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发挥好金融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下列要求予以支持:(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
融资平台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
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二)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规范性政策

目录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 . (20)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 (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 (33)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等政策要求,银监会今年将继续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以降旧控新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加强新增平台贷款管理(一)健全“名单制”管理系统。
各银行应在前期清理规范基础上,在总行及分支机构层面分别建立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的“名单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至少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的基本情况及授信、贷款期限结构、投向、风险定性及还款来源结构等要素。
有关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况需按季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确认,并进行动态调整;各银行间风险定性存在差异的,由监管部门在各银行呈报的风险定性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统一协调认定。
(二)建立总行集中审批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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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发挥好金融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下列要求予以支持:(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
融资平台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
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二)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3]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1f0635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13.png)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3〕26号)根据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要求,现就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一步改善和提升“三农”金融服务认真学习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积极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支农作用,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切实做好农业春耕备耕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国家粮食安全生产。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和信贷投向的监测指导,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持正确的信贷投向。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要求,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机制,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取得新突破。
探索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示范县创建工作,宣传普及一批有特色、有效果的创新金融产品。
着力推动基于订单农业的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健全订单农业信贷抵押担保机制。
探索以农村改革试验区为平台,研究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有效途径和商业可持续模式。
认真总结完善吉林土地收益转让保证贷款模式,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各类农村产权的抵押贷款创新试点。
积极推动农村支付结算、信用体系等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24•【文号】财综[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为确保完成201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大地方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公共预算时,要根据本地区任务,认真测算审核应当由地方政府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并将其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保障,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力争比上年实际安排的资金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
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支持力度,年度安排的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也要比上年明显增加。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1〕29号)规定,将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资金数额,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
二、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各地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财政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
2011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1年第三季度例会。
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1年前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10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明确银行可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相关规定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3%提高到3.2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6.06%提高到6.31%;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4月9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3号,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引入了重大异常交易披露制度、异常交易事前报备制度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
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与蒙古国中央银行签署金额为50亿元人民币/10万亿图格里特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有效期3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5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5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6月1日,发布《2010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
11月16日,发布《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监管局续签货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由原来的2000亿元人民币/2270亿港币扩大至4000亿元人民币/4900亿港币,有效期3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兑付考核评审委员会第21次例会决定,对辽宁省等6个省辖内辽阳县等11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兑付专项票据,额度为10.84亿元。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3.04•【文号】银保监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各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数以亿计农村人口通过就业、就学等方式转入城镇,融入当地成为新市民。
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对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利性,切实增强新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一)坚持市场化运作。
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金融服务,高质量扩大金融供给,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
(二)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支持配合地方政府有效发挥引导作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政策,细化支持措施,解决“瓶颈”制约,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新市民水平。
二、明确新市民范围,加强对重点区域和行业的金融支持(三)明确新市民范围。
山西省曲沃中学2013-2014学年高一下学期第一次月考政治试题

山西省曲沃中学2013-2014学年高一下学期第一次月考政治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1.某市政府为了防止养猪带来的环境污染,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养猪。
这一做法()A.违背了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原则B.坚持了对人民负责的工作原则C.做到了科学决策,审慎用权D.切实履行了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2.某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对官员认真学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②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③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④规范政府行为,保证政府不犯错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3.目前我国已经根据宪法和法律,初步建立起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
选择适当选项完成下图()①监察监督②人大监督③政协监督④审计监督A.②③B.①④C.②④D.①③4.下图漫画《助农》,告诉我们,要想打造权威政府,必须()助农A.切实履行自身职能,坚持依法行政B.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C.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D.讲信誉、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科学决策5.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建部和科技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继在网上“晒账本”,公布本部门预算。
这表明,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主要依靠()A.民主和法制B.检查和审计C.提高公务员办事效率D.简化政府办事程序6. 苏州市宣布推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社会各界都能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时对照整改,否则将被追究责任。
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①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权威性,推动决策的贯彻与执行②不利于政府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③贯彻了对人民负责的原则④有利于集中民意,提高行政效率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7.为加强北京市政务网站的建设,提高用户满意度,北京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开展了“公众评议政务网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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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发挥好金融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下列要求予以支持:
(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
融资平台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
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二)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项目建成后,贷款一年两次还本,利随本清。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
四、政府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并持有且纳入政府总体规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原则发放贷款。
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若改变租赁关系,所获得的资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六、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文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355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等现行政策执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
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管理办法,加强贷款管理,对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行名单制管理,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贷款项目的立项、审批、开工、资本金到位、项目施工、信贷资金流向等情况,加强动态监测。
对因贷款条件不落实而不能支持的项目,要逐个分析具体原因,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相关信息应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报送。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要密切关注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进展,将当年在建、新开工项目清单以适当方式向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要动态监测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
发放情况,及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遇到的具体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