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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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组织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也称技能大赛,以下同)既是培养提高我校师生职业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建设和“双师”素质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扩大影响力、提升知名度的重要途径。

为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竞赛管理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校级以上的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条各类技能竞赛奖项级别界定: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省、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经学校批准参加的中职学校技能竞赛活动。

(一)国家级由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组织,以及由包括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内的多部委共同组织的全国性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二)省级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组织,以及由包括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在内的多厅共同组织的全省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三)市级由济宁市教育局、济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组织,以及由包括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内的多局共同的职业技能竞赛所获得的奖项。

第三条奖励等级划分:大赛分等级设奖的,学校按对应等级奖励。

第二章团队管理第四条组队办法1.市级比赛,参加同一项目必须组建两支参赛训练队伍,增加教练和学生的竞争性,以利于提高学校整体成绩。

2.每一竞赛项目组建都要组建教练团队,教练团队有一名主教练和1-2名教练组成,实行主教练负责制。

3.组建管理督导团队。

管理督导团队分校级和部级两级。

校级管理督导团队主要负责技能竞赛的统筹、规划、管理、组织、督促及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到位。

部级管理督导团队负责具体实施、落实技能竞赛工作,督促检查并指导教练和选手做好训练,提供后勤保障。

4.建立学校、教学部及指导教师三级监督评价机制,对技能竞赛的规划及实施细则定期做好自评工作,确保训练质量。

第三章职责第五条教务处职责:(一)负责制定学校师生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规章制度。

中职学校职业技能大赛奖励方案

中职学校职业技能大赛奖励方案

中职学校职业技能大赛奖励方案嘿,各位看官,今天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份“中职学校职业技能大赛奖励方案”,这可是我积累了十年方案写作经验的结晶哦!话不多说,咱们直接进入主题。

咱们得明确这次大赛的宗旨:提高中职学校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校企合作,提升学校整体实力。

就是具体的奖励方案啦!一、个人奖励1.金奖:授予大赛第一名选手,奖励现金5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2.银奖:授予大赛第二、三名选手,各奖励现金3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3.铜奖:授予大赛第四、五、六名选手,各奖励现金1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4.优秀奖:授予大赛第七至第十名选手,各奖励现金5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团队奖励1.金牌团队:授予获得个人金奖的选手所在团队,奖励现金5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2.银牌团队:授予获得个人银奖的选手所在团队,各奖励现金3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3.铜牌团队:授予获得个人铜奖的选手所在团队,各奖励现金1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4.优秀团队:授予获得个人优秀奖的选手所在团队,各奖励现金5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学校奖励1.最佳组织奖:授予组织工作出色的学校,奖励现金10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企业奖励1.最佳合作企业:授予与学校合作密切、支持大赛的企业,奖励现金10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2.优秀合作企业:授予与学校合作良好、支持大赛的企业,奖励现金5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奖励方式1.现金奖励:大赛结束后,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奖励方案,将现金奖励发放给获奖选手和团队。

2.荣誉证书:学校将为获奖选手和团队颁发荣誉证书,以表彰他们的优秀表现。

3.宣传报道:学校将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校园广播等渠道,对获奖选手和团队进行宣传报道,扩大他们的知名度。

六、奖励发放时间大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完成奖励发放工作。

好啦,这份“中职学校职业技能大赛奖励方案”就分享到这里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也祝愿各位选手在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加油!注意事项一:确保奖励的公平性解决办法:设立专门的评审团队,由行业专家、学校领导和老师组成,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透明。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山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山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参赛选手资格审查办法》、《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鲁职赛组字[2010]1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0.04.02【实施日期】2010.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鲁职赛组字[2010]13号)各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有关高职院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举办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意见》(鲁教职字[2009]1号)精神,制定了《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参赛选手资格审查办法》、《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举办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意见》(鲁教职字[2009]1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推动和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和发展能力,提高获奖选手的职业素养和理论、技能水平,创新职业教育培养模式,调动全省职业院校参加技能大赛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范围1、在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选手。

2、指导学生参加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

3、对组织参加全省职业技能大赛,成绩突出的市以及承担大赛赛场贡献较大的院校。

4、对大赛提供较大赞助的企业和单位。

第二条奖项设置5、个人奖:每个赛项分别评选。

根据决赛成绩,从高到低排列,按参赛人数或工作组数确定(四舍五入)。

个人一等奖,占10%;个人二等奖,占20%;个人三等奖,占30%;优秀奖若干。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选手奖励政策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选手奖励政策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选手奖励政策在我国,职业教育一直被重视,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更是为学生提供了展示自己专业技能的评台。

为了激励更多学生参与和获得更好的成绩,各级政府和学校都制定了一系列的选手奖励政策。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这一主题,为读者全面解读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选手奖励政策。

一、政策背景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旨在展示学生的专业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政府和学校对于这样的大赛非常重视,因此出台了各种奖励政策,以激励更多的学生参与其中。

这也促使了更多的学生努力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而选手奖励政策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二、奖励政策的内容针对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各级政府和学校都会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一般来说,奖励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奖金和奖品: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奖金,以及丰厚的奖品。

这是对于选手努力学习、勇于比拼的肯定和鼓励。

2. 学习机会:一些优秀选手还有机会获得出国交流、国内学习深造的机会。

这为他们提供了更广阔的学习和发展空间。

3. 荣誉称号:获奖选手还会获得学校和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比如“优秀技能人才”等,这也是对他们努力学习的认可。

三、政策实施效果选手奖励政策的实施效果也是一个关注的焦点。

通过对奖励政策的分析可以发现,大多数学生对于这样的政策非常积极,他们会因此更加努力地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而一些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还成为了学校和社会的名人,这也促进了更多学生加入到技能大赛中来。

因此可以说,选手奖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四、个人观点从个人角度来看,我认为选手奖励政策是非常有必要的。

通过这样的政策,可以激励更多的学生参与到技能大赛中来,不仅提高了学生的专业水平,还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学习和发展机会。

政府和学校也应该注重对技能大赛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学生和家长了解到这样的机会,从而更多的人受到激励和帮助。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选手奖励政策的出台是非常有意义的,它为学生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惩办法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惩办法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惩办法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面向参赛选手、指导教师、专家、裁判员、监督员、仲裁员、工作人员、合作企业、承办院校及组织参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代表团设立相应奖项,具体规定如下:一、大赛奖励(一)奖励类别 1.选手奖励(1)各赛项设参赛选手团体或个人一、二、三等奖。

以赛项实际参赛队(团体赛)或参赛选手(个人赛)总数为基数,一、二、三等奖获奖(2)按照所涉及的专业岗位特点,赛项尽可能将竞赛成绩或名次与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挂钩。

2.优秀指导教师奖励各赛项获得一等奖的参赛队(团体赛)或参赛选手(个人赛)的指导教师获“优秀指导教师奖”。

3.优秀裁判员奖励基本条件:能严格执行大赛各项制度规定,作风正派、执裁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得到裁判团队及参赛师生的广泛认可。

凡有投诉记录的一票否决(恶意投诉除外。

优秀裁判员由赛项执委会负责推荐。

4.优秀工作者奖励基本条件:在赛事筹备、组织过程中,能严格执行大赛各项制度规定,为赛事成功举办付出辛勤劳动,贡献突出,且获得参赛师生的好评。

推选对象:大赛赛项专家、监督员、仲裁员和赛务工作人员(含赛区和承办学校工作人员。

赛项执委会负责推荐赛项专家和赛项仲裁员;赛区执委会负责推荐赛区和承办学校工作人员;大赛执委会办公室负责推荐赛项监督员。

5.突出贡献奖突出贡献奖颁发给对大赛作出突出贡献的合作企业和承办院校。

合作企业基本条件:能自觉遵守大赛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大赛筹备,资助大赛资金和设备,圆满完成大赛任务且获得参赛师生的一致好评。

承办院校基本条件:能自觉遵守大赛各项规章制度,精心组织,全力保障技能大赛顺利进行,圆满完成大赛各项任务且获得参赛师生一致好评。

大赛执委会办公室根据绩效评价负责推荐优秀合作企业。

赛区执委会负责推荐优秀承办院校。

推荐的优秀裁判员、优秀工作者和突出贡献奖由大赛执委会审核批准。

(二)奖励标准1.获得各赛项一、二、三等奖的团体赛参赛选手或个人赛参赛选手,授予相应荣誉证书;获得一等奖的团体赛参赛队或个人赛参赛选手,授予奖杯。

学校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学校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xxxxxx学校关于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为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及其他体育、创新创业、文体等竞赛活动积极性,培养师生创新精神和竞争意识,提高竞赛成绩、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结合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实际,特制定xxxxxx学校竞赛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本办法所指的竞赛,是经过学校批准以xxxxxx学校名义参加的竞赛活动。

适用对象为两类人员:指导教师: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省市级等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及其他体育、创新创业、文体等竞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指导教师个人或团队。

参赛教师:教师个人或团队参加竞赛活动,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指导教师、参赛教师均应是本校在编或在聘教师。

二、奖励范围本条例所对应的比赛为国家级、省市级主办的各级各类专业技能、教学能力竞赛(不含论文、课件、成果等竞赛),根据举办者级别、竞赛层次和社会影响力,将竞赛分为Ⅱ级四类。

(一)国家级竞赛国家级竞赛是指由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竞赛,分为国家级Ⅰ类竞赛、Ⅱ类竞赛。

国家Ⅰ类竞赛:由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或行业主管部(委)等两个及以上部(委)联合组织的全国性竞赛;国家Ⅱ类竞赛:国家教育部、行业主管部(委)等单独举办的全国比赛。

(二)省级竞赛省级竞赛是指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联合或单独组织的省级竞赛,分为省市级Ⅰ类竞赛、Ⅱ类竞赛。

省级Ⅰ类竞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组织的比赛,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师教学能力大赛。

省级Ⅱ类竞赛:省教育厅及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其他技能大赛。

三、奖励细则1、本条例仅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教师进行奖励。

2、获奖时间及奖励等次的认定以主办单位的发文或获奖证书为准。

奖项不分等级,按照名次奖励的,第一、二名按照一等奖,第三、四名按照二等奖,第五、六名按照三等奖认定。

3、同一学生的指导教师多于1人,所获奖金由指导教师团队分享。

4、同一名教师在同一赛事中指导不同学生获不同等级的奖项,对该教师的指导奖只计最高奖项,不另行累加计算颁发。

高职院校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职院校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职院校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我校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强化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理念,形成赛教互动机制。

根据《高职院校学生大赛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教务处负责的学生技能大赛立项、管理、获奖奖励等工作。

第二条赛项分类与级别根据技能大赛的主办单位、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考虑竞赛的行业背景和院校参与情况,将赛项级别分为国际(区域)级、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等五大类。

(一)国际(区域)级:经学校大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国际(洲内)职能机构主办、多国参与、非本国官方语言交流的高水平竞赛项目。

(二)国家级:国家级I类,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家级II类,国家部委主办、统一组织的竞赛项目,经学校大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符合我校人才培养要求的高水平国家级竞赛项目(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年修订一次)。

(三)省(部)级:省(部)级I类,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级选拔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省级选拔赛、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选拔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省级选拔赛;省(部)级II类,由省级政府、省教育行政主管单位等主办、统一组织的竞赛项目。

(四)市(厅)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市级选拔赛、市政府或市教育行政主管单位主办、统一组织的竞赛项目定为市(厅)级。

(五)校级:由学校组织的技能大赛。

第三条原则上要求赛教学相结合,不能因为组织或指导学生竞赛而影响正常教学安排;参赛选手确因集训或参赛影响当学期课程学习与考核时,需办理免听手续,并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其课程成绩由学生大赛指导教师、课程任课教师和教务处三方共同认定,否则必须参加课程考试,或凭获奖证书申请免修或替代学分。

第四条用学校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山东省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山东省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教职字〔2011〕6号各市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职业院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举办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4号)精神,为合理规范使用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专项资金,特制定《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为贯彻《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举办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部署和要求,调动职业院校师生参与技能大赛的积极性,引领全省深入开展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以培养职业素养职业能力为核心全面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设立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专项资金,自2010年起,对在全国、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学生给予奖励。

按获奖项目(包括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每个获奖项目奖励5000元。

第二条对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项目的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按获奖项目(包括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每个获奖项目奖励5000元。

第三条对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项目的学校给予奖励。

按获奖项目(包括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每个获奖项目奖励5万元。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相关专业教学成果整理、专业教学方案研究、专业课程和教材开发。

第四条对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项目的学校给予奖励。

按获奖项目(包括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每个获奖项目奖励10万元。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相关专业教学成果整理、专业教学方案研究、专业课程和教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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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举办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意见》(鲁教职字[2009]1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推动和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和发展能力,提高获奖选手的职业素养和理论、技能水平,创新职业教育培养模式,调动全省职业院校参加技能大赛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范围
1、在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选手。

2、指导学生参加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

3、对组织参加全省职业技能大赛,成绩突出的市以及承担大赛赛场贡献较大的院校。

4、对大赛提供较大赞助的企业和单位。

第二条奖项设置
5、个人奖:每个赛项分别评选。

根据决赛成绩,从高到低排列,按参赛人数或工作组数确定(四舍五入)。

个人一等奖,占10%;个人二等奖,占20%;个人三等奖,占30%;优秀奖若干。

6、指导教师奖:对获得大赛一二三等奖选手的指导教师授予“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7、团体奖:面向17个市级单位,按照个人奖各档人数分别记7、5、3、1分累计排列(多人项目分别记9、7、5、2分),得分相同者以个人一等奖多为先。

团体一等奖,1个单位;团体二等奖,3个单位;团体三等奖,5个单位。

8、组织奖:大赛设若干优秀组织奖,奖励部分符合要求的市级单位和承担大赛赛场贡献较大的职业院校。

9、赞助奖:面向为大赛提供较大赞助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奖励方式
10、对优秀获奖选手和优秀指导教师颁发证书。

11、对获奖团体、优秀组织单位和贡献较大的企业颁发奖牌。

12、各市、各参赛院校可以对在各级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适当奖金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四条激励政策
13、对大赛高职组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由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授予“山东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对大赛获得
竞赛成绩60分以上的参赛选手,晋升和颁发相关专业的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已颁布职业资格标准的竞赛项目)。

14、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比赛期间,省经信委将组织有关企业现场观摩,与获奖选手现场签订就业协议。

15、自2010年起,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选手,毕业时可以本人申请,经具有单独招生资格的高等职业院校按有关程序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免当年的省高职对口招生考试,进入我省具有单独招生资格的高职院校对口专业(专科)学习。

以上获奖选手所学专业单独招生高职院校所设专业涵盖不了的,可参加全省高职对口招生考试,成绩达到高职对口相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线后,可进入高职院校继续学习深造本专业技能和理论;其他获奖选手有继续深造意愿,没有参加高职对口考试的,可参照省内“三二连读”攻读学习模式,参加有关学校组织的“转段”考试,成绩合格者,鼓励其继续深造本专业技能和理论。

16、全国、全省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的获奖证书,可作为今后继续学习深造的的技术能力证明。

第五条附则
17、所有上述获奖选手、教师将全部在教育行政网站上公示并由省大赛组委会建立数据资料库,长期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18、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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