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时效案例【热门下载】

合集下载

阑尾炎手术医疗事故腹腔脓肿和肺部感染未尽生命案例

阑尾炎手术医疗事故腹腔脓肿和肺部感染未尽生命案例

阑尾炎手术医疗事故腹腔脓肿和肺部感染未尽生命案例【案件索引】叶春红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焦点集中在:***第三医院对患者王**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患者王**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受到损害、其自身疾病的参与度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系被告***第三医院是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鉴于医学问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上述问题应由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确定。

***第三医院过错集中在:未完善术前检查,阑尾炎手术前未进行胸片检查,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内镜微创学》(第2版)内镜外科手术病人术前准备中指出需行胸部X线平片检查,由于此次术前未行胸片检查,未能排除肺部是否存在感染,存在过错。

不具有LC(内镜)手术治疗的适应症。

王**在此次阑尾炎手术前已有两次腹部手术史,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内镜微创学》(第2版)腹腔镜阑尾炎切除术中指出此手术的禁忌症之一为“有腹部手术史或患有其他疾病可能导致腹腔严重粘连者”,***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既往史中有记载其两次手术史,说明医方术前已知患者王**有两次腹部手术史仍采用腹腔镜进行阑尾炎手术,且术中发现阑尾与侧腹壁周围广泛粘连仍继续采用腹腔镜进行手术,继而导致腹腔、腹壁感染,存在过错。

手术中未尽注意义务。

阑尾切除术后腹腔不应遗漏粪石,但根据***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剖腹探查术的记录,术中见类似粪石样物质,虽未行病理检验,但腹腔遗漏物质可能是导致腹腔感染的原因之一。

综上,由于术前该做胸片常规检查,而未做相关检查。

导致肺部感染无法认定发生的时间,即是术前还是术后。

结合腹腔脓肿可以形成脓栓导致肺部感染。

可以推定该肺部感染是由医疗机构诊治过程中产生。

李四红、兴国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四红、兴国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四红、兴国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0【案件字号】(2020)赣07民终39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玉玲沈象筠林姗【审理法官】宋玉玲沈象筠林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四红;兴国县人民医院【当事人】李四红兴国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李四红【当事人-公司】兴国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冀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冀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冀【代理律所】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四红【被告】兴国县人民医院【本院观点】上诉人李四红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被上诉人兴国县人民医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治疗终结后留有身体残疾,经司法鉴定,最终评定其颅脑损伤伤残等级为五级,左眼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日常生活需部分护理依赖。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过错赔礼道歉基本原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简易程序反诉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抗诉强制执行诉讼标的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四红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被上诉人兴国县人民医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治疗终结后留有身体残疾,经司法鉴定,最终评定其颅脑损伤伤残等级为五级,左眼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日常生活需部分护理依赖。

对该损害后果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李四红在(2019)赣0732民初7号案件中要求各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已得到判决支持。

现李四红主张兴国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导致损害扩大,但其在前案中并未提出该主张,也未将兴国县人民医院列为被告参加诉讼;假使其主张成立,兴国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导致的扩大损失部分也已包含在前案诉讼请求和判决结果中。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第一篇: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案例2:毛某,女,12岁,因间断性呕吐到某医院就医。

其亲属向医师说明了病情,并要求详细检查。

医师以做CT检查危险等为借口,未予必要的检查,错误诊断为急性胃炎,十个小时以后,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象。

医院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直至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及时正常治疗而失去抢救生命的机会。

毛某最终死亡。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医院延误诊治,特别是入院最初14小时内病情相对较轻的情况下未做颅脑CT检查,与毛某的死亡有相对直接的因果系。

毛某的父母为此起诉该医院,仅死亡赔偿金就要求赔偿38万余元。

除此之外,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标的总计62余万元。

人民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了证据。

医院申请重新鉴定。

双方商定到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鉴定结论除部分支持了第一个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外,还鉴定出院方用刀片刮掉原字迹篡改病历的事实。

本案中出现了病历篡改的情况,这加大了医院的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可见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首先,它仍然是患方咨询相关司法鉴定专家时的重要材料;其次,在很大程度上它仍然是认定院方过错的最重要证据。

因为科学在很多时候是伪造不了的;最后,它是医学会不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理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王福贵、安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福贵、安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福贵、安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31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学海张利平彭立辉【审理法官】闫学海张利平彭立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福贵;安阳市人民医院【当事人】王福贵安阳市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王福贵【当事人-公司】安阳市人民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福贵【被告】安阳市人民医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权责关键词】侵权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权行为发生在1991年,至上诉人起诉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上诉人虽申请延长,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存在应当延长的情形,对其延长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王福贵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5元,由上诉人王福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7:58:5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自述其于1991年8月9日至1991年8月15日因自发性气胸到被告处就诊,被告为其行手术治疗。

医疗纠纷案例

医疗纠纷案例

十例医疗事故的典型案例(转载)一、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一)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有关。

鉴定结论:****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天,于2003年3月17日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个,分别为3.5cm、2.5cm,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

诊断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疗。

术后约1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

9月29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纤维瘤行对症治疗。

于2004年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

3月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诊断为:右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Ⅳ期)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步检查;术后6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

鉴定结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年,于2005年4月6日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2024年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2024年

2024年,发生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该案例涉及一名24岁的女性患者,在一家著名医院接受剖腹产手术后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导致了其身体永久残疾。

这起案件的背后,揭示了医院管理制度和医疗行业监管的不足。

事发当天,患者因为产妇及胎儿的健康原因被医生建议进行剖腹产手术。

手术过程中,医生在操作中犯下了多个严重错误。

首先,医生使用了过期的药物和器械进行手术,增加了手术风险。

其次,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在合适的时机给予患者输血,导致患者大量失血。

最后,手术期间医生没有及时发现患者出现的并发症,延误了应急处理的时间。

由于医生在手术中的失误,患者遭受了严重的并发症。

术后,患者出现了大面积的内出血,导致血压骤降和意识不清。

经过紧急处理,患者生命得以挽救,但她的腰部和下肢却因为长时间血液供应不足而永久性残疾。

这一残疾给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她无法独立行走和工作。

该案例引起了公众的愤慨和对医疗行业监管的质疑。

疑惑的集中点在于医院管理制度和监管机构的不足。

首先,医院管理中存在药物和器械过期使用的问题,说明医院的采购和库存管理不规范,没有有效监督和控制过期药物和器械的使用。

其次,对医生的日常行为和手术操作缺乏及时和全面的监督,导致医生可以轻易地忽视药物使用和操作规范,增加了患者的风险。

再次,监管机构对医院的监管不到位,没有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医院的管理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患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医疗纠纷屡禁不止。

为了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有必要加强医院管理制度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首先,医院管理应加强药物和器械的采购和库存管理,确保所有使用的物品符合规范,并定期检查是否有过期物品的存在。

其次,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巡查系统,对医生的日常行为和手术操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生的错误和纰漏。

再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管,建立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医疗行业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卫生院医疗纠纷案例

卫生院医疗纠纷案例

卫生院医疗纠纷案例近年来,卫生院医疗纠纷案件频频发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卫生院作为基层医疗机构,承担着为广大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责任,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医疗纠纷不断涌现,严重影响了医患双方的关系,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下面就一起看看一个卫生院医疗纠纷案例,探讨其中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卫生院于2024年接诊了一位患有严重感冒的患者小李。

小李当时到医院看病,进行了初步的检查,发现患有重感冒,并由医生开具了相应的药物处方。

小李按照医生的指导,在医院的药房购买药物,并按照给药剂量服用。

然而,服用药物后的几天,小李的病情并没有好转,反而有了进一步恶化的迹象。

小李忍受不了身体的痛苦,再次来到卫生院求医。

第二次就诊时,医生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并对小李的病情进行了全面分析。

经过检查,医生发现小李的病情与初步的诊断不同,实际上是患有了细菌感染。

医生立刻为小李开具了相应的抗生素处方,并对其做了进一步的治疗。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小李的病情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并最终康复出院。

然而,小李却对该卫生院提出了诉讼,认为医院在初次诊断时专业水平不高,导致了自己的病情恶化。

小李认为,如果医生当初能够准确诊断并及时给予治疗,他不会遭受这么多的痛苦和经济损失。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对于这起医疗纠纷案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卫生院医疗资源短缺是导致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卫生院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在医疗资源和专业人员方面存在一定的短缺。

在初次诊断时,医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导致了误诊。

如果医疗资源得到充分保障,医生有更多的时间和条件进行细致的检查,可能会减少类似的医疗纠纷。

其次,医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是预防医疗纠纷的关键。

在该案例中,医生初次诊断时未能准确判断病因,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医生在诊断过程中应该注意仔细倾听患者的主诉,并结合临床表现进行综合分析。

只有医生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技术水平,才能提高诊断的准确性,有效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近年来著名的医患纠纷案例【热门下载】

近年来著名的医患纠纷案例【热门下载】

近年来著名的医患纠纷案例【热门下载】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著名的相似的案例都可以为我们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更好的事实说明案件的情况,为案件提供的证据起到了更好的参考性的价值;最常用的情况就是在医疗事故发生的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有很多的相似性,接下来的律师为大家分享具体的医患纠纷案例。

(一)“医师”被判担责:美女注射玻尿酸致鼻子感染法院认为:侵害他人致使他人人身权利受害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赔偿。

通过原告所提供的照片及其他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以认定,被告为原告注射玻尿酸给原告造成了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无合法依据以个人名义收取原告注射玻尿酸费用1万元,应予以返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支付其他注射玻尿酸费用2.6万元,法院难以支持。

原告要求双倍赔偿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依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损害后果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返还小李注射玻尿酸费用1万元,并赔偿小李医疗费9750元。

后小李因未拿到款项于2016年2月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王女士由于担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而影响自己正常生活和工作,将案款1.975万元全部交至法院,现该案款已经全部发还给小李,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二) 用错药致四岁男童死亡:药剂士未尽注意义务4岁男孩洋洋因病前往安徽省某医院接受治疗。

在此过程中,因药剂师用错药,导致洋洋在输液后出现异常,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2016年10月24日,安徽省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事故案,药剂士李某被控犯有医疗事故罪。

在庭审当中,公诉人指控,2016年4月27日,姚女士带着儿子洋洋到淮南市某医院儿科就诊,儿科主任储某检查后,诊断洋洋有发烧、咳嗽、咳痰、扁桃腺肿大的症状,遂开含有克林霉素、阿米卡星、注射用维库溴铵等药物处方,让姚女士前往门诊药房交费取药。

门诊药房当班药剂人员李某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未予以审核即发放药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打赏支持我们!不胜感激!
医疗纠纷诉讼时效案例【热门下载】
医患关系一直是现在人们重点关注的对象,因为医疗纠纷时常发生,医病也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当然,当事人必须在诉讼时效内解决问题,过了诉讼时效就很难胜诉了。

那么,小编在下文和大家聊聊医疗纠纷诉讼时效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9个月大的小勤(化名)患急性扁桃体炎、急性肠炎。

入住某医院,小勤左小腿内踝上部输液针眼处渗液,入院第六天小勤出现高热,局部出现红肿、灼热,经穿刺,抽出血性液体,因失血过多,小勤处于休克状态,经输血、输液等抢救后小勤才得以存活。

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医院负责小琴住院期间已用去的医药费外,再一次性补助医药费600元,如今后发生病变,中医院概不负责”。

2003年3月2日,小勤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小勤有明确的感染史。

病历诊断左踝关节畸形,大部分丧失功能属实。

鉴定时检查发现左踝关节弯曲僵直畸形伴10×150px凹性疤痕;右臀部皮肤有7×100px凹性疤痕;双下肢不等长,跛行路,左下肢缩短200px.。

出现以上现象均属在治疗中消毒不严而出现的后遗症。

”该鉴定结论为:“鄢小勤伤后伤残等级属2个7级”。

小勤即和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医院赔偿其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3589.80元。

被告中医院在答辩中认为:
1、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2、原告现在的残疾与中医院无关;
3、本次医疗纠纷已作处理。

根据以上情况,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