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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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职职工住院可享津贴

北京在职职工住院可享津贴

北京在职职工住院可享津贴
北京在职职工住院可享津贴
2011-01-07
每年缴纳60元,从住院第4天起每天可享40元津贴
本报讯(记者温薷)昨天,北京市总工会表示,北京市“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首次推出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只需每年缴纳60元,即可在住院时享受津贴。

全市在职职工均可参加该保障计划。

昨天,北京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职工每年缴纳保费60元,保障期为一年。

当职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从住院第4天起,即可享受每天40元的住院津贴互助金,同一保障期内最高可获7200元住院津贴保障。

凡北京市女职工年龄未满55周岁、男职工年龄未满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通过所在单位的工会部门参加保障计划。

据悉,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主要是在职工基本的医疗保险之外,通过保险再给职工提供一份保障,以缓解职工医疗负担及企事业的经济压力。

目前,北京已推
出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住院医疗互助、意外伤害互助、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等多个种类的保障计划。

今年起,北京市总工会推出的“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火灾)损失互助保障计划”赔付额度也将调高,职工遭遇火灾后的救助金最高赔付限额由原来的3000元提高至10000元,非工伤意外伤害理赔标准由原来的33条扩大至243条,一般性骨折、皮肤撕裂伤、烧烫伤等非致残因素也都纳入到救助项目中。

平谷区刘家店镇工会 职工互助保险培训力争“多元立体化”

平谷区刘家店镇工会 职工互助保险培训力争“多元立体化”

会上 一 ,
线车队代表 、 奥
以 及 10 5 0 名记 功个人 。

难 的职 工 给予适 当资助 , 不让一 名 困难职工 子 女 因 学 习 费用 问题 而失去上 学 的机会 , 真正 使金秋助学 工 作做到了横到边 、 纵到 底 、 覆 盖 面广 , 实现 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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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刘家店镇工 会
职工 互助保 险培训力争 “ 多元 立体化 ”
本刊讯 从今年 9 月开始 ,
互 助保 险培 训 宣 讲 服 务 队 ;三 是 :
平 谷 区 刘 家 店 镇 工 会 开 展 了 举 办 职 工 互 助 保 险知 识 咨 询 ;四 :
“ 多元 立体化” 的职工 互 助保险 是利用广播等媒介开 展 广泛 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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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 ,
补充 医疗保险资金可 以优
进一 步组织职 工 参加住院医疗 互 助保 障计划 的实施 意见》
障体 系建设 的又 一 重 要举 措 。 实施 意见 要求 , 要 把广泛
先通过为职工 办理参加市总工 会开展 的 “ 在职职工 住院医疗 ”
(以下 简称实施 意见 ) , 这 是北
北 京市公交集 团第五 客运 分公 愿者代表 、 上 会代表等 5 人 分
司在朝 阳剧场召开 了奥运 交通 别代表所在集体发言 。 会议共
服 务 保 障 总 结 表 彰 大 会 。 1 10 0
表彰了 4 个记大功集体 、 7 个
名公交职工 参加 了表彰大会 。
记 功 集 体 、 10 6 名 记 大 功 个 人
本般编辑 土 顿
北京市职 工 互助保 障工 作又 添 新举措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京工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意见(京工发[2008]45号)各区、县总工会、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工会、劳动处,各产业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近年来,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我市不断深入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一老一小”、城镇无业居民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形成了基本保障、广泛覆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医疗社会保险体系。

为进一步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障为辅助的多层次职工互助保障体系,北京市总工会在全市大力推进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互助保障计划),受到了广大职工的热烈欢迎,也得到了各级党政、工会和社会各方面的肯定和支持。

互助保障计划的开展,有效地减轻了企业和职工的医疗困难,缓解了职工住院大病、意外的医疗风险。

但是从全市来看,发展不平衡,有些单位还没有加入到互助保障计划中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总工会党组关于维护职工权益,稳定职工队伍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5]13号)关于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精神以及《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积极促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此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重要意义市总工会开展的职工住院医疗等项互助保障计划,具有保费较低、能保障一定水平,出险赔付及时等特点,比较符合我市企业和职工的基本需求,是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保障对象第一条《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

保障对象包括:(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由市总和区县、局总公司两级工会为会员交纳互助保障费,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二)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组建工会组织的所有用工单位(其中包括集体、合资、三资、民营及私营企业),可以组建工会办理京卡·互助卡,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也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集体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70%,职工低于30人的单位要100%参保。

参保时应提供单位本月或上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表13》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单位所在区、县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处参保。

(三)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的在职职工由所属区县代办处或工会服务站按相关规定组织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

第二章保障责任期第二条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

2012年度互助保障责任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章保障责任第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

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现就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享受范围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除外。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0%。

三、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管理。

退休人员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应由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发生的应由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结算后的费用通过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支付给退休人员。

四、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退休人员除以下情况外,原则上不再享受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比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高的,实行统一补充保险后,原单位应继续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一部分,以不降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关于参加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关于参加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关于参加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通知
尊敬的同志们:
大家好!
为了给全体在职职工提供更多的医疗保障,工会决定从今年7月开始,参加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一、活动参加对象
本活动适用于全体在职职工,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
1、本人无重大病史,无器官移植史;
2、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无重大疾病。

二、活动规则
1、参加此活动的职工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不得参加违法活动;
2、每位职工参加活动,都应准备好医疗资料,如有重大疾病,请详
细记录在表格中,由此活动机构核实;
3、职工按期交纳的存款,可由银行转入工会账户,在每月月底统一
结算;
4、职工参加活动,发生住院费用,每日可申请补助,由工会统一审核,并根据批准额度向职工支付补助。

三、活动时间
本活动自7月1日起正式启动,报名截止时间为7月30日,活动时间为7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时间为2024年1月20日。

四、行政处理
1、对于未按规定参加活动的职工,经还可以接受行政处理;
2、违反活动规定或不遵守工作纪律的职工,可能被记入个人考勤记录,并受到相应处理;
3、对于故意作假,伪造资料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

北京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

北京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

京工办发〔2010〕37号北京市总工会2010年临时应急专项帮扶的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北京市工会工作会议和北京市工会十二大精神,落实市总工会《关于深化送温暖工程的实施方案》和《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实施困难职工项目制帮扶工作的意见》,做好临时应急专项帮扶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对于具有工会会员身份的、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且未纳入本市工会系统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含农民工、下同),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各种原因造成临时生活难以为继的,实施临时应急帮扶救助。

二、救助原则(一)坚持“政策帮扶”的原则。

各级工会要通过大力宣传,帮助符合条件的职工充分了解并享受政府的相关救助政策。

(二)坚持发挥工会三级服务体系作用的原则。

各级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工会服务站要充分发挥联系、服务职工的窗口作用,认真做好职工来访、来电、来信的接待、处理工作。

各级服务(帮扶)中心、服务站要在“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详尽的《帮扶救助办法》,明确求助职工身份确认办法、职工困难情况调查审核程序、帮扶救助类别、帮扶救助标准等条款,严格依据《帮扶救助办法》开展救助工作。

(三)坚持基层工会先行帮扶和分级帮扶的原则。

职工遇到困难寻求工会帮助时,应先到所在单位工会寻求帮扶救助。

在基层工会帮扶救助的基础上,生活仍然难以为继的,可到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寻求进一步帮扶。

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接到职工申请后,委派工会服务站、基层工会进行情况核实,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

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职工服务(帮扶)中心给予救助。

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和各区县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可以通过政府支持、工会拨款、社会捐助等方式建立帮扶资金,为开展帮扶救助工作奠定物质基础,同时设立专门电话和接待窗口,负责受理职工的救助申请。

区县工会所属职工和局总公司工会所属职工,分别在区县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局总公司工会实施救助的基础上,如仍有困难的,应分别由区县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局总公司工会负责向市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提出进一步救助申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15•【字号】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调整为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三、在职职工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90%;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70%。

四、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五、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无业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万元。

六、参保人员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5月1日后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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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意见
【文 件 号】京工发[2008]45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09-27
【实施时间】2008-09-27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总工会、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工会、劳动处,各产业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近年来,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我市不断深入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一老一小”、城镇无业居民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形成了基本保障、广泛覆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医疗社会保险体系。

为进一步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障为辅助的多层次职工互助保障体系,北京市总工会在全市大力推进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互助保障计划),受到了广大职工的热烈欢迎,也得到了各级党政、工会和社会各方面的肯定和支持。

互助保障计划的开展,有效地减轻了企业和职工的医疗困难,缓解了职工住院大病、意外的医疗风险。

但是从全市来看,发展不平衡,有些单位还没有加入到互助保障计划中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总工会党组关于维护职工权益,稳定职工队伍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5]13号)关于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精神以及《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积极促进本地区
、本系统、本单位的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此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重要意义
市总工会开展的职工住院医疗等项互助保障计划,具有保费较低、能保障一定水平,出险赔付及时等特点,比较符合我市企业和职工的基本需求,是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

同时也起到了为政府分忧、为职工解难的作用。

职工互助互济参加住院医疗保障计划活动是一项惠民、和谐事业,是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涉及职工和企事业双方的切身利益,是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维护职工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构建首都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措施。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实施工作,要把广泛组织职工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会要加强检查督促,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组织职工参加到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中来。

实施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各单位要立足实际,有重点、有步骤的进行推动,要从基层抓起,扩大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工作的覆盖面,确保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健康发展,为职工构筑起一道防护因住院医疗、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贫困的可靠屏障。

二、积极推进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
(一)凡是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都应积极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费用可以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列支。

(二)凡是已经组织职工参加了互助保障计划的单位,对尚未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要组织他们参加,力争做到“一个不漏”。

(三)凡是尚未组织职工参加互助保障计划的单位,要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力争在2008年12月底之前把广大职工组织到互助保障计划中来。

(四)凡未建立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处的局、总公司、市属单位要广泛宣传,按照“个人自愿、工会组织、团体入会”的原则,组织职工参加职工互助互济活动。

(五)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均可参加到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中来。

(六)各单位要把广泛组织在职职工参加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作为2008年的重点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会要加强检查督促,狠抓落实。

三、加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用好补充医疗保险资金
各单位要进一步做好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解决患病职工医疗费用负担,使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在互助互济中发挥更大作用。

各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可以优先通过为职工办理参加市总工会开展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等项互助保障计划来落实。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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