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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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官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官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引言司法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官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他们在裁决案件和维护正义方面扮演关键角色,因此,确保法官能够履行其职责至关重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能忽视法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法官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审判延期问题一些诉讼案件经常遭遇审判延期的问题。

延期审判不仅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也影响了社会公信力。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例如庭审前准备不充分、法院资源紧张等。

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加强庭前准备工作。

比如,在庭前会议上与诉讼各方商议并确定审核时间表,以确保所有相关材料和证据都准备就绪。

其次,需要加大对法院资源的投入力度,增加合理配备专业司法人员和设备设施支持。

三、司法腐败问题司法腐败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威胁。

它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损于公民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虽然许多国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司法腐败,但它仍然存在。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加强法治意识和监管机制。

政府应当致力于改善司法体系,提高法治水平,并建立独立、透明、公正的反腐败机构。

此外,应加强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和惩罚力度,依法追究司法腐败行为的责任。

四、刑事审判的不公问题在刑事审判中,不公正裁决是一个常见问题。

这可能是由于证据不足、审理程序不合规范或其他相关因素引起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司法职业道德教育,并建立更为科学和规范的审理程序。

同时,在裁定案件之前必须确保充分调查证据,听取各方意见,并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此外,在重大案件中可以考虑引入陪审团制度以增加审判的公正性。

五、司法信息透明化问题在现代社会中,信息的透明化至关重要。

然而,在司法领域,信息透明度仍然存在问题。

一些法院不及时公布审判结果和相关文件,无法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通过建立一个全面、规范的信息公开平台,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及时发布给公众。

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认识到 自己的作用不可替代。
( 改变审监庭的人员构 成 三) 应 当把 上进心强 , 有工作 能力、 工作经验 , 年 富力强 的人员充实到审监庭去 ,形成一支充 满活力、 论水平高 、 理 审判经验丰富 的审监法 官
队伍。
从再审案件类别分析 , 1 只有 件为刑事案
件, 其他 1 6件均为 民事案件 , 本院 提起的再 且

一 一
C) 二审监庭干警 年龄较 大 文峰 区法 院审监庭共 有三名审 判员 , 年龄
三、 解决问题的出路
件7 5件 , 审理 民事案件 1 8件。可 以看出 , 共 5 再 审案件 的数量 只 占审监 庭工 作量 的 9 而 %, 民事案件 占审监庭审理案件数量的 9 %。 1
然 , 民事案件成 了审监庭的主要工作。 文 办理 就 峰 区人 民法院来说 , 仅今年 1 1 仅 至 0月 , 审监
知”不能证明送达的是哪一类通知。 , 另外还
有一 种情 况 , 邮寄 送达 未 要 求邮 件 签 收人 注 明其 与 当事 人 的 关 系 ,或 写清 自己身 份 , 导 致 回执 联 不能 证 明相 关 材 料 是 否 确 已送 达
当事 人 。 席 仲裁 事 关 当事 人 的 实体权 利 和 缺 程 序 权 利 , 必 慎 重 适 用 ,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务 必
裁人 的规 定 。 仲裁 案件 当事人 系
权 利 必 将 使 相 关 公众 对仲 裁 的公 正 性 产 生
合 理怀 疑 。 于 未按 仲 裁 法或 仲裁 规 则 的规 对 定 ,组 成 仲裁 庭 或独 任 仲裁 作 出 的裁 决 , 依 法 属于 应 当撤 销 的仲 裁 裁决 。 ( ) 二 未依 法 送达 仲 裁 文件 送达 是 仲裁 活 动 中的 一项 重 要程 序 , 仲 裁 机 关合 法有 效送 达 仲裁 文 书 , 对 当事 人 是

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和弊端分析

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和弊端分析

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和弊端分析邹光伟一、立法上的缺陷要紧表达在下列六个方面:1、根据有错必纠原则确定的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务必“确有错误”这一规定不科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中心内容是要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确有错误”时就能够提起重新审理,即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前提条件是确认了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这尽管有利于杜绝重新审理的盲目性,明确重审目标并节约诉讼成本,但这一规定却属典型的先定后审。

既然确有错误,那么重新审理的重点就放在了如何纠错而不是审查原生效裁判是否有错上。

一旦最后的结论是原生效裁判并无错误,则必定会形成确有错误的案件却无错可纠的尴尬局面。

而且多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一个案件原生效裁判正确与否,往往只有在对该案进行全面认真认确实重新审理之后才能得出结论。

况且关于务必无条件立案重新审理的抗诉案件,只是检察机关认为存有错误,原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在立案重新审理之时人民法院并不知晓,因此人民法院自身也无法杜绝并无错误的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而且检察机关的抗诉再审启动权的设立,使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权形同虚设。

另外,是否所有的错误都务必重审与改判呢?有的只是程序上出现了一些小毛病,但不影响实体公正,或者事实认定方面有些小出入,但对处理结果影响不大的,假如也务必重新审理,而最终结果不变的话,则无疑属徒劳无功之举。

从我国的审判监督现状中也可得知,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改判率并不高。

以江西省法院系统为例,2001年该省共审理审判监督案件1423件,其中改判487件,改判率仅为34.22%。

2、对重新审理的条件规定过于宽泛。

要紧表现在这么两方面:第一,提起申诉与重新审理没有的时候间与次数限制。

首先,关于刑事案件而言,提出重新审理没有的时候间限制,一些重要证据有可能通过一定的时间便会因自然原因而灭失,假如通过长时间之后再对案件重新审理,势必导致案件取证困难,造成案件难以正确处理。

刑事审判工作推进情况汇报

刑事审判工作推进情况汇报

刑事审判工作推进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工作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工作,特向各位领导和同事汇报刑事审判工作的推进情况。

一、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

1. 审判公正、权威。

各级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审判效率明显提升。

通过推行诉讼服务中心、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措施,审判工作效率得到了显著提升,案件审理周期明显缩短。

3. 创新审判理念和方式。

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审判工作的新模式、新路径,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

1. 案件质量不稳定。

一些基层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存在质量不稳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审判质量管理。

2. 审判资源配置不均衡。

一些地区法院审判资源配置不均衡,导致审判工作效率不高,需要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

3. 司法人员素质不足。

一些法院存在司法人员素质不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 加强审判质量管理。

各级法院要加强对案件审理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审判质量稳定性。

2. 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各级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确保案件及时审理。

3.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

各级法院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权威。

四、结语。

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法治和社会稳定。

各级法院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能够认真审阅本次汇报,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刑事审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基层法院刑事案件调研报告

基层法院刑事案件调研报告

基层法院刑事案件调研报告基层法院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审理和解决各类刑事案件的重要职责。

为了探究基层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具体情况,本次调研分析了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性质、数量、审理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以下是本次调研报告的详细内容:一、刑事案件性质调研发现,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类型多种多样。

其中,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侵财、侵人身安全案件是数量最多的类型。

此外,贩毒、盗抢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也较为普遍。

这些案件类型的特点是涉及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社会安全稳定产生影响。

二、刑事案件数量调研数据显示,基层法院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这主要是由于社会发展带来了法律意识的提高,同时也与犯罪率的上升有关。

特别是一些经济犯罪案件,受经济全球化影响,数量逐年增加,对基层法院的工作压力较大。

三、刑事案件审理方式基层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采取了多种审理方式,如合议庭审理和独任审判庭审理。

调研结果显示,大多数案件选择了合议庭审理,其中一审案件占比较高。

合议庭审理具有嫌疑人辩护权得到保障、多方意见交流等优势,有助于保证刑事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问题与挑战调研中还发现,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审理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案件量大、人力资源匮缺导致审理周期较长,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其次,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对一些涉及科学技术和新型犯罪手段的刑事案件的审理能力有所欠缺。

此外,司法资源的不足也制约了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审理的进展,需要进一步加强资源配置和培训。

总结:基层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次调研报告通过分析刑事案件的性质、数量、审理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为基层法院进一步优化刑事案件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议。

希望这些信息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推动基层法院的工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一、引言刑事诉讼制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刑事诉讼制度也面临着不断改革的现实需求。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公正原则的强化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公正原则,推动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制度的建立。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法庭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亦得到提升。

2. 侦查取证制度的完善刑事诉讼改革对侦查取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要改革。

例如,引入了预先证据规则,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对侦查活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了对取证程序的规范管理。

这些改革有效地提升了刑事案件的调查质量和证据合法性。

3. 确权保护机制的完善刑事诉讼改革优化了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例如,建立了侦查阶段诉讼参与权和诉讼地位的有机衔接机制,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和改革,也进一步提高了对权力滥用的追责和惩处。

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尽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各地法院工作负荷不均衡,导致一些地方的刑事审判长期拖延。

另一方面,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条件也存在差异,导致审判结果不尽人意。

2. 刑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长期以来,刑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一直是制约诉讼质量的重要因素。

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些案件需要经历漫长的诉讼流程,导致当事人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质疑。

3. 证据收集难度大和取证程序不够规范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取证程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浅议刑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完善

浅议刑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完善

适应 时代 的要求 , 为此 如何加 强和完善检 察机关 刑事审判监督 职能成 为检察 机关 工作 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 1 检 察 机 关 对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存 在 的 问 题 1 刑 事 审 判 监督 有 弱 化 的趋 势 。 . 1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 察 机 关 对 审 判 活 动 的情 况 , 权 向 法 院 提 出 纠 正 检 有 意见 , 对 确 有 错 误 的判 决 、 定 有 提 起 抗 诉 的权 力 。 由 : 并 裁 但 F量刑 幅 度 往
规, 显然 层 次太 低 , 且 缺 乏 可 行 性 。 实 践 中除 了抗 诉 这 种 刚性 监 督 手 的监督。 而 使检察机 关真正实现权方位 的监督 , 发挥其应有 的监督效力 。 赋 段 , 必 然 引 起 一 定 的 程 序 后 果 外 , 他 的 柔 性 监 督 手 段 , 最 终 实 现 实 予 检 察 机 关 当 庭 纠 正 法 院 庭 审 活 动 中违 法 行 为 的 权 力 。 律 应 明 确 庭 上 能 其 其 法 际 上 依 赖 于 法 院 的 决 定 或 者 回馈 。 缺 乏 强 制 力 , 果 遇 到 法 院 表 面 上接 监 督 的 方 式 , 以 考 虑 给 检 察 机 关 发 现 庭 审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程 序 时 的 建 议 如 可 受 纠 正 而 文 际 上 不 接 受 , 者 根 本 不 予 理 睬 时 , 往 束 手 无 策 , 也 直 接 休庭权 , 或 往 这 并提 出纠正意见 , 民法院对检察 院的纠正违 法意见应认 真答 人 影响了检察人员开展审判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 1 立法上存在的冲突 , 致监督两难。 . 3 导 复 以便 审 判 权 威 和 有 效 监 督 得 以 兼 顾 。 2 建 立 规 范 法 官 自 由裁 量 空 间 的 机 制 。 从 立 法 上明 确 适 用 拘 役 、 ) 管 制、 单处罚金等适 用轻缓 刑罚的具体情 形 , 应该严格予 以限制 , 尽量减 少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刑事审判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

多年来,刑事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感到难以开展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薄弱环节之一。

那么,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笔者就此略陈管见。

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

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

不仅抗诉率低,而且抗诉成功率也很低。

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

抗诉工作的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抗诉意识差,有些检察机关对应该提起抗诉的案件未能提起抗诉;二是抗诉质量差,把某些明显不该抗诉的或可抗可不抗的案件提起抗诉;三是某些法院执法公正性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而是系统保护主义作祟,上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对理应改判的也不予改判;四是对法律理解的统一性差。

检法两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等等。

上述因素严重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2、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审判监督中是死角。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履行的审判监督职能,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缺乏监督,以至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些案件承办人应该回避而不提出回避,影响客观公正审理;有些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违反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等。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如不依法监督,势必影响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质量,影响法律的严肃公正性。

3、上诉审理和申诉复查后的案件出现审判监督的空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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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和实现,正义能否得到实现,还是一国人权保护的窗口。

近几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案件质量明显提高,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笔者在基层法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体会非常深刻。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准。

一是重重刑轻预防。

受传统刑罚观的影响,有的法官崇尚重刑,迷信重刑的功能,认为量刑判的越重越好,判得越多越好,刑罚越重威慑力越大,遏制犯罪的效果也就越明显。

相反,对预防犯罪研究不深,方法不多,措施不力。

二是重打击,轻保护。

过分强调刑法打击犯罪的任务,而对合法权利的保护不够,特别是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

三是重定罪轻量型。

通过分析发现,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除少数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绝大部分是因为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二审改变量刑。

一审时,对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加重情节考虑较多,而对酌定情节却考虑不够,如偶犯、初犯、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过错、社会危害、犯罪次数等,因此导致量刑畸轻畸重。

四是重办案轻服务,就案办案,不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的意识比较淡薄。

比较典型的是,对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案件,不花力气做工作,不想办法化解矛盾,而是一判了事,导致矛盾升级。

五是重实体轻程序,只注重从实体上给予被告人一个自以为公正的刑事判决,却不注重保护其程序上的合法权益,岂不知一个公正的刑事判决的作出不但要有实体权利的保护,同时还必须保证有一个公正合法的程序,而这个公正的程序是作出一个公正判决的前提。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以刑事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文的立法精神愿意为基础,参考当时的社会治安状况,根据具体案件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适用刑法时,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是重刑主义思想在一定范围内还在影响着案件的审理。

其次是办案人员对刑罚功能的认识不够全面,刑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惩罚、预防以及指引方面,但有的办案人员只看重刑罚的惩罚功能,没有认识到刑罚的局限性。

再次是办案人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不够准确。

四是刑罚执行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

五是社会公众的认识和舆论导向还缺乏正确的引导。

特别是表现在对“严打”方针存在片面性、模糊型和非理性的认识,片面夸大了“严打”的作用,对宽严尺度把握不准,不能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案件审理的质量还有不足,刑事审判队伍有待充实加强,“两超”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1、少数案件定性不准,量刑畸轻畸重。

这主要集中在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

我院一审上诉抗诉案件被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中大部分就是此类案件。

2、同一类型案件的定罪量刑,法院与法院之间,法官与法官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基本相同的两个案件,甲法院可能定抢劫罪,在十年以上量刑,乙法院可能定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庭审质量不高,有走过场的倾向。

有的驾驭庭审能力不足,有的先定后审,有的审而不决,没有完全达到控辩式庭审所预期的效果。

主审本案的法官有时候会开始就把判决书底稿写出来,如果在法庭上被告人没有提出切实有效的证据推翻控方的证据的话,那么该案就那么定了,判决书也不用修改了。

这样做不但违反了程序原则,而且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据认证原则,在证据还没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是不具有证明力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有的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为何构成该罪没有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去释法,对被告人的量刑是否从重、从轻亦没有分析阐明,往往造成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导致案件上诉、抗诉。

刑事审判力量不足,人员少,任务重,刑事审判法官经常加班加点,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

刑事审判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业务水平不高,对事实认定不准,对法律理解不透;甚至有的刑事法官还存在老刑法有罪推定的老思想,知识更新很慢。

有的执法能力不强,工作思路简单,工作方法单一,虽然判决结果没有错,但效果大打折扣。

并没有发挥出刑事审判的功用,没有化解矛盾纠纷,达不到刑事审判的目的。

超审限、超期羁押是刑事审判活动中比较常见的问题,也是违反诉讼程序较严重的问题。

从案件类型上看,“两超”案件主要是疑难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

原因主要有:1、立法不够科学。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公诉案件一般审限是一个半月,报批延期后是两个半月,这对一般案件是合适的。

但对案情特别复杂、疑难的案件就显得时间过短。

有的经济案件少至十几本卷宗,多则几十上百份卷宗,想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难度较大。

2、刑事审判力量缺乏。

法律规定的审限是一个案件的审理期限,现在实际情况是,一个审判人员手里同时有五六个案件,平均起来每个案件审理时间只有十天。

3、侦查阶段收集证据、固定证据不力,证据瑕疵较多,导致案件先天不足。

到审判阶段后,退补不行,宣告无罪又不能,只好协调延误时间。

4、审判机制不够完善。

有的案件要报告人大、政法委协调后才能下判,司法独立受行政干预;有的案件合议庭虽已合议,但审判委员会召开不及时;有的是管理脱节,造成人为超期。

(三)刑事审判制度本身尚有不足,影响刑事审判公正的因素仍然存在,司法没有真正独立。

虽然近年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本身制约了基层法院刑事审判的质量。

由于司法活动中存在诸多利益冲突,形成影响刑事审判程序公正的障碍性因素。

首先,审判独立没有得到真正实现;审判独立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前提,只有审判独立得到了实现,才能使审判程序公正具有了可能性。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中,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要受到来自法院外部和内部的干预,这些干预使得审判程序的公正难以得到实现。

在我国法院的人事编制权、财政权都受制于各级人民政府,这为行政非法干预刑事审判提供了条件。

此外权力机关也滥用权力干预刑事审判,使得法院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同时在法院内部也没有真正实现审判独立,表现为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过多干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刑事案件的过多干预以及法院领导层对案件的干预。

正是因为面临着来自法院外部和内部的种种干预,要实现真正的审判独立也就变得愈加困难。

其次,控辩双方地位不能真正平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真正的与控方相比的时候,则根本达不到控辩双方平等的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又是公诉机关,负责公诉案件的出庭公诉。

这就使得人民检察院指派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身兼二职,既要出庭支持公诉,同时还要进行法律监督。

这就使得公诉方的地位与被告方的地位明显的区别开,公诉方完全处于一种优胜的地位。

同时在对案情的事先了解程度以及庭审证据的收集方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全面查阅侦察机关卷宗。

而被告方却受到诸多的限制,也无法体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性。

再者,法院一般的做法是要求被告人在开庭笔录上签名盖指印,而公诉人则可以不签名。

在开庭前人民法院会将开庭的时间提前通知公诉人,而被告人一般不能事前知道具体的开庭时间,等到开庭的当天法警提押的时候才知道当天要开庭了。

再次,庭审中未能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法庭进行质证的基本方法和要求,它对于查明证据的真实性,确保审判程序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虽然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却是另外一回事。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案件证人多数是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也不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

证人、鉴定人未出庭,控辩双方根本无法对其进行询问,对证据进行质证。

特别是在自诉案件审理当中,有时控辩双方提供的同一证人的证言证明的内容截然相反,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其证据效力是无法确定的。

而任何未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

实践中用未经过当庭讯问和质证的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处理案件,是不符合程序公正原则的,难以确保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

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赃款、赃物时要随案移交的,可在司法实践当中,受部门利益驱动,大部分的赃款、赃物并没有随案移交,不能由人民法院判决上缴国库,导致该追缴的没有被依法追缴,个别案件还引起了国家赔偿;其次,现有的羁押场所没有设立关押特殊被告人和特殊罪犯的地方,对这类被告人和罪犯,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时候,羁押场所一般不予接收,无奈之下人民法院只能依据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势必使这些罪犯逍遥法外,重新危害社会。

象此类情况,最多的有三次被判处三次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如被告人夏伍生贩卖毒品罪一案,被告人夏伍生因贩卖毒品罪三次被判处刑罚,现累计刑期已达有期徒刑十四年,但因其患有艾滋病、脉管炎,法院三次交付执行均遭拒收。

还有,大部分基层法院条件简陋,地方财政困难,拨款不到位,有的法院甚至连干警的工资待遇也不能保证。

这样势必导致两种不良后果的产生,一是留不住现有的人才,稍许有一定业务能力的干警有的下海,有的跳槽,造成人才大量流失。

有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根本不愿意到条件艰苦的基层法院工作,有的进来没几年,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马上挤进了律师队伍。

二是由于经费不能保障,个别法院势必存在利益驱动,甚至有的法院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只要被告人能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想尽办法打法律的“擦边球”,以弥补法院经费的不足,个别法院还给刑事庭定收费任务,这样一来,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极大的挑战,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的刑罚功能大打折扣。

另外,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中,因为适用赔偿标准的不同而导致同一情形的被害人得到的赔偿悬殊太大,引起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公正性的怀疑。

如本院去年审结的被告人赵坝波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害人的家属因被害人户籍性质的不同判决应得的赔偿款相差3倍,导致该家属上诉。

二、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一)充实法院刑事审判力量,提升法官素质,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

刑事审判力量的不足严重制约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

刑事审判人员少,任务重,办案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必然会产生疲劳反感,办案的时候也就难免疏忽。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跟不上刑事审判的要求是造成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

为此必须要大力提高法官的素质以适应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

加强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招录新的刑事审判人员充实法院刑事审判队伍。

不断提高刑事法官的职级待遇,保证刑事审判队伍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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