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探究——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宏观思考
论我国法官责任终身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官责任终身制度的完善法官制度包括法官选拔、任免、培训以及法官责任制度等。
为此,以建立健全法官终身责任制度及错案追究制度为重点,探讨法官责任,法官错案责任以及法官终身责任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法官责任包括法官的错案责任,而对错案的追究,要求法官终身负责,实现错案倒查,这些都离不开法官终身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相应制度的完善必不可少,包括法官終身制和法官薪酬福利制度等。
与此同时,对于法官终身责任制度构建所存在的难度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也需要加以重视,从反面弥补和完善。
如对于错案的认定标准,追责的案件范围等。
我国法官终身责任制度的研究刚刚起步,实践方面基本属于空白。
而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特殊的审判体系,对我国法官终身责任制度的构建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发现提出问题的同时,结合自身实践和国外经验,着重借鉴美国司法大法官制度,找到我国法官终身责任制度构建的突破口。
标签:法官终身责任制度;法官权利保障;错案追究doi:10.19311/ki.16723198.2017.15.0691法官责任制度概述对责任的理解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意义。
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
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法官责任,是指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同时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导致了法官责任制度的特殊性。
而从责任的两个意义中,对法官责任制度的理解也应该有两个方面。
其一,法官要做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二,即法官责任,法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在没有做好自己工作的时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分。
法官责任制度是法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法治国家,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起系统而完善的法官责任制度,但我国在这方面却远远落后。
加之近年来,一些影响重大的冤假错案时有出现,如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杀案等等,法官都难脱干系。
浅谈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浅谈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法院队伍、审判方式、司法程序以及职业化建设等诸多方面的改革面临选择。
在探索的过程中,有必要澄清一些观念,统一部分认识,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这对于在现有体制下,通过自身的呼吁和努力,创造较为有利的舆论环境,为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势必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
其中,关于法官制度的完善既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严要求,也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保障。
法官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有完备的法官制度是国家法治化程度的判断标准之一,其前提和基础就是法官的职业化问题。
所谓法官的职业化,主要是指法官之所以为法官的资格、条件是什么,他们的选任标准和程序是什么,这些资格、条件、标准和程序是否有助于法官独立地行使国家的审判权,①]进而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目标的实现。
遗憾的是,我国长期以来缺少关于法官制度的基本构建,虽然1995年《法官法》的颁布施行规定了例如法官的任职条件、考核、培训、工资保险福利以及退休等内容,向着真正意义上的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不过,客观分析,其不够全面、起点偏低、缺乏理论支撑、难以形成完善的体系,部分规定有欠科学性,反而形成了制度上的瓶颈。
一、当前我国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官的任职1、任职资格。
法治水平相对较高的国家,对法官选拔制度无不采取十分严格的态度。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侧重点不尽相同,英美国家的初任法官都是资深律师,大陆法系国家的初任法官则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考试和培训。
②]我国多年来进入法院的方式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分配进入法院担任书记员(还有少部分的军转干部),经过一定的年限或法院系统内部的考核后晋升为法官。
1995年《法官法》对法官任职资格的要求,仍未大幅度提高,等同于甚至低于对国家公务员的要求;在年龄上,只要求“年满二十三岁”;在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方面,只要“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都可以任命为法官。
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思考

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思考作者:樊俊平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7年第31期摘要:随着全国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在逐步推行。
在改革的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
在实践中,为了有效地推进司法改革,就必须建设一支庞大的高素质的审判队伍,对其进行分类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实现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公正。
那么如何构建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法官队伍呢?首当其冲的就是,各地法院需要全面落实法官员额制,组建审判团队。
自员额法官遴选活动的展开一段时间以来,确实提高了审判效率和质量,但是,在落实的过程中也发现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
因我本人近期一直在法院实习,对员额法官的改革也有所感受和体会,下面我将从法官员额制改革历程、改革意义及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的策略几方面进行阐述,其中主要论述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员额制;司法公正;司法改革;效率;法官助理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31.060“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系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机关提出的要求和目标。
这就要求提升办案法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案、审案,将每一个司法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当事人和历史的检验。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当经济、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就会出现分工”,由此可见,法官员额制的出现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其中,在顺应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下,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的关键,而高质量的审判队伍又是改革的驱动力。
法官职业化建设包括法官遴选制度、法官员额制度、法官助理制度、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等。
其中,法官员额制度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环节。
1 法官员额制的内涵法官员额制是指法院、检察院在内部系统对法官进行分工,根据辖区人员的数量以及法官的业务素质、办案数量、结合当地案件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标准对法官进行定编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39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39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9.20•【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39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改革内地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在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部分指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推进严格司法,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维护法院和法官审判案件的独立性”的建议。
我们赞同您所提“要落实错案追责制,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前提是必须切实维护法院和法官审判案件的独立性。
”此轮改革对内要求放权于独任法官和合议庭,院庭长不再审核签发自己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取消绝大多数案件审批制度,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关于“订明错案责任认定标准、程序和归属”的建议。
对此,我院发布的责任制意见明确了法官承担违法审判责任的内涵,坚持行为模式导向,坚持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相结合,不能仅以裁判结果错误启动对法官办案责任的追究。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通过概括规定和列举规定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追责事由,包括(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对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认识的分析

对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认识的分析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扮演重要的角色,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的公布实施,法官员额制度作为未来司法改革的核心措施之一也逐渐提上日程,部分法院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和试点。
法官员额制度是我国法院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根据相关指导文件和各地实践,我们可以把法官员额制理解为在法院现有的工作人员编制内,考虑当地实际因素,诸如法院所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审判工作量、法院工作任务量等,确定当地法官的数额编制,把真正符合法官条件的工作人员确定为法官,以此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这样可以使法院集中行使审判权,使法官做到公正审判,从而维护司法审判的权威。
一、实行法官员额制的背景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且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和挑战。
该意见第49条确定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优秀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
其目的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专业素质,要求法官队伍中每一分子的法律观念和见解趋向一致,形成相互认同的法律心理、思维方式和司法技能。
借此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同案同判,维护司法权威,为法治社会建设形成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法官员额制的改革实践2022年月7月,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上海市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选择上海市二中院等8个单位,开展先行员额制改革试点,初步形成了一套完整、成熟、可推广的经验。
独立与担责:司法改革背景下的主审法官责任制研究

独立与担责:司法改革背景下的主审法官责任制研究作者:王知礼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我国积极、稳妥、务实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目标,其中在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部分指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在下发的关于深化司法公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中要求: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责任,做到“权责统一”。
由此可见,“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主审法官责任制已经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
在此改革中,它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准确地界定审委会、合议庭、独任法官等审判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科学地划分审判权和监督权、管理权之间的界限,如何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实现有效的制约监督。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的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制度设计应最终达到独立审判与责任承担的相统一的目的,一方面需要独立审判,以去地方化和行政化确保让审理者裁判;另一方面需要制约监督,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让裁判者负责。
两项工作相辅相成,必须齐头并进,片面地强化主审法官独立审判权力或片面加强对法官责任追究都会影响司法公正的价值实现。
一、独立审判:司法去地方化和行政化1.司法独立的现状长期以来,受种种因素特别是地方化和行政化的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状况不容乐观。
一方面受中国衙门式行政司法合一的传统思维影响,法院、检察院被习惯看成地方政府的分支机构,法院被称为“地方的法院”。
更因为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的高度重合,法院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也要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导致法院的审判权易受到当地政府的影响与干预,个案独立受到很大程度的牵制。
浅谈如何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培训不足
对于素质较低的人员,可能存在培 训不足的情况,无法满足案件质量 工作的需要。
激励机制不完善
对于素质较高的人员,可能存在激 励机制不完善的情况,无法充分调 动其工作积极性。
05
案例分析:成功实施案件质量 终身负责制的案例分享
案例一:某大型律师事务所
建立严格的案件审核制度
该律师事务所建立了三级审核制度,对每个案件进行层层把关, 确保案件质量。
04
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 解决方案
责任界定不清
责任主体不明确
在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中 ,责任主体可能不明确, 导致责任无法落实到具体 人员。
责任范围模糊
对于不同岗位、不同级别 的人员,其责任范围可能 存在模糊之处,导致责任 界定不清。
责任追究不力
由于责任界定不清,可能 导致责任追究不力,无法 对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惩 戒。
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要求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保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和权威性。
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要求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人民群众对 司法机关的信任和认可。
03
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具 体措施
浅谈如何建立案件质量终身 负责制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引言 • 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必
要性 • 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具
体措施 • 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
解决方案
目录
• 案例分析:成功实施案件质量 终身负责制的案例分享
• 结论: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制的意义与前景展望
01
引言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促办案质量稳步提升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促办案质量稳步提升深化司法公开司法权更透明( 2011-01-29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要闻“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基本完成了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
同时,在解决人民法院科学发展中存在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的改革方面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此间表示,从实施情况来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绩。
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010年10月8日上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敲响量刑规范化改革“第一庭”的法槌,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件。
宣判后,被告人牛某当庭表示服判。
他说:“今天在法庭上,我明白了法院为啥判我22个月刑期,我心服口服,不上诉。
”这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这一重大司法改革的一个缩影。
在广泛调研论证、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通过北京二中院执行案件查询系统,查询、执行的每个环节和进程我都能及时了解,就跟亲自参与执行一样。
这样的阳光执行令人信服。
”一位当事人情真意切地说。
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以后,民意沟通渠道明显更为畅通。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两个文件,于2009年12月8日公开发布实施,向社会承诺六项公开,明确了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态度,标志着司法公开制度改革取得新的阶段性成果。
为了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制约,还有两项重量级改革举措相继推出。
发布“两个证据规定”,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5月3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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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 韩涛( 1 9 8 2 一) , 男( 汉族 ) , 辽宁沈 阳人 , 辽宁公安 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 主要 从事行政法学、 法理 学研 究。
※本文系 2 f ) 1 5年 辽 宁省 经 济 社会 发展 立 项课 题 “ 辽 宁 省推 进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对 策 研 究” ( 课 题编号 : 2 0 1 5 1 s l k t f x -( ) 3 ) 的 阶段 性
研 究成 果
“ 违法 审 判情 节 恶 劣 、 后 果严 习 近平总 = 忙记指 m :司 法 ] : 案” ,使 民 众对 司法 的公 信 力 产 生 规定 : 罔 重的, 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 作 “ 要 努 力 让 人 民群 众 在 每 一 个 质 疑 ,但 通 过 及时 的 再 审 纠错 、
制 度 必然 会 在各 省市 逐 步 落 实 , 相 自相 抵 消 、 错 案 平反 更 难 等 非 意 图 员会制度可能使 审判主体 与责任
关 的细则也会不断出台。 后果 。 应 当说 , 这 种观 点 是有 一定 主体 之 间 出现 分 离 ; 法 官人 事 上 表 法 官 办 案 质 量 终 身 负 责 制 与 科学性的 , 因为各种制度之间就像 现 出较强 的科 层 制 , 所 有 审判 人 员 错案责任倒查 问责制之间 , 到底属 个生态系统 , 任何一种制度都需 都 归 类 为行 政 干部 。l 3 l 另外 法 院 内 于 什 么关 系 ,对 此 有 不 同 的认 识 , 要其 他 相关 制 度 作 为 运行 基 础 , 才 部 的行政 化 、 上下 级 法 院之 间的案
关键词 : 终 身负责 ; 司法改革 ; 法 官责任 『 中图分类号 : DF 8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9 —1 4 1 6 ( 2 0 1 6 ) o 4 — 6 6 一 【 ) 4
『 收 稿 日期 : 2 { } 1 6 — 0 9 一 I 1
制改革宏观指导的《 决定》 , 在试点 辑问题 , 试图通过错案责任 的倒逼 因素 , 尤其非理性 的网络舆论对法 工作不断深入开展的情况下 , 法官 机 制来 实 现 司法 公 正 和 司法 独 立 , 官独 立判 案 形成 外在 压力 。 在 内部 办 案质量终身 负责制和相关 改革 这 种 倒 逼 式 改 革 带 来 了改 革 效 果 环境方面 , 我 国的合议庭 、 审判委
终 身 负 责 制 的理论 考察
审 判 人 员 违 法 审 判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在 2 0 1 4年 l 0 繁曝 光 的一 些 “ 冤 假 错 实 施 细 则 ( 试行 ) 》 中, 在 全 国率 先 届 四 中全会 通 过 的《
提 出 的新 举 措 。本 文通 过 法 官 办 世 纪 9 0年代 就 已经 建立 ,该 制 度 国层 面 上 , 2 0 1 3年 8月 , 中 央政 法 关 于切 实 防 止冤 假错 案 案 质 量 终 身 负 责 制 度 的 发 展 历 虽 然经 历 了 曲折 的发 展 过程 , 但 至 委 出 台了《
辽 宁公 安 司法 管理干部 学院学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若 干 重 大 问题 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 , 与其 面 ,党 政 机关 在 一 些 重 大案 件 中 ,
的决定》 , 该《 决定 》 从政治性 、 战略 它 的司法改革制度 , 如审判独立制 仍然存在干涉司法的现象 , 行政诉 性角度提 出 : “ 明确 各 类 司 法 人 员 度 、 讼 案件 的立 案难 、 党委 部 门的协 调 法官 职业 保障制度之 间 , 有着 工作职责 、 工作流程 、 工作标准 , 实 怎 样 的逻 辑 关 系 , 这 是需 要 从 宏 观 办 案都 是最 好 的说 明 , 一 些影 响 比 行办案质 量终身负责制 和错案责 角 度加 以认真 思考 的一个 问题 。 有 较大的冤假错案 中, 都可 以看到其 任倒查问责制 , 确保案件处理经得 学者指出: 法官错案终身制与其它 它权 力 部 门 的身 影 。 近年 来 , 传 媒 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 作为司法体 的改革措施 , 在推进过程中存在逻 舆 论 也 成 为 影 响 司 法 独 立 的 一 个
责 任制 度 过 程 中 出现 的 新趋 势 , 该 求 建 立 检察 官 、 人 民警 察 的办 案质 制 度 最早 出现 在 2 0 0 8年 9月 云南 量 终 身负 责制 度 。 法官 办 案质 量终
一
、
历 史溯源 : 法 官 办 案 质 量 省高级人 民法院出台的《 关于法 院 身负 责 制真 正 意义 上 的确 立 , 还 是
同 时积 极推 动 司法 体 制 改 追 究 。” 随后 . 2 0 1 2年 4月 , 河 南省 司法 案 件 中 都 感 受 到 公 平 正 义” , 家 赔偿 , 以此 为 目标 的 司法 体 制 改 革 正 处 革 ,重 塑 了 民众 对 司 法 公 正 的 信 高级人民法院制定 了专门的《 错案 试行 ) 》 , 扩 大 于不断深 化发展 的阶段 ,法官办 心 。对造 成 “ 冤 假错 案” 的法 官 , 进 责 任 终 身 追 究 办 法 ( 在 全 案 质 量 终 身 负 责 制 正 是 在 此 阶段 行 追 责 的 错 案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在 上 了终 身责 任 的案件 适 用范 嗣 。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 中全会《 决定》 提 出“ 法官 办案质量终 身 负责制” 制度 , 用来解决我国冤假错案 问题 从 宏观视 角上看 , 要 实
现预期 目标 , 还需要进一步的推进 司法体制改革 。该制度 的运行 发展 受到民众和媒 体的关注 , 人们 期待其和“ 错 案责任倒 查问责
制” 一起 供 良好 的 运 行 条 件
, 该《 意见》 除 了规定 程 、制 度 基 础 的运 行 条 件 以 及 未 今 仍备 受 争 议 。 法 官办 案 质量 终 身 的指导意见》
来 的发 展 等 方 而 的 研 究 ,以 期 解 负责制 可以说是在 完善法官审判 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外 , 也要
决现实l 木 ] 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