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资金对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资金对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资金对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合财库[2009]198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资金对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库〔2009〕198号)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财政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完整,根据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6号)及我市现行各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合肥市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合肥市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改革的需要,规范财政资金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财政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完整,根据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6号)及合肥市现行各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财政资金对账,是指市财政局与市直各部门(单位)(包括其它与财政有领拨关系的单位)定期进行预算指标、预算执行情况的核对。

第三条本办法中财政资金对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预算指标的核对。

2、预算执行数据的核对。

3、往来性质资金的核对。

包括预拨款项和列支转暂存款项(不含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往来账户资金)。

第四条财政资金对账的要求。

1、下达的预算指标科目与预算执行的预算科目一致。

2、财政支出数与预算单位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一致。

3、预拨款项和列支转暂存款项的往来资金核算对应一致。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07•【字号】财预〔2016〕1002号•【施行日期】201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002号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有关人民团体,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7月7日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县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属于中央、省事权,中央、省委托市县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属于中央、省与市县的共同事权,中央、省应分担部分委托市县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56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56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库款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进财政政策有效落实,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库款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内部协调,督促指导所辖县(区)库款管理工作,做到统筹协调、上下联动。

要认真排查库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健全库款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适时跟踪分析库款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库款日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库款变动原因,重点关注库款偏多、偏少及同比变动较大的情况。

要注重加强库款统计分析,库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上报的分析材料中分析说明库款增加的原因。

三、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重大政策项目组织落实,重点关注八项重点支出增幅和支出进度。

加强对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和预算执行进度考核,将预算安排与结转结余情况挂钩,进一步促进预算单位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

要提前做好存量债务置换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已入库的置换债券资金,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完成置换,减少资金留存国库时间。

省财政对公开发行的置换债券置换完成率较低的市县,将缓调转移支付资金。

四、有效防范库款支付风险。

库款保障水平低的市县,特别是连续3个月库款保障水平低于0.3倍的市县,要启动风险预案,及时预警、按日监测,防止出现支付风险。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8.17•【字号】合财库[2005]234号•【施行日期】200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库[2005]234号)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规范预算外资金支付行为,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财政局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七日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现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和支付方式相统一,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合肥市市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支付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变。

实行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改革后,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仍保持不变。

(二)实行“以收定支”。

预算外资金收支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实行“以收定支”、“先收后支”,在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内,先有收入后有支出。

(三)规范操作,方便单位用款。

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支付,本着“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方便预算单位用款。

(四)先试点、再逐步推开。

先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试点,再进行完善,逐步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集中支付。

二、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的具体操作办法(一)账户设置1、市财政局在市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清算专户。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7.25•【字号】合财库[2004]197号•【施行日期】200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合财库[2004]197号)局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规程》、《预算执行管理程序》的规定,为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审批原则坚持程序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

二、审批范围及程序具体范围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国债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其他政府性专项资金、资金调度、本局报送市政府有关解决部门、单位经费问题的文件(含便函)回复。

(一)预算内外资金1、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

对纳入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均衡原则分月予以审核支付,其中以收定支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由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收入进度予以审核,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审核意见办理支付。

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月度基本支出用款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业务处室审核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据以办理资金支付;以后月份,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部门年度预算基本支出指标余额,分月均衡办理资金支付。

2、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含基本建设支出)。

对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根据项目进度,由用款部门填报预算拨款申请或财政专户拨款申请(属集中支付填报《xxxx年xx月份国库集中支付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表》),经归口业务处室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属国库处办理的由国库处拨款;属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交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属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支付按《预算执行管理程序》4.5.3条款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4.16•【字号】合财预编[2003]10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合财预编[2003]100号)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地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我们制定了《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二○○三年四月十六日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是指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局组织对市级部门预算建议草案中的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的评审论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要求财政资金支付的市级一、二类会议费、大型购置项目、基本建设及其他项目支出的评审论证。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共财政的原则。

项目支出应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体现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需求。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

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结合市级各部门职责范围和发展重点,压缩一般,优先支持全市及市级部门的重点项目。

(三)科学合理的原则。

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力可能,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法的要求,科学分析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对项目实施的需求与可能程度。

(四)公平公正的原则。

按照决策程序化、民主化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审核与评价,切实增强预算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4•【字号】合政[2002]107号•【施行日期】200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7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七月四日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管理,强化市级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预算组成。

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反映。

第三条市级预算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体现公开、公平、透明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市级预算采取综合预算的编制方法。

部门所有收支(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预算之外不得留有收支。

第五条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收入分解下达到各收入征管部门;将预算支出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科目、分项目一次批复到市直各部门、单位,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资金。

第六条市直各部门、单位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各部门、单位在制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中,不得含有税收、收费、基金等政府性资金减免或先征后返还等影响财政收支的内容。

确需给予政策支持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报市长或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列入预算。

第八条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等难以预见的因素,市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市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21〕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21〕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17日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及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市本级项目支出不包括本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和“谁申请、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研究和落实专项资金政策措施,指导市直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做好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调整审核、统筹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三)组织和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四)按规定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条市直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二)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和分配,执行年度资金预算,负责项目库日常管理;(三)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资金监管和信息公开工作;(四)组织项目验收,监督项目建后管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财库[2004]185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4.07.14
【实施日期】2004.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财库[2004]185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优化程序,规范管理,保障财政性资金使用安全、高效、透明,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基本支出用款申报审核程序。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效率,对部门基本支出(含人员支出、定额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离退休支出等正常经费),各部门不再编报分月(或分季)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均衡原则分月予以审核拨付;其中以收定支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由业务处室根据收入进度予以审核拨付。

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月度基
本支出用款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分管业务处审核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据以办理资金支付。

以后月份,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部门基本支出年度预算指标余额,分月均衡办理资金审核支付。

二、细化编报项目支出月度用款计划。

各部门应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结合下一月份工作安排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