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更新荆州市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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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荆政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荆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1日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需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荆州开发区、荆州高新区及纪南文旅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

城市规划区内其他镇(乡)、村庄规划的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规划用地划分为: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附图1—1)。

I类地区(旧城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东起豉湖路、柳垸二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沿江大道、学苑路,北至北环路、荆沙大道的区域;II类地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I类地区以外区域;III类地区:指除I类、II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为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应当逐步推进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已公布征地补偿标准2010-05-26 08:28:00 来源: 楚天都市报(武汉)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陈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后,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湖北省去年底已公布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去年10月4日下发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简称46号文),即为我省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省国土厅征地管理处相关人员介绍,省内各市、县因区域发展有差异性,各地补偿标准不一,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但目前新的标准刚开始执行,两三年内不会调整。

根据46号文,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3.718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4.9497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最低的是长阳IV区,1.62万元/亩。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1-06-15 生效日期: 2011-06-15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统一我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07
•【字号】荆政规[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荆政规【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的文件精神,保证我市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4年荆州建市至2009年以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693件,其中继续适用的199件,失效、废止的446件,修改的48件。

经2010年11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继续有效、失效、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目录附后)。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荆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同名20346)

荆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同名20346)

荆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同名20346)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文号:鄂价工服规〔2013〕226号 | 发布日期:2013-12-31荆州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基准地价的请示》(荆物价文 〔2013〕18号)收悉。

现回复如下: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审批基准地价的批复》(鄂政办函〔1995〕61号)精神,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验收组,对你市呈报的荆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报批资料进行了审核。

根据专家组意见,荆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遵循了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湖北省城镇土地级别更新技术规范》、《湖北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规范》的要求,更新后的基准地价(见《荆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基准地价表》)符合荆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地价水平,现予以批准。

二、荆州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应将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连同本批复一并呈报荆州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将公布结果报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附件:荆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基准地价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2月27日附件表1:荆州市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表2:公安县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表3:石首市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表4:监利县容城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表5:洪湖市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表6:江陵县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38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38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日荆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60号)精神,为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经过10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地方的农业水价改革,通过3—5年努力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二、主要内容(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

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尽可能细化计量单元。

2.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指标。

以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综合农业用水定额、灌溉面积、水文数据、渠道水利用系数、种植结构等因素,确定乡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荆政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1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262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9年10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文件继续有效210件,修改20件,废止20件,失效12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予以公布。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明确了有效期的,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没有明确有效期或者标注有“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2年。

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实施的,有关起草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经审查后重新予以公布。

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修订程序,按规定修改完毕后,报市政府发文。

修改期限内,原文件暂时有效,但具体条款与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继续有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责任落实主体、职能部门表述与最新三定方案不一致的,按三定方案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荆州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9•【字号】鄂政办发[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6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保障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将《湖北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试行)》(附后)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标准仅适用于工业项目用地。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不适用此标准。

本协议出让最低价内涵设定:基准日为2005年1月1日;土地开发程度与各市、县城镇基准地价所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一致;土地级别范围与各地城镇土地定级范围相一致;土地使用年期按土地出让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设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湖北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试行) 单位:元/㎡┌───────┬─────────────────────────────┬───────┐│分类│城镇土地级别│城镇土地││├─────┬─────┬─────┬─────┬─────┤定级区域外││市县名称│一级地价│二级地价│三级地价│四级地价│五级地价││├───────┼─────┼─────┼─────┼─────┼─────┼───────┤│武汉市中心城区│822│642│523│370│228│139│├───────┼─────┼─────┼─────┼─────┼─────┼───────┤│东西湖区│277│198│141│118││107│├───────┼─────┼─────┼─────┼─────┼─────┼───────┤│汉南区│198│134│107│81││80│├───────┼─────┼─────┼─────┼─────┼─────┼───────┤│蔡甸区│220│177│134│90││90│├───────┼─────┼─────┼─────┼─────┼─────┼───────┤│江夏区│230│181│149│110││90│├───────┼─────┼─────┼─────┼─────┼─────┼───────┤│黄陂区│217│141│113│85││80│├───────┼─────┼─────┼─────┼─────┼─────┼───────┤│新洲区│247│187│124│105││80│├───────┼─────┼─────┼─────┼─────┼─────┼───────┤│黄石市│397│297│230│166││103│├───────┼─────┼─────┼─────┼─────┼─────┼───────┤│阳新县│187│149│98│79││70│├───────┼─────┼─────┼─────┼─────┼─────┼───────┤│大冶市│195│155│123│97││80│├───────┼─────┼─────┼─────┼─────┼─────┼───────┤│襄樊市│375│281│225│140││98│├───────┼─────┼─────┼─────┼─────┼─────┼───────┤│襄阳区│210│192│170│148││80│├───────┼─────┼─────┼─────┼─────┼─────┼───────┤│南漳县│146│125│106│90││75│├───────┼─────┼─────┼─────┼─────┼─────┼───────┤│谷城县│194│159│130│107││75│├───────┼─────┼─────┼─────┼─────┼─────┼───────┤│保康县│150│113│84│││70│├───────┼─────┼─────┼─────┼─────┼─────┼───────┤│老河口市│195│151│120│95││80│├───────┼─────┼─────┼─────┼─────┼─────┼───────┤│枣阳市│218│174│133│107││80│├───────┼─────┼─────┼─────┼─────┼─────┼───────┤│宜城市│197│179│125│99││80│├───────┼─────┼─────┼─────┼─────┼─────┼───────┤│荆州市│352│257│194│159││90│├───────┼─────┼─────┼─────┼─────┼─────┼───────┤│江陵县│163│136│108│93││80│├───────┼─────┼─────┼─────┼─────┼─────┼───────┤│公安县│207│185│164│115││80│├───────┼─────┼─────┼─────┼─────┼─────┼───────┤│监利县│199│152│125│105││80│├───────┼─────┼─────┼─────┼─────┼─────┼───────┤│石首市│214│190│152│123││85│├───────┼─────┼─────┼─────┼─────┼─────┼───────┤│洪湖市│202│170│137│107││85│├───────┼─────┼─────┼─────┼─────┼─────┼───────┤│松滋市│202│172│136│105││80│├───────┼─────┼─────┼─────┼─────┼─────┼───────┤│宜昌市│431│353│271│226││90│├───────┼─────┼─────┼─────┼─────┼─────┼───────┤│秭归县│174│145│115│96││75│├───────┼─────┼─────┼─────┼─────┼─────┼───────┤│远安县│170│134│113│92││75│├───────┼─────┼─────┼─────┼─────┼─────┼───────┤│兴山县│134│105│87│││75│├───────┼─────┼─────┼─────┼─────┼─────┼───────┤│长阳县│152│135│114│98││75│├───────┼─────┼─────┼─────┼─────┼─────┼───────┤│五峰县│130│104│88│││70│├───────┼─────┼─────┼─────┼─────┼─────┼───────┤│宜都市│188│142│108│92││80│├───────┼─────┼─────┼─────┼─────┼─────┼───────┤│当阳市│180│155│135│114││85│├───────┼─────┼─────┼─────┼─────┼─────┼───────┤│枝江市│185│153│124│107││85│├───────┼─────┼─────┼─────┼─────┼─────┼───────┤│十堰市│333│241│170│130││90│└───────┴─────┴─────┴─────┴─────┴─────┴───────┘┌───────┬─────────────────────────────┬───────┐│分类│城镇土地级别│城镇土地││├─────┬─────┬─────┬─────┬─────┤定级区域外││市县名称│一级地价│二级地价│三级地价│四级地价│五级地价││├───────┼─────┼─────┼─────┼─────┼─────┼───────┤│郧县│146│104│86│││70│├───────┼─────┼─────┼─────┼─────┼─────┼───────┤│郧西县│124│90││││70│├───────┼─────┼─────┼─────┼─────┼─────┼───────┤│竹山县│115│99│81│││70│├───────┼─────┼─────┼─────┼─────┼─────┼───────┤│竹溪县│152│105│87│││70│├───────┼─────┼─────┼─────┼─────┼─────┼───────┤│房县│131│105│90│││70│├───────┼─────┼─────┼─────┼─────┼─────┼───────┤│丹江口市│214│181│145│103││75│├───────┼─────┼─────┼─────┼─────┼─────┼───────┤│孝感市│274│224│171│125││87│├───────┼─────┼─────┼─────┼─────┼─────┼───────┤│孝昌县│224│205│142│103││85│├───────┼─────┼─────┼─────┼─────┼─────┼───────┤│云梦县│185│155│118│94││80│├───────┼─────┼─────┼─────┼─────┼─────┼───────┤│大悟县│168│144│108│85││75│├───────┼─────┼─────┼─────┼─────┼─────┼───────┤│应城市│198│163│130│100││85│├───────┼─────┼─────┼─────┼─────┼─────┼───────┤│安陆市│175│145│118│98││80│├───────┼─────┼─────┼─────┼─────┼─────┼───────┤│汉川市│174│149│127│106││80│├───────┼─────┼─────┼─────┼─────┼─────┼───────┤│荆门市│326│242│165│110││90│├───────┼─────┼─────┼─────┼─────┼─────┼───────┤│沙洋县│175│122│93│81││80│├───────┼─────┼─────┼─────┼─────┼─────┼───────┤│京山县│177│132│104│81││80│├───────┼─────┼─────┼─────┼─────┼─────┼───────┤│钟祥市│180│148│106│81││80│├───────┼─────┼─────┼─────┼─────┼─────┼───────┤│鄂州市│315│229│165│115││97│├───────┼─────┼─────┼─────┼─────┼─────┼───────┤│黄冈市│214│206│185│146││89│├───────┼─────┼─────┼─────┼─────┼─────┼───────┤│团风县│157│130│102│87││80│├───────┼─────┼─────┼─────┼─────┼─────┼───────┤│浠水县│155│123│100│81││80│├───────┼─────┼─────┼─────┼─────┼─────┼───────┤│蕲春县│188│140│115│80││80│├───────┼─────┼─────┼─────┼─────┼─────┼───────┤│黄梅县│175│140│116│88││80│├───────┼─────┼─────┼─────┼─────┼─────┼───────┤│英山县│125│112│92│78││75│├───────┼─────┼─────┼─────┼─────┼─────┼───────┤│罗田县│140│129│107│80││80│├───────┼─────┼─────┼─────┼─────┼─────┼───────┤│红安县│137│102│87│75││75│├───────┼─────┼─────┼─────┼─────┼─────┼───────┤│麻城市│205│175│138│111││85│├───────┼─────┼─────┼─────┼─────┼─────┼───────┤│武穴市│194│150│117│88││85│├───────┼─────┼─────┼─────┼─────┼─────┼───────┤│咸宁市│194│162│132│109││80│├───────┼─────┼─────┼─────┼─────┼─────┼───────┤│通山县│125│96│87│71││70│├───────┼─────┼─────┼─────┼─────┼─────┼───────┤│崇阳县│158│116│98│80││75│├───────┼─────┼─────┼─────┼─────┼─────┼───────┤│通城县│145│126│102│84││80│├───────┼─────┼─────┼─────┼─────┼─────┼───────┤│嘉鱼县│148│117│96│81││78│├───────┼─────┼─────┼─────┼─────┼─────┼───────┤│赤壁市│177│136│107│88││80│├───────┼─────┼─────┼─────┼─────┼─────┼───────┤│随州市│221│167│123│99││80│├───────┼─────┼─────┼─────┼─────┼─────┼───────┤│广水市│141│113│95│78││80│├───────┼─────┼─────┼─────┼─────┼─────┼───────┤│恩施州(恩施市)│216│195│163│127││80│├───────┼─────┼─────┼─────┼─────┼─────┼───────┤│利川市│171│107│87│││75│├───────┼─────┼─────┼─────┼─────┼─────┼───────┤│建始县│132│100│80│││75│├───────┼─────┼─────┼─────┼─────┼─────┼───────┤│咸丰县│138│95│77│││70│└───────┴─────┴─────┴─────┴─────┴─────┴───────┘┌───────┬─────────────────────────────┬───────┐│分类│城镇土地级别│城镇土地││├─────┬─────┬─────┬─────┬─────┤定级区域外││市县名称│一级地价│二级地价│三级地价│四级地价│五级地价││├───────┼─────┼─────┼─────┼─────┼─────┼───────┤│巴东县│145│110│78│││75│├───────┼─────┼─────┼─────┼─────┼─────┼───────┤│宜恩县│193│140│97│││75│├───────┼─────┼─────┼─────┼─────┼─────┼───────┤│来凤县│154│107│82│││75│├───────┼─────┼─────┼─────┼─────┼─────┼───────┤│鹤峰县│141│96│75│││70│├───────┼─────┼─────┼─────┼─────┼─────┼───────┤│仙桃市│320│209│162│115││90│├───────┼─────┼─────┼─────┼─────┼─────┼───────┤│潜江市│290│210│140│128││80│├───────┼─────┼─────┼─────┼─────┼─────┼───────┤│天门市│227│192│132│110││80│├───────┼─────┼─────┼─────┼─────┼─────┼───────┤│神农架林区│85│70││││70│└───────┴─────┴─────┴─────┴─────┴─────┴───────┘。

荆州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荆州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荆州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荆州城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2006年12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荆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运用市场机制将政府依法通过征用、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前期整理和开发后,以备向市场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荆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土地储备。

第五条成立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委会),储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管理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产、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立土地储备中心与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业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向储委会报告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地、商品房市场等情况。

第八条土地储备供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规定,确保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土地收购储备第九条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市国土、规划等部门共同拟定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明确拟储备土地的数量和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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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更新荆州市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5]57号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荆州市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服〔2004〕278号),市政府同意调整更新荆州市城区基准地价。

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更新后的荆州市城区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二、调整更新的基准地价是在2002年我市城区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近期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分类定级方法确定的不同土地用途不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

三、荆州市城区宗地地价的确定,以本通知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

其中,出让价格须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确定。

四、《荆州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技术报告》中所包含的荆州市城区商业用地路线价、土地定级边界外的地价、集体土地流转价格、国有养殖用地地价、特殊用地评估方法、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以及评估土地用途分类标准等内容一并实施。

五、基准地价一般2至3年调整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将适时进行调整。

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局部地区的基准地价级别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物价局协调解决。

附:荆州市城区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荆州市城区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一、基本内容
(一)本次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分类定级基础上形成的,按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住宅和工业三大类,根据要求取消了原有的综合用地基准地价。

(二)本次基准地价内涵界定为:基准日为2004年1月1日,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各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及平均容积率(商业2.0、住宅1.8、工业0.5)等条件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

(三)本次基准地价按土地用途分为商业、住宅和工业三大类,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精神,土地分类分为3个一级类、15个二级类和71个三级类。

其他未列入范围内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可根据宗地内用地功能的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确定。

(四)根据不同用途土地的特点及相应地价水平,将三类用地的基准地价由高至低、由城区至远郊区划分为若干个级别。

其中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分为5个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分为6个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分为3个级别和2个控制区。

(五)本次基准地价成果中所包含的荆州市城区商业用地路线价、土地定级边界外的地价、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国有养殖用地地价等内容的具体实施操作以《荆州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的要求为准。

二、宗地评估中相关问题解释
(一)在应用基准地价评估宗地地价时,要选取对宗地地价影响较大的因素如位置、交通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环境质量、城市规划等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因素的选取及修正幅度要严格按照《技术报告》中制订的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进行,严禁自行随意编制。

(二)应用基准地价评估宗地地价时,当宗地条件与本次基准地价内涵不一致时还要进行特别单项修正。

1、住宅用地的容积率修正。

住宅用地的平均容积率为1.8,但单一型小面积宗地的住宅用地与小区型大面积宗地的住宅用地之间的容积率差异较大,在进行住宅用地容积率修正时要区别对待,具体操作时按《技术报告》中“日常评估中的住宅用地容积率修正”的相关内容进行。

2、洪水淹没修正。

由于荆州市城区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荆江大堤外区域的土地长年受洪水的威胁,在评估该区域的地价时,要充分考虑洪水淹没因素对地价的影响,对地价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幅度按《技术报告》中“洪水淹没修正”的相关内容进行。

(三)综合用地基准地价取消后,类似宗地的地价评估按《技术报告》中“混合用途的宗地地价评估”的相关内容进行操作。

其中,位于商业繁华区段的立体型混合用地,整宗地评估用途设定为商业用地,参照商业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评估;宗地内主要用途与次要用途已形成事实上的功能分区的,按各功能分区的土地用途分别评估测算。

(四)对经营性用途的地下建筑物,其基准地价可参照相应用地基准地价水平的三分之一确定。

三、注意事项
(一)基准地价是一个均质区域的平均价格,不能直接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年租金、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清产核资、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和司法仲裁等的测算依据。

宗地地价须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价格评估。

(二)在运用包括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在内的多种评估方法确定宗地地价时,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测算的宗地地价水平所占权重应不低于30%。

(三)在进行估价期日修正时,要根据宗地所处的局部区域不同土地用途的地价水平变化情况分别确定地价指数,全城区不同土地用途不能一概而论。

四、荆州市城区土地登记用途与评估设定土地用途范围对照表
五、荆州市城区土地定级范围。

东至规划中的东方大道、沙市农场向阳三队(原农场旧场部门前的村级水泥路),南至长江,西至原湖北农学院西侧约200米的水渠,北至铁路线、318国道。

1、荆州市城区商业用地土地定级范围
2、荆州市城区住宅用地土地定级范围
3、荆州市城区工业用地土地定级范围
注:为了保证东方大道沿线工业走廊的完整性和地价水平的一致性,在宗地评估时,定级范围东部东至东方大道、南至西干渠、西至铁路线、北至沙岑公路区域内的工业用地参照定级边界范围外的地价水平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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