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与集权
正确处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正确处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集权:是指将权力集中在上层的一种方式。
集权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也有利于专业化分工。
但集权有损民主,不利于发挥集体智慧,也使得上层领导疲于奔命。
分权:是指把一部分权力分散到管理组织的中下层。
分权有利于分工合作,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
但过于分权会影响决策效率,也会加剧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道德风险。
因此,集权与分权之间需有效结合,做到适度分权。
授权是将本属于上级的权力属于下级,是一种临时的、短期的行为;而分权是长期的、制度性的。
集权与分权的案例分析-

集权与分权的案例分析-在管理领域中,集权与分权是两个重要的管理方式,它们在组织和管理方面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和优缺点。
以下是集权与分权的案例分析。
下面是一些在历史上集权管理发生的案例,这些案例是对于理解集权管理非常有用:1. 斯大林的苏联:斯大林政府采用了极其集中的政治和经济体制,这套体制使得国家非常强大,并取得了很多功绩。
但是,斯大林的个人威权和政治压迫也是不可避免的,这导致了民众的不满和抵抗。
2. 维吉尔奥迪斯的罗马:维吉尔奥迪斯在位时期对罗马进行了非常强有力的管理,推行了许多重要的改革和政策。
这些措施在短期内产生了显著的效果,但是在奥迪斯去世后,这个国家变得非常脆弱。
3. 中国的秦朝:秦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具有集权特色的朝代之一。
由于秦始皇的集权政策,中国大陆从一个诸侯割据的地区变成了一个中央统一的帝国。
但是,由于政府太集中,这个政府已经失去了触及被统治地区的能力,这导致了政权的崩溃。
1. 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是一份分权文件,规定了联邦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
这鼓励了状态之间的竞争和创新,为美国的经济和政治成功提供了基础。
2. 意大利的文艺复兴: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城市国家具有分散的政治和经济权力。
这种分权体系吸引了艺术家和学者,刺激了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
3. 德国联邦制:德国的联邦制是一种分权制度,其中联邦和州政府拥有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这个分权体系为德国的稳定和繁荣奠定了基础,使得国家的不同集体能够各自发挥作用,不受中央集权的限制。
综上所述,集权与分权都应该在特定的管理和组织领域中应用。
对于管理者来说,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正确的管理方式。
如何处理好集权和分权的关系的建议

如何处理好集权和分权的关系的建议管理中集权与分权的关系是关键,在发展过程中,关于集权和分权的话题一直是持久而激烈的。
只有通过认真研究和认识,才能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从而实现组织的有效发展。
首先,要清楚了解集权和分权的内涵。
集权是将权力集中在一个特定的领导者或者机构上,所有权力由政府、行政机构或经济实体统一拥有、统一行使、统一负责,而分权则将权力由政府、行政机构或经济实体分给不同的个人、团体和部门,从而实施分散的管理和运行。
其次,要明确地衡量以集权还是以分权为主的激励。
集权型的体制有利于快速决策,以及更有效地实施决策。
但是过多的集权会出现资源浪费和运行效率低下的问题,当权力集中在一个特定的领导者时,一个人的判断能力和思维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局限,可能造成决策失误或信息不完整。
相反,分权型结构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确保组织的决策信息完整,并有助于降低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性,同时也可以避免在组织决策过程中的不必要矛盾。
综上所述,集权和分权都有它们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但要做到有效管理,应该把集权和分权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双方关系。
即在确保权力有效统一行使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分权结构的效益;另一方面,也要确保战略核心强势集权,保证各部门个人在规定的范围内做好内部管理工作。
另外,应该严格落实集权制度。
只有建立行政规范、鼓励决策者严格实施集权的制度,才能有效避免分权滥用,确保决策的权威性,防止私心跋扈。
只有在组织决策中强有力地执行集权,才能实现双方关系的稳定,有效地推动组织发展。
同时,集权与分权是相互联系的,组织领导者应在决策中实行全方位的审查,多元化的管理,以及健全的体系和制度,在决策过程中形成共识,统一行动,合理塑造“双管”的管理环境以建立整体机制的完善。
总的来说,处理好集权和分权的关系的关键是在实施集权的同时,发挥分权的作用,注重建立合理的制度和确保完整的信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集权与分权的优势,为组织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中国的集权与分权_“风险论”与历史证据

中国的集权与分权_“风险论”与历史证据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着集权与分权之间的一种微妙平衡。
这种平衡在国家的进步进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关键方面。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集权与分权之间的干系,并通过历史证据来展示这种平衡的重要性。
起首,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集权和分权。
集权指的是权力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决策和管理权力主要由中央政府精通。
相反,分权是指权力被分离至地方政府或其他具有自治权力的机构,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管理自己的事务。
两者都有其优点和缺点,但就中国的国情而言,集权与分权的平衡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具有悠久的集权传统。
在中国历史上的多个朝代中,皇帝统一了全国的政治和决策权。
这种集权系统在某种程度上确保了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集权体系使中央政府能够迅速实行行动,有效应对危机和外敌入侵。
它还确保了政策的一致性和执行力。
然而,集权也存在一些问题。
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可能导致腐败和滥用权力的问题。
此外,官僚主义和行政效率低下也是集权系统的常见问题。
在中国的集权体系中,分权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历史上,中国的分封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此制度下,君主将政权分封给地方贵族,并赐予他们一定的自治权力。
这种分权有助于缓解中央政府的肩负,缩减对地方事务的过多干预。
它还鼓舞地方政府更好地服务于当地人民的利益,保障地方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然而,分权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地方贵族可能滥用权力,导致地方割据和争权夺利。
此外,分权也可能导致不同地区之间的不协调和分化。
中国在不同历史时期尝试过不同形式的集权与分权之间的平衡。
例如,明清两朝时期,中央政权相对稳定,皇帝的权威得到了充分维护。
但与此同时,朝廷也委托地方官员负责地方的民政、税收和司法等事务,使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处理这些问题。
这种集权与分权的平衡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社会稳定和行政效率。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的思想和政治制度的影响,中国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政治改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时代。
论中央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论中央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一、引言中央集权与分权是现代国家政治组织中的两种常见形式。
中央集权是指国家政权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权力高度集中,决策权、执行权集中于中央政府。
分权则是指国家政权在不同层级间进行权力分散,将权力下放至地方政府或其他中央政府下的机构,并给予其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力。
本文将讨论中央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包括其产生的原因、优劣势以及如何选择。
二、中央集权的优势1. 统一决策执行:中央集权能够实现决策的统一和执行的效率,减少了不同层级间的决策协调问题,确保政府行动的一致性和效力。
2. 社会稳定:集中的政府权力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和国家安全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并确保国家的整体利益。
3. 经济发展:中央集权能够统一制定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降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效率,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分权的优势1. 增强地方自治:分权可以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力,让地方政府更好地了解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决策,更贴近民意,提高政府的民主合法性。
2. 促进创新发展:分权可以激发地方政府的创新和竞争意识,推动地方政府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推动国家整体的发展。
3. 防止权力滥用:分权可以将权力分散到多个层级或机构,实现权力的制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权力滥用的风险,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廉洁度。
四、中央集权与分权的协同作用中央集权与分权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可以发挥协同作用的。
在实际中,中央集权和分权可以根据具体国情和发展需要相结合,采取“一元化统一决策、分级负责”的模式。
具体而言,中央政府可以制定国家的宏观政策和基本法律法规,对国家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协调,而地方政府则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地方事务的管理和具体实施。
这种中央集权与分权的协同作用能够发挥各自的优势,保证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期稳定,同时又能够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国家的整体发展水平。
集权与分权

一、集权与分权的分析(一)集权的概念、产生原因和优缺点1、集权是指决策权在组织系统中较高层次的一定程度的集中。
2、集权倾向产生的原因:一是组织历史;二是领导的个性;三是政策的统一与行政的效率。
3、集权的优点:一是可以政令统一,使标准一致,便于管理者统筹全局,兼顾其它;二是可以指挥方便,使命令容易贯彻执行;三是有利于形成统一的企业形象,形成排山倒海的气势;五是可以集中力量应付危局。
4、集权的缺点:一是不利于发展个性与特色,顾及不到事物的特殊性,二是缺少弹性和灵活性;三是降低组织外部环境的应变能力;四是下级容易产生依赖思想,降低组织成员的工作热情,不能充分调动下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五是不利于下级勇于承担责任。
(二)分权的概念和优缺点1、分权是指决策权在组织系统中较低管理层次的程度上的分散。
权利的分散可以通过制度分权和授权。
2、分权的优点在于由于下级领导机关与领导者可以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独立自主的工作,因此能够集思广益,充分发挥下级的主观能动性,做到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因时因地制宜地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决策等,以利于充分利用并发挥组织的特色与优势。
对组织而言,是不易产生独断专行等现象的。
3、分权的缺点在于难以坚持政令统一,标准一致,容易造成各自为政,使组织中各个层级的矛盾与冲突难以协调,也容易造成分散主义、地方主义与本位主义等现象。
组织整体利益容易被忽视,不利于组织的发展。
(三)集权与分权程度的衡量衡量一个组织的集权或分权的程度,主要有下列几项标准:1、决策的数量。
组织中较低管理层次作出的决策数目越多,则分权的程度就越高;反之,上层决策数目越多,则集权程度越高。
2、决策的范围。
组织中较低层次决策的范围越广,涉及的职能越多,则分权程度越高。
反之,上层决策的范围越广,涉及的职能越多,则集权程度越高。
3、决策的重要性。
如果组织中较低层次做出的决策越重要,影响面越广,则分权的程度越高;相反,如果下级做出的决策越次要,影响面越小,则集权程度越高。
财务管理制度集权分权

一、集权与分权的含义1. 集权:指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权限集中于企业总部,由总部统一制定财务政策和制度,下属单位按照总部的要求执行。
2. 分权:指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权限分散于各所属单位,下属单位在总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集权与分权的特点1. 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决策统一化、制度化,有利于资源配置,但可能导致下属单位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
2. 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决策迅速,适应性强,有利于提高下属单位的积极性,但可能导致资金管理分散、资金成本增大、费用失控、利润分配无序。
3. 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型财务管理体制:吸收了集权型和分权型体制的优点,避免了二者各自的缺点,具有较大的优越性。
三、集权与分权的优缺点1. 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的优点:(1)有利于聚合资源优势,贯彻实施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2)有利于降低决策成本,提高决策效率。
(3)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2. 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的缺点:(1)下属单位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
(2)信息传递及过程控制有关的成本问题。
3. 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的优点:(1)决策迅速,适应性强。
(2)分散经营风险,提高人员素质。
(3)降低决策成本。
4. 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的缺点:(1)缺乏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
(2)资金管理分散,资金成本增大。
(3)费用失控,利润分配无序。
四、如何实施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1. 明确集权与分权的边界:总部负责重大决策、资金筹集、投资等,下属单位负责日常经营活动、费用管理等。
2.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总部与下属单位之间要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下属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需求。
3. 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总部对下属单位进行考核,以激励下属单位提高经营业绩。
4. 优化财务资源配置:总部根据下属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合理调配财务资源。
总之,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有助于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决策效率、降低风险,同时激发下属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篇)领导干部如何把握集权与分权

(2篇)领导干部如何把握集权与分权篇一:如何把握集权与分权集权与分权是领导干部管理团队和组织的两种管理方式,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如何正确地把握集权与分权,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技能。
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如何把握集权与分权的方法。
首先,领导干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集权与分权的合理比例。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集权可以提高效率,快速做出决策。
而在一些日常工作中,分权可以提高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整个团队的工作效率。
领导干部应该根据工作的紧迫性和团队成员的能力水平,合理地进行集权和分权的调整。
其次,领导干部需要明确分工和职责。
在分权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应该清晰地告诉每个团队成员自己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明确各自的权责边界。
这样可以避免任务交叉和责任模糊,确保团队的目标顺利完成。
再次,领导干部需要定期进行团队沟通和协作。
在进行分权管理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应该定期与团队成员进行沟通和协作,了解他们的工作进展和问题,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矛盾。
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作,可以提高团队成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满意度。
最后,领导干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在分权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团队成员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可以确保团队成员在分权管理的过程中能够正确地行使职权,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综上所述,领导干部在进行集权与分权管理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比例,明确分工和职责,进行团队沟通和协作,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团队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篇二:如何把握集权与分权领导干部在管理团队时,既要集中权力进行决策和指导,又要适当地分权给下属进行自主决策和操作。
如何正确地把握集权与分权,是领导干部提升管理能力的关键。
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如何把握集权与分权的方法。
首先,领导干部要根据部门或团队的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来确定集权和分权的比例。
在紧急和重要的工作中,领导干部可以集中权力,做出及时的决策。
这样可以保证工作的高效运转,避免出现过多的沟通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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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企业管理》杂志前不久发表了《“一个说了算”的是与非》一文,就三九集团“一个说了算”的体制进行了比较深刻的分析。
文章发表后,引起了较大反响。
最近,《企业管理》杂志约我就这一问题写篇文章。
集权与分权,一个人说了算还是大家说了算,是企业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我对这个问题比较感兴趣,加上对三九集团“一个人说了算”的体制比较了解,因此就写作了此文。
该文已在近期《企业管理》杂志发表。
在制度与成本之间,一般表达是制度决定成本,即不同的制度产生不同的成本。
反过来,即根据成本的高低来选择制度,从若干可供选择的制度中,选取一组成本最低的制度。
企业决策是集中还是分散,在企业决策中是一个人说了算,还是大家说了算,这是企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作出多种制度安排:可以一个人说了算,可以大家说了算,可以在两者之间进行多种组合:比如一般决策一个人说了算,重大战略决策大家说了算;与职工利益无关或关系不紧密的问题一个人说了算,与职工利益关系紧密的问题大家说了算,等等。
一、权力安排与决策成本在上述多种制度组合中,一个企业选择什么样的制度,最终取决于成本比较。
决策权的集中与分散,将从三个方面影响企业成本。
一是信息方面:权力越集中,权力背后的信息越少,盲目决策就会越多,由此造成的损失就会越多;权力越分散,权力背后的信息就越多,决策的失误就越少。
二是效率方面:权力越集中,决策效率越高。
在所有的决策制度中,如股东会决策、董事会决策,职工代会决策,党委决策,等等,都不如一个人说了算的效率高。
三是利益方面:在私人企业,权力越集中,越有利于避免以权谋私;在公有制企业,权力适当分散,相互制衡,更有利于避免以权谋私。
下面分别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二、信息分布与权力安排从知识和信息方面看,权力资源与信息资源的高度统一,是科学决策的基础。
在任何一个企业,信息资源都是相对分散的。
企业规模越大,产业越是多元化,信息资源就越分散。
比如,某种产品在上海市场是否该降价,只有上海分公司的经理最有发言权,按照权力跟着信息走的原则,应该将此项权力交给上海分公司的经理,而不应该由总公司的总裁说了算。
因为总公司在北京,让总公司的总裁决策在上海市场是否降价,很可能盲目决策。
又比如,在多元化集团,如果所有产业的投资决策都由集团公司总裁决定,可能是盲目决策,因为集团公司总裁并没有相关产业的经验和信息。
而子公司的领导由于长期从事这一产业的工作,具有信息和经验方面的优势,将决策权,包括投资决策权下放给子公司或子公司的领导,有利于权力和信息的充分结合,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从这个意义上说,赵新先将酒店的投资决策权下放给霍树荣是对的,因为霍树荣在酒店系统工作过20年,在酒店方面,他肯定比赵新先更有信息优势。
可见,如果仅仅从信息优势,从权力与信息相结合方面看,越是分权,盲目决策就越少,决策的损失就越少,决策成本就越低;相反,越是集权,决策成本就越高。
三、权力安排与决策效率集权的好处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分权的弊端是,一件事情反复研究,大家七嘴八舌,久拖不决,贻误商机。
在三九与正大集团合作中有这样的故事:香港正大集团的老板想在内地投资,走了一大圈,大家都是研究研究,没有下文;而与三九接触后,因为一个说了算,很快达成意向。
裕兴科技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该公司停牌已两年,至今尚未复牌。
其原因是公司董事会在没有经过股东大会讨论的情况下,收购了平安保险5100万股的股权。
按香港的规定,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资和收购,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否则属于违规。
对裕兴来说,虽然该交易给公司带来了很好的收益,但因董事会违规,照样要受到处罚。
从该项交易的实际情况看看,如果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则需要一个过程。
该交易是个极好的商机,如果经过上述过程,可能早已被别人买走。
但按照上市规则,即使丢失该商机,也要经过股东大会讨论。
从制度层面看,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资和收购决策,如果不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甚至大股东可能因个人目的,将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用于不正当交易;或者可能因决策失误,将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用于错误投资,造成公司和广大股民的巨大损失。
因此,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资和收购决策,需要经过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这是必要的。
民主决策,或大家说了算的一项重大成本,就是可能丧失许多重要商机。
由此造成的损失,与其说是分权体制的成本,不如说是上市公司这种企业制度的成本。
四、权力集中与代理成本在私有企业,集权的好处是,有利于减少以权谋私。
权利越是分散,给他人以权谋私的机会就越多。
包括三株、德隆这样的民营企业,由于企业规模较大,管理链条较长,委托—代理关系较多,给人以权谋私的机会也多。
结果,职业经理人利用权利谋取私利的现象大量出现,公司成本由此大幅上升。
这个成本就是分权的成本。
同一个话题如果放在国有企业,情况可能相反,即越是集权,越有可能导致腐败。
因为在国有企业,最高决策者本人也是代理人,他的个人目标与企业投资者的目标并不一致,权力越是集中,越是缺少内部制约机制,以权谋私的现象可能就越多,集权的成本也就越高。
因此,从目标不一致和代理成本方面看,私有企业越是放权,以权谋私的人就越多,制度成本就越高,为了降低决策成本,应当尽可能集权;国有企业越是集权,以权谋私的可能性就越大,制度成本就越高,为了降低决策成本,应当尽可能分权和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
五、决定集权与分权的六个因素以上分析说明,集权好还是分权好,企业决策应该一个人说了算,还是大家说了算,不能一概而论,应该作以下区分:一看所有制。
如果仅仅从所有制的看,私有化程度越高的企业,越应该集权。
在这样的企业,只有老板不会贪污和受贿,其他任何人都有可能贪污和受贿。
相反,公有程度越高的企业,越应该分权。
通过分权,对权力加以适当制衡,有利于减少以权谋私。
二看企业规模。
如果仅仅从企业规模看,规模越大的企业,越要分权;规模越小的企业,越是可以集权。
正因为这样,个体户的决策效率最高。
三看产业结构。
越是多元化的企业,越应当分权;越是专业化的企业,越有条件集权。
三九如果仅仅造药,甚至仅仅造三九胃泰或其他胃药,让赵新先一个说了算,绝对不会出现那么多盲目决策。
相反,重大战略决策让赵一个说了算,而不是让大家七嘴八舌,其决策可能更加正确。
四看企业管理制度和人员的结构。
企业的管理制度越严密,各级决策人员的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相关度越高,分权的成本就越低,而由分权所获得信息优势就越大。
比如,西安海星集团是荣海的私人企业,而许多二级公司的领导人或者是荣海的亲戚,或者是老同学,权力下放,这些人一般不会因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荣海就可以大量放权。
如果海星的中高层管理者都是从市场上招聘的职业经理人,而海星的管理制度又不是很健全,只要放权,大家都有机会以权谋私,在这种情况下,荣海就应该尽可能集权。
五看主要决策者的水平。
以三九为例,那么多二级公司、三级公司,而这些公司主要决策者的水平、能力差别很大。
正确安排是,能力强的,充分放权,让其一个人说了算;能力弱的,上面加强审批,和身边派个“政委”。
因此,在决策权的分配上,应该实行一厂一策,而不应千篇一律。
六看决策内容。
仅仅是战略决策,如果也让全体职工参与,或者让全体股东参与,搞民主集中制,所形成的不一定是正确决策,因为一般股东和一般职工既不了解产业,也不了解市场,这种决策应该是专家参与,领导拍板;而事关全体职工利益,事关关联交易等决策事项,应该充分听取职工或股东意见,避免少数人以权谋私,损害职工或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六、新《公司法》关于企业决策权的制度安排在企业内部,哪些权力应当集中,哪些权力应当分散,分散到什么程度,新《公司法》已经作了很好的法律安排。
这种安排与原《公司法》相比,有很大的进步。
而新《公司法》所作的这种权力安排,不是一个理论问题,是所有企业必须遵循的法规。
通过研究新《公司法》可以发现,其权力安排充分考虑了笔者所说的上述六个因素。
关于企业决策权的制度安排,新《公司法》有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因公司性质而别。
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不一样,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不一样。
新《公司法》第11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但对有限责任公司就没有这样的规定。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多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有几个人或十几个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质比较重,即认钱不认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比较重,即既认钱更认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多数都是朋友或同学,是否向董事或高管借钱,他们自己可以把握,用不着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有限责任公司和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就没有作这样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4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国有企业是“应当有”,其他公司是“可以有”。
这就是因企业性质不同而规定不同。
二是因决策内容而别。
与决策者有关联关系的决策与无关联关系的决策不一样;与职工利益密切的决策和一般性战略决策不一样。
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新《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强调公司自治,公司决策权的安排,更多的交由公司自己决定,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
新《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改变了原《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的统一规定。
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如何对外投资,是否能对外担保,这些决策由谁说了算?有的公司可以规定由董事会说了算,有的公司可以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
总之,各公司自己看着办。
新《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为了强化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权威,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一股拥有两票或三票的投票权;相反,为了避免大股东一股独大,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大股东每两股才拥有一票的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