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我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人社秘[2014]169号【发布部门】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5.23【实施日期】201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我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4〕169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1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新一轮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点帮扶企业核定工作建立重点帮扶企业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下列条件实行一年一核。
即:生产经营正常但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少裁员标准按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10%掌握);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不包括国家限制的行业与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具体认定工作由经信委会同人社、财政、地税等部门负责。
二、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具体政策(一)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缴费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现为2%的,降至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企业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统一直接调整。
(二)调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地税部门备案后,可按企业上年实际工资总额核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但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安徽 技师 高级技师 补贴申领流程

安徽技师、高级技师补贴申领流程一、申请条件1. 安徽省户口信息或在安徽省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技师、高级技师。
2. 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3. 在安徽省内从事相关职业技能工作,且为“三区三州”、国家级贫困县或深度贫困县工作的技师、高级技师优先。
4. 在职期间未曾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
5. 申请人为个人申请。
二、申请材料1. 技师、高级技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唯一识别信息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学位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流程1. 登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球信息站,下载《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2. 准备好申请材料,填写《安徽省技师、高级技师绩效工资、补贴申请表》。
3. 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申请。
4.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补贴资格。
四、补贴标准1. 技师、高级技师实行工作绩效工资制度。
2. 技师、高级技师享受补贴标准为省级财政每年不少于2000元。
五、申领周期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提交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将进行审核并颁发补贴证书。
2. 持补贴证书,申请人可以在当年领取相应的补贴。
六、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杜绝弄虚作假。
2.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严格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3.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请,逾期申请将被视为放弃资格。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您顺利进行安徽技师、高级技师补贴申领流程,若有任何疑问,请及时通联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祝您一切顺利!安徽技师、高级技师补贴申领流程续写七、补贴使用1. 获得补贴证书的技师、高级技师可凭证书到指定银行或相关机构领取相应的补贴款项。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256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2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62e810e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2d.png)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256号)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参保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1、本市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2、自2007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养老以及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缴费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本单位职工签章确认,并在本单位经营、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2024年安徽省合肥市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考核试题答案最全解析版

2024年安徽省合肥市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考核试题答案最全解析版1、判断题(共280题)1. 职业技能鉴定的经验型命题易造成试卷间差异较大。
答案:(√)2. 泄露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的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案:(√)3. 地方建立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只用征求同级行业部门的意见即可。
答案:(×)4. 国家职业标准在整个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答案:(√)5. 鉴定点是考核命题的直接依据。
答案:(√)6. 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系分级分层,逐级上报。
答案:(√)7. 考评人员取得考评员资格后不需要培训便可参与考核活动。
答案:(√)8. 中英文对照职业资格证书是出国人员办理职业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答案:(√)9. 通过考查一道试题的特征参数,可以为试卷的编制提供了基本的测量学数据。
答案:(√)10. 题库的运行与管理属于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的内容。
答案:(×)11. 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下设三个专家组织机构,分别是职业道德指导委员会、职业技能技能鉴定技术方法委员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委员会。
答案:(√)12. 考务管理的公正性,就是使用相同的考核方式和试卷对所有考生进行考核。
答案:(×)13. 国家职业标准经审批通过后,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颁布。
答案:(×)14. 考试现场巡视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派遣。
答案:(√)15. 模块化命题技术由职业活动结构化、实践操作可行性和考核内容具体化组成。
答案:(×)16. 从业资格是从事某一职业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的起点标准和必备标准。
答案:(√)17. 鉴定点是最小不可分割的独立可鉴定的要素。
答案:(√)18. 提高命题质量是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
答案:(√)19. 遗失证书补证的证书编码使用新编码。
答案:(×)20. 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各种技能竞赛活动,竞赛成绩合格,可按照竞赛标准,认定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属于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的方式之一。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24•【字号】合政办[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13个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社字[2002]75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3]36号)精神,特制定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运)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人社部发[2008]117号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117号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5b10a3283c4bb4cf7ecd124.png)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提出如下意见: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1、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失业保险费的缓缴办法仍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3、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4、经核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在核准缓缴期间,发生职工流动、退休、死亡的,该职工欠缴部分应由企业和职工补齐。
5、困难企业经核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6、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支付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计算基金结余支付能力的基础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降低费率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7、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基金结余能够支付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可申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费率调整幅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全年缴费金额、申请执行期限等因素具体确定。
8、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2.16•【字号】合劳社[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合劳社[2004]20号)各县、区劳动保障局:现将《2004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2004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4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一个目标,突出两条主线,解决三个重点,完善四个体系,即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千亿合肥”的奋斗目标,抓住扩大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两条主线,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三个重点,建立完善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培训先行、市场调节、政府引导为主要内容的促进就业工作体系,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管理体系,以法律法规为支撑、执法监察为手段的维权体系,全面做好劳动保障各项工作。
一、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一)进一步加强领导。
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大力开发就业岗位。
把加快经济发展作为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措施,把扩大就业的目标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有机结合起来,提倡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进一步完善社区公益性组织和各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的功能,树立全市再就业品牌。
2004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岗位4.5万个,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7万人,安置“4050”人员4600人,农村新增劳务输出2.3万人,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要求的通知

精心整理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五日???????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第一章??????企业。
?????????日前???庭。
?????????公有住房的房地产权证要交市房改部门,待集资建房竣工后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按本细则第十一条处理。
???第八条按照住房货币分配原则,单身职工参加集资建房只能享受其对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的一半,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并不得再领取住房补贴。
第九条夫妻一方已领取住房补贴,另一方可参加所在单位集资建房,比照单身职工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在未婚前单身时,即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另一方不得参加集资建房;在婚姻期间夫妻一方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离婚后视同均已享受过房改政策。
???再婚家庭一方在原婚姻期间已享受房改政策,一方未享受房改政策,未享受房改政策的一方可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比照单身职工处理。
???第十一条职工因参加集资建房退出的住房可优先出售给本单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第三章面积和价格???第十二条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三条集资建房按实际成本计算集资金额,实际成本包括拆迁补偿费、勘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按前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5项因素。
实际成本经市价格部门审定后,报市房改部门备案。
集资建房单位应当向职工告知集资建房的价格及其计算依据、标准。
职工预交的集资款冲抵购房款,多退少补。
超出应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竣工时的市场评估价计价。
???第十四条参加集资建房职工不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的优惠折扣。
第四章集资建房程序????????????复,???????????????) ?????????二、擅自降低或提高集资建房价格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处罚;???三、集资建房单位将集资建房分配给不符合规定的职工的,由市房改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责令集资建房单位限期收回,并将收回的集资建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多余的集资建房(含单位在满足职工集资建房情况下多余的集资房),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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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 件 号】合劳社秘[2009]31号【颁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9-02-18【实施时间】2009-02-18【时 效 性】有效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财政局,相关教育培训机构: 为实施合肥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9]10号)精神,现将《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应对金融危机影响,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通过开展在职职工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和就业局势,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财政根据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需求,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足额资金,用于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困难企业,是指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精神,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经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二章 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在职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生产经营和岗位需要,依托有培训能力的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对在职职工进行的技术业务、管理知识、转业转岗、操作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训练活动,其目的是增强职工的技能水平、职业素质和稳定就业能力。
第五条有培训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困难企业,在培训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培训计划,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困难企业申报培训计划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界定为困难企业的批文复印件1份; (二)《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班计划表》1式3份(见附件1); (三)当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有效证明文件原件(验后返还)和复印件1份; (四)《困难企业培训补贴资金预拨申请表》1式3份(见附件2); (五)各培训项目(专业)的教学计划1份; (六)《培训师资安排表》1份(见附件3)及授课教师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七)《培训教学进度表》1份(见附件4); (八)《培训课程表》1份(见附件5); (九)《培训人员花名册》1份(见附件6,表中需提供学员本人正确有效的联系电话);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困难企业在培训计划批准后、培训正式开始前,可增加培训人员,但需重新履行培训计划申报程序。
培训开始后,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培训人员。
第八条困难企业应按照要求开展在职职工培训,其中技能培训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实施,岗位培训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岗位规范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或其他方面培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按培训项目(专业)和批次,培训总课时不少于120,其中技能培训应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教学,且实际操作的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50%。
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不应擅自压缩培训时间。
学员上课要考勤,出勤率不低于80%。
教师要相对稳定。
第九条培训结束后,困难企业应组织培训学员进行结业考试,根据需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困难企业应提前与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结业考试时间,并在考前将《困难企业职工培训结业考试准考证》存根(见附件7)和试卷样本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发给学员的准考证上需加盖困难企业负责部门公章。
结业考试要对学员实行签到。
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结业考试的学员,困难企业可另行安排补考。
补考程序同上。
参加补考的学员需在考试签到表上用“△”单独标注。
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0%。
第十条结业考试结束后,困难企业携带下列材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验印手续: (一)困难企业填好待验印的《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二)《<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登记表》1式3份(见附件8); (三)《结业考试签到表》1份(见附件9)。
第十一条《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编号由困难企业依据核定的培训合格人数自行填写。
编号的组成部分为“年度”+“培训类别”+“培训批号”+“顺序号”,其中“年度”为09,“培训类别”为01,“培训批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培训计划申报时确定,“顺序号”从00001开始顺延。
第三章 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困难企业开展在职职工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先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每人不超过4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该企业2008年度在职职工人数的50%。
同一人只能申请一次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补贴资金采取先期预拨,培训后核实结算的方式。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培训计划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将预拨的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预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拟补贴资金的50%。
第十四条培训结束后,困难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合格人数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培训补贴资金结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确定最终培训补贴资金数额。
预拨资金不足的,由市财政部门将不足的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预拨资金多余的,企业将多余资金退回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困难企业申报培训补贴结算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困难企业培训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1式3份(见附件10); (二)《培训明细表》1份(见附件11); (三)《培训考勤表》1份(见附件12); (四)培训起至时间内职工工资发放表单1份; (五)培训补贴预拨资金使用有效证明材料1份; (六)培训人员《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登记表》1份;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培训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各困难企业开展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应建立健全培训基础台帐备查,具体包括培训计划和培训补贴资金各项申报材料、《培训日志》(见附件13)等。
第十七条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困难企业培训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暗访相结合的方法。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结业考试实行督考,督考内容包括确定考试人数核实考试人员身份、现场抽查考试人员培训情况等。
在补贴资金结算拨付前进行抽查核实,抽查人数不少于总申报人数的10%。
第十八条确保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将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挂钩,对培训工作突出、效果好的困难企业给予表扬,可纳入全市就业工作评选表彰的范围,实行“以奖代补”;对发现培训不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据实追回相应补贴资金,通报批评,取消困难企业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连同认定的困难企业名单一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期截止2009年底。
附件: 1、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班计划表 2、困难企业培训补贴资金预拨申请表 3、培训师资安排表 4、培训教学进度表 5、培训课程表 6、培训人员花名册 7、困难企业职工培训结业考试准考证(略) 8、《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登记表 9、结业考试签到表 10、困难企业培训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 11、培训明细表 12、培训考勤表 13、培训日志 附件1 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班计划表 序号 培训批次 培训项目 培训专业(内容) 培训方式 培训地点 培训起至时间 培训课时 培训人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困难企业申报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市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财政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困难企业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困难企业职工培训补贴资金预拨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营业执照编号 养老保险编号 企业类型 法人代表姓名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08年底在岗 职工人数 08年度职工 工资总额 08年度提取职工 教育经费数额 08年度使用职工 教育经费数额 开户行 帐号 培训计划概述(批次、项目、专业、内容、方式、地点、人数、时间、课时等): 预算经费数额 申请资金数额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劳动保障部门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困难企业各留存一份。
附件3 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师资安排表 培训项目(专业): 序号 授课教师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职业资格) 工作单位 专职或兼职 理论课教师或实习操作课教师 联系电话 注:此表后附授课教师的学历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附件4: 困难企业职工培训教学进度表 项目(专业): 培训起至时间: 序号 授课日期 课程名称 授课学时 面授 自学 实操 考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合计 注:授课日期指每一次的具体时间。
附件5: 困难企业职工培训课程表 培训项目(专业): 第 批 星期 午别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上午 下午 晚上 备注 上午授课时间为时分至时分;下午授课时间为时分至时分;晚上授课时间为时分至时分 附件6 困难企业职工培训人员花名册 困难企业(公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备注 注:“联系电话”栏填培训人员本人正确有效的联系电话。
附件8: 《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登记表 困难企业(公章)负责人签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签字: 序号 姓 名 性别 培训项目 培训专业 身份证号 考试成绩 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理论 实操 注:此表一式三份,市劳动保障部门留存一份、困难企业留存两份。
附件9: 困难企业职工培训结业考试签到表 企业名称:考试地点: 项目(专业):时间: 年月日 实到人数: 序号 准考证号 姓 名 本人签名 附件10 困难企业职工培训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营业执照编号 养老保险编号 企业类型 法人代表姓名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现 在 岗 职工人数 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本年度提取职工 教育经费数额 本年度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数额 开户行 帐号 培训实施情况概述(批次、项目、专业、内容、方式、地点、人数、时间、课时等): 申请资金数额 预拨经费数额 实际开支数额 退、补数额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劳动保障部门 审核意见 □追加资金数额: □应退资金数额: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追加资金数额: □应退资金数额: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困难企业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