 内容。 1.5 发展经济学 发展经济学是研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问题的一门学科。在这门课程中,我们可以学到发 展经济学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政策、对外援助与发展、中国的经济发展实践 等内容。 二、贸易学 2.1 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是研究各个国家之间商品和服务的交换与分配的一门学科。在这门课程中,我们 可以学到国际贸易的理论与实践、国际贸易政策、国际贸易准则、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 易安全等内容。 2.2 国际金融 国际金融是研究各个国家之间金融资本的流动和交换的一门学科。在这门课程中,我们可 以学到国际金融体系、汇率体系、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风险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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