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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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课件

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和发展
总结词
国际经济法起源于19世纪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实践,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而逐步发展 壮大。
详细描述
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实践,当时各国开始意识 到需要建立共同的规则来规范跨国经济活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的 规则和制度逐步完善,成为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
06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的定义和特点
总结词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解决 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制度。其特点包括跨 国性、法律适用性、多样性等。
详细描述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旨在解决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因国际经济交易、投资、 贸易等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 度和利益,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具有跨国性的特点。 在解决争议时,需要适用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 国内法,因此具有法律适用性。此外,国际经济争议解 决机制还包括多种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可以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解决。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总结词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定义、主 要内容、影响
VS
详细描述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国际复兴开 发银行主持制定的多边条约,旨在为成员 国之间的投资者提供担保,以减少政治风 险对投资的影响。其主要内容包括:担保 范围、承保风险、赔偿机制等。该公约对 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国际商事仲裁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式,其特 点包括自愿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和裁决的强 制执行性等。
详细描述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双方自愿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争议具体情况选择仲裁 机构、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等。与诉讼相比,国际商 事仲裁更加灵活,可以避免司法管辖权的限制,同时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性,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 认和执行。此外,国际商事仲裁还具有保密性和快捷 性等特点,可以保护商业机密并快速解决争议。
石静霞PPT-国际经济法第九讲国际投资法I

• 在绿地投资方式中,资本发生了跨国流动, 有现实的直接投资资本或效益。
•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绿地投资在 FDI中所占比例有所下降。
• 跨国并购已成为跨国公司参与世界经济一 着全球投资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这种 趋势将更加明显地体现出来。
• 经营领域、区域和资产的多元化等。
绿地投资与跨国并购之比较
• 从短期角度看:尽管并购方式和新建投资方式的FDI都为 东道国带来国外资源,但并购方式所提供的金融资源并不 总增加生产资本存量,而在新建投资的情况下则会增加。
• 并购方式不太可能转移新的或比新建更好的技术或技能, 而且可能直接导致当地生产或职能活动(如研发)的降级或 关闭,而新建并不直接减少东道国经济的技术资产和能力。
Investment Disputes]
•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多边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多边
p 14
• 国际投资惯例【无全球统一的投资条约】
– 指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各项惯例,是在
• 国际投资法所调整的国际直接投资关系主要包含: – 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的法律关系; –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 –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之 间的法律关系。
• 从法律内容看,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外国投资者 的法律地位、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制度和对国际投资的国 际和国内法律保护。
• 实体性的权利 or 程序性的权利?(争端解决方面)
– 最惠国待遇(MFN Treatment) – 国际最低待遇标准(Minimum Treatment) – 公平公正待遇标准(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FET)
•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绿地投资在 FDI中所占比例有所下降。
• 跨国并购已成为跨国公司参与世界经济一 着全球投资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这种 趋势将更加明显地体现出来。
• 经营领域、区域和资产的多元化等。
绿地投资与跨国并购之比较
• 从短期角度看:尽管并购方式和新建投资方式的FDI都为 东道国带来国外资源,但并购方式所提供的金融资源并不 总增加生产资本存量,而在新建投资的情况下则会增加。
• 并购方式不太可能转移新的或比新建更好的技术或技能, 而且可能直接导致当地生产或职能活动(如研发)的降级或 关闭,而新建并不直接减少东道国经济的技术资产和能力。
Investment Disputes]
•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多边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多边
p 14
• 国际投资惯例【无全球统一的投资条约】
– 指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各项惯例,是在
• 国际投资法所调整的国际直接投资关系主要包含: – 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的法律关系; –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 –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之 间的法律关系。
• 从法律内容看,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外国投资者 的法律地位、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制度和对国际投资的国 际和国内法律保护。
• 实体性的权利 or 程序性的权利?(争端解决方面)
– 最惠国待遇(MFN Treatment) – 国际最低待遇标准(Minimum Treatment) – 公平公正待遇标准(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FET)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6电讯和基础电讯谈判hh5353第八章第八章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制度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制度hh5454第九章第九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国际投资与投资环境国际投资与投资环境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此处国际投资是指一国投资人在另一个国家为获得经济利益投入资本并伴有对生产性企业行使控制权或者管理权的投资形式又称为国际私人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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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
• 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资格。 • 分类, IGO, NGO
• 特征:成员-国家;国家间设立的,不高于国家;其设立 的基础为平等国家达成的协议。
• 法律人格,其权利、行为能力为其宪章的规定。具有缔约 能力;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法律诉讼的能力。需要注 意的是在非成员国的活动,需得到其认可。
• 公平互利原则 • 国际合作促进发展原则(妥协) • 有约必守原则 • 复习思考题:1,简述广义国际经济法的理由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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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 第一节,概述
• 一,自然人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有的国家限制较多) 法律地位:国籍问题--无国籍,多重国籍。 • 二,法人 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 1,成立地或登记地;2,住所地-指挥或管理中心,也有认为是营业中
1,跨过公司母子公司债务分担依据是什么? 2,跨过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是什么?原因是什么? 3,跨过公司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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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
• 第一节 概述 • 一,概念 其范围:国际货物买卖及其相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许可证贸易--技术贸易: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国际 商品制度;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制度。 渊源:条约、商业惯例、国内法/判例;辅助渊源:联大决议、标准合同。 • 二,产生及其发展 • 中世纪商人法 • 民族国家的诞生和工业革命,各国的立法,以及商人法的编纂。 此时的立法摆脱了中世纪商人法的杂乱,而由机构统一编纂或者国家立 法。各国立法注重本国利益保护,不具有超国家性。很多内容是管制 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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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
• 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资格。 • 分类, IGO, NGO
• 特征:成员-国家;国家间设立的,不高于国家;其设立 的基础为平等国家达成的协议。
• 法律人格,其权利、行为能力为其宪章的规定。具有缔约 能力;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法律诉讼的能力。需要注 意的是在非成员国的活动,需得到其认可。
• 公平互利原则 • 国际合作促进发展原则(妥协) • 有约必守原则 • 复习思考题:1,简述广义国际经济法的理由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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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 第一节,概述
• 一,自然人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有的国家限制较多) 法律地位:国籍问题--无国籍,多重国籍。 • 二,法人 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 1,成立地或登记地;2,住所地-指挥或管理中心,也有认为是营业中
1,跨过公司母子公司债务分担依据是什么? 2,跨过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是什么?原因是什么? 3,跨过公司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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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
• 第一节 概述 • 一,概念 其范围:国际货物买卖及其相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许可证贸易--技术贸易: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国际 商品制度;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制度。 渊源:条约、商业惯例、国内法/判例;辅助渊源:联大决议、标准合同。 • 二,产生及其发展 • 中世纪商人法 • 民族国家的诞生和工业革命,各国的立法,以及商人法的编纂。 此时的立法摆脱了中世纪商人法的杂乱,而由机构统一编纂或者国家立 法。各国立法注重本国利益保护,不具有超国家性。很多内容是管制 的法律规范。
最新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法用教学讲义ppt课件

A. B. 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 效率的; C. 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D. 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 产品
3.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
注册资本 :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 额, 为企业各投资方实际缴纳的资本总和
投资总额 :按照企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
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法用
特征:1. 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 调整国际直接投资关系 3. 法律主体的多样性
三、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一)国内法规范
1. 资本输入国(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律 保护、鼓励、管制
2.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律 促进、保护、鼓励和管制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国际法规范 1. 国际条约
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
$ 300万
$300-1000万 $1000-3000万 $3000万
注册资本
70% 50% Min: $210万 40% Min: $500万 33% Min: $1200万
4. 出资期限:
(1) 认缴资本制和实缴资本制
(2) 出资期限:
一次缴清
自营业执照颁发起6个月
2. 基本程序
东道国政府
特许协议
私人资本公司
Transfer
项目发展公司
筹资
建设
经营
实例:英吉利海峡隧道
3. 合同体系
(1) 特许协议:
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时期 和特定地区内允许其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 利,投资从事于基础设施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 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 的法律协议。
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2)股东协议: 成立项目发展公司 (3)项目贷款协议:合同主体? (4)工程承包合同 (5)经营管理合同 (6)产品或服务购买协议(排水协议)
D. 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 产品
3.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
注册资本 :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 额, 为企业各投资方实际缴纳的资本总和
投资总额 :按照企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
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法用
特征:1. 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 调整国际直接投资关系 3. 法律主体的多样性
三、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一)国内法规范
1. 资本输入国(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律 保护、鼓励、管制
2.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律 促进、保护、鼓励和管制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国际法规范 1. 国际条约
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
$ 300万
$300-1000万 $1000-3000万 $3000万
注册资本
70% 50% Min: $210万 40% Min: $500万 33% Min: $1200万
4. 出资期限:
(1) 认缴资本制和实缴资本制
(2) 出资期限:
一次缴清
自营业执照颁发起6个月
2. 基本程序
东道国政府
特许协议
私人资本公司
Transfer
项目发展公司
筹资
建设
经营
实例:英吉利海峡隧道
3. 合同体系
(1) 特许协议:
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时期 和特定地区内允许其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 利,投资从事于基础设施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 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 的法律协议。
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2)股东协议: 成立项目发展公司 (3)项目贷款协议:合同主体? (4)工程承包合同 (5)经营管理合同 (6)产品或服务购买协议(排水协议)
国际投资法PPT课件

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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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征 •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举办。 • 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经营、共同管理。 • 3、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第11页/共59页
• (三)合营企业的法律性质
•
英美法系国家:合伙,类推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
第50页/共59页
• (3)违约险: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其与投资者之间订立的合同,并且,投资者无 法通过东道国的司法或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
•
“拒绝司法” 表现为3种情况:
•
①投资者无法求助于东道国的司法或仲裁机关对违约的赔偿做出裁决。
•
法律地位:
•
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
•
组织机构:
•
①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
•
②董事会:
•
③总裁:
第47页/共59页
• (二)MIGA业务范围
•
1、担保业务(以担保业务为主)
•
2、非担保业务。包括:向会员国提供技术咨询和援助,以改善其投资环境;
传播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机会的信息,促进外资流向发展中国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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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当事人
•
1、项目所在国政府——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
2、项目公司——为建设、经营和管理特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而专门设立的公
司。
•
3、其他当事人。
•
如贷款人、建筑公司、营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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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同安排
•
1、特许协议
•
特许协议是一个国家或政府与作为投资者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约定在一定
国际投资法之发达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ppt6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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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OPIC的观点,一个实体只要是 对投资项目所在的东道国那一部分拥有 事实上的控制权,并正在行使政府或某 一机关的职能,这个实体就可以被视为 “外国政府当局”,从而构成征收行为 的主体。 1968年美国国际开发署所处理的印 第安头人公司索赔案体现了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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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新西兰 瑞典 日本
国家保险署 出口信贷提供委员会 通商产业省出口保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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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保险别
一般来讲,征收险、战争或内乱险和禁兑险是 各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必有的险种,还有一些险 种只有个别机构承保,如:营业中断险(OPIC)、 延期支付或停止支付险(法、德)、政府违约险及 信用险(日)。以下介绍各种险种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险 (二)战乱险 (三)禁兑险 (四)其他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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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失后果
各国的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通常 要求损失必须严重到一定程度并持续一 定的时间。有些国家,将投资者在海外 企业中的股份与在海外企业中的资产区 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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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收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的 因果联系
OPIC处理的“1971年贝尔彻木材公司 索赔案”和“1978年列维尔铜矿及铜器公 司索赔案”是关于征收行为与损失后果之 间的因果联系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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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对海外投资的限制
由于投资自由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 趋势,加之经济实力的增强及金融监管、调控 能力的提高,使得发达国家有必要也有信心解 除对海外投资的限制而不致产生消极的后果。 因此,总体而言,发达国家对海外投资的 限制已日渐弱化乃至最终取消,只有个别国家 出于经济需要或政策传统的原因仍保留对金融 等特定领域的海外投资的审批。
国际经济法(第二版)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精品文档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一)国内法律规范 • 规范资本输入的法律规范 • 规范资本输出的法律规范 (二)国际法律规范 • 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 • 国际惯例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五、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适用于国际投资 法领域的构成国际投资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三项原则: (1)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 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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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直接投资的途径
一、合营企业 (一)股权式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 (二)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特许协议 指一国政府与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者签署的,赋予外 国私人投资者在指定期间、指定地区内以及其他规 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东道国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 东道国的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 领域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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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பைடு நூலகம்直接投资关系的国
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 跨国私人直接投资是国际直接投资的最普遍的方
式,它是指由一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 在外国进行的直接投资。 • 官方进行的直接投资不属于国际投资法的调整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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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所调整的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具体可 以分为以下方面:
设施或服务项目上。 • BOT投资方式涉及一系列合同,包括特许协议、合营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完工担保合同、产品购买合同、贷款合同、 运营维护合同、保险合同等。特许权协议是BOT项目的基 础协议。
四、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一)国内法律规范 • 规范资本输入的法律规范 • 规范资本输出的法律规范 (二)国际法律规范 • 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 • 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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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适用于国际投资 法领域的构成国际投资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三项原则: (1)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 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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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直接投资的途径
一、合营企业 (一)股权式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 (二)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特许协议 指一国政府与外国私人直接投资者签署的,赋予外 国私人投资者在指定期间、指定地区内以及其他规 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东道国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 东道国的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 领域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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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பைடு நூலகம்直接投资关系的国
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 跨国私人直接投资是国际直接投资的最普遍的方
式,它是指由一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 在外国进行的直接投资。 • 官方进行的直接投资不属于国际投资法的调整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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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所调整的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具体可 以分为以下方面:
设施或服务项目上。 • BOT投资方式涉及一系列合同,包括特许协议、合营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完工担保合同、产品购买合同、贷款合同、 运营维护合同、保险合同等。特许权协议是BOT项目的基 础协议。
国际投资法概述(ppt37页)

金融支持政策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 》:
(四)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1.国有商业银行要制订具体规划,加快海外营业网点的建设,为境外企业在当 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清算、结算等金融服务。 •2.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为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产 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政府征用)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障。对境外带料 加工装配项下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 险的条件提供保险。适当提高对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 额。尽快研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
•
2、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及中成药秘方产品的生产
•
三、社会服务业
•
1、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
2、色情业
•
四、其他
•
1、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的
•
2、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产业
•
3、投资对象国或地区的环境保护要求的产业
•
五、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产业
金融支持政策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 》:
•(五)其他鼓励政策。
•1.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生产企业,优先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 •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 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3.简化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外派审批手续。
录:
• 一、农、林、牧、渔业
•
•
二、采矿业
•
•
三、制造业
•
•
四、服务及其他行业
•
《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
• 禁止境外投资产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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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国际投资法
第九章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节 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开发与建设
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投资的法律 形式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
• 本章教学要求:掌握国际投资的企业形式和国际合作开发 与建设的常见方式,基本特征与法律问题。
二、国际特许协议
(一)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国际性协议
国内法契约
(二)特许协议的效力
特许协议法律性质之争的关键,在于国家的国际责任问题。 即作为协议一方的当事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中止或改废 特许协议时,其不履行或违反契约的行为,是否应负国际责 任,也就是说,特许协议能否像国际条约一样对当事国改废 协议的权力有拘束力。
三、私人融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法律问题
(一)BOT的概念与特征
Build
Operate Transfer
1、建设: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 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
2、经营: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通过其设立的项目公司 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偿还贷款,回收投 资和取得利润。
(三)合伙企业的利弊
优点:1. 设立简便。 2. 减轻税负。3. 管理灵活。 缺点: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需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其风险和责任大
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来中国投资时,可以采取设立分支机构(分 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经营活动。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 的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 动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时,必须依照我国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中国法人 资格和中国国籍,但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外国公司的分 支机构必须服从中国管辖。
般理。 (4)由中外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 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以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一种企业形式。
业可以是合资或合作企业,也可以是外资独资企业。
(二)并购现存企业
(1)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 (2)吸收合并(merger) (3)收购(acquisition)
第二节 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开发与建设
一、国际合作开发概述 二、国际特许协议 三、私人融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 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开发与建设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外双方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基本特征
(1)由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 (2)由中外合营双方共同投资。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
一、国际合作开发概述
(一)国际合作开发及其特征
国际合作开发是国家利用外国私人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 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通常由资源国政府或国家公司同 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合同,在资源国指定的开发区,在 一定的年限内,允许外国投资者同资源国合作,进行勘探、 开采自然资源,并进行共同生产,按约定比例,承担风险, 分享利润。
国际合作开发的特征:
1.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 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 3. 合作方式包括特许协议以及各种特殊的契约式合
作
(二)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
我国于1982年1月1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发我 国海洋石油资源。 1、坚持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2、合作开采参考国际通行做法采取契约合作方式 3、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合同的性质
• 本章教学重点: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的基本特征,以及国际石油合作开发、国际特许协议、 BOT等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开发与建设的形式与法律问 题。
• 本章教学难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 及外资企业的异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性质与特征,特 许协议的法律性质,BOT特许合同的主要内容。
3、转让: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 交给政府。
(二)BOT特许合同
BOT项目通常会涉及一系列的复杂的合同安排,如特许协 议、贷款协议、建设合同、经营管理合同、回购协议、股东 协议等,其中政府与项目公司间的特许协议是BOT项目合同 安排中的基本合同或基石,以其为主体构成伞状合同体系。
本章思考题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哪些同异类?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性质与特征如何? 3.特许协议的性质如何? 4.如何理解BOT的概念与特征? 5.BOT特许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外资企业的基本特征:
(1)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2)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3)独立的实体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有两种类型: (1)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一、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四、企业形成的方式:新设与并购
一、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一、外商投资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营企业(Joint Venture),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 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 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依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 作条件
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承担风险和亏损
法律 特征
(三)外资企业
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 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 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 内的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既可以是企业或其他组织, 也可以是自然人。
(2)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 享收益、共担风险。这是合伙的基本特征,外商投 资合伙企业也不例外。
(3)合伙企业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
从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看,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以合伙 协议为基础依法设立的商业组织,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 资格。
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从事投资经 营活动的优点
总公司能对分公司实行 有效控制
设立较为简便
税收
四、企业形成的方式:新设与并购
(一)设立新企业
设 立 新 企 业 , 也 称 “ 绿 地 投 资 ” ( Green field Investment),是指投资者依据东道国的法律在东道国设立 新企业,并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较大控制权。新设的企
第九章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节 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开发与建设
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投资的法律 形式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
• 本章教学要求:掌握国际投资的企业形式和国际合作开发 与建设的常见方式,基本特征与法律问题。
二、国际特许协议
(一)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国际性协议
国内法契约
(二)特许协议的效力
特许协议法律性质之争的关键,在于国家的国际责任问题。 即作为协议一方的当事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中止或改废 特许协议时,其不履行或违反契约的行为,是否应负国际责 任,也就是说,特许协议能否像国际条约一样对当事国改废 协议的权力有拘束力。
三、私人融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法律问题
(一)BOT的概念与特征
Build
Operate Transfer
1、建设: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 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
2、经营: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通过其设立的项目公司 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偿还贷款,回收投 资和取得利润。
(三)合伙企业的利弊
优点:1. 设立简便。 2. 减轻税负。3. 管理灵活。 缺点: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需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其风险和责任大
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来中国投资时,可以采取设立分支机构(分 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经营活动。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 的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 动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时,必须依照我国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中国法人 资格和中国国籍,但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外国公司的分 支机构必须服从中国管辖。
般理。 (4)由中外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 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以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一种企业形式。
业可以是合资或合作企业,也可以是外资独资企业。
(二)并购现存企业
(1)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 (2)吸收合并(merger) (3)收购(acquisition)
第二节 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开发与建设
一、国际合作开发概述 二、国际特许协议 三、私人融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 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开发与建设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外双方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基本特征
(1)由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 (2)由中外合营双方共同投资。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
一、国际合作开发概述
(一)国际合作开发及其特征
国际合作开发是国家利用外国私人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 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通常由资源国政府或国家公司同 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合同,在资源国指定的开发区,在 一定的年限内,允许外国投资者同资源国合作,进行勘探、 开采自然资源,并进行共同生产,按约定比例,承担风险, 分享利润。
国际合作开发的特征:
1.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 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 3. 合作方式包括特许协议以及各种特殊的契约式合
作
(二)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
我国于1982年1月1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发我 国海洋石油资源。 1、坚持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2、合作开采参考国际通行做法采取契约合作方式 3、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合同的性质
• 本章教学重点: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的基本特征,以及国际石油合作开发、国际特许协议、 BOT等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开发与建设的形式与法律问 题。
• 本章教学难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 及外资企业的异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性质与特征,特 许协议的法律性质,BOT特许合同的主要内容。
3、转让: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 交给政府。
(二)BOT特许合同
BOT项目通常会涉及一系列的复杂的合同安排,如特许协 议、贷款协议、建设合同、经营管理合同、回购协议、股东 协议等,其中政府与项目公司间的特许协议是BOT项目合同 安排中的基本合同或基石,以其为主体构成伞状合同体系。
本章思考题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哪些同异类?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性质与特征如何? 3.特许协议的性质如何? 4.如何理解BOT的概念与特征? 5.BOT特许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外资企业的基本特征:
(1)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2)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3)独立的实体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有两种类型: (1)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一、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四、企业形成的方式:新设与并购
一、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一、外商投资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营企业(Joint Venture),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 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 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依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 作条件
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承担风险和亏损
法律 特征
(三)外资企业
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 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 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 内的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既可以是企业或其他组织, 也可以是自然人。
(2)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 享收益、共担风险。这是合伙的基本特征,外商投 资合伙企业也不例外。
(3)合伙企业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
从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看,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以合伙 协议为基础依法设立的商业组织,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 资格。
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从事投资经 营活动的优点
总公司能对分公司实行 有效控制
设立较为简便
税收
四、企业形成的方式:新设与并购
(一)设立新企业
设 立 新 企 业 , 也 称 “ 绿 地 投 资 ” ( Green field Investment),是指投资者依据东道国的法律在东道国设立 新企业,并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较大控制权。新设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