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20120515
电力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文件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文件技鉴考〔2007〕18号印发2007年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2007年4月3日—6日,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兰州召开了2006年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资格专业考评会议。
5月11日,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专业考评会议情况工作汇报。
出席会议的委员一致同意和认可2006年高级技师评审工作结果,并表示将继续大力支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同时对今后高级技师鉴定评审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现将会议纪要及2006年高级技师评审结果汇总表印发给你们,以便进一步推动高级技师鉴定评审工作规范、持续发展。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精彩文档附件1:2007年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2007年5月11日,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在中电联本部会议室召开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2006年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资格专业考核评审情况工作汇报;研究探讨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高级技师考核评审工作;如何推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持续发展。
会议由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徐玉华主任主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孙玉才副理事长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等6家单位技能鉴定工作的负责同志及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首先,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孙建华副处长汇报了2006年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资格专业考核评审情况。
(一)考核评审汇总情况1、2006年申报人数2348人,通过1900人,通过率80.92%。
其中:供用电专业1233人,通过998人,通过率80.94%;火力发电专业665人,通过504人,通过率75.79%;水力发电专业92人,通过68人,通过率73.91%;火电建设及送变电专业198人,通过175人,通过率88.38%;水电建设专业160人,通过155精彩文档人,通过率96.86%。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技鉴考[2001]10号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鉴定考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技师评聘制度,加快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以适应电力行业科技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鼓励技师钻研业务,充分发挥技师在生产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原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中关于将近高级技师的评聘纳入职业技能鉴定的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的设置范围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要在具有高超技能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鉴定,考评,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高级质量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责任重大的生产岗位上按工种设置。
其具体工种暂限定在电力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设置技师的工种范围以内。
二、申报高级技师条件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高级技师。
(一)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及以上,并做出突出贡献,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和掌握相关工种(一般应在2个及以上)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并达到高级技能(国家职业标准三级)的水平。
(三)具有技术管理能力,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在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工艺革新方面的创新;独立处理和解决本职业高难度生活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
(四)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高级技师的鉴定考评办法高级技师的鉴定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实行“以技能鉴定为主,综合评审为辅”的原则,分为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两部分。
(一)技能鉴定1.知识考核:重点考核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新知识,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
2.操作技能考核:重点考核现场分析,判断,解决,处理本职业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和工艺难师的实际技能,采取在生产现场实际设备演示或在仿真设备上操作的方式进行。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陕西春林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生产技能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煤层气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公司从事煤层气抽采利用、瓦斯发电、地质勘探特有工种和通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三条公司综合部为此项工作负责部门,实施各类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培训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能人才的鉴定和考核工作,综合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综合部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公司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鉴定报名的组织工作和鉴定费用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实施公司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的准备工作和操作技能考核实施工作。
(五)建立和管理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第三章鉴定对象及申报条件第七条凡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地质勘探作业(以及相关工种)等的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包括:(一)转正定级后的学徒工及熟练工;(二)各类院校毕业后在操作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三)工种变更重新上岗人员和转岗培训后再就业人员;(四)外单位调入或其他须经过鉴定、考核方能上岗的人员;(五)技能等级正常晋升人员。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初级工鉴定:1、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在职职工;2、在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熟练工;3、试用期满的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4、取得指定培训机构初级职业培训证书的。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鉴定:1、初次鉴定者,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7年以上;2、取得本专业(工种)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3年以上的高职、中职、技工学校毕业生。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职业技能鉴定的证书核发机关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中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组织实第五条各电力行业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所属鉴定机构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进行现场检查巡视,承办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由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聘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指导中心直接聘任。
第三章鉴定质量督导方式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主要以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和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两种形式进行。
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是指检查巡视人员受指导中心或各发电集团、网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的委派,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法规政策、规范,标准,完成工作质量、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
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可结合年度检查评估一并进行。
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是指检查巡视人员受指导中心或鉴定中心的委派,对职业技能鉴定站各批次职业技能鉴定(含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下同)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主要侧重于技术性方面的检查巡视。
第四章质量督导员第七条质量督导员实行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制度,统一参加由指导中心举办的质量督导人员考核培训班。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第五条系(部)职责: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技能鉴定的实施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初,技能鉴定所根据教学计划,结合职业培训工作特点,制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上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技鉴考[1998]27号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提高电力行业劳动者的素质,根据《劳动法》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试,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简称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实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条件,负责建站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资格的鉴定站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期对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四)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条件,负责组织考评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标准,技能鉴定规范,编制培训教材,考核资料,按国家题库技术标准建立相应试题库。
(六)受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电力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七)建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计算机网络,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
(八)加强与地方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合作与协调。
(九)组织,推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是电力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职责和劳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华能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华电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根据需要相应设立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明确专兼职领导,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其基本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关于发布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地、市、自治州劳动(人事)局(处),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甘单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现将《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
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为了适应社会地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全省劳动者素质,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位、技工学校、职业中专、职业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以及社会各种培训班的毕(结)业生;二、培训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业、重新就业的人员;三、赴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人员;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军地两用人才,进城务工的劳动者,从事技能性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劳动者(大专毕业生、自学成才者等)。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一、申报条件1.学徒工学徒期满,经各类初级培训机构培训毕业或结业,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2.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七年以上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正规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培训毕业,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3.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十二年以上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正规高级工培训,以及高级技工学校、高级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培训毕业,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08.16•【字号】甘劳社发[2005]122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劳社发〔2005〕122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学校:为了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全面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规范鉴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和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及其它政策性、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取得省劳动保障部门认证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
第五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质量督导工作的指导,对质量督导员实行管理;统筹规划全省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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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工作,根据《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劳社培就司发[1998]23号)和“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办法》的通知“(技鉴考〔2011〕22号),结合甘肃电力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国家电力公司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以及技师、高级技师的任职条件,对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试、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确认。
第二章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鉴定的范围
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中的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见附表1)和其他授权可以鉴定的工种。
第四条鉴定对象
1.电力职业所涉及的在职人员;
2.进网作业的社会电工;
3.从事电力技术工种的个体从业人员;
4.各类电力职业技术学校、电力职工中专、电力就业培训机构及
其他学校电力专业毕(结)业生;大专工科院校及其他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者。
第三章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各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以《电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按照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制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国家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进行考核;甘肃省电力公司所属员工还要加入国家电网公司技能员工规范和甘肃省电力公司所岗位培训中的内容;
第六条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知识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实际操作考核采用在考场(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也可结合生产和作业项目进行。
对于运行人员以模拟操作为主,检修、基建人员及其他人员可采用典型工件加工或规定时间内完成特定作业的方式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
第七条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的考试、考核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方为技能鉴定合格;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职业资格证书共分五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
各等级申报条件如下:
1.初级工
从事相应工种学徒期满;
2.中级工
取得初级工等级证书后,从事相应工种三年及以上;
初中及以下学历毕业,从事本工种五年及以上;
中专、技校及以上学历电工类专业毕业,从事相应工种一年及以上;非电工类专业,从事相应工种二年及以上;
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参加工作后即可申报。
3.高级工
取得中级工等级证书后,从事相应工种三年及以上;
初中及以下学历毕业,从事本工种十年及以上;
中专、技校及以上学历电工类专业毕业,从事相应工种三年及以上;非电工类专业,从事相应工种五年及以上;
专科及以上学历电工类专业毕业,从事相应工种二年及以上;非电工专业,从事相应工种三年及以上;
本科及以上学历电工类专业毕业,从事相应工种一年及以上;非电工专业,从事相应工种二年及以上;
大专及以上学历电工类专业毕业,申报高级工及以下等级鉴定,可以免试理论考试。
在各市级单位组织的技能比武,获得前五名者,可破格颁发相应工种高级工证书。
对于申报高级工及以下的转岗人员,如属附表1中同一专业类别,可以相互转岗申报。
如果跨专业类别,按照上述条件申报。
4.技师
取得高级工等级证书后,从事相应工种三年及以上;
电工类专业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之后,从事相应工种三年及以上;. 破格晋升技师条件
⑴在省部级及以上层次组织的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相应的技术资格奖励,其任职资格予以认可,并由省公司发文通知所在单位。
⑵在区域公司或省公司组织的技能竞赛中,取得第一名或累计两次进入前三名者,视为鉴定成绩合格,可直接申报参加综合评审。
5.高级技师
取得技师证书后,从事相应工种三年及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提前1年申报:
(1)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后,获得集团公司、省公司级及以上重大科研和技术改造成果的。
(2)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后,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行业技术能手称号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
第九条电工类与非电工类专业划分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基础信息规范》和甘肃省电力公司规定,以下八个专业视为电工类专业:
1.高压绝缘专业;
2.电气专业;
3.电气及自动化专业;
4.电机与电器专业;
5.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业;
6.继电保护专业;
7.输电线路专业;
8.供用电专业;
除此之外,其他专业均划分为非电工类专业。
第五章鉴定程序
第十条个人申报及资格审核
由各市级单位人资部门根据上述条件,组织职工填写“甘肃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个人申请表见附表2),初审后加盖公章,并提交职工个人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及单位职工申报花名册(见附表3),报甘肃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终审。
终审合格后由鉴定中心在个人申请表上加盖“**资格审核合格”印章并返还各单位人资部;
第十一条鉴定实施
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上报工种人员向鉴定中心提交鉴定申请(申请表见附表4),由鉴定中心委派相关鉴定站实施进行;
2.鉴定站根据报名鉴定的工种、等级、人数,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并于正式鉴定前10日向鉴定中心提出鉴定申请(申请表见附表5);
3.鉴定中心审核同意后拟定鉴定公告并发布(纸质公告交鉴定站,电子版公告在省公司门户网站人才评价专栏中公布);
4.鉴定中心从国家题库(电力分库)中抽取试卷,加入一定比例的省级题库并打印封装;
5.各鉴定站按照计划实施鉴定,鉴定中心委派质量督导员前往现
场实施督导并填写督导报告;
第十二条鉴定资料归档及证书管理
1.各鉴定站须在鉴定结束后10日内上报完整的鉴定资料(包括填写成绩、加盖鉴定站印章的职工个人申请表和鉴定人员成绩汇总表);
2、对于高级工及以下级别鉴定结果,鉴定中心经审核后根据鉴定站上报资料,制作职业资格证书并加盖印章,并由各鉴定站发放给相关单位人资部;
3.每季度由鉴定中心向中电联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上报鉴定合格人员数据;
第六章技师和高级技师鉴定评审
第十三条申报技师和高级技师者在鉴定合格的基础上,必须重新填写“技师鉴定评审申报表”(附表6)和“高级技师鉴定评审申报表”(见附表7),由各单位进行工作业绩和工作潜能评审,合格后提交省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参加由省电力公司技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评审会。
技师和高级技师综合评审会,每年进行一次,参评人员须经三分之二多数评委表决通过后方可认定技师资格。
省电力公司发文后,由鉴定中心制证发放。
第十四条技师评审申报人须上报以下材料
申报人须上报以下材料:
1. 技师资格评审材料目录表(粘贴在材料袋表面)
2. 技师鉴定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
3. 技术总结或论文(1份)
4. 高级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 鉴定考核成绩合格通知单(1份)
6. 技师工作业绩考核成绩汇总表(1份)
7. 技师论文或技术总结评审、答辩成绩汇总表(含潜在能力考核各1份)
8. 综合考核成绩汇总表(1份)
9. 有关工作业绩或获奖(成果)证明材料(1份)
10.本人近期免冠2寸彩照一张
第十五条高级技师评审申报
申报人须上报以下材料:
1. 高级技师考评申报材料目录(粘贴在材料袋表面)
2. 高级技师鉴定考评申报表(一式三份)
3. 技术总结或论文(一式两份)
4. 技师(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 工作业绩考核材料(1份)
6. 潜在能力考核材料(1份)
7. 获奖证书及成果证明材料(1份)
8. 理论知识试卷(原件1份)
9. 技能操作考核材料(原件1份)
10.其他材料(若干份)
11.本人近期免冠2寸彩照一张
要求申报技师或高级技师的各类材料必须真实和完备。
第十六条高级技师资格确认除上述程序之外,还需参高级技师评审会议。
此评审会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每年一次。
评委按照不同专业分组进行评审,通过评审者由中电联发文确认高级技师资格。
最后由鉴定中心制证并提交中电联加盖印章和钢印。
第七章鉴定收费
第十七条鉴定站收取费用一律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甘肃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9]282号)精神执行(见附件一)。
第八章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刷,分五个等级。
一级至五级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
第十九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从业、单位录用、独立经营、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甘肃省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实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目录表
附表2.甘肃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
附表3.甘肃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申报人员花名册
附表4.甘肃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附表5.甘肃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申请表
附表6.技师鉴定评审申报表
附表7.高级技师鉴定评审申报表
附件一.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甘肃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9]2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