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零负申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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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正常零、负申报的原因及对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正常零、负申报的原因及对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正常零、负申报的原因及对策
孙建华;黄火火火火
【期刊名称】《江苏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年(卷),期】2001(019)004
【摘要】针对实务中存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正常原因零、负纳税申报问题,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提出了从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完善增值税制、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素质等途径予以解决的对策.
【总页数】3页(P30-32)
【作者】孙建华;黄火火火火
【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经济管理系,;徐州财经学校教务科,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企业增值税零负申报成因及对策的若干思考 [J], 蒋翔;;
2.增值税零(负)申报现象的原因 [J], 郭桂兰;郑永和;刘小俭;鞠小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申报,负申报的成因及对策 [J], 黄健伟
4.增值税“零申报”“负申报”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J], 傅光明;
5.零申报、负申报现象说明了什么?──关于山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调查 [J], 葛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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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统一网上申报平台的通知

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统一网上申报平台的通知

浙江省诸暨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诸国税征…2005‟156号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统一网上申报平台的通知各科室、单位:为配合综合征管软件V2.0版的推广应用,确保网络数据安全和工作效率,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全省统一网上安全纳税申报平台推广实施方案》(浙国税征…2005‟19号,见附件一)和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网上纳税申报平台推广方案》(绍市国税征…2005‟136号,见附件二)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统一网上申报平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科室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2005年7月下旬至9月底)1.组织领导。

为使推广工作得以顺利运行,市局决定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推广应用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同市电信公司进行网上申报应用平台的推广。

协调小组下设业务组、技术组。

业务组工作由税源管理一科负责,主要责职是抓好WEB申报平台推行工作的有关牵头、衔接、协调、督查等工作。

技术组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主要职责是做好WEB申报平台推行工作的有关网络、技术支持、软硬件配置、维护等工作,确保WEB申报平台正常运行。

2.组织动员培训。

8月下旬业务组制定好培训计划,并会同电信公司,分别对局内干部和WEB申报纳税人进行操作业务培训,对现有纳税人的推广培训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

对以后新增加的WEB申报纳税人(包括对未参加培训的现有纳税人的补充培训)由电信公司组织培训。

培训所需资料及师资由电信公司负责。

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负责对WEB申报纳税人培训的通知。

纳税人(除“双定户”外)自行选择申报平台的宣传资料应于9月9日前由各税源管理单位发放并汇总,同时将选择VPDN网页(WEB)申报平台的纳税人名单(汇总表放在FTP税源管理一科目录下)收集、汇总上报税源管理一科。

3.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氛围。

各科室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宣传WEB网上申报平台的优点,让广大纳税人清楚使用WEB网上申报平台的内容和意义,取得社会和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

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38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防范虚开虚抵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等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及其经营情况同时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和专用发票领购量。

(一)对已开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其最近6个月经营期内单月的最高应税销售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月最大领购量。

对新开业和尚无销售额的已开业一般纳税人,提供销售合同的,按照合同金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本次领购量;无销售合同的,专用发票月领购量原则上不超过25份,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照第二条规定核定。

(二)对生产设备尚未到位或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工业类一般纳税人,暂不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待其生产设备到位、且具备生产能力,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后,按照本条第一款核定领购量。

此前,因经营确需领购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其购销合同、进货发票等凭证,并按合同需要发售专用发票。

(三)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商贸类一般纳税人,以及由工业变更为商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本条第一款关于新开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核定领购量。

二、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提出领购量增加核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其最大开票限额、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货物销售对象集中或分散程度、实际(或预计)销售额等实际情况,核定专用发票每次或每月领购量。

对申请领购量按最高开票限额计算的最大开票销售额超过原核定领购量计算的最大开票销售额2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07施行日期2010.03.20文号国税发[2010]40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4.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一、背景和目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统一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

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不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三种情况,明确了预缴税款的相关规定。

(三)明确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预缴税款时应提交的资料、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等问题。

(四)明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明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通知》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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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诸国税政…2006‟84号
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绍兴市国家
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零负申报管理的通知
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零负申报管理的通知》(绍市国税流…2006‟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零负申报管理的重要性
我局2006年4月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零负申报率为39.35%,列全省第50位,比2005年平均零负申报率37.04%又升高了2.31个百分
点,零负申报总体比例较高且不降反升的趋势,对当前的税收征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上级税务机关十分重视零负申报率这一税收征管指标,省局和绍兴市局已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零负率升降情况列入了今年的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并进行定期通报。

因此,各有关科室单位,尤其是各税源管理单位,一定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零负申报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切实落实市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及其他工作制度中关于对零负申报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不断降低辖区内一般纳税人的零负申报率。

二、分析零负申报产生原因实施零负申报监管措施
(一)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要按绍兴市局绍市国税流…2006‟138号文件有关零负申报划分类别的规定,在认真进行原因分析的同时,对三类企业要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并把管理重点放在第三类即“非常态又非正常”企业的监管上。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对第一次发生增值税零负申报的企业,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应进行电话告知,并了解零负申报产生的原因。

对连续二个月增值税零负申报的企业,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应发放《增值税零负申报告诫书》(见附件),限期要求企业进行自查整改。

对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企业(不包括第一类企业),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应实行重点评估或日常检查,
在评估和日常检查中发现重大偷盗税线索的,应及时按评估或日常检查案件移送稽查的有关规定标准移送稽查部门全面深入检查。

各税源管理单位应将上述规定告知每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四科、店口税务分局应明确人员在每月初及时从“浙江省国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监控分析系统”中检索提取辖区内所有零负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并按本文第二条第(一)(二)点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按月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表》(见附件),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每月底前一并上报政策法规科一份。

政策法规科应对各税源管理单位上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统计表》与“浙江省国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监控分析系统”中的零负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进行核实比对,对缺少的科室单位应及时进行追补齐全后于次月初5日前上报绍兴市局。

三、其他要求
(一)各税源管理单位应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月度汇报及日常督查办法》和《税收管理员制度考核办法》等工作要求,加强对各税源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上述零负申报管理措施实际落实情况的日常性工作督查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按月考核。

(二)政策法规科对各税源管理单位上述零负申报管理措施
的实际落实情况,应进行按季督查并按市局“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附件:1.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零负申报管理的通知
2.增值税零负申报告诫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统计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表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0日印发
打字:孙巍峰校对:陈建明
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绍市国税流…2006‟138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零负申报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源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遏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零负申报比例过高的趋势,按照省局的要求,结合我市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现状,市局决定对增值税零负申报企业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认真分析零负申报产生的原因,抓住管理重点。

零负申报企业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常态性的企业,即由显而易见的原因所形成,较长时间
零负申报的企业,如免税企业、改制期企业、新办筹建期企业、不搞日常经营管理的企业、投资型企业、空壳企业等。

2.非常态但正常的企业。

主要是因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政策因素、集中进货、产品积压、亏本销售、季节性经营等原因形成的零负申报。

3.非常态又非正常的企业。

主要是因为企业销售收入迟入帐、帐外经营、隐匿收入、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抵“四小票”等原因形成的零负申报。

对以上三类企业要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并把管理重点放在第三类企业的监管上。

二、建立对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企业(不包括第一类企业)实行重点评估和日常检查制度,评估和日常检查中发现重大偷盗税线索的,移送稽查部门全面深入检查。

该项规定须告知每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同时从2006年7月1日起,对第一次发生增值税零负申报的企业,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电话告知,了解零负申报产生的原因;对连续二个月增值税零负申报的企业,税源管理部门应发放《增值税零负申报告诫书》,限期要求企业进行自查整改。

三、明确工作要求,抓好考核落实。

1.各县(市)局要把零负申报率考核落实到有关职能单位,
并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调查分析,不断完善监管办法。

2.税源管理部门要把零负申报率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按月考
核到税源管理员,对在零负申报、低税负企业日常监管中成绩突
出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3.市局将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对当月各单位的零负税申报
情况予以通报,对零负税申报长期居高不下的单位,市局将作进
一步了解分析,并提出整改要求。

4.各县(市)局和市局直属分局要指定专人确定零负申报一般纳税人名单信息,并对一般纳税人的零负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统计表》于月初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1.增值税零负申报告诫书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统计表
二○○六年六月七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7日印发
附件1
增值税零负申报告诫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会计所属时期___年___月至___年___月,申报销售收入___________元,已连续___个月应缴增值税为零(负),现予以书面告知,请你单位对此问题进行自查,并对零负申报原因进行详细分析。

自查及分析情况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反馈我局___________科室单位。

如果你单位下个月再产生零负申报,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重点纳税评估、日常检查或税务稽查。

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统计表
申报月份:年月
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表
日期:年月
存、一份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统计表》一同报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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