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撤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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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一、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现状与反思(一)被告答辩义务的不明确及答辩失权的缺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在答辩期满前被告应当提出书面答辩,答辩内容是对原告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反驳意见。

该条规定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对于答辩的性质,有三种观点:答辩只是被告的诉讼义务;答辩只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以及答辩既是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又是其一项诉讼权利。

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进行说明,主流观点认为答辩是被告的诉讼权利。

依据的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根据该条,原告起诉被告后,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后,应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但是如果被告在此期间不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因此,被告提不提交答辩状是其自主决定的,可以由其自由选择,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从这一方面讲,答辩单纯就是被告的诉讼权利。

诚然,被告可以针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依据和理由进行答辩,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也可以选择不答辩,但是如果据此就认为答辩是被告的诉讼权利又会造成一些困境。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不让对方知道自己的反驳观点,而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对方突然袭击,原告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仓促辩论,对原告权利是一大损害,而且也拖延了诉讼的进程,严重影响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第二,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答辩失权制度,答辩失权是指被告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的,那么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就丧失了再进行答辩的权利。

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的15日内没有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仍然可以继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反驳,据此,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对被告没有任何后果。

实践中被告往往不提交答辩状,而原告又必须要提交起诉状,显然地将导致诉讼地位不平等。

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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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方向选题(共233个)1.论我国民诉审级制度2.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3.浅议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4.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5.民事纠纷调解解决机制研究6.人民调解制度刍议7.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8.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若干问题刍议9.论法院辩论原则10.民事纠纷救济机制成本分析11.民事检察权保障制度研究12.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13.由ADR制度谈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14.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15.论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16.浅论法官释明权17.论阐明权的界限18.论医疗纠纷的调解制度19.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司法救济20.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21.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22.略论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23.浅析法官强制调解的原因及对策24.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建构25.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26.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法律监督27.论法官独立28.法官独立与舆论监督29.人大代表个案监督的法律思考30.论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31.我国释明权制度之规范与完善32.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33.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34.和谐社会语境下的诉讼合意35.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重构36.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37.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研究38.我国举证时限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39.证人出庭难的法律原因及对策思考40.试析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标准41.论证人拒证权42.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43.医疗纠纷中医生过错认定及其归责原则44.关于当事人合理逾期举证的思考45.民事诉讼当事人取证权保障探析46.民事举证妨碍规则初探47.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思考48.对视听资料法律地位的再思考49.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探析50.论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公开51.构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52.试论民事诉讼“明显优势证据”证明标准53.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54.从非法证据看偷录偷拍的判断标准55.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56.浅析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57.浅议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58.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定位59.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0.知识产权诉讼证据问题研究61.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62.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明显优势证据"证明标准63.论拟制的自认64.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及其完善65.论民事诉讼司法认知对象的认定66.法律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下的思考67.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分析68.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制约与保障69.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认定70.证明责任正置分配标准71.论民事证据合意72.民事诉讼举证之期限及效力73.论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合法性74.环境诉讼因果关系推定比较75.虚拟财产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76.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77.论保险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78.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9.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成立要件80.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81.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考82.论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83.反诉类型化研究84.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85.民事撤诉制度的法理及相关立法86.论民事反诉制度87.论民事再审原则88.小额诉讼程序的法理基础89.建立我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思考90.家事事件程序的法理分析91.民事抗诉若干问题的探析92.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93.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4.论诉讼保全中的保全措施95.略论在途期间之立法完善96.关于我国检察机关在消费者权益诉讼的作用的思考97.对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探讨98.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99.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100.论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与性质101.试议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102.浅论民事强制执行权的分权运作103.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反思与改革104.论民事强制执行的改革与完善105.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106.论民事执行中的强制拍卖107.论家事案件之执行108.试论我国的委托执行制度109.论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保障110.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分析111.论代位执行制度112.民事协助执行人浅论113.试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114.试论民事执行中的豁免115.民事执行中的被执行人权益保护116.集团诉讼中律师作用研究117.试论民事错诉的法律规制118.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若干问题探讨119.试论建立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120.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21.浅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122.诉前财产保全123.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124.反诉提起条件初探125.论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26.民事地域管辖的完善127.论我国体育纠纷诉讼解决机制128.论仲裁的机密性129.再审中的诉权与即判力130.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现状评析及其完善131.现代社会医疗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132.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建议133.证券侵权赔偿民事诉讼机制若干问题研究134.论股东派生诉讼费用135.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历史考察与现实定位136.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思考137.论民诉法基本原则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完善138.民事简易程序现状分析及改革构想139.论我国督促程序之完善140.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改革和完善141.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之反思142.关于完善我国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思考143.民事诉讼救助144.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系统思考145.论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146.试论我国的仲裁环境及其优化147.论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148.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方式与民事执行体制的构建149.论集中审理原则及其制度构想150.我国环境民事纠纷仲裁制度的构建151.造法性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研究152.论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及其诉讼程序153.略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154.对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思考155.关于“诉讼契约”的思考156.论民事错诉责任制度157.确权诉讼程序法律问题研究158.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健全和完善159.“恶意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160.保险代位求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161.浅谈法官中立162.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益保护163.抵销诉讼及其判决的效力164.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回重审制度的思考165.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与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形式之完善166.民事公益诉讼模式论167.试析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构成要件168.现代乡村社会结构变迁与民事纠纷解决路径选择169.论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与完善170.略论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171.关于民事诉讼行为保全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172.中国涉外民事管辖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173.论法院监督仲裁裁决的范围174.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典体例的反思与重构175.论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176.现代型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和当事人适格177.论仲裁第三人178.主观预备合并之诉179.论股东派生诉讼的当事人180.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思考181.论民事诉讼收费的不合理性与改革182.调解真实原则质疑183.派生诉讼的适格原告及客体范围184.论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185.医疗诉讼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范围和取证方式186.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构建187.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制度之改造188.人事争议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189.督促程序中债权人的程序障碍探究190.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191.当事人的概念与当事人的更换192.追本溯源—-民事送达制度和程序保障权关系初探193.试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194.论司法为民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援助制度195.试论民事诉讼中上诉利益的衡平救济196.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重构197.略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案件受理费问题198.计算机网络交易纠纷中的管辖权问题探析199.我国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之重构200.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制约201.民事撤诉制度之重构202.民事诉讼中补强证据问题探讨203.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204.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205.民事诉讼契约化基本问题研究206.关于民事审判中当庭宣判之思考207.浅谈我国的仲裁司法监督208.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209.论破产程序的完善210.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判委员会211.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制度212.论民事诉讼中的质证213.论民事诉讼中的视听材料214.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215.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216.论法院独立审判217.论股东派生诉讼218.论诉讼成本219.论我国选任制度的完善220.论我国律师的管理体制221.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22.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23.论共同诉讼224.论陪审制度225.论中国律师的地位226.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227.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228.论法院的诉讼指挥权229.论审级制度230.论司法公正231.论诉讼中的和解232.论管辖权和移转233.论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

试论民事撤诉审查制度的建立

试论民事撤诉审查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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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兰!型!!f叁箜!圭塾垒试论民事撒诉审查刮皮的建立汪德锋摘要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各国民事诉讼法中都有所规定,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撤诉制度在立法上存在欠缺,条文简单,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出发,结合撤诉的性质效力,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就民事撤诉审查制度的建立进行了相关讨论。

关键词撤诉审查制度必要性可行性社会属性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0-036-02一、建立撤诉审查制度的必要}生关于撤诉的概念,学界有多种观点,本文采取广义概念,认为撤诉,即诉之撤回,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①我们在实际办案中,经常遇到一些确实存在的不符合常规的撤诉现象,如强迫撤诉、诱骗撤诉等,而在撤诉后重新起诉的也不在少数,这样就构成了诉累,极大的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这些不符合常规的撤诉,主要表现为以一F JI,个方面:(一)规避法律的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二F规定》)第34条,有的原告可能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按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确定的举证时限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充分证据,举证时限届满后面临因此而要败诉的风险,便玩起诉讼技巧,在举证时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宣判前先行申清撇诉。

以划重新收集证据后再重新起诉,以此来规避举证时限制度。

(二)受威胁、受欺骗的撒诉部分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不但不积极履行,反而往往会打电话威胁、恐吓原告及其家人,甚至直接上门争吵打闹;或者是在原告起诉后,通过原告亲戚朋友说情,表示自己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要求原告撤诉的情形。

原告往往勉强撇诉,但最后还是得通过起诉解决。

(三)对部分担保人的撤诉多人担保案件,原告对其中一人撤诉,尤其是金融系统起诉的案件,银行经常是因为与担保人的私下和解而扣‘法律的擦边球,提出一些不符合常规的撤诉请求,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甚至是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电大毕业论文,开放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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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斡旋受贿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 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刑法方面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 论婚内强奸12. 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 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 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 论吸收犯之存废16. 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 不作为犯罪研究18.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 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22. 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23. 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24. 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25. 死刑问题研究26. 交通肇事罪研究27. 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28. 侵占罪研究29. 贪污罪研究30. 受贿罪研究31. 合同诈骗罪研究32. 金融罪研究33. 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34. 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35. 论职务侵占罪36. 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37. 计算机犯罪研究39. 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40. 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41. 职务犯罪研究42. 女性犯罪原因分析43. 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44. 暴力犯罪现象分析45. 略论犯罪未遂46. 紧急避险研究47. 共同过失犯罪初探49. 吸收犯问题研究50. 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51. 罚金刑问题研究52. 转化犯问题研究53. 包容犯问题研究54. 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55. 法条竞合问题研究56. 持有型犯罪研究57. 目的犯问题研究58. 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59. 赦免制度研究60. 罪名法定问题探析61. 危险犯研究62. 行为犯研究63. 洗钱犯罪研究64. 保险诈骗罪研究6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66. 强迫交易罪研究67.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68. 非法拘禁罪研究69. 安乐死问题初探70. 绑架犯罪问题研究71.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72. 聚众斗殴罪研究73. 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74. 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75. 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77. 介绍行贿罪若干问题研究78. 贪污罪的共犯问题研究7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80. 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81. 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82. 徇私枉法罪研究83.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究84. 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 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 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 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 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 自认制度研究21.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 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 证据概念的重构24. 论公开审判制度25.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 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 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 论司法认知29. 论推定30. 论诉讼保障制度31. 论正当当事人32. 论民事撤诉制度33. 论缺席判决34. 论执行回转35. 诱惑侦查研究36. 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 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 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 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 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 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 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 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 举证时限探讨45. 论判决的既判力46. 辩诉交易问题47. 证人作证研究4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 证明标准探讨51. 司法公正探讨52. 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 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 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 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 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 《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 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 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 论土地发展权17. 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 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 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 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 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 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 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 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9. 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 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 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 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 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 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 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 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 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 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 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 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 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 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6. 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 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 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7.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研究6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 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 经济法主体探讨63. 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 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6. 反垄断法研究67. 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 论有限合伙12. 论一般人格权13. 论信赖利益14. 论债权物权化15. 论所有权保留16. 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 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20. 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 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 浅议一人公司23. 论独立董事制度24. 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 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 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 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 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 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 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 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 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 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 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 股权转让4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 公司对外担保44. 董事会制度45. 股东的表决权46. 破产监督人制度47. 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 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 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 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 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 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 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 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 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 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 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 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 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 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 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 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 论配偶权制度68.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 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 扶养制度研究72. 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 分居制度7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 亲子关系76. 结婚制度77. 论继子女78. 继承权79. 转继承80. 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 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82.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 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77.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力现78.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79. 论共同危险行为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21. 权利穷尽研究11. 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22. 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12. WTO 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23.其一) 13. 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24. 植物新品种权研究14. 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25.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15. 论行政调查题目) 16. 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26.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17. 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27. 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18. WTO 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依据完善28. 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19. 行政公益诉讼初探29. 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20. 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止规定21. 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30. 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22. 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31. 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23.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32. 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自由33.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24. 略论公民罢免权34. 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25. 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35.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26.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权27. 论公民社会保障权36. 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28.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37. 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思考法的基本原则29. 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38. 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30. 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律特征研究31. 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39.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32. 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40. 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33. 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突与平衡34. 论中国宪法的修改41. 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35. 论法官保障制度考36. 论公民的知情权42. 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37. 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与完善护43.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38. 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44. 雇主责任研究39. 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45. 离婚标准问题探讨40. 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46.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41.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47. 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42. 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形式研究43. 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48. 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44. 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49.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45.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护46.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50. 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47. 论国家赔偿的范围51. 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48.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52. 论贞操权50 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53. 交通事故责任研究52.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4.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53.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55. 物权行为研究54. 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56. 无因管理研究和限制57. 论作品55.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58. 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56. 论行政合同59. 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57. 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60. 论植物新品种权58. 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61. 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59.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62. 商标淡化侵权研究60. 公民劳动权初论63. 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61. 收容遣送制度探讨64. 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63. 民工权益法律保护65. 保险法原则研究64. 违宪审查制度66. 论保险合同65. 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67. 保险利益研究68.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38. 宪政与司法审查39. 公民权与人权40.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1. 资格罚研究42. 听证制度研究43. 论村民自治44. 选举制度的完善。

民事撤诉制度探究

民事撤诉制度探究
( 二) 处 分 主 义 与 国 家 干 预
多的法 律案 件 的矛 盾. 更 是 因为诉 讼 的经 济效 率 与 司法公
正 之 间存 在着 不可 分 割 的联 系 。司 法 的公 正性 要 求诉 讼 活 动尽 可 能地 缩短 诉讼 周期 、 简化 诉讼 程 序 、 降 低 诉讼 费 用。 以较 高 的效 率实 现 司法公 正 。 因此 。 民事 撤诉 制度 一 般 对 撤 回起 诉 的时 间进 行 规定 .当事 人必 须 在 法定 的 时点 之 前行 使 撤诉 权 。在 理 应选 择 撤诉 而起 诉 方 怠于 行使 撤

8 一
江 西广 播 电视 大 学 学 报
2 0 1 3年第 1 期
( 一) 我 国民事撤 诉 制度 的现 状 我 国 民事 撤诉 制 度 主要 体 现 在 2 0 1 2年 《 民事 诉 讼
等 的 对抗 在 撤诉 制 度 中 主要 表现 为 当事 人 双方 作 为 民 事 诉讼 主体 。 法 律 规定 起诉 方 享有 撤 回起 诉 权 的 同时 . 还
应 当赋予 应诉 方 相对 应 的 防御 手段 . , 以 防起诉 方 任 意 或
是 恶 意撤 回起 诉 . 损 害 应诉 方 的合 法 权益 . 造成 对 民事诉 讼的“ 等腰 三 角形 ” 结 构 的破 坏
江 西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学报
2 0 1 3年 第 1 期
民 事




探 究
雷 蕾
( 中 国政 法 大学 民商 经 济 法 学 院 北 京 1 0 0 0 8 8 )

摘 要 : 撤 诉 作 为 民 事 诉讼 中一 项 重 要 的诉 讼 制 度 , 不仅 是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的 一 种 方式 , 也 是 当 事人 程 序 主 体 地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作者:黄德春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第12期[摘要]民事撤诉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中体现当事人处分权原则的一项诉讼制度,其制度安排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当事人诉权保护与程序公正等一系列价值的冲突和平衡。

由于理论支持不充分,法律规定不完善,造成我国现行的民事撤诉制度设计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着诸多疏漏。

文章从撤诉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入手,分析了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构想。

[关键词]民事诉讼;撤诉;诉讼权利平等;国家干预一、我国现行撤诉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一)限制性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所谓处分,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当事人自己自由支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一方面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给予程序关怀,集中体现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但是当事人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实质上是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限制,所以我国民事撤诉制度是限制性处分原则的典型体现。

在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撤诉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其实质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国家干预。

我国撤诉制度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抽象肯定的同时,又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接受法院的职权干预。

从性质上来说,撤诉权是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不具有实体性,所以在撤诉制度中应当坚持当事人主义,在国家干预和处分原则的关系上,应当将国家干预作为处分原则的例外和补充,而不能将权力置于优于权利的地位,否则撤诉制度中的当事人处分原则就会变得空洞。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准则。

这一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撤诉中自然也要体现该原则的精神。

民事诉讼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对被告有影响么?

民事诉讼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对被告有影响么?

Full and warm will make you faint and lazy, while hunger and cold will tighten your bon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对被告有影响么?一、撤诉申请被法庭裁定准许后,诉讼即告终结,亦即终结审判程序。

二、在诉讼程序上视为从未起诉,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则原告仍有权再次起诉或者上诉。

三、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民事诉讼在生活中也经常遇见,通常是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申请法律制裁的行为。

然而当原告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准备取消诉讼时。

那么,大家不禁想问,民事诉讼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对被告有影响么?接下来就请跟着一起来进行了解吧。

撤诉,又叫诉的撤回,或者撤回诉讼,包括一审撤回起诉,也包括二审撤回上诉等。

其涵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案件立案受理后至法院宣判前这一期间内,撤回起诉或者上诉,从而终结审判程序的一种诉讼行为,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另外,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故中途退庭的,亦按撤诉处理。

撤诉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有如下几点:一、撤诉申请被法庭裁定准许后,诉讼即告终结,亦即终结审判程序。

撤诉本身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的一种重要的结案方式。

而且从服判息讼,构建社会和谐的视角来看,撤诉的社会效果似乎仅次于调解。

二、在诉讼程序上视为从未起诉,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则原告仍有权再次起诉或者上诉。

因为撤诉仅仅是在程序上予以终结,对原、被告、第三人,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所诉争事实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并未作实质性处理,故原告或上诉人所撤回的也只是起诉或上诉的的诉讼权利而已,并不是放弃其实体权利,原告在撤诉后一定期间内可以随时起诉(婚姻案件法律规定如无特别情况,原告撤诉后在六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属于例外),亦不违反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论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论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摘要:撤诉,是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位置的一项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结的一种方式,也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

在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中,各个国家的民事撤诉制度都对当事人平等、自由处分、主体地位等诉讼理念作出了规定。

而在我国,由于立法基础薄弱,法律规范不够细致,导致民事撤诉制度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种种弊端。

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撤诉制度,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弊端,与两大法系国家的现行撤诉制度进行比较,浅谈我国撤诉制度的现状和撤诉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撤诉,撤诉制度,比较,弊端,完善一、前言作为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诉讼活动,撤诉,在民事诉讼中也称为诉之撤回,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至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回诉讼或由于当事人的某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对其起诉按撤诉处理的诉讼行为。

撤诉制度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结的重要方式,撤诉制度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在我国,撤诉分为广义上的撤诉与狭义上的撤诉,广义上:撤诉是指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撤回被告对原告的反诉,第三方当事人撤回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而根据诉讼请求的内容,撤诉分为部分撤诉和全部撤诉;根据诉讼程序,撤诉分为起诉后撤诉和上诉后撤诉。

狭义上: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回对被告或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终结诉讼活动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由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撤诉制度在立法上体现出来的是法院的职权主义,呈现出法官控制诉讼进程、当事人地位客体化的职权主义民事诉讼结构的特征,不符合尊重当事人人格的要求,这和现代民法领域的当事人主义是完全相违背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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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撤诉制度作者:李慧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1期【摘要】撤诉是指原告主动收回起诉请求,或者由于原告的某种原因,法院按撤诉处理其起诉的诉讼行为。

撤诉制度是每个国家民事诉讼制度中必设的制度之一,它不但是当事人处置自身诉讼权利的有效实现方式,也是法院结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撤诉制度做了一些规定,但是根据条文的分析仍然有很多的缺陷,根据这些不足提出一些建议,为以后立法的完善做准备。

【关键词】撤诉;处分权;合意权;证据一、民事撤诉制度的概述撤诉在民事诉讼中,又叫诉之撤回,严格来说,应仅指原告撤回起诉,但稍宽泛的讲,它不仅是当事人撤回诉之请求,还有不再要求法院审理此案件的含义在内。

撤诉是一个程序事项,具有微观而综合的特征,它可以发生在起诉受理后至判决确定前的任何阶段,造成该诉讼程序终结。

从本质上说,它与实体权利并无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又与处分实体权利的很多诉讼活动诸如诉讼请求的放弃与承认、法院调解、诉讼和解等有着万千关联。

在民事诉讼中,它是以一种类似于纯技术性操作手段的形式出现的,因此,在司法运作和制度设置时,把程序正义理念纳入其中,便能体现其应有的价值。

立法对撤诉的态度与撤诉的性质有很大关系,而且也直接关涉到对撤诉这一概念的界定。

根据现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当事人撤诉时拥有否决权,撤诉的性质决定了这种情况的存在。

学界对撤诉的性质也存在一些分歧,有的学者将撤诉看作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后宣判以前,要求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的行为”;其他一些人则认为撤诉是“一种放弃或丧失诉讼请求的权利”,而诉讼请求则被认为是原告一方在程序上对被告一方提出的实体权利方面的请求;也有人认为撤诉是诉讼当事人出于停止审判的目的向人民法院表示撤回诉讼,结束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会产生诉讼终结的效果,其本身并没有对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意思。

我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基于当事人的处分原则,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撤诉就是他们在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表现。

所以,就撤诉的特有性质而言,只是程序方面的,并不涉及实体上的。

民事诉讼本来就是源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纠纷而引起的,当事人有完全的处分权,对当事人撤诉权的规定正是体现了民事诉讼的性质,此制度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而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对撤诉也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不尽相同,在我国关于当事人撤诉德尔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一)就撤诉的种类方面,主要有原告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前者是指在诉讼的过程中,原告主动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撤诉的形式;后者指虽然原告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是通过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形式,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有撤诉的意思表示时,法院可以依职权按当事人撤诉来处理。

(二)关于撤诉的形式,主要有书面和口头两种,但是我国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原则上撤诉应该以书面的形式,但是特殊情况下,口头形式也应该被允许,此时需要由书记员记录,然后申请撤诉人签字或盖章。

(三)撤诉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撤诉条件是如下规定的,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原告一方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来裁定。

由此可见,当事人撤诉必须是在宣告判决以前提出,而且提出后是否能产生撤诉的效果也是未知的,必须由人民法院来裁定;此条规定的另外一个重要缺陷是并没有涉及到被告的地位和权利,只是规定了原告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四)撤诉的效果详细分析撤诉,可以看出撤诉会产生以下两个效果:首先是会导致处于诉讼进程中的案件终结;其次是撤诉即是自始没有起诉,并不影响原告再次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我国撤诉制度的缺陷通过分析我国的撤诉制度,会发现法律对撤诉制度的规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首先,我国民事撤诉制度不能充分体现处分权原则的要求。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起诉权和撤诉权都是原告一方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当赋予当事人撤回诉讼的权利。

然而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是否能撤回诉讼,由人民法院来裁定,也就是说法院对当事人的撤诉享有否确权。

所以一切撤诉行为,不管是当事人申请的撤诉还是法院按撤诉来处理的情况,都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其次,权利调整失衡。

这种失衡表现在当事人之间的失衡,更表现在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失衡。

民事诉讼过程本质上来讲是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权利义务调整的动态过程,这一特质应当对法律的制定提供充分的借鉴,否则会有失偏颇。

但是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原告一方享有撤诉的权利,而对被告则没有赋予合议权,这样不分情况的笼统规定,使得被告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当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采取的一些措施时,只赋予原告撤诉将会浪费被告的时间,并且这种浪费法律也没有规定其他的救济方式。

而且,单凭原告单方面的意思及法院的裁定就可以撤诉,这种对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待遇严重地违背了法律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规定。

最后,缺乏按撤诉处理时的救济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该条规定并没有对“正当理由”做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也没有给予当事人辩解的权利,所以在实践过程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不受控制地扩大,使当事人在无奈的情形下提前结束了诉讼。

而且该条法律规定成为了原告为了逃避败诉的风险而缺席的手段,一旦法院迎合了原告的这种目的,被告的损失将是巨大的也是无法挽回的,客观方面纵容了滥用诉权的行为。

三、我国撤诉制度的建构(一)国家给予适当干预:均衡处理当事人的审判权与处分权对于国家是否可以对撤诉进行干预的问题,学界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根据当今民事诉讼法,认为法院应对当事人的撤诉进行审查,假如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或当事人的撤诉于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有损的,法院应不允许当事人撤诉或是给予不撤诉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撤诉能够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法院不应对其行使实际的否决权。

因为在当今社会条件下,法院已经没有行使的实质否决权的根据,法院行使对撤诉的否决权与诉讼公正的价值目标相悖,同时也与“无诉既无审判”的原理不相符合。

撤诉只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法院也只能批准撤诉。

鉴于此,法院审查当事人的撤诉请求进行是很有必要的。

所以,既要保证当事人能够行使撤诉权,又必须针对当事人撤诉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撤诉行为进行规范,以防当事人滥用处分权。

因此,处分权与审判权就能够相互制约,从而使二者在撤诉制度中达到合理均衡,促使撤诉制度不断完善。

(二)赋予被告合意权对于当事人在申请撤诉时是否应当获得对方同意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时均不把对方的利益考虑在内,不同对方发生任何关系,法院裁定时也不受对方的约束。

学界称此为我国民事撤诉的单一许可制度。

但是其他各国的撤诉制度却都有或多或少的差别。

在日本,民事撤诉分为两种:拟制撤回诉讼和实际撤回诉讼:前者是原告擅自单独撤回诉讼申请,如果被告已经提交书面材料,并且在辩论准备时已经作出申诉,或是在口头辩论阶段已经作过辩论,撤诉必须在被告同意后才能生效;若是被告已经收到撤诉的书面送达,或是通过其他途径已知道,在自撤诉申请之日起2周内也未提出异议,则看作已经同意撤诉。

由此可以发现,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以把撤诉作为当事人的一项自由处分权为前提,规定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原告提出撤诉须经被告同意才可以生效,对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和撤诉的效果有了很大程度的制约。

这样规定的原因大概有如下几点:首先是因为双方平等享有诉权,当一方受到另一方的诉讼请求带来威胁时,法律规定了当事人辩解的权利。

同时,双方在处分其权利方面也应该平等,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才能体现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因而,在给予一方行使撤诉的权利时,就必须赋予另一方对等的权利,这样才能体现诉权的平等。

(三)应当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按撤诉处理进行调整要从立法上说明原告不到庭的正当理由,对正当理由的界定应严格限定在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范围之内。

如果原告不是因为上述原因拒不到庭或擅自中途退庭时,但被告到庭的,法院应当作出缺席判决。

如果原被告双方均未到庭或均中途退庭,且在限定时间内又没有申请延期审理,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这么做,既可以恢复被告相应的诉讼权利,也能保障了双方诉讼权利的平等,同时也使双方的民事诉讼结构趋于均衡。

(四)应对撤诉后再起诉后的证据的效力与质证进行约束我国的法律对这种情况还缺乏约束,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改革:原告已经撤诉而后又起诉的,对在第一次诉讼中已过期的证据,被告可以对此证据的现有作证能力进行质疑和辩解。

如果诉讼双方之间的的诉讼能力有差异,或由于被告更换代理人而对诉讼情况不够熟悉,法院应当对其进行阐明和解释,以免原告有可能故意规避过期证据的证明能力。

法院应当就是否放弃责问权询问被告,并有义务将责问权有效的最终期限告诉被告。

如果被告放弃责问权,则原告此时失效的证据将“复权”,重新取得资格和证明力;如果被告要行使责问权,法院应当就被告有疑问的证据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采纳,做出公正裁决。

这么做,一方面可以体现当事人自治的精神,一方面在客观上又不会造成因失效证据被不当利用而产生错误。

另外,在撤诉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对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大陆法系各国,一个通行的说法是诉讼时效累加计算,比如在法国,一旦撤诉被接受,当事人就马上恢复到诉讼开始前的状态,诉讼时效就会被认为是从未中断。

但在我国,民事法律对诉讼时效中断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对这些规定,应当分别看待。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为了确定原告已经向被告主张权利,法律便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判断依据。

据此,如果申请撤诉是在起诉状送达被告以前,应看作未向被告提出要求,这时诉讼时效不中断;如果申请撤诉是在起诉状送达被告以后,则应看作原告已经向被告提出要求、主张权利,这时诉讼时效中断。

而对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也应看作诉讼时效已中断。

因为此时被告已经知道原告对他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权利。

原告起诉后如果无故中途退庭或拒不到庭,这会视作原告对自身权利的放弃,而不能否认被告已经知道原告权利主张的事实。

我国立法在撤诉方面从理论上来讲是存在很多不足的,我们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的基础上,并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实践中找到适当的理论成果来修改我国的立法,以期能够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并且实现民事诉讼的价值。

参考文献:[1]杜睿哲.民事撤诉制度之检讨与完善[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一卷[M].法律出版社,1998.[3]王秋兰.撤诉制度探讨[J].中央政治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4][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赵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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