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为切实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简称保障基金)筹集、管理等有关工作,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基金的认购时间(一)各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4月1日前按年初报送银监会的2014年末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并将认购资金缴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该部分认购资金不再根据2014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余额多退少补。
以后年度,以各信托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多退少补。
(二)2015年4月1日起新发行的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上季度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以后每个季度结束后,信托公司在与保障基金公司按季度核对后,应按上季度新发行资金信托新增规模的1%认购保障基金,并将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三)2015年4月1日起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实际收取报酬的5%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上季度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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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账户的设置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应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其业务人员、资金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固有财产业务,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银行结算账户。
信托投资公司对受托的信托财产,应在商业银行设置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信托财产专户)。
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商业银行按一个信托文件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项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按某一特定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商业银行按一个计划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项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
二、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的存款人名称应为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全称。
不同的信托财产应开立不同的专户,并对应于不同的账号。
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在内部管理上须对不同的账户和账号分别管理。
(一)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1.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受托人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申请书;2.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简介;3.根据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的具体内容,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2022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综合试卷 附答案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2022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综合试卷 附答案 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50小题,每题1分,共50分)1、期货公司( )期货自营业务。
A.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B.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可从事C.可以从事D.可绕道从事2、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资金的账户是( )。
A.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B.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C.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D.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3、根据《证券法》,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下列不属于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文件是( )。
A.公司盈利预测B.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C.公司章程D.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4、某上市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B.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C.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4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D.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5、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列对普通投资者享有的特别保护不包括( )。
A.信息告知B.本金保障C.风险警示D.适当性匹配6、微软雅黑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 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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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近来,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个别信托公司开展这项业务不够审慎。
为有效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信托业务,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如下:一、各信托公司应立即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合规性风险自查。
逐笔分析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二、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控,结合今年开展的专项调查和压力测试,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础上,逐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核查,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
自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责成信托公司予以纠正,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各银监局于12月20日前将核查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告银监会。
三、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在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合理把握规模扩张,加强信托资金运用监控,严控对大型房企集团多头授信、集团成员内部关联风险,积极防范房地产市场调整风险。
对执行不力的银监局,银监会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风险提示函模板

风险提示函模板尊敬的各位投资者:风险是投资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我们在此向您发出风险提示函,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评估投资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首先,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理性选择投资产品和投资方案。
在进行投资决策之前,请您认真考虑自身的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切勿盲目跟风或冲动行事。
其次,市场风险是不可控制的,投资者需做好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准备。
市场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政策、国际政治局势、自然灾害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投资市场产生影响,导致投资风险的变化。
再次,投资产品本身存在风险。
不同类型的投资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应全面了解产品的风险特征,谨慎评估风险收益比,避免因盲目跟风而导致损失。
此外,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活动时,还需注意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投资者应谨慎对待各类投资信息,警惕不实信息和不完整信息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
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建议投资者多方获取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避免因信息不足而导致投资决策失误。
最后,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理性对待投资风险,不得利用非法手段获取投资利益。
同时,投资者还需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谨防各类诈骗和非法侵害。
总之,投资活动中存在各种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理性看待风险,做到审慎投资、风险自担。
我们希望投资者能够在理性、谨慎的前提下,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避免不必要的投资损失。
风险提示函仅供参考,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做出独立的投资决策。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谨慎决策。
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此致。
敬礼。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12•【文号】银监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各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信托公司健康发展,鼓励具备资质的信托公司进行审慎金融创新,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在严抓风险控制和防范的同时,落实“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政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
投资收益与风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的外汇管理。
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活动,维护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现就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托投资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时,应该使用单独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
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和本通知要求,以信托投资公司的名义申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由“信托投资公司全称加信托产品名称”组成。
同一个信托投资公司所开设的证券账户之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根据本通知和信托文件的约定,申请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名称由“信托投资公司全称加信托产品名称”组成。
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时,除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要求提交必要的开户材料外,还应提供设立信托的证明文件(信托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及复印件。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保证其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信托投资公司在证券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时,应提供设立信托的证明文件(信托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及复印件。
四、信托投资公司应于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开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所开账户的开户材料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公司受理开立有关专用账户后,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信托当事人保密,并配合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其信托资金的检查、查询,配合监管部门对专用账户的检查、查询。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de3d175d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64.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2004年6月23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监管,督促信托投资公司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处理好风险防范与健康发展的关系,依法合规经营。
信托投资公司应认真研究贯彻宏观调控政策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未雨绸缪,防范风险。
凡向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对上述行业进行投融资。
对使用信托财产向热点行业投融资的,要向委托人明示国家政策,进行特别信息披露,严格各项风险管理措施。
各银监局要切实做好“窗口指导”,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提示、风险警示,检查风险管理措施;对风险管理措施不力的,要限时改进;对拒不改进或限时内未改进的,应即停办相关业务。
要以防范风险为中心。
对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情况、五级分类的准确度进行检查和复查,努力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
二、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监管。
按照属地监督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对信托投资公司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有参股或控股的子公司办理信托业务进行清查。
对信托投资公司在注册地以外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要依法取缔,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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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银监局信托公司监管处室,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近期,出于对个别信托公司不审慎行为可能对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造成损害的担心,证监会和中证登暂停了信托产品开立证券投资股东账户。
根据中证登提供的数据,截至2009年7月17日,信托产品累计开立证券账户13056户,其中已注销2766户,剩余10290户。
剩余账户中有余额的账户1472户,无余额账户8818户,占剩余信托产品证券账户的85.6%。
无余额账户中近一年无交易账户5884户,占剩余信托产品证券账户的57.2%,近三年无交易账户3346户,占剩余信托产品证券账户的32.5%。
目前,我部正与证监会有关部门就重启信托产品开户问题积极磋商。
针对现有信托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状况,为控制风险,促进信托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应对现有信托产品证券投资账户进行筛查,对已经清算结束的信托产品证券投资账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销户,存在应销未销账户的信托公司不得再申请新开信托产品证券投资账户。
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一个信托产品拆分后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二)利用其他信托产品开立的证券投资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三)将已清算但未销户的信托产品证券账户重新启用。
请各银监局加强对所辖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合规性监
管,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维护信托行业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对个别不顾大局、扰乱信托行业正常经营秩序或涉嫌违规的信托公司,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