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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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法在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国际投资仲裁法在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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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共同构建公正、合理、高效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04
国际投资仲裁法在国家间投资争 端解决中的作用
国际投资仲裁法对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补充和完善
弥补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
国际投资仲裁法通过提供一套公正、高效和专业的仲裁机制,弥补了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程序、规则和裁 决执行等方面的不足。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投资者在签订投资合同时选择仲裁作为解
决争端的方式,增加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
完善国际投资仲裁法的经济建议
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通过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和完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提 高其解决投资争端的能力。
促进国际投资仲裁市场的多元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发展,形成多元化的仲裁市场,为投资 者提供更多选择和保障。
背景与意义
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投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家间投资争端也随之增多 。资者提供了一个中立的、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 对于维护国际投资秩序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目的和问题
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投资仲裁法在国家 间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分析其在 实践中的优势与不足,并提出完善建 议。
近期发展
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法不断发展和完善,仲裁机构和规 则不断增加,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争端解决 途径。
国际投资仲裁法的法律渊源
01 02
国际条约
国际投资仲裁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如《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 之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 规则》等。

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以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为视角

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以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为视角

总的来说,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 保障。通过了解这一标准的实践和未来发展趋势,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重要性 和必要性,进而为国际投资环境的持续完善提供有力支持。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条约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在这些条约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被认为是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近年来, 这一标准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和投资环境。本次演 示将探讨国际投资条约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的新发展。
在国际投资领域,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一直被认为是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次演示将围绕这一话题,探讨其概念、实践及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国际投资 环境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应享 有公正、平等的待遇,不受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或限制。这一标准不仅是国际投资 条约中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家之间签订投资协定的核心条款。
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 待遇——以国际投资仲裁实践
为视角
目录
01 一、公平公正待遇的 内涵
02
二、国际投资仲裁实 践案例
03 三、讨论与建议
04 四、总结
05 参考内容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是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 次演示中,我们将从公平公正待遇的内涵、国际投资仲裁实践案例、讨论与建议 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揭示公平公正待遇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重要性。
在实践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的具体案例屡见不鲜。以中国为例,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中,公正与公平待 遇标准被明确写入。这一标准也被解释为要求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不实行不合理 的歧视或限制,确保投资环境的公正、透明和稳定。此外,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 方面,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张建【摘要】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首先取决于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历经换代更新后,对运用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接受度明显提升,这有助于扩张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范围.对于非ICSID项下的投资仲裁裁决,其在中国法院的执行难度要高于ICSID项下的仲裁裁决,这主要是基于相应规范基础的缺失.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的同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该项通知并不构成中国承认与执行投资仲裁裁决的障碍.中国政府与投资者对国际仲裁程序的参与度不高,且中国内地所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不适用港澳特区,这将限制相应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wards depends on the juristiction of arbitral tribunal. After the reform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signed by China, the acceptance degree of investment arbitration is improved, which is beneficial to enlarge the scope of awards. For the non-ICSID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wards, the difficulity of recogniton and en-forcement is more than ICSID awards. When acceding to Washington Convention, China sent ICSID a notice to restrict the subject mat-ters that can be arbitrated, but this is not the obstacle to recogniton and enforcement of investment awards for China. Chinese govern-ment and investors do not participate in investment arbitration quite often, and the BIT signed by mainland government do not apply to Hongkong and Macao, which will restrict the scope of awards that can be recognized and enforced in China.【期刊名称】《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18)002【总页数】6页(P121-126)【关键词】投资仲裁;《华盛顿公约》;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双边投资条约【作者】张建【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74;D997.4自由和权力必须通过法律加以保护和规范[1]。

国际投资仲裁的特点和作用

国际投资仲裁的特点和作用
案例
例如,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某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承包了一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但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与东道国政府发生了争议。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因此投资者 选择向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经过审理,仲裁庭最终作出了有利于投资者的
裁决,要求东道国政府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国际投资仲裁的特点
02
跨国性
了解并遵守国际投资仲裁规 则,积极运用仲裁手段解决 投资争议。
加强国际投资合作中的沟通 与协商,促进双方互信与合 作共赢。
国际投资仲裁面临的挑战与改
06
革趋势
当前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剖析
管辖权问题
01
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在处理投资争端时,经常面临管辖权争议,
涉及投资合同解释、适用法律选择等问题。
仲裁程序透明度不足
仲裁机构及规则介绍
国际投资仲裁机构
主要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这些机构具 有高度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为国际投资争议提供有效的解决平台。
仲裁规则
各大仲裁机构均有详细的仲裁规则,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裁决作出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则 保证了仲裁程序的公正、高效和保密性。
01
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
国际投资仲裁通常涉及来自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和东道国 政府,因此需要考虑并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
02
涉及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投资仲裁不仅涉及国际公法,如国际条约和习惯国 际法,还涉及国际私法,如合同法和公司法。
03
涉及不同语言和文化
由于当事方来自不同国家,国际投资仲裁可能需要处理 不同语言和文化背景下的沟通和理解问题。
法律适用多样性
可选择适用法律

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比较

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比较
提高仲裁效率
各国应采取措施提高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仲裁效率, 降低仲裁成本,为当事人提供更为高效和便捷的仲裁服务。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深入研究各国实践
未来研究可进一步深入探讨各国在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 商事仲裁法领域的实践,提炼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和做 法。
关注新兴领域
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变化和新兴领域的发展,未来研究可 关注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在新兴领域的应用 和发展。
裁决执行比较
国际投资仲裁法
裁决执行可能面临国家豁免等障碍,需要借 助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定进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法
裁决执行相对容易,一般可通过国内法院或 国际公约进行执行,如《纽约公约》等。
争议解决效率比较
国际投资仲裁法
由于涉及国家行为等特殊问题,争议解决效 率相对较低,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国际商事仲裁法
扩大国际仲裁市场
两者的互动有助于扩大国际仲裁市场 ,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商事主体选择 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互动关系中的挑战和问题
法律适用冲突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导致法 律适用上的冲突和不确定性。
管辖权争议
由于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管辖权上可能存在重 叠或不明确的情况,导致管辖权争议。
实践经验共享
两者在实践中相互学习,共享经验 ,如仲裁机构的运作、仲裁员的选 任与培训、争议解决策略等方面。
相互促进和发展
推动国际仲裁制度发展
完善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投资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 互动促进了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提 高了国际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
两者的互动推动了国际法律体系的完 善,为跨国投资和商事交易提供了更 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投资仲裁作为解决跨国投资争议的重要机制,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不断扩大。

然而,由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以及公共政策等多个方面,因此,各国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态度各异。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重要的投资目的地,其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具有特殊的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分析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以及面临的挑战。

文章首先将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一般性的介绍,包括其定义、性质以及国际层面的相关规则与标准。

随后,文章将重点分析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包括中国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框架、典型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进一步探讨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如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冲突、司法资源的配置、公共政策的考量等。

文章将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增进对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理解,推动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完善,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提供更加明确和稳定的法律环境。

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概述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领域,涉及跨国界的法律互动与协调。

简言之,当国际投资仲裁庭作出裁决后,败诉方可能需要在其本国执行该裁决。

这一过程涉及裁决的承认(即确认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和执行(即实际执行裁决的内容,如支付赔偿金等)。

在中国,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受到特定法律和条约的规制。

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规定了成员国间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同时,中国还通过其《民事诉讼法》等国内法,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框架。

论外商投资仲裁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论外商投资仲裁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论外商投资仲裁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本文以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仲裁实践为基础,就外商投资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未选择时的法律适用以及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外商投资仲裁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则,以为我国的外商投资仲裁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标签:外商投资仲裁法律适用随着国际间经贸交往的日益频繁,跨国纠纷成为各仲裁机构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发生在中外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尤其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逐渐增多,其中大多数通过仲裁加以解决。

这类外商投资领域的仲裁亦称外商投资仲裁,是解决中外投资争议的法定形式之一。

外商投资仲裁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外商投资仲裁中,适用何种法律来判定外商投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外商投资仲裁的程序规则和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

外商投资仲裁中,法律适用不仅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所遵守的规则、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承认和执行。

就此,本文对外商投资仲裁中几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

一、外商投资仲裁协议必须适用中国法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的规定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专项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的解决必须适用中国法,因此,国内学者大都认为这类问题争议的解决自然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并不产生外国法适用问题。

然而,笔者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不适用《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并不必然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强行法规则与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甚至被视为是公共政策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各国外资立法的趋同化倾向日益明显。

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外资立法经过一系列的“废”、“改”、“留”、“立”的改造,与以WTO规则为基轴的多边贸易法律体制已融为一体,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无论适用中国法或非中国法,结果大致相同。

换言之,不适用中国法并不必然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促进三类利用外资的形式在中国进一步的发展,我国应该考虑三类合同适用中国法这条规定的存废问题。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途径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途径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途径国际投资争议的增加对于全球化经济环境下的国际投资往来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了多种法律途径。

本文将探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途径,并从国际仲裁、国际投资法庭以及双边投资协定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一种常见方式。

与国际法院相比,国际仲裁更加具有灵活性和独立性。

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合适的仲裁庭成员,解决争议的过程相对迅速和高效。

国际仲裁有两种形式:常设仲裁庭和特设仲裁。

常设仲裁庭是指国际法院设立的长期仲裁机构,如国际贸易仲裁院。

特设仲裁是根据特定的仲裁协议设立的临时仲裁庭,如国际海洋仲裁庭。

当事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仲裁方式。

二、国际投资法庭国际投资法庭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途径。

不同于仲裁庭,国际投资法庭是由一些国家共同设立的法庭,专门审理国际投资争议。

这些法庭的成员由各参与国家共同选举产生,确保了多方参与和公正性。

国际投资法庭的建立旨在统一国际投资争议解决的标准和程序,提高解决效率和可预测性。

该机制的优势是可以确保争议解决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减少仲裁机构之间的碰撞和冲突。

然而,由于国际投资法庭是一个较新的机制,它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三、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是国家之间为保护和促进双边投资而签署的协定。

该协定规定了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通常采用仲裁形式。

双边投资协定通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当事国自行选择仲裁庭成员、争议解决程序和适用法律等。

双边投资协定作为一种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途径,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相对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同时也保障了各国的主权和公共利益。

然而,双边投资协定的缺点之一是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然存在一定的挑战。

综上所述,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途径包括国际仲裁、国际投资法庭以及双边投资协定。

这些途径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投资的发展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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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
摘要: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投资领域争论已久,学者在该问题上各持己见,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立法与操作也各具特色,始终未能形成统一的理论和实践。

由于该问题的解决对投资争端解决的巨大作用,使得近年来在国家投资实践中,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加强了对该问题的关注。

关键词: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法律适用
国际投资争议(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s),即在国际直接私人投资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与投资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争议的总称。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手段,可以是包括调停、斡旋、外交保护等在内的政治手段,也可以是包括司法诉讼和仲裁在内的法律手段;可以通过国内法律和程序解决,也可以通过国际法律和程序解决。

实践中,一旦决定将投资争议提交仲裁,那么具体的争议的解决将意味着在双边bit或区域性多边投资协定框架下进行。

一、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概述
作为一种既定的纠纷解决机制,投资仲裁涉及到投资者、东道国、投资者母国三方权益主体,在获得”选择中立的审理地和中立的法庭”过程中,基于权益主体的不同,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有三种模式:国家间仲裁、私人间仲裁和外国私人与国家间的仲裁。

实质上,国际投资争议仲裁一方面会隐含着在某些特定的资本性主权行为中
禁止东道国牺牲外国投资者利益的特征;另一方面则更多的倡导争议能够在平等和平解决,这两种特征也间接的在制度外造成了东道
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改变。

伴随着国际投资争议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争议的表现方式也愈趋多样和复杂。

具体来说,一项国际投资争议在实际仲裁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即争议的主体、诉因、主要内容及后果等)、管辖权(即管辖机构的确定、仲裁管辖的依据、管辖权争议的事项等)及仲裁中的法律适用等。

这其中,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了适用于仲裁的法律、适用于实体的法律、冲突规则和寻找适用法以及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等内容。

实际上,由于国际投资争议仲裁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它通常会涉及到多国法律体系或多种法律规则体系。

二、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法律适用理论与实践
关于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这一问题,随着各国国内法及相关国际法内容的不断完善,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呈现出了自己独特的特点。

(一)20世纪50年代前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法律适用理论与实践上世纪五十年代前,是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法律适用的传统理论时期。

在这一时期,国家与外国私人间的投资契约,在性质上被视为是纯粹的国内法契约,因此国际投资争议会被诉诸各主权国国内法院,由其管辖并依该国国内法解决;在解决的过程中,即使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因适用东道国法律而受到损害,作为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母国,仍可凭借其在政治、经济或军事上的优势,通过外交保护--甚至是暴力威胁和武装干涉,借以保护其海外投资利益。

因此,
在这一时期的国家实践中,相关的国际投资争议案件通过各主权国的国内法是能够得到解决的,国际投资争议适用仲裁解决的案件更是寥寥无几,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甚少被提及。

(二)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法律适用理论与实践
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间,随着许多发展中国家加入国际投资国行列,资本输出国迫切需要新的法律适用理论,以便在外交保护权滥用时,排斥东道国法的适用,保护投资国海外私人投资者的利益。

在这种背景下,国际投资争议应适用国际契约法、跨国法解决的理论,导致了非国内法体系的适用条款出现。

当然,这种非国内法体系的适用条款,也只是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发展民族经济的妥协政策,并不经常采用。

总之,以国际投资条约为主体的国际投资法实践广泛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这一时期东道国法法律仍是解决国际投资争议适用的法律,在本人法律选择实践和国际投资争议仲裁实践中,排他地适用东道国法的情况并不多见。

(三)20世纪80年代至今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法律适用理论与实践
以icsid诞生为主要标志,国际投资争议已经走过了数十年的风雨历程,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国际投资在全球的规模化发展,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成为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

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表现出国内法和非国内法规则--又称”共同法律规则”或”多种法律体系的混合规则”--即在适用
东道国法为主的前提下,辅助以适用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

这一法律适用趋势,在一些国际契约和相关的投资协定及仲裁实践中都有所体现,应该说,在国内法基础上选择适用一般”国际共同法律原则”,正视东道国主权地位的同时,起到了保护外国私人投资者权益的作用,不能不谓是一种进步。

纵观世界经贸格局,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已成为国际经济中具有资本输出者和输入者双重身份的贸易主体,那也就意味着,国家在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不能采用绝对化的立场。

资本输出国与输入国间始终存在的尖锐利益冲突,要求事实上可行的做法是:作为国际投资条约或协定的各缔结方,在公平互利的基础实适当的妥协和让步,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既合理接受,又适当限制,最终形成国内法规则和国际法规则并存,且有主有次、相辅相成的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法律适用规则体系。

三、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法律适用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在当代,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常用途径,其正当性不容置疑。

国际投资争议仲裁除涉及多个法律或规则体系,存在复杂的法律互动,其在选择适用法律时,更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在允许的限度内,以相应的补充规则及基于公平善意的非法律适用标准为辅助,提高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使得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更为自由与平等。

就选择适用投资者母国法或东道国法而言,会普遍存在以下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投资者母国或东道国的法律选择方法之外
的方式来确定法律;是否可以适用某个非特定国家的规则来解决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在选择时是否可以背离投资者母国或东道国规定的程序法?还有就是,既然仲裁庭是以中立的姿态存在于仲裁中的,那么仲裁庭是以何种身份、哪种方式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转而适用强行规则,这不是在本质上就与仲裁协议的合同准据法性质存在价值选择上的背离吗?况且在实践中,并不能保证一个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案件中最终适用的准据法只是一国或一个国际法,就支持或者拒绝适用各个国家法律规则中不同甚至矛盾的强行规则
问题,不同的裁量权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即便如此,仲裁庭仍要以此裁决吗?
综上所述,在整个国际层面来说,如何使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结果更有利于发达国家是西方学者的最终目的;而如何使当前存在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亦
是其所求。

这种基于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导致的意识形态差异和利益要求,使得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在当前的国际经济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以寻求能满足南北双方共同利益要求的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法律适用选择机制。

参考文献:
[1] 艾伦·雷德芬,马丁·亨特.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m].林一飞,宋连斌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2] 林爱民.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3] 朱克鹏.论我国投资争议的法律适用-兼及仲裁机构的选择[j].国际贸易问题,1989,(11).
[4] 徐崇利.晚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之评判:”全球治理”理论的引入[j].法学家,2010,(3).
作者简介:肖梅(1986.10-),女,汉族,山西人,贵州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朱亚慧(1987.06-),女,汉族,江苏人,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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