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适用于动态动产质押(核定库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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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模式

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模式

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模式一、协议背景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是为了规范和监管动产质押业务而制定的协议。

动产质押是指当借款方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时,为了增加借款方的还款能力,借款方将自己的动产质押给贷款机构作为担保品的一种方式。

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目的是保证质押品的价值和质押品的合法性,防止质押品被借款方非法处置或以不正当的方式转移,从而造成风险。

二、协议内容1.质押品的评估根据本协议,贷款机构有权委派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质押品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质押品的估值结果记录在合同中。

评估结果应准确反映质押品的市场价值,以充分保证借款方质押的动产具备较高的价值。

2.质押品的保管质押品应当由贷款机构全权负责保管,保证质押品的安全。

贷款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仓库或库房,仔细记录质押品的数量、品质、外观、保管时间等信息,并对质押品进行安全防护。

贷款机构还应定期对质押品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质押品的完好性和价值。

3.质押品的处置根据监管要求,贷款机构有权在以下情况下对质押品进行处置: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丧失还款能力,申请破产或清算;借款方提早终止合同。

贷款机构有义务根据质押品的市场价值及其他相关因素,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处置质押品,并在合同中明确处置质押品的程序和要求。

4.质押品的归还在借款方履行完贷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后,贷款机构应立即将质押品归还给借款方,保障借款方的权益。

三、合作模式1.双方互信合作模式贷款机构与借款方之间应建立互信合作关系,相互理解和信任。

贷款机构应提供适当的信用额度给借款方,而借款方在质押贷款和还款过程中要按规定履行各项义务。

为保证借贷风险的可控性,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模式。

根据监管要求,约定贷款机构与借款方的动产质押总量上限,并在协议中进行明确规定。

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模式旨在控制质押品的总额度,避免质押品过多导致贷款机构的风险。

四、协议有效性和终止1.协议的有效性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制定,并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现货质押-静态)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现货质押-静态)

附件2-3协议编号: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现货质押-静态)甲方(质权人):地址:乙方(出质人):地址:丙方(监管人):地址:鉴于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法律关系在质物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监管人,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

第二条质物1、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监管的货物。

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6款签发的《收到质物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的记载为准。

2、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4、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5、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6、丙方接收乙方交付货物,并向甲方签发《收到质物通知书》,监管期间开始。

如质押合同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移交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为准,实际转移交付占有的质物以《收到质物通知书》列明的为准。

7、若三方无其它书面约定,丙方查核乙方交付货物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原则进行。

丙方在确认《收到质物通知书》前依据以下标准验收货物:货物有外包装的,仅对外包装情况进行验收,以包装完好为验收合格的标准;货物没有外包装但标有型号的,以货物记载的型号为标准认定货物的品质;货物没有外包装也没有标明型号的,以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标准认定货物的品质。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名称: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编号:[编号]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电话:[甲方电话]邮箱:[甲方邮箱]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电话:[乙方电话]邮箱:[乙方邮箱]鉴于:1. 甲方为一家拥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公司,拥有一定的动产质押需求;2. 乙方为一家专业的动产质押监管机构,具备监管能力和经验;3. 双方希望通过签订本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动产质押的安全和有效性。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 动产:指甲方拥有的一切可移动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存款、存货等。

2. 动产质押:指甲方将其动产作为质押物,向乙方借款,并同意在借款未归还前,将动产交由乙方进行监管。

3. 动产质押监管: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质押的动产进行监管、保管、登记等操作。

第二条质押物及质押权利的设立1. 质押物:甲方将其所有动产作为质押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存款、存货等。

2. 质押权利的设立:甲方将质押物转交给乙方,并授予乙方对质押物的监管权利。

第三条动产质押监管的义务1. 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质押物进行监管、保管、登记等操作,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和完整。

2. 乙方应当建立完善的动产质押监管制度,确保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 乙方应当对质押物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质押物的价值和数量不受损失。

4. 乙方应当对质押物进行保险,确保质押物在意外损失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5. 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质押物的监管报告,包括质押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等信息。

第四条质押物的处置1. 在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质押物进行处置。

2. 乙方应当在处置质押物前,提前通知甲方,并说明处置的方式和时间。

3. 乙方应当在处置质押物时,采取合理的方式,争取取得最高的处置价值。

2020年仓储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动态质押).doc

2020年仓储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动态质押).doc

合同编号仓储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动态质押)甲方(债权人/质权人)厦门乾方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债务人/出质人)厦门龙洋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丙方(仓储人/监管人)厦门多彩云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通过甲方的“乾方位”网络平台()向平台投资人(即出借资金给甲方)融资用于采购其所经营的业务所需商品,乙方与其供货方签订具体采购合同,乙方所采购商品放置于丙方仓库(以下简称监管仓库)由丙方按甲方指令执行监管。

乙方通过线上及线下渠道对监管仓库中的商品进行销售,并实时将销售数据告知甲方。

根据商品的实际销售情况,结合甲方的指令,由丙方对销售商品执行出库操作,并由丙方或者交由其他物流公司直接发送到商品购买者的手中。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号《最高额借款合同》及其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担保合同(以下统称为“借款协议”)的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协议,以共同信守。

质物规定1乙方经甲方要求提供的质物作为甲方所提供借款的质押担保,由丙方根据甲方、乙方共同委托提供保管服务,丙方为质物保管人,应根据甲方的指示进行占有、监管、代发,承担保管、监管及代发责任。

2 乙方保证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商品,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违反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法律瑕疵。

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借款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借款额度。

若因质物的所有权瑕疵或其他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害、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 质物以《质物清单》(附件1)列明的为准,由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根据甲方指示进行验收、占有与监管,且甲乙丙三方确认质物变动视为合同变更,质物的变更是合同约定的质物清单项下应有之意,即各方均同意本合作协议签订后,乙方所购得的进入监管仓库的货物亦为号《最高额借款合同》的质押物,双方无需再就新的货物签订新的《质押合同》或其它类似的担保合同。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编号:甲方(质权人):地址:乙方:(出质人):地址:丙方(监管人):地址: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担保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押物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押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押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监管质押物的监管人。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控质押物的责任。

第二条质物2.1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并交由丙方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向甲方出具的入库保管凭证的记载为准。

2.2 乙方保证质物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2.4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有效的。

2.5 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甲、乙双方根据签署的合同,丙方经与实际库存核对无误或按照相应证明确认乙方库存后,向甲方签发以甲方为存货人的入库保管凭证,质物的转移占有完成。

质物转移占有后,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监管期间3.1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甲方指示实际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3.2 丙方根据本协议 2.5 条规定签发入库保管凭证时,即质物转移占有完成时,入库保管凭证项下质物的监管期间开始。

3.3 质物根据本协议被提取后监管期间相应终止。

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协议-经典示范版

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协议-经典示范版

动产质押三方合作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业务)甲方(质权人):XXXX酒业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XX大道XXX号负责人:XX乙方(出质人、借款人):XX省XX市XX镇XX酿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XX省XX市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丙方(监管人):XXXXXX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XX交易市场X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为加强三方合作,解决中小企业主的融资困难,降低甲方质押贷款风险,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甲、乙、丙三方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签订如下规定:1.法律关系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占有、监管质物。

2.质物2.1 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物,作为甲方所提供借款的质押担保,由丙方按照本合同代理甲方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

2.2 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物,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

若质物出现上述瑕疵,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其利息。

2.4 质物以《质物清单》(见附件)列明的为准,如《质物清单》中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丙方占有的为准,但该实际占有以不得违反本条及本协议第3、4、5、6等各条的规定为前提。

2.5 在全部偿清《借款合同书》项下的债务前,不论乙方是否臵换、提货,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甲方确定的质物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见附件)确定,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中质物最低价值不得为零。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名称: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甲方:(借款人/质押人)地址:联系人:电话:身份证号码:乙方:(贷款人/监管人)地址:联系人:电话: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为满足其资金需求,向乙方申请贷款,为保障乙方的债权得到有效履约和保全,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管资产1.1 甲方将其名下的以下动产作为质押品,用于担保贷款的归还:(列举质押动产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产地等)1.2 甲方应确保所质押的动产权属清晰、完整,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保证、查封、冻结等限制性权益。

1.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质押动产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书、购销合同、发票、仓单等。

第二条质押物的保管与监管2.1 甲方应将质押动产交付给乙方保管,并保证质押物的完好无损。

2.2 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质押物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仓储、保险、评估等。

2.3 如质押物有任何损失或价值下降的情况,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补充相应的质押物。

第三条质押物的处置3.1 在甲方履行债务的过程中,若甲方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多种措施:(1)要求甲方迅速偿还贷款本息;(2)以质押物抵销甲方未偿还的贷款本息;(3)以质押物抵销甲方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后,如仍有剩余,乙方有权处置剩余质押物,并用所得款项抵销甲方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处置费用。

3.2 乙方在处置质押物时,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应对本协议及相关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披露。

4.2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5.2 如因甲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乙方无法实现债权,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履行完毕。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动态质押)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动态质押)

附3协议编号: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适用动态质押)甲方(质权人):地址:乙方(出质人):地址:丙方(监管人):地址: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法律关系1.1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 质物2.1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

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

2.2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2.4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2.5 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2.6 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甲乙双方根据《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1),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

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接收乙方交付货物,质物转移占有完成;否则丙方不得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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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2)编号:___________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适用于动态动产质押(核定库存)业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权人)公司(出质人)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监管人)目录1质押 (2)2质物 (3)3质物的最低价值 (4)4质物的交付 (4)5质物监管 (5)6提货规定 (6)7价格规定 (7)8费用及支付方式 (7)9陈述、保证和承诺 (8)10质权的实现 (10)11违约责任 (11)12免责条款 (12)13保险 (13)14退出条款 (13)15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4)16协议生效与协议文本 (14)17其它约定 (14)18反商业贿赂条款 (15)签字页 (16)附件1预留印鉴及联系方式 (16)附件2质物清单 (17)附件3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回执 (18)附件4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回执 (19)附件5质物库存表 (20)附件6提货申请书 (21)附件7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21)附件8 额度冻结通知书(出质人) (22)附件9 额度冻结通知书(监管人) (22)附件10 解除额度冻结通知书(监管人) (23)附件11:货物入库质押申请/批准单 (23)附件12:质物解除质押出库申请/批准单 (24)附件13:场地租赁协议(监管人、出质人) (25)本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签署:(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质权人”)注册地址:负责人:(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出质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监管人”)注册地址:负责人:(以下称其中之一为“一方”,一起为“各方”或“三方”。

)鉴于:(1)质权人与出质人签署了编号为的(以下称“授信协议”),质权人同意根据授信协议为出质人提供授信;(2)作为授信协议项下的一项担保,出质人同意将本协议第2条中列明的动产质押给质权人;(3)监管人知悉上述授信和质押安排,同意接受质权人的委托,代理质权人对质物进行监督和管理。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各方达成协议如下:1质押1.1出质人同意以本协议第2条所规定的货物(以下称“质物”)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因授信协议(质权人签订本协议后应向监管人提供该授信协议)而形成的债权,主债权的种类为:,主债权本金金额为(大写):,期限:。

1.2质押担保范围包括:(1)授信协议项下全部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出质人因授信协议或在授信协议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3)质权人为实现出质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和(4)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

1.3本协议项下动产质押的质押率为【 %】。

质押率的计算方式如下:质押率=(授信协议项下实际发生但未偿还的授信金额—出质人已交存的保证金)/质物最低价值×100%1.4质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

1.5本协议所设定的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出质人的担保责任至全部被担保债务清偿完毕时为止。

本协议的效力不受出质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或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1.6本协议所设定的担保独立于质权人就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

质权人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质权人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或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授信协议或授信协议项下规定的任何其他担保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或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2质物2.1本协议项下的质物以附件2《质物清单》(格式如附件5的《质物库存表》不时更新)列明的为准。

质权人委托监管人按照本协议附件验收质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和重量等,质物的货权和内在品质由质权人和出质人确认。

质物品种的变更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决定,并通知监管人。

质物品种的变更应符合监管人的监管要求。

2.2出质人破产或进入司法程序,主要负责人、本协议的授权签字人逃逸等原因造成难以或不能签订《货物入库质押申请/批准单》(见附件11)、《质物解除质押出库申请/批准单》(见附件12)或《质物库存表》,应按照监管方出具的单据为准,且自动替换前一张,以最后一次为准,并依据以下规定执行:《货物入库质押申请/批准单》和《质物解除质押出库申请/批准单》与《质物库存表》不符时,以《质物库存表》为准;《质物库存表》与实际占有的质物不符时,以实际占有的质物为准。

质权人、监管人在此种情形下应积极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

监管人仍应依据质权人关于质物最低价值的指示监管货物。

自监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种情况发生之日起,应及时通知质权人,并不应再允许质物出库。

2.3质权人同意在满足本协议第3.1款的条件下,允许质物的进出库和数量变化。

2.4监管人按照本协议第5.2款传送给质权人的格式如附件5的《质物库存表》,构成对本协议项下质物清单变化情况的不时确认,并构成对质物清单的修改,无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质物的最低价值3.1在全部偿清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前,不论出质人是否置换、提货,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质物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由质权人向监管人出具的最近的格式如附件4《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确定。

3.2质物的品种和单价由质权人向监管人出具的格式如附件3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原件确定。

3.3质物的价值由质权人确定的单价乘以质物的库存数量确定。

4质物的交付4.1本协议生效后,三方共同到监管仓库办理质物验收等相关手续。

出质人向监管人移交质物,并填写格式如附件2的《质物清单》,《质物清单》经质权人确认后发送监管人,监管人按照《质物清单》列明的内容核查出质人交付的质物,验收无误后予以确认,并向质权人发送经确认的《质物清单》,自监管人发出确认后的《质物清单》之日起,视为质物移交质权人,由监管人代理质权人占有质物。

4.2监管人在确认《质物清单》前应依据以下标准验收:货物有外包装的,仅对外包装情况进行验收,以包装完好为验收合格的标准;货物没有外包装但标有型号的,以货物记载的型号为标准认定货物的品质;货物没有外包装也没有标明型号的,以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标准认定货物的品质。

4.3《质物清单》构成出质人对质押的确认,监管人对收到质押物的确认。

质权人、监管人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和监管过程中均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4.4质物出质前,监管人已为出质人监管该批货物的,监管人在向质权人签发《质物清单》的同时,出质人应向监管人返还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监管人对收回的上述单据予以注销作废。

4.5根据本协议第 2.4款,在新的质物进入监管人的仓库时,一经监管人签署格式如附件5的《质物库存表》,该等质物视为移交质权人,由监管人代理质权人占有质物。

关于新质物的规定同2.1款。

5质物监管5.1监管人同意在如下地点监管(详细地址):。

如上述仓库或场地非监管人自有,监管人应与仓库或场地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

场地租赁协议见附件4。

5.2自监管人代理质权人占有质物的次日起,监管人应每日11点前将前一日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的电子数据按照格式如附件5的《质物库存表》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传送给质权人,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

质权人对《质物库存表》及其内容有异议时,须于次日下午4点之前以正式函或通知的形式告知监管人,否则即认为质权人已收到《质物库存表》且对此表及其内容没有任何异议。

每月初5日内,监管人应将监管的质物上月末时点库存情况清单以书面形式发送质权人。

5.3在监管人监管质物的存续期间(下称“监管期间”),监管人应当:(1)妥善、谨慎管理质物,在质物出现变质或其他损坏的情况时,在24小时内通知质权人,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接受质权人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勘验、检查、查询,并给以必要协助。

(3)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监管人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监管人应当立即通知出质人和质权人。

(4)当出质人采取任何可能改变或损害质权人针对质物或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时,监管人发现后及时通知质权人。

(5)按照质权人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与出质人提货或换货,办理质权人对质物的提货。

(6)审核质物记载的品名、规格,对质物出入库的数量以及质物的表面状况进行记录,保证提货、换货后剩余质物的价值符合本协议3.1款的规定。

(7)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制度,登记、核实出质人提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协议3.1的规定。

(8)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签。

但监管人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9)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5.4监管期间从监管人发出确认后的《质物清单》之日起,至质权人书面通知监管人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终止。

质权人解除质押的书面通知的格式见附件7《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6提货规定6.1质物的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的,质权人授权出质人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监管人提交《货物入库质押申请/批准单》和/或《质物出库解押申请/批准单》,经监管人同意后可办理提货或换货,监管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监管人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的最低价值。

6.2出质人申请提货,如提货将导致质物的价值低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时,应当提交格式如附件6的《提货申请书》,经质权人同意后向出质人发出回执,出质人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后,质权人向监管人签发格式如附件4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下调质物最低价值。

超过下调后的质物最低价值的部分,出质人可按照上款办理提货或换货。

当质物全部解押且新质物尚未到达时,质物最低价值可以为零。

6.3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所代表的提货价值,按照担保率的倒数关系计算,即提货价值=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质押率。

7价格规定7.1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由质权人负责监控及确定,质权人通过格式如附件3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将不时确定的质物现时市场价格发送给出质人及监管人。

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质押生效时确定的质物价格相比较出现上涨时,根据出质人的申请,质权人可以对质物的单价予以调整。

7.2质物的现时市场价值(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质物数量)与应监管价值(应监管价值=[(授信协议项下实际发生但未偿还的授信金额—买方已交存的保证金)/质押率])相比较跌幅大于[ ]%时,质权人有权暂时冻结授信协议项下额度,并通知出质人和监管人(通知书格式见附件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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