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合集下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字号】沪建交[2013]1108号•【施行日期】2013.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情况的通报(沪建交〔2013〕1108号)各相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委安委办在8月至9月期间,组织对本市建设工程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了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督查期间共检查了68个工地,主要检查市场管理、施工机械、防护设施、临时用电等内容,通过抽查工地,督查大检查工作的执行情况。

督查共开具了执法检查整改通知书40份、执法检查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12份;对其中涉嫌违反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的9家总包单位、2家分包单位、6家监理单位以及1家建设单位将作出相应的处理(具体单位名单附后)。

同时,对涉嫌违规的项目经理9人、总监6人实施动态考核扣分。

督查评价:1)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全面贯彻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应的检查工作;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较为平稳的态势,工单位、监理单位能够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管理要求,严格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强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辨识和监控,提高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二、督查发现的问题此次督查发现:个别施工企业未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控制力度,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力度存在缺陷;个别工地安全管理失控,安全生产不容乐观。

具体情况如下:(一)企业自查等基础管理工作流于形式。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沪建交[2013]233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23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监理单位开展平行检测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监理平行检测计划,明确实施平行检测的具体检测范围、检测项目和检测数量。

平行检测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针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实施。

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与装饰装修、建筑节能、设备安装等相关建筑材料和现场实体的检测。

二、监理平行检测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保障性住宅工程监理平行检测数量不低于规范要求检测数量的30%;2、除保障性住宅以外的房屋和基础设施工程中监理平行检测数量不低于规范要求检测数量的20%。

三、监理平行检测不得少于三个阶段:1、在见证取样阶段,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建材样品实施监理平行检测;2、在建筑材料使用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后续进场的材料产品,发现外观质量差劣、对材料质量有疑义时,应当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实施随机或定向的平行检测;3、在混凝土浇筑完成达到28d龄期,并达到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后,监理单位应当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的混凝土实体强度实施非破损检测,检测的构件数量不低于同条件养护试块组数的30%,并不少于3个构件。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市政基础设施类交通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划转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市政基础设施类交通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划转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市政基础设施类交通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划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沪建建管联〔2016〕459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本市市政基础设施类交通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划转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6〕4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8号)中明确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市交通委有关职责分工,本市市政基础设施类交通工程(含附属用房和设施)施工许可工作由市交通委负责。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别市政基础设施类交通工程包括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枢纽场站、公交站点、公共停车场库、桥梁、隧道等,含附属用房和设施。

二、管理职责国家和市级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以下简称H市属项目”)由市交通委负责。

三、交接时间自2016年6月20日起,市属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委负责受理和办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不再受理。

6月20 目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继续办理。

四、市属项目受理(一)受理地点:上海市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 00-11:30 下午1:30-4: 30(固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五、网上申报网址:http: //116.236.180.54。

六、联系电话业务咨询电话:58401365(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受理咨询电话:51528500(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沪人社规〔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交通委、水务局、绿化市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等有关规定,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了《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2022年6月14日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兼顾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10•【字号】沪建交〔2009〕1518号•【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沪建交〔2009〕151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节能降耗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评审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评审委员会主任蒋曙杰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副主任副主任曾明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设市场监管处处长刘军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高志海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秘书长委员朱建纲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设施运行处副处长徐辉义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沪办主任陈伟心浙江省沪办建管处处长王怀江苏省沪办建管处处长刘巽全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质量安全处处长胡军上海城建(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主任蔡中新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宝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张国琮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主任舒定康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部副部长管伟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潘延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张德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副站长俞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设市场监管处二、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评审办公室主任刘军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副主任蔡中新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潘延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08•【字号】沪建交[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建交〔2012〕1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11]20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本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城市桥梁运行安全的认识,增强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11年8月,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我委会同专家对本市部分城市桥梁进行了检查,虽然检查结果表明本市城市桥梁处于安全可控状态,但专家也指出上海存在桥梁管理水平发展不均衡,部分区县桥梁(特别是开发区、居住区、工业区以及镇区管理的城市桥梁)未形成周期性结构检测机制的问题。

另外,根据本市2011年城市桥梁技术状况分析报告,本市仍有少部分D(不合格)级和E(危险)级城市桥梁未得到及时处理。

对此,各级桥梁管理部门应予以充分重视,要认识到城市桥梁安全直接影响到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切实做好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

二、要进一步明确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的职责,落实养护维修管理责任,保障桥梁日常养护维修经费的足额投入和按时拨付,为城市桥梁管理的常态化运行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各级桥梁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桥梁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尤其是要落实桥梁巡视制度,制定巡视计划,达到每周桥梁巡视全覆盖的目标,对发现的各类常见病害及时处置,对各类突发事件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快速处置。

三、要进一步加大对开发区、居住区、工业区以及镇区城市桥梁的管理力度,加快专业管理队伍的建设。

沪建交〔2011〕103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

沪建交〔2011〕103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

沪建交〔2011〕103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施工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提交施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现行的工期指导标准(或工期定额,下同)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工期要求。

如果无工期指导标准的,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单独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合理施工工期评估报告。

如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且压缩幅度超过15%(含15%),应当再次组织论证。

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招标文件备案的内容。

三、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施工工期,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相对应的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工期的响应性、施工进度安排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进行评审。

五、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其投标工期签订合同。

合同中不得有“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施工工期的条款。

六、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确认,可顺延工期,并应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提出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意,双方应签订工期调整和相关费用补充合同,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如缩短后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原确定工期标准的15%(含15%),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施工工期评估报告。

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的条件。

八、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擅自压缩合同施工工期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建交[2013]78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8.06
【实施日期】2013.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
标准的通知
(沪建交〔2013〕7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以下简称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行业职业标准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现场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贯彻实施建设行业职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本市建设行业职业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

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人才交流和岗位考核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考核中心)按照职业标准要求负责现场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管理、证书核发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职业标准培训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按照职业标准要求负责现场专业人员信息入库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按照职业标准要求负责制定现场专业人员配备标准及现场专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