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1.11
•【字号】沪建交〔2011〕28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交〔2011〕28号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主编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078-2010,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0
【摘要】(2016年4月25日)沪府办发[2016]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总体
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
作总体方案公开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促进简政
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开
展好'双公示',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
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
【总页数】7页(P16-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J], ;
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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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f587b81d3968011ca30091e3.png)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市[2007]9号【发布日期】2007-01-12【生效日期】2007-01-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物〔2012〕25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了《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市局物业管理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推进诚实信用的物业服务市场竞争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使用和监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在物业项目中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三条(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办事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记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接受市房管局的委托,负责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的事务性工作,并将“962121"物业服务平台反映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相关信用信息及时抄送相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建办市函〔2023〕391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管理,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
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我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见附件。
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二、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
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3版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3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成为了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关注的焦点,而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3版的出台,将对上海市建筑业企业的发展和管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背景介绍1. 上海市建筑业企业的发展现状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和经济中心城市,建筑业一直处于蓬勃发展的状态。
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建筑业企业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对于推动上海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信用评价标准的必要性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标准是对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所表现出的信用状况的综合评定,是对企业诚信经营水平的一种量化评价。
借助于信用评价标准,可以更好地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市场秩序,增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3版的主要内容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3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评价对象该标准适用于上海市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计企业、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等。
评价对象涵盖了建筑业的各个环节和领域。
2. 评价指标(1)诚信经营指标:包括企业纳税情况、履约能力、合同信用等。
(2)质量信誉指标:包括施工和设计质量、服务质量、市场口碑等。
(3)社会责任指标:包括环保意识、安全生产、公益慈善等。
3. 评价等级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将企业分为A、B、C、D四个等级。
其中A级代表信用优秀,D级代表信用较差。
不同的信用等级将获得不同的政府支持和市场认可。
4. 评价程序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核查、信用评价和等级划分、评价结果公示等环节。
整个评价程序科学、合理、公正,确保了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5. 监督管理对于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加强了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了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
上海市建设工程信用分评价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信用分评价标准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的信用度和质量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上海市制定了一套建设工程信用分评价标准。
该评价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评价和分级。
一、企业信誉企业信誉是评价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指标之一。
上海市建设工程信用分评价标准对企业的信誉分数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在承担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企业应当具备较高的互联网技术应用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能够及时有效地交流信息和反馈问题。
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和信贷记录也是企业信誉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二、工程品质工程品质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的核心内容之一。
上海市建设工程信用分评价标准对工程品质的评价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评价工程品质主要考虑建筑质量、材料选用、施工工艺等方面。
建筑质量评价主要从建筑结构的稳固性、防水、防火等安全性能以及外观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
材料选用评价主要考虑所采用材料的质量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等情况。
施工工艺评价主要考虑施工过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等因素。
三、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项目的首要任务,也是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标准之一。
上海市建设工程信用分评价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了明确评价。
评价安全生产主要考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培训、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等方面。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四、环保措施上海市建设工程信用分评价标准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环保措施进行评价。
建设工程在进行过程中应当合理选择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废弃物处理和排放的环保符合相关要求。
评价环保措施的主要指标包括工地垃圾的分类和处理、粉尘和噪音的控制、废水和废气的处理等。
上海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行为评定标准(2018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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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序 号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履职履约 34 行为 (行为代 35 码 JSDW2) 建设程序 (行为代码 JSDW2-2) 36 37 JSDW2-2-7 JSDW2-2-8 JSDW2-2-6 未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复、 施工许可批复的程序 未按照批复的规模标准组织建设, 自行提高或降低标准, 增加或减少规模 未将施工图文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资金未落实或建设资金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38 JSDW2-2-9 开始施工的;征地手续未批准、基本拆迁工作未完成开 始施工的;施工、监理单位未依法确认开始施工的;质 量和安全保障措施为落实开始施工的 39 40 41 JSDW2-2-10 JSDW2-2-11 JSDW2-2-12 未及时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的 交工验收后试运营前不发放合同段交工证书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足 5 分/项 5分 5 分/项
信用管理台账一周内未及时更新的 基础信息错漏 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参加主管部门组织信用评价工作 未设置专职信用管理人员 作为评价单位未及时发现或处理被评价单位失信行为 瞒报或上报虚假评价信息的 项目竣工验收综合评分不合格(低于 75 分)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 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 部门报告的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质量不合格(评分低于 75 分) 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 事工程建设的
备注
招标文件设定的资质资格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 资格预审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未使用交通运输部或上海市相应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违反规定,要求中标单位实质性支付招标代理费的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 因建设单位原因,对未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 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 试运营期超过三年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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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
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沪建管联[2014]32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11
【实施日期】2014.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沪建管联〔2014〕3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
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
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7]9号)、《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特制定《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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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
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
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
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条 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
员。
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
工图审查、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生产或者销售、渣土运输等单位。
从业人员包括从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
员。
第四条 信用信息实行“谁记录、谁负责”,记录部门负责信用信息记录的及时、准
确。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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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
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
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建设以及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作。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负
责信用信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相关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建筑
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
作。区(县)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
录和使用工作。
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建设管理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相关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并利用信用信息开展行业自
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