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检察室的设置现状及前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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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室建设规范化路径选择》范文

《基层检察室建设规范化路径选择》范文

《基层检察室建设规范化路径选择》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规范化已经成为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然而,当前基层检察室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不规范、资源分配不均等,严重影响了基层检察工作的开展。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基层检察室建设规范化的路径选择,以期为提升基层检察室建设水平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当前基层检察室建设面临的问题(一)管理体制不健全当前基层检察室的管理体制相对混乱,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室的管理不够严格,导致检察室在日常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时,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

(二)资源配置不均衡基层检察室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配置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一些地区的基层检察室无法满足工作需求,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效果。

(三)信息化水平低当前基层检察室的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地区的基层检察室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上存在较大的差距,无法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三、基层检察室建设规范化的路径选择(一)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基层检察室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强化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室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基层检察室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支持和帮助。

(二)优化资源配置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确保基层检察室在人员配备、办公设施、经费保障等方面得到充分的支持。

同时,要加强对基层检察室资源的统筹和协调,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投入。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基层检察室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应用能力。

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要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和培训,提高基层检察人员的信息化素养和应用能力。

(四)加强队伍建设重视基层检察队伍的建设,加强队伍的培训和管理。

通过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活动,提高基层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基层检察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问题与对策作者:高卫锋蒋秋湘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8期摘要设置乡镇派驻检察机构是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在“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思路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乡镇检察室的改革,仍然是在摸索中进行,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少之又少。

实践出真知,只有将现行客观存在的事物加以研究并总结其中的规律,才能更好的服务理论研究、服务上级领导的科学决策。

本文以南通市检察机关乡镇检察室为蓝本,对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运行实践进行一些探索和研究,以期进一步完善此项改革成果。

关键词检察室职能改革作者简介:高卫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干警;蒋秋湘,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16-02一、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基本现状乡镇检察室按职能配置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职务犯罪侦查型检察室、综合职能型检察室、巡回型检察室。

其中职务犯罪侦查型检察室是传统模式,职能单一,已不适应检察工作的新发展,基本上不复存在,本文不作讨论。

巡回型检察室是近年来一种临时、过渡的模式。

它是以部分检察权为基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巡回检察服务中建立的一种新型检察权运行机制。

巡回乡镇检察室承担检察咨询、接受控告、举报、收集线索任务,协助派出院各科室履行检察职能。

其优点是设立程序简单,运行成本低廉,灵活性较强,适应检察工作的新变化,缺点是没有常驻人员,不具有日常化、常态化管理机制,不能对乡镇的日常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不能参与日常的社会维稳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不能随时接受群众的需求,工作连续性较差等。

综合职能型检察室是近年来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以法律监督为后盾的基层检察院派驻机构。

此种类型的检察室虽然是基层检察院的派驻机构,但它以派出院的名义履行检察职能,代表完整的检察权。

它职能全面,拥有多元化的权力配置。

浅议乡镇检察室建设

浅议乡镇检察室建设

浅议乡镇检察室建设作者:成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2期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众所周知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当是全面的,全方位的,而不是针对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

从目前的情况看,一些地方侧重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侧重于对具体案件的法律监督,而忽视了对蓬勃发展,势头发展强劲且众多新生矛盾和问题出现的广大乡镇农村的监督,有的地方甚至还是监督空白,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监督的缺憾。

而对在我国占人口多数,且出现了种种矛盾纠纷的广大农村,检察机关怎样去监督,怎样监督得好,怎样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的加快,怎样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检察机关需要与时俱进去探索、去思考、去创新。

关键词法律监督权派出法庭检察室作者简介:成文,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217-02一、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历史状况众所周知,公安机关在乡镇设立了派出所,法院在乡镇设立了派出法庭,这些人们都已熟知和认可了,并且是依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

检察机关在乡镇或某些领域设立检察室则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继而迅速扩展,就笔者所知,北方某些省份区县检察院在乡镇设立检察室已经普及,还相继设立了税务检察室,烟草检察室等。

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尤其是1996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新的《刑法》颁布实施后,由于管辖职权的划分,检察机关原来管辖的一些案件被划分了出去,一些乡镇检察室和专门检察院因管辖问题一时无用武之地,同时针对乡镇检察室的存在必要性陷入迷茫,纷纷相继归并和撤销。

十余年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新生问题和矛盾的不断涌现,加之又有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颁布实施,有些检察机关又再思考设立乡镇检察室的问题,其情势尤以海南省发展最为迅速,并在短时间内呈现出明显的积极的作用和效果,不能说不是社会发展的需求和趋势。

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困境及对策思考

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困境及对策思考
第2 8卷 第 4期 2 0 1 3年 1 2月
邢 台 学 院学 报
J 0UR NAL 0F XI NGT AI UNI VE RS I TY
Vo l _ 2 8 . No . 4 De c . 2 0 1 3
基层 检 察 院派驻 乡镇 检 察 室设 置 的
困境及对 策 思考
关键 词:检察 室;法律监督;职能定位 中图分类号 :D9 2 6 . 3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6 7 2 . 4 6 5 8 ( 2 0 1 3 ) 0 4 . 0 0 3 6 . 0 3
历史上 乡镇检察室的发展经历 了自发建立、规 范弓 I 领 、撤销调整、重新探索几个时期。近几年, 检察 室的建设在全 国基层检察机关 中方兴未艾,但 它的建设仍然在摸索中进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少之又少 。以江西省新建县人 民 检察 院为例,该院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 检察 室有 5 个, 已 经建设并运行的检察室有 3 个, 作为一项探索性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的载体 ,检察室 在设置和运行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 问题。本文拟围 绕检察室运行中的困境及如何规范检察的工作等问 题进行讨论。 新 形势 下设立 乡镇 检察 室 的必要性 ( -) 适应 乡 镇经济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 ,随着 乡镇经济的迅速发展,新型 乡镇 的经济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也随之扩大,人 民群众 对乡 镇组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司法需求越来越大。另外,伴随经济的增长,农村 矛盾和犯罪也 日益凸出,一方面是 乡镇 、村干部贪 污挪用 惠农资金、土地补偿款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 不鲜;另一方面是赌博、毒品犯罪逐渐向农村蔓延, 因征地拆迁、新农村建设引发 的强揽工程、劳资纠 纷等事件增 多,甚至弓 I 起宗族之 间、村与村之 间的 群体性斗殴事件。这些 问题严重影响 了农村社会稳 定,耽误 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 因此,迫 切 需要建设 乡镇检察室,它能够有力监督 乡镇基层 组织依法行政 ,又能协助辖 区党委、政府参与农村 社会 治安 综合 治理 ,维 护农村 稳定 。 ( 二) 健 全 乡镇 司法体 系 、强化 法律 监督 职 能 的

乡镇检察室的设置现状及前景分析

乡镇检察室的设置现状及前景分析

乡镇检察室的设置现状及前景分析——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势下的从化地区为视角发布时间:2009-07-29 10:45:55 阅读数:[摘要]检察机关是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工作中心下移,设置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新举措,是检察机制改革中的一个新生事物,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但目前乡镇检察室建设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定位不清晰、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乡镇检察室的发展,本文拟就从化检察室建设的现状分析,总结目前各地的实践作法,试图对乡镇检察室的设置现状和发展前景进行粗略探讨。

关键词:乡镇检察室服务新农村建设一、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必要性检察机关担负着为农村新一轮的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新任务,乡镇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具有贴近农民群众、贴近农村基层的特点,在新形势下更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当前农村社会关系总体是健康、稳定的,但是农村建设、农民生活和农业发展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诸如农村流动人口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尚存在相当数量的严重暴力、黑恶势力、破坏农业生产和侵犯农民生命财产的犯罪,有些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城乡居民生活差距拉大引发的矛盾比较突出;土地政策调整、征占农村土地等引发一些显性的和潜在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这些都是农村社会发展建设中不稳定的因素和不和谐的音符,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需要的法制环境差距甚远。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决议精神,下发了《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对检察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可以为农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可以为农村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通过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关系的调节,可以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可以为农村创造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乡镇检察室建设

乡镇检察室建设

试论乡镇检察室建设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众所周知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当是全面的,全方位的,而不是针对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

从目前的情况看,一些地方侧重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侧重于对具体案件的法律监督,而忽视了对蓬勃发展,势头发展强劲且众多新生矛盾和问题出现的广大乡镇农村的监督,有的地方甚至还是监督空白,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监督的缺憾。

而对在我国占人口多数,且出现了种种矛盾纠纷的广大农村,检察机关怎样去监督,怎样监督得好,怎样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的加快,怎样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检察机关需要与时俱进去探索、去思考、去创新。

关键词:法律监督权;派出法庭;检察室一、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历史状况众所周知,公安机关在乡镇设立了派出所,法院在乡镇设立了派出法庭,这些人们都已熟知和认可了,并且是依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

检察机关在乡镇或某些领域设立检察室则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继而迅速扩展,就笔者所知,北方某些省份区县检察院在乡镇设立检察室已经普及,还相继设立了税务检察室,烟草检察室等。

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尤其是 1996 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和 1997 年新的《刑法》颁布实施后,由于管辖职权的划分,检察机关原来管辖的一些案件被划分了出去,一些乡镇检察室和专门检察院因管辖问题一时无用武之地,同时针对乡镇检察室的存在必要性陷入迷茫,纷纷相继归并和撤销。

十余年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新生问题和矛盾的不断涌现,加之又有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颁布实施,有些检察机关又再思考设立乡镇检察室的问题,其情势尤以海南省发展最为迅速,并在短时间内呈现出明显的积极的作用和效果,不能说不是社会发展的需求和趋势。

究其法律根据,不少专家学者也出面探究,并找出了法律依据。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可以明确检察机关设立乡镇检察室作为派出机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是毋容置疑的。

《基层检察室建设规范化路径选择》范文

《基层检察室建设规范化路径选择》范文

《基层检察室建设规范化路径选择》篇一一、引言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公正的窗口,是确保司法工作公正、公平、高效的关键环节。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对基层检察室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文将围绕基层检察室建设的现状及重要性、存在问题、以及如何进行规范化路径选择等几个方面展开探讨。

二、基层检察室建设的重要性与现状(一)重要性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神经末梢,是司法工作的重要阵地。

其建设规范化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规范化的基层检察室建设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优化服务群众模式,确保公正、公平、高效的司法工作得到贯彻。

(二)现状当前,我国基层检察室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如部分地区基层检察室建设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地区存在人员配备不足、设施落后等问题,影响了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基层检察室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人员配备不足与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地区基层检察室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工作负担过重,影响工作效率。

同时,部分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满足日益复杂的司法工作需求。

(二)设施设备落后与信息化程度不足部分地区基层检察室的设施设备落后,无法满足现代化司法工作的需求。

同时,信息化程度不足,导致工作效率低下,难以适应新时代司法工作的要求。

四、基层检察室建设规范化路径选择(一)加强人员队伍建设1. 完善人员配备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人员,确保基层检察室工作的高效运转。

2. 加强培训教育: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技能培训等,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3. 实施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优秀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工作积极性。

(二)提升设施设备水平1. 加大投入力度: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提升基层检察室的设施设备水平,满足现代化司法工作的需求。

2. 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信息化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检察室建设情况汇报

检察室建设情况汇报

检察室建设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上级要求,我对检察室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汇报。

目前,我们的检察室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接下来我将就此进行详细的汇报。

首先,关于检察室的基本情况。

我们的检察室位于市中心,交通便利,办公条件较好。

检察室面积达到了500平方米,拥有办公区、会议室、档案室等功能区域。

办公区配备了先进的办公设备,为工作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办公环境。

会议室能够满足各类会议的需要,档案室也做到了分类管理,方便工作人员查阅和利用。

其次,关于检察室的人员配备情况。

目前,我们的检察室共有工作人员30人,其中包括检察官、办公室人员、司法警察等。

他们中大部分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能够胜任各自的工作岗位。

同时,我们还注重对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再次,关于检察室的工作情况。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们检察室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办理各类案件,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

我们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律秩序。

最后,关于检察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虽然我们的检察室在一些方面取得了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比如,人员配备还不够充足,有些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养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另外,我们的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也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业务培训。

总的来说,我们的检察室建设情况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机制,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服务。

以上就是我对检察室建设情况的汇报,希望领导能够给予指导和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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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检察室的设置现状及前景分析——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势下的从化地区为视角发布时间:2009-07-29 10:45:55 阅读数:[摘要]检察机关是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工作中心下移,设置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新举措,是检察机制改革中的一个新生事物,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但目前乡镇检察室建设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定位不清晰、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乡镇检察室的发展,本文拟就从化检察室建设的现状分析,总结目前各地的实践作法,试图对乡镇检察室的设置现状和发展前景进行粗略探讨。

关键词:乡镇检察室服务新农村建设一、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必要性检察机关担负着为农村新一轮的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新任务,乡镇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具有贴近农民群众、贴近农村基层的特点,在新形势下更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当前农村社会关系总体是健康、稳定的,但是农村建设、农民生活和农业发展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诸如农村流动人口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尚存在相当数量的严重暴力、黑恶势力、破坏农业生产和侵犯农民生命财产的犯罪,有些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城乡居民生活差距拉大引发的矛盾比较突出;土地政策调整、征占农村土地等引发一些显性的和潜在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这些都是农村社会发展建设中不稳定的因素和不和谐的音符,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需要的法制环境差距甚远。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决议精神,下发了《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对检察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可以为农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可以为农村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通过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关系的调节,可以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可以为农村创造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由此,乡镇检察室的设立是大势所趋、工作所需、群众所盼。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检察机关具有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目前乡镇基层政权中,已经普遍设立了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司法机构,部分乡镇工商、税务、土地等行政派出机构也一应俱全,各种司法、行政权力已经延伸到农村基层,唯独只有乡镇检察室的建设依然停滞不前。

检察机关在乡镇基层信息不通,对“两所一庭”的司法活动,以及行政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难以纳入法律监督的视野,一定程度上造成少数法制观念淡薄的乡镇基层干部无视群众利益,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通过在基层设置乡镇检察室,扩大检察工作在农村的覆盖面,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使检察资源配置落实到农村,形成合力,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司法体系。

此外,乡镇检察室与人民法庭、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共同组成完备的基层司法工作机制,能够一起发挥乡镇基层司法机构整体效能,进一步促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三)服务农村经济建设、维护改革稳定大局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的社会稳定是前提。

近年来,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社会问题纷繁复杂,这一新形势下,迫切需要检察机关积极为之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使农村经济沿着充满生机活力的方向发展,乡镇检察室通过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能够协助辖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发事件,通过分析辖区的犯罪特点和规律,协助案发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二、乡镇检察室设置的模式及特征乡镇检察室的建立源于上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试点建设了一批乡镇检察室,延续至今的原检察室和各地逐步设立的检察室大概有以下几种模式:(一)职务犯罪侦查型检察室。

职务犯罪侦查型是上个世纪80年代设立的检察室的基本形态,它符合当时经济发展态势,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乡镇检察室为例,设立的初忠在于打击乡镇迅速发展中引起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

这种模式存在的前提是有“案”可办,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乡镇企业的转制和乡镇权力的规范运行,这种单一的模式就面临着“无案可办、无所事事”的局面,在结构设置上,该检察室受派出院的直接领导并对其负责,其地位与院内设业务部门并列,职能的针对性决定了检察室在享有对贪污贿赂案件受理、立案、侦查的同时,又要接受院反贪局的业务指导、赃款赃物收缴等统一管理,但是这种犯罪侦查一体化的体制不利于乡镇检察室本身优势的发挥,而且存在职能片面的劣势。

(二)服务型检察室。

服务型检察室是近年来各地设立检察室的一种主要模式,如从化的检察服务室、佛山的检察工作办公室,该种模式的职能定位是接待当事人的申诉、进行法律宣传、开展专项预防、息诉等并将阳光检务工作纳入其工作范围,以听取民生、民声、民诉,更多的是为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服务,对检察业务工作需要移交职能部门处理,服务型检察室承担“服务、协调”的作用,没有独立的编制,性质上属于“非典型的乡镇检察室”。

实践中,乡镇检察室挂靠在乡镇一级政府,需要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检察院通过每月的座谈走访了解群众诉求、解决民生问题,这种“有案办案、无案服务”的模式很大程度上使检察室处于空置的状态。

(三)全能型检察室。

全能型检察室有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双重领导,检察室除了接受派出检察院的领导,还需要接受当地乡镇党委的领导,这种模式的优势比较明显,不仅容易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有利于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而且职能比较齐全,更容易融入基层,服务群众,贴近一线。

但是全能型检察室不符合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权力架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就要立足于检察职能,接受乡镇党委的领导并不符合权力层级划分规定。

而且更为关键的是,乡镇检察室在双重领导体制下,非常容易被异化,成为当地乡镇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1[1]。

2008年,海南省由省级检察院推动乡镇检察室构建,在规范运行方面,具有借鉴意义。

综上,目前各地试行的县镇检察室虽然职能不一,模式不同,但是这些检察室的设立为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的设立提供了探索性的模式,在维护农村改革稳定大局、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可行性分析及存在问题(一)建设乡镇检察室的法理基础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上级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这是组织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在特殊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的规定,其中对“特殊区域”的范围作了不完全列举,从中可以寻得检察机关在农村设立派出机构的法律空间,而所谓“根据工作需要”我们认为应理解为根据党和国家以及本级检察机关所在地区的工作大局需要,当前形势下,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服务大局,所以重建乡镇检察室,是符合组织法立法本意的。

《人民检察1[1]《重构乡镇检察室》,邵长生,人民检察,2009年第2期。

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第4条规定:“乡镇检察室根据乡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最高检的这一内部规定为乡镇检察室的设立提供了法理依据。

(二)乡镇检察室设置的理论基础设置乡镇检察室是在新形势下检察体制改革进程中作出的历史性选择,有其坚实和科学的理论基础:一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实践。

设置乡镇检察室是实现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要求,检察机关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乡镇检察室,深入农村,惠及农民,认真倾听农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农民群众满意作为对检察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坚持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

此外,设置乡镇检察室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创举。

通过乡镇检察室将法律监督延伸到广大农村,使检察工作内部机构改革能适应可持续发展。

二是国家权利制衡理论和救济理论。

权力制衡理论在现代被称作是否合宪的一个普适性标准,现代检察制度也是以权利的分立和制衡的宪政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的。

检察权应该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或政府所执行的国家权力,是行政权与司法分权制约的产物。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监督职能应辐射到行政权存在的每一个角落,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机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形成,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在农村地区的实现。

(三)实践中的探索设置乡镇检察室,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体制,法律框架内的探索、创新和发展。

从化市院2006年率先在两级院设立了第一个村级法律服务室——太平镇元洲岗村法律服务室。

此后,相继在鳌头镇、良口镇、太平镇、吕田镇、温泉镇等5镇3街中都设立了检察室。

我们从从化院的做法中或许能够生动地看到目前的实践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实践三年来,我们一直依照“六个一”为依托开展工作。

即是与各镇街政府达成一份协议后,悬挂一个检察室的牌子,开设一个箱子接受群众建议,组建一套领导班子后,布置一间房子,选定一个日子为群众排忧解难。

具体是在每一个检察室都挂“一块检察服务室的牌子”;与当地党委(或政府)签订一份《关于共同建立检察法律服务联系点的协议》,阐明建立检察法律服务联系点的宗旨意义,并对联系点的组织机构、职责任务、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组建“一套班子”,每个检察法律服务室都由检察院和各镇(街)的有关人员联合组成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长和镇街党委书记亲任组长,由一名副检察长和一名镇街党委(政府)副职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指定一名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检察法律服务室的日常沟通和联系工作;悬挂“一个意见箱”,在镇(街)主要路口专门设立方便群众反应情况、举报犯罪、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检察长信箱;开设“一间房子”,在镇(街)设置专门的办公室,作为检察法律服务室工作人员办公和专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工作场所;选定“一个日子”,根据各镇(街)的具体情况,每月固定一个日子(特别是农民群众比较集中的墟日),对一些涉检涉法信访实行开门接待或在集市墟场设置服务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申诉以及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帮教、社会调查等活动。

同时,在检察法律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方面,制定了相关制度,作出了《关于深入开展检察法律服务工作的决定》,制定了《关于本院业务部门轮流到驻镇(街)检察法律服务室开展检察法律服务工作的规定》,列出时间表,规定各个科室开展服务活动的对点镇街和具体时间,并设计了《检察法律服务情况登记表》,要求各个部门开展服务活动后都要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做到件件有登记,案案有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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