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

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创建人:顾静丽] [创建日期:2009-01-20]

沪建交〔2008〕828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加快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6〕765号)的贯彻执行,我委配套制定了民用建筑设备专业(暖通和电气)的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暖通空调专业

(一)施工图设计说明要求

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当编制节能设计专篇,其内容包括:

1、建筑物总冷(热)负荷计算值和单位建筑面积冷(热)负荷指标。

2、采暖空调室内外设计参数,冷(热)源形式及其设备配置(规格、数量),冷(热)媒参数。

(当本条在设计说明的其他章节中已有表述的,应当说明其所在章节)

3、主要冷(热)源设备,包括冷(温)水机组、热泵机组、锅炉、单元式空调机等的能效比(EER)、性能系数(COP)和热效率等。

4、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和空调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输送能效比(ER)。

5、对采用集中采暖或者空调的每栋民用建筑、冷热源站房、需要独立计费的使用单元等,应当说明其用水、电、燃气、燃油和其他能源消耗的分系统、分项计量措施。

6、室温控制与显示、系统监控等自动控制节能设计措施。

7、水管和风管绝热层材料的热工参数,如导热系数、厚度和热阻等。

8、能量回收、再利用和能源梯级利用等措施。

9、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利用的装机容量和技术措施。

10、其他有利于节能运行管理的技术措施。

(二)施工图阶段采暖空调冷(热)负荷计算要求

1、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的详细计算。

2、负荷计算应当采用国家正式出版刊物中的计算方法,并在计算书中说明其来源、出版日期等。

3、计算采用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当依据建筑专业设计的实际参数取值。

4、负荷计算的打印文件中应当包括:原始输入数据(围护结构热工参数、人员密度、人均新风量、照明、用电设备指标等)、每个房间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结果及汇总表。

(三)施工图设备表及设备选择计算书要求

1、冷(热)源设备、风量大于或者等于10000m3/h的风机和空调箱等主要用能设备的选择,必须通过计算确定,空调箱的选择计算应当有h-d图,并在计算书中予以表示。

2、采暖、空调水系统循环泵的扬程应当通过最不利管路的水力计算确定,并在水泵设备表中明确运行工作点(变频泵应为经常性工作点)的最低效率要求。

3、当空调水系统的输送管道长度小于500m时,空调冷水管道、四管制和两管制热水管道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应当分别为0.0241、0.00673和0.0072。

当空调水系统的输送管道长度超过500m时,每超过100m,其最大输送能效比(ER)的允许增加值分别为0.0019、0.00058和0.00015。

4、对于采用二次变频泵的空调冷(热)水系统,在计算水系统输送能效比(ER)时,水泵计算扬程应当取一级泵和二级泵扬程的叠加值,温差取二级环路的供回水温差值;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允许增加14.3%。

5、风量大于或者等于10000m3/h的空调箱和平时使用的风机应当进行单位风量耗功率(Ws)计算,并在设备表中列出最大允许值。

(四)其他施工图设计要求

1、冷(热)源主机和空调设备的性能除满足国家强制性条文规定外,部分设备性能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1)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应当比《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表5.4.5中的规定值提高一个等级。

(2)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时、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2004)中的3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最小能效等级标准值。

(3)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综合能源效率,不应低于《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中的2级标准。

(4)房间空气调节器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04)中的3级标准。

2、重力循环采暖系统管路应当通过详细的水力计算,使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机械循环的水管路应当按最不利环路的计算压力损失选择水泵扬程,并设有水力平衡措施。

3、当采暖或者空气调节系统采用谷时电力蓄热作为热源时,应当在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中5.4.2条要求同时,进行设计日热负荷的逐时计算,并进行相应的设备选择计算和系统运行分析说明。

4、当空调系统采用设有蓄冷装置的冷源时,应当根据设计日冷负荷,结合蓄冷装置,计算确定制冷设备的装机容量。

5、空调系统的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当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医院、涉外宾馆或者工艺对室内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建筑,可从其标准规定执行。

6、冷(热)源站房、采用区域性冷(热)源建筑群的每栋公共建筑、需要独立计量的用户单元和需要补充水的各种系统,应当设有冷(热)量或者用水、用能的计量装置。

7、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式空气调节机组的配管长度宜控制在50m内,最长不应超过70m。

8、除变频供电的电动机外,单台大于550kW的电动机(含电制冷机组),应当采用10kV(6kV)电源供电;单台额定功率大于350kW的电动机(含电制冷机组),宜采用10kV(6kV)电源供电。

二、电气专业

(一)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基本要求

电气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其内容和基本要求应当包括:

1、不同套型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计算容量(kW/套)。

2、大于或者等于10kV(6kV)电压供电的公共建筑变压器总装接容量(kVA)、单位建筑面积用电安装容量(VA/m2);低压供电的公共建筑用电总装接容量(kW)、单位建筑面积用电安装容量(W/m2)。

3、对公共建筑的主要房间、场所和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配套设备机房,应当按照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标明相应的照度标准值(E)、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和所选照明灯具效率的设计要求,并应当列明建筑物中精装修(二次装修)场所的节能指标。

4、对一般显色指数(Ra)要求不小于80的各类房间或者场所,其选用的直管型节能荧光灯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当选用T8直管型节能荧光灯时,应当在设计说明中注明采用三基色或者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

5、建筑照明配套的镇流器应当选用电子镇流器或者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禁止使用非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当选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时,应当设置电容补偿,其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0。

6、宿舍等居住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附属的集体宿舍),应当安装专用电能计量装置,并按下列要求予以明确:

(1)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居室,应当进行集中计量或者按居室分别单独计量;

(2)供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居室,应当按居室分别单独计量;

(3)宿舍公共部位应当集中计量。

7、公共建筑的电能计量装置,在满足供电部门电业计费总电能计量要求的同时,对以电力为主要能源的冷冻机组、锅炉、集中空调等用电设备和具有租赁功能的用电场所,均应当设置相应的专用电能计量装置。

(二)施工图设计系统要求

1、变、配电所应当靠近负荷中心,以缩短其低压供、配电线路的长度,供、配电线路长度不宜超过250m。

2、由两路进线供电的系统,宜采用两路电源同时运行的方式,以减少正常运行时的线路损耗。

3、电力变压器应当选用10型及以上、非晶合金等节能环保、低损耗和低噪声的变压器。

4、智能建筑应当按照现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规定,设计配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确保各类设备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可靠,并达到节能环保要求。

5、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对空调风机盘管采取集中供电控制措施或者节能运行控制措施。

6、单相用电设备接入低压(AC220/380V)三相系统时,应当考虑三相负荷的平衡。照明系统三相配电干线的各项负荷宜分配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7、对供电部门低压(AC220/380V)供电的公共建筑项目,当用电装接容量在100kW

及以上时,其低压供电进线处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对供电部门10kV(6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公共建筑项目,其供电进线处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0。

8、变压器低压侧的电力干线最大工作压降应当不大于2%,分支线路的最大工作压降应当不大于3%。

(三)施工图设计照明光源和控制要求

1、住宅建筑公共部位照明节能设计要求:

(1)住宅建筑楼梯间、公共走道的照明,应当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

(2)住宅建筑的电梯厅照明等禁止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的场所,不应采用白炽灯等不节能照明光源。

(3)与各种节能自熄开关配套的光源,不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CFL)。

2、建筑照明应当采用节能光源及其节能附属装置。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白炽灯、卤钨灯和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在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需设计采用白炽灯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3、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应当结合工程项目使用功能和自然采光等条件,合理采取分区、分组、集中和分散等控制措施。

4、公共建筑内近窗的灯具,应当采用独立控制的照明开关;当办公建筑内设有两列或者多列灯具时,其照明开关宜按照所控灯列与主采光侧窗平行方式进行控制。

5、每个照明开关所控的光源数不应过多。每个房间照明开关的设置,不宜少于2个(只设置1个灯具时除外)。

6、宾馆饭店建筑的每间(套)客房应当设置插钥匙的节能开关。客房内床头灯和台灯等灯具,应当采用节能型调光控制或者采用紧凑型荧光灯(CFL)、发光二极管(LED)照明灯等节能光源。

(四)施工图设计电量分项计量要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的通知》(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建科[2008]114号)要求,应当设置能耗监测系统。

建筑物能耗监测系统是指:通过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实时采集能耗数据,具有建筑能耗在线监测与动态分析功能的软件和硬件系统的统称。建筑物的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等技术参数,通过能耗监测系统统一纳入本市民用建筑能耗监管系统。其主要内容为:

1、建筑物能耗监测系统的分类能耗应当包括:

电量、水耗量、燃气量(天然气量或者煤气量)、集中供热耗热量、集中供冷耗冷量和其他能源应用量(如集中热水供应量、煤、油、可再生能源等)。

2、建筑物能耗监测系统的电量分项能耗应当包括:

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照明插座用电和特殊用电等四项(除电量以外的其他分类能耗可不必分项)。其中:

照明插座用电:为建筑物主要功能区域的照明、插座等室内设备用电。主要包括照明和插座用电、走廊和应急照明用电、室外景观照明用电。

空调用电:主要包括冷热站用电、空调末端用电。

动力用电:主要包括电梯用电、水泵用电、通风机用电。

特殊用电:主要包括信息中心、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池、健身房或者其他特殊用电。

3、各建筑物能耗数据采集子系统应当包括:监测建筑物中各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和数据采集通道。

能耗数据采集方式分为自动和人工采集两种。对建筑物耗煤(液化石油、人工煤气、汽油、柴油、煤油)等能耗量,在无法实现自动采集情况下,应当通过人工采集方式输入能耗监测系统;对建筑物能耗监测系统的自动计量装置所采集的能耗数据,应当通过RS485接口,并采用TCP/IP通信协议自动和实时上传能耗数据。

4、电能计量应当合理设置分项计量回路。其分项计量系统应当采用电子式、精度等级为1.0级及以上(0.2、0.

5、1.0级)的有功电能表。采用的普通电能表,应当由测量单元和数据处理单元等组成,并能显示、储存和输出数据,具有标准通讯接口。在变压器低压侧(AC230/400V)总进线处,应当设置多功能电能表,至少具有监测和计量三相电流、电压、有功功率、功率因数、有功电能、最大需量、总谐波含量和2-21次各次谐波分量的功能。

三、其他要求

1、从2009年1月1日起,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市(区)两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申请国家或者本市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照明功率密度(LPD)应当达到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照明节能目标值要求。

(2)采用的房间空调器,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04)中的2级标准。

(本市全装修住宅建筑项目,也应当符合本款要求)。

(3)按照《技术导则》要求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2、当采用地源热泵或者水源热泵技术时,应当确保该技术对地下空间资源或者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并应当获得本市规划、水务等主管部门的认可。

3、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内容,按要求填写本市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

4、对要求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纳入竣工验收的内容。市或者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5、本通知自从2008年11月15日起实施。

上海交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排放为国Ⅰ或国Ⅱ标准的汽油车)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综合施策,强化机动车环保管控措施。以逐步全面淘汰本市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为目标,以加强环保约束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通过强化高污染车限行、提高车辆年检年审标准、提升环保检测手段,加大环保联合执法检查的力度及频度,推进机动车环保治理。 (二)聚焦重点,通过差别化财政补贴引导提前淘汰。重点聚焦黄标车和注册时间10年以上的老旧车辆,维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将老旧车辆一并纳入提前淘汰补贴范围,鼓励报废更新。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年底前,基本淘汰本市在册黄标车和部分老旧车辆,全年力争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6万辆;2015-2017年间,争取再淘汰老旧车辆30万辆。

三、具体措施 (一)实施更严格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限行政策 1.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在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对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77号)要求,在2014年7月1日起严格实施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限行范围。从2015年4月1日起,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对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黄标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并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 2.实施国Ⅰ标准汽油车限行政策。在2015年4月1日起实施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黄标车限行的同时,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国Ⅰ标准汽油车通行。对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国Ⅰ标准汽油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 (二)强化机动车环保年审要求 1.分步实施简易工况法。根据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的实施方案》(沪环保防〔2013〕304号),从2014年7月1日起,本市运营车辆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从2015年1月1日起,本市非运营黄标车和注册日期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经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国家环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信息需求情况调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5.30 【实施日期】2013.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信息需求 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整合本市建设交通行业科技信息资源,提高行业科技管理水平,依据交通部《关于启动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广工作的通知》(厅科技字[2010]198号)要求,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于2012年建立了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目前信息平台已正式投入运行。 为进一步增强信息平台功能应用,充分发挥信息平台的科技服务作用,现开展针对信息平台的信息需求情况调查,请你单位积极配合,在梳理本单位科技信息资源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需求调查》(见附件)要求,填写《信息需求调查表》,完成本次调查工作。

请于6月28日前将书面调查表反馈至市建设交通委科技信息处,同时将调查表电子版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崔严慧周君俊 联系电话:23116404 23116419 联系地址:大沽路100号2512室 电子邮箱:jasminecui@https://www.360docs.net/doc/6310784275.html,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需求调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附件: 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需求调查 请根据你单位所掌握的科技信息资源情况完成本次调查工作,我们将根据调查结果继续优化和完善信息平台的应用功能,以使本平台能够更好地为本市建设交通行业的科技进步提供服务,为推动本市建设交通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信息平台简况 本信息平台包括1个门户网站和2个信息系统(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技信息服务系统),其功能主要包括:与相关部委信息平台间进行数据交换;为行业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最新的科技信息;为行业内科研项目管理、成果登记、科普统计等科技管理工作提供在线服务;为行业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提供交流和展示等。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

2010年度上海市文明示范工程、 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 表彰名单 一、2010年度上海市文明示范工程名单 1、上海东方体育中心上海东方体育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 2、轨道交通13号线一期轨道交通十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3、上海中心大厦上海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4、 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 (含海运大厦) 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开发有限公 司 5、外高桥港区六期工程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崇明至启东长江公路 通道(上海段) 上海长江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2010年度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名单 1、浦东供电分公司生产调 度楼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海龙良策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市东供电公司 2、静安豪景苑(常德路95 号街坊B地块住宅工程 7-8号楼) 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3、上海区域管制中心生产 附属用房工程 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1 —

4、绿地望海CBD(A区)商品 房建设项目 上海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上海爱达工具制造有限 公司旧厂房改建上海新长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众兴建设监理 6、上海外贸仓储浦东储运 公司新建仓储.物流中 心、堆场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上海浦惠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7、瑞虹新城第三期4号地 块发展项目1-3、5、6号 楼及地库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现代工程咨询公司 8、风荷丽景尚城二期3、4、 5、12#楼及配套项目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海光大厦华东电网调度中 心 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10、朱家角新镇D18地块水上 宾馆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11、曹家渡旧区改造地块(江 南宴花园1号楼)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杨浦区30、33街坊(东 块)商品住宅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工程咨询 13、1#工业研发大楼(除桩 基)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宝山顾村镇新选址一号基 地配套商品房B4-2 地块上海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上海海龙工程技术 —2 —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咨询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各《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

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五、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工程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200元; (三)、其他一般专业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 (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商定。 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 六、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完成咨询业务,一般出具成果文件3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的,另收翻译费。 七、本收费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2011〕1034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 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备案手续在报建时一并办理。 第六条(立项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取得以下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后,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工程发包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一)国家部委、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批准的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批准文件; (三)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批准文件。 第七条(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310784275.html,)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310784275.html,)注册,填写并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交通运输)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精编

(交通运输)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

(交通运输)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沪建交〔2011〕97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 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壹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壹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壹)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且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壹)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且现场留存备查。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备案且现场留存备查口。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 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创建人:顾静丽] [创建日期:2009-01-20] 沪建交〔2008〕828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加快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6〕765号)的贯彻执行,我委配套制定了民用建筑设备专业(暖通和电气)的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暖通空调专业 (一)施工图设计说明要求 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当编制节能设计专篇,其内容包括: 1、建筑物总冷(热)负荷计算值和单位建筑面积冷(热)负荷指标。 2、采暖空调室内外设计参数,冷(热)源形式及其设备配置(规格、数量),冷(热)媒参数。 (当本条在设计说明的其他章节中已有表述的,应当说明其所在章节) 3、主要冷(热)源设备,包括冷(温)水机组、热泵机组、锅炉、单元式空调机等的能效比(EER)、性能系数(COP)和热效率等。 4、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和空调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输送能效比(ER)。 5、对采用集中采暖或者空调的每栋民用建筑、冷热源站房、需要独立计费的使用单元等,应当说明其用水、电、燃气、燃油和其他能源消耗的分系统、分项计量措施。 6、室温控制与显示、系统监控等自动控制节能设计措施。 7、水管和风管绝热层材料的热工参数,如导热系数、厚度和热阻等。 8、能量回收、再利用和能源梯级利用等措施。 9、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利用的装机容量和技术措施。 10、其他有利于节能运行管理的技术措施。 (二)施工图阶段采暖空调冷(热)负荷计算要求 1、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的详细计算。 2、负荷计算应当采用国家正式出版刊物中的计算方法,并在计算书中说明其来源、出版日期等。 3、计算采用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当依据建筑专业设计的实际参数取值。 4、负荷计算的打印文件中应当包括:原始输入数据(围护结构热工参数、人员密度、人均新风量、照明、用电设备指标等)、每个房间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结果及汇总表。 (三)施工图设备表及设备选择计算书要求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下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2006-7-12 沪规法〔2006〕624号 各区(县)规划局、派出机构、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逐步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根据国家建设部、公安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一年内,按本规定的第二条范围有重点的确定一至两个建设项目,先行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试点工作。 由于该项工作在本市尚属起步,需不断总结、改进,请你们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上海城市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要评价的区域和项目) 本市下列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或者在核提国有土地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 (一)区域范围 1、内环线以内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沿线地区; 2、黄浦江两岸规划确定的地区; 3、中心城、新城范围内其他快速路、主干路沿线地区。 以上沿线地区指各一个规划街坊地区。 (二)建设规模 1、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内外环间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 2、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内外环线间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 3、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内外环线间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 通委员会 2017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防(人防)及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本区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防(人防)及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拟订本区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防(人防)及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防(人防)及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的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处理。 (四)负责本区市政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本区城乡重大工程、市政工程建设的实施;组织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项目技术储备。 (五)负责本区建筑建材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承发包监管;负责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监管;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监管;负责建筑节能推进

和监管;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六)负责本区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的行业管理;负责交通枢纽、公交停车场、公交信息化和相关设施的建设推进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经营资质、新增运力、线路资源配置、停车场(库)的审核、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服务质量监管;承担交通行业经营秩序、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组织国防交通战备工作。 (七)负责本区住房发展、住房保障的行业管理;推进国家、上海市住宅产业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实施;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负责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负责配套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基地以及大型居住社区的建设推进;负责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指导、推进新市镇建设。 (八)负责本区房屋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房屋测绘、权属、交易和租赁管理,对房产开发、估价、经纪等相关市场行为进行监管;负责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负责居住类房屋修缮、改造的行政管理,推进旧区改造,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负责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 (九)负责本区人民防空建设;牵头负责本区地下空间开发和综合管理;负责本区民众防护的服务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防护工作;组织民防(人防)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负责民防(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港靠泊国际航行船舶岸基供电试点工作方案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上海港国际航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工作要求,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方案所指的“岸基供电”(以下简称岸电)是指国际航行船舶在上海港靠泊期间,关闭船舶主引擎、辅助引擎等船用设备,转而使用所靠泊码头岸基供电专用电力设备以维持船舶靠泊期间的日常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试点范围上海港岸基供电试点工作的范围,以国际集装箱码头和国际邮轮码头为起步,结合码头技术条件和试点情况,逐步扩大。 第四条补贴内容为鼓励和支持本市试点码头和所靠泊船舶投资建设和使用岸电,对开展试点工作的相关企业给予政策支持。支持范围包括开展试点的码头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码头”)的岸电设施建设费、电力增容费、船舶使用岸电所致的电费差价和运行维护费等。 第五条资金来源政策支持所涉及的补贴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纳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及港口建设费预算内。同时鼓励试点码头所在区县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第六条补贴标准 (一)岸电设施建设费用 岸电项目建设费用包括岸电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增加岸电设施后,原有供电容量不足的试点码头需要进行电力增容改造的相关增容业扩工程费用。其中,相关增容业扩工程费按现有标准由市电力公司减半收取。 对建成后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使用比率要求的岸电项目,其岸电设施建设费用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贴30%,港口建设费按照1:1的比例给予补贴;其相关增容业扩工程费由港口建设费补贴10%。 岸电设施使用比率要求:具有接电设施的船舶靠泊艘次有效使用岸电比率在试点码头建成当年达到60%以上,并逐年递增。 (二)船舶使用岸电服务费 试点码头按优惠价与靠港期间使用岸电的船舶结算岸电服务费。岸电服务费采用与新加坡普氏(PLATTS)公开市场的380-cst船用燃料油价格相挂钩的方式确定。具体如下图: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关于上海市2012年度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关于上海市2012年度第十九批一级(含一级临时)建造师变更、注销注册 人员名单的通告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起诉和受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10 【实施日期】2012.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关于上海市2012年度第十九批一级(含一级临时)建造师变更、注销注册人员名单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函[2007]101号)的要求,经审核,王迪友等37人符合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条件、周之德1人符合一级临时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条件,准予变更注册;高卫明1人符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注销注册申请条件,准予注销注册。 变更注册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由申报单位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企业IC卡以及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如领取增项、变更注册的除带好原证书外还需交

还原建造师执业印章),到小木桥路683号1楼受理大厅的领证(章)处,办理领取 证、章手续(印章工本费35元/枚)。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周五下午不办理领取证章)。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附件: 2012年第十九批一级建造师变更、注销注册(含一级临时)人员名单 (受理批次12年第19批,20120924-1007) 原聘用企业名称 现聘用企业名称 更名 后姓 名 注册 专业 变更后的执业印 章号 执业印 章有效 期 大连凯杰建设有限 公司 大毅装饰工程 (上海)有限公司 建筑 沪121050700613(01) 2010-12-5 一级建 造师聘用企业变更 2 胡军 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 沪131050800430(03) 2011-1-1 一级建 造师聘用企业 变更 3 柏 世 杰 中国石化集团第五建设公司 惠生工程(中 国)有限公司 机电 沪162060700327(01) 2010-8-19 一级建 造师聘用企业 变更 4 汤丽芳 上海恒基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金博(上海) 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 沪131070806568(01) 2011-8-5 一级建 造师聘用企业 变更 5 曹懿 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年丰建筑装饰(上海)有限公司 建筑 沪131091001065(01) 2013-8-29 一级建 造师聘用企业 变更

【2019年整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要求) 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欢迎阅读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谁 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费。 300元; 时200 3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的,另收翻译费。 七、本收费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八、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九、凡与本收费标准不同的收费一律按本标准执行。自执行本通知之日起,《暂行标准》即行废止。2005年12月31日前已委托并签有合同的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建设工程,相关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或原合同执行。 十、在执行本收费标准期间,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新收费标准,即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2 整。 (三)根据需要出席有关工程投资、设计标准的协调会议。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根据施工图纸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参照相关的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市场价格等情况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4]2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26 【实施日期】2014.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 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4〕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排放为国Ⅰ或国Ⅱ标准的汽油车)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综合施策,强化机动车环保管控措施。以逐步全面淘汰本市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为目标,以加强环保约束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通过强化高污染车限行、提高车辆年检年审标准、提升环保检测手段,加大环保联合执法检查的力度及频度,推进机动车环保治理。 (二)聚焦重点,通过差别化财政补贴引导提前淘汰。重点聚焦黄标车和注册时间10年以上的老旧车辆,维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将老旧车辆一并纳入提前淘汰补贴范围,鼓励报废更新。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年底前,基本淘汰本市在册黄标车和部分老旧车辆,全年力争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6万辆;2015-2017年间,争取再淘汰老旧车辆30万辆。 三、具体措施 (一)实施更严格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限行政策 1.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在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对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上海交通网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修订社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交)的客运管理,规范营运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公交事业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高效的客运服务,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范所称公交,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不变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责任主体)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是本市公交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委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公交日常管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为公交通行提供保障。相关区 1 (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域内公交线路的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 上海市公交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本规范从事公交营运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企业标准) 公交企业应当按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康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用措施,持续改进公共客运服务。公交企业可以制定本企业服务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社会监督) 公交行业接受社会监督。市、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交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经常主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交管理服务。 第二章线网及线路 第六条(线网规划原则) 制定公交线网规划和制定公交线路年度开辟、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如下原则: (一)依据便当市民出行的原则,外环线内两点间公共交通出行在一小时内完成,郊区新城可以通过一次乘车进入轨道交通网络或外环线内,(乡)镇与所属行政村(道路、桥梁符合公交车辆通 2 行条件)之间通过一次乘车到达。 (二)按照区域差别化管理的原则,重点调整疏解内环线以内公交线网;不断补充完善内外环线之间公交线网;加快发展外环线以外新城区(新城、新市镇)公交线网。 (三)根据功能分级的原则,构建以轨道交通、中运量(BRT、有轨电车)为骨干、地面公交为基础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促进轨道、公交、社区巴士(“最后一公里”)三网融合,形成科学合理的公交骨干线、区域线、驳运线线网布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 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沪建管联[2014]32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11 【实施日期】2014.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沪建管联〔2014〕3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特制定《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条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生产或者销售、渣土运输等单位。 从业人员包括从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信用信息实行“谁记录、谁负责”,记录部门负责信用信息记录的及时、准确。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 和港口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交办发[2008]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11.10 【实施日期】2008.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工作规则》的 通知 (沪交办发〔2008〕1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工作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根据国务院、市政府有关规定,依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暂行)》,结合市交通港口局工作职责和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市交通港口局的各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工作部署和指示,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和建立“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理念,着眼“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目标,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条切实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式、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发挥综合行政效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局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要切实依照职能行使职权,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敬业爱岗、尽职尽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018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建设交通类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2018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建设交通类各专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8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建设交通类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机构 上海市工程系列土建施工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建施工高评委”),负责本市土建施工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上海市工程系列规划设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设计高评委”),负责本市规划设计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上海市工程系列城市管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高评委”),负责本市城市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上海市工程系列房地产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地产高评委”),负责本市房地产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申报评审范围

(一)土建施工专业 1、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含施工应用技术研究、工程测量)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2、从事市政工程施工(含施工应用技术研究、地下工程、桥梁工程、道路/公路工程)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3、从事土建、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技术管理(含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4、从事建筑、市政工程中机械施工、建筑物、构筑物内机电等设施安装(含工程机械、电气、弱电、暖通、管道、给排水),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研制、技术改造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5、从事水泥、玻璃等建筑材料的生产和混凝土制品、商品混凝土(含复合材料)生产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专业 1、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工程测绘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2、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含园林仿古建筑物)、构筑物建筑设计、室内设计、总图运输设计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3、从事建筑物、构筑物结构设计的本市在职工程技术人员; 4、从事暖通、动力、电气专业设计的本市在职工程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6年05月26日 沪建交〔2006〕105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月6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上海具体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鼓励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

第八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 (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应当通过专家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深基坑施工自身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建立深基坑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止。 邻近地铁、隧道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应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审定。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同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深基坑工程项目情况。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设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