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项目管理合同
财政资金合同5篇

财政资金合同5篇篇1财政资金合同是政府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向商业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的协议。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旨在促进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资金合同是一种互动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并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
财政资金合同通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政府向有资格的商业机构发出招标公告,邀请他们提交申请。
在申请审核过程中,政府机构将评估每家机构的资格和能力,以确定谁将获得资金支持。
一旦选定了合作伙伴,政府将与其签订财政资金合同,明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条款。
财政资金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资金支持:合同明确了政府提供的资金金额、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商业机构必须确保资金用于合同规定的用途,不得挪用或私自使用。
2.履约义务:合同规定了商业机构需要履行的具体义务和责任。
商业机构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任务,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监督和评估:政府机构有权监督和评估商业机构的履约情况。
政府可能派遣专人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工作进展和质量,并对商业机构进行绩效评估。
4.资金管理:商业机构必须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商业机构还需定期向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
5.风险管理:合同规定了商业机构需要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商业机构需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防止发生纠纷和风险。
财政资金合同是政府与商业机构之间的重要合作方式,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建设。
政府通过合同方式向商业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可以更好地引导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同时,财政资金合同也有助于提高政府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能力,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同目标的实现。
然而,财政资金合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政府与商业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风险分散问题,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和损失。
其次,一些不法商业机构可能通过欺诈手段获取政府资金,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因此,政府应加强对财政资金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合同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并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合政办[2015]32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0
【实施日期】2015.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5〕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0日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财政部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8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
第三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合经信法规[2014]20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经信法规〔2014〕207号)各县(市)区经委(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合政〔2014〕62号)文件精神,现将《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2014年6月27日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合政〔2014〕62号)文件精神,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申报、审核的程序项目申报和审核按“窗口申报、部门受理、联合会审、媒体公示”的程序执行。
具体如下:窗口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提交市经信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所有材料在提交之日起2个月内审核完毕。
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经信委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由市纪委监察局监督。
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
财政资金借款合同下载5篇

财政资金借款合同下载5篇篇1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财政局鉴于甲方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用于_______________项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借款协议:一、借款条件及用途甲方因项目需要向乙方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借款,借款总额人民币______元整。
甲方承诺将此借款专款专用,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二、借款期限及利率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借款利率按照同期国家财政规定的利率计算。
利息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还款计划与方式甲方应按照以下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首次还款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还款金额______元;(二)后续还款时间按照_____________的规定执行,还款方式为保证金缴纳至财政指定账户或通过特定途径划转至乙方账户。
还款来源保证为甲方在该项目产生的收入。
甲方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偿还借款及利息。
如逾期还款,应按照逾期未还款项总额计算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依据双方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保证事项(一)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真实有效;(二)甲方保证所借款项仅限于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三)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四)甲方应对本次借款及其用途承担保密责任;(五)其他保证事项详见本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
五、违约责任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甲方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二)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三)采取法律手段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四)其他违约处理方式依据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8.17•【字号】合财库[2005]234号•【施行日期】200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库[2005]234号)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规范预算外资金支付行为,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财政局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七日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现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和支付方式相统一,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合肥市市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支付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变。
实行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改革后,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仍保持不变。
(二)实行“以收定支”。
预算外资金收支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实行“以收定支”、“先收后支”,在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内,先有收入后有支出。
(三)规范操作,方便单位用款。
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支付,本着“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方便预算单位用款。
(四)先试点、再逐步推开。
先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试点,再进行完善,逐步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集中支付。
二、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的具体操作办法(一)账户设置1、市财政局在市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清算专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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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7日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的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变更管理问题协调会纪要》(市政府2013年第2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路桥和水环境建设项目、文教体卫公益性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改善项目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市重点局、市轨道公司、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负责牵头组织变更审查的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轨道办、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重点局、市审计局、市招管局、市建投集团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审查。
第四条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9〕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29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3日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及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规设立、规范管理、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二)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委省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有明确资金要求。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需要提供政策依据、设立背景、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等相关资料,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申报,实行预算公开评审。
第六条市本级专项资金不得列支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严格控制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办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成本类支出。
第七条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得新设专项资金。
确需新设的,须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达到《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标准的,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新设立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财政资金借款合同下载5篇

财政资金借款合同下载5篇篇1甲方(借款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贷款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因项目建设的需要,向乙方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目的和用途甲方借款用于[具体项目名称],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借款金额和期限借款金额:[具体金额]。
借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到期如需续借,需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方可续借。
三、利率及支付方式利率按国家财政规定执行,具体为年利率XX%。
利息按季度支付,首次支付利息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
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
四、保证条款1. 甲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以供乙方审查。
2. 甲方应按时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逾期不还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倍收取罚息。
3. 如甲方需使用借款资金购置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在借款未还清前,固定资产权属归乙方所有。
甲方需承担妥善保管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置权属资产。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全额赔偿乙方损失。
4.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若因违约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全额赔偿。
篇2甲方(借款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贷款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因[借款原因及用途,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支出等]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提供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借款条款1.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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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项目管理合同
甲方: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乙方: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目标任务
二、双方责任
1、市财政局自本合同签订5日内下达“借转补”项目资金。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对“借转补”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问效工作。
对按期完工的项目及时进行绩
— 1 —
效考核验收,经市政府批准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预拨资金转补助通知。
3、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借转补”项目资金后,连同配套资金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一并拨付相关企业,并与企业签订合同。
对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市级扶持资金或没有足额配套的,欠拨资金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全部上解市财政,同时调减该区域以后年度扶持项目数量和额度。
4、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加强“借转补”项目日常督查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做好资金保全处理,并上报市经信委和财政局。
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借转补”项目资金无法收回的,可申请核销处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逐级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5、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
同时严肃追究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和财政等申报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考核管理
1、项目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经考核验收合格,将预拨专项资金全部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2、项目如期建成,但是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误差超过30%以上的,收回全部预拨资金;误差在30%以内的,按绩效目标完— 2 —
成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3、项目不经批准未如期建成的,收回全部预拨资金,项目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
四、附则
本合同文本经双方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盖章)
乙方: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盖章)
2014年月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