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韩非的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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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刑法思想评析

韩非子刑法思想评析

韩非子刑法思想评析韩非子的法律思想,博大精深,且极富逻辑性。

在我看来,他的法学理论是近代法律科学的基础,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历史地位堪比西方自罗马以来资产阶级的法学家。

从“韩非子之罪”到“五蠹”、“重刑”再到“韩非学说”、“法、术、势”等等,他都受到过多次批判,但却被后世奉为经典,尊为鼻祖。

纵观韩非子的一生,历尽坎坷,却是怀着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人生态度,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

这种心态很容易使他们一旦接触到君王统治就对其百般迎合,最终沦为权贵们的鹰犬爪牙。

然而,也正因如此,韩非子独特的法律思想才得以流传下来,让后世有所借鉴。

韩非子的刑法思想,涉及到社会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并强调前者应服务于后者。

首先,社会立法要符合实际需要。

既要注意其与社会总体利益的协调一致,又要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差异。

而这些,与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是一致的。

韩非子把权势变成了主宰社会的最高意志,把君主作为国家政治统治的领袖。

韩非子主张尊重君权,限制王权,这本身就是民主的体现。

君主和臣民各守其职,各安其位,君臣相得,便可国泰民安。

韩非子反对墨守成规,要求创新,这更是民主意识的彰显。

可见,只有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社会立法才能充分体现出它应有的价值。

那么,法律怎样才算是完善呢?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律专家们。

韩非子指出,要达到一个社会稳定的目标,社会内部的利益关系必须调整好,而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

至于调整的方法,他主张有法可依,依法治国。

可以说,法律既是保护人民的武器,也是人民保护自己的工具。

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公平、正义、秩序、效率,也才能使社会走上和谐发展的轨道。

与上述观点不同,韩非子的刑法思想不仅仅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更提出了若干具体的操作措施。

在他看来,只有对刑罚的执行力度加强,严厉打击犯罪,用严酷的刑罚来威慑犯罪,才能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

另外,在立法上,也应充分考虑到老百姓的需要。

韩非子的_法治_思想及现实意义

韩非子的_法治_思想及现实意义

第14卷 第7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V ol.14N o.7 (2002年7月)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COLL EGES OF SHANXI(J ul.2002)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及现实意义张翠萍Ξ(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摘 要]韩非子集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之大成,提出“法、术、势”相结合的整套法治理论。

他的法治思想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哲学思想基础,对我国新旧体制、新旧观念更替的今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韩非子;法治;法;术;势;意义[中图分类号]B22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85(2002)07-0023-03 韩非子(约公元前280年———前233年),战国末法家集大成者。

韩国人,出身于贵族世家,为韩国公子。

不善言谈,善著书,与李斯同师事荀子。

著有《孤蠹》、《说难》等十余万言。

韩非子曾多次上书韩王要求变法图强,力主法治,排斥德治,都遭冷落,但他终身矢志于自己的政治主张,对秦统一天下及制订治理国家的方针起了重要作用。

韩非子的政治理论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哲学、法学理论基础。

笔者由此展开讨论,引出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内容,并对其进行现代思考。

一、韩非子“法治”观念产生的历史背景 从经济上看,春秋战国时期(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是社会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

青铜器的使用,铁器的普及,标志着当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已经有了很大发展。

奴隶们除了耕作井田之外,还有条件开垦荒地,从而出现了大量的私田以及与私田相适应的,以实物地租形态表现的封建生产关系,新兴地主阶级产生。

新兴地主阶级为保证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不断地运用自己的实力和权力,改革传统的社会制度、社会观念,实行如“初税亩”、“量入修赋”等经济政策,使封建生产关系日益巩固和发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公布成文法活动开始列入社会变革的日程。

韩非子的主要法律思想(1)

韩非子的主要法律思想(1)

思想结晶——《韩非子》
• • • • • •
《韩非子》一书阐述了韩非的法律思想 和政治主张,形成了一个以进化史观的 变法论为理论前提,以私有制社会人际 关系的本质是利害关系为现实基础, 以法术势的理论为基本内容的比较完整 的“法治”思想体系。
• 法家的代表人物: • 前期法家—政治实践家: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 • • 后期法家—政治理论家:韩非

最后商鞅被车裂而死
申不害的“术”
• 申不害: • 郑国人(今河南荥阳) • 以重“术”而著称 • 其著作早已佚失,在《群书治要》中存有佚文 • 后人辑为《申子》
“术”
是指君主掌握政权,贯彻法令, 防止被篡权, 从而实行“法治”的 一整套方法、策略和手段。

“术者,因任能而授官,循名而则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 能者也” • 即术是指任免和考核官吏的方法,必须根据才能来任命官吏,根 据法定职责及其行为实行赏罚 • • “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 即术是指君主可以用各种不可告人的阴谋权术来对付臣下
古希腊哲学家人性论
• 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德性即知识”开始了对人的本质思 索。
• 柏拉图认为人性大体上由人的灵魂来表现,人的灵魂里面有理性原则 和非理性原则,这个较坏的原则往往被较好的原则控制着,人因而能 “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
•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灵魂作为人性的代表,与万物构成有关(即他的形 式质料说),倾向于人的非理性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人类的邪恶 往往归因干人性的弱点,也就是非理性的原则,
• “人为婴儿也,父母养之简,子长而怨,子盛壮成人,其供养薄,父母怒 而消之。子父,至亲也,而或憔或怨者,皆挟相为,而不周龄为已 也。„„故人行事施予,以利之为心,则越人易和,以害为心,,是父母 离且怨” • 韩非子认为,如果父对子或子对父都不能给予相当的供养,则父子之 间依然会反目成仇的

简析韩非的“法治”思想

简析韩非的“法治”思想

简析韩非的“法治”思想皮力(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00872)内容提要:韩非是中国先秦时期伟大的思想家,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

他抨击儒家的道德教化思想,以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出发,认为统治者只有制定严酷的律法,掌握好赏罚二柄,才能有效的对国家加以管理并最终达到富国强兵。

本文从“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和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方法两方面,对韩非的“法治”思想进行阐述。

关键词:韩非“法治”思想“法治”的提出,最早见于《管子》一书。

在《商君书》中又称“垂法而治”、“缘法而治”。

“法治”中的“法”,指的是符合新兴地主阶级利益和要求的社会规范;“治”指的是以这种规范作为约束来治理国家、统一天下。

这种“法治”的理念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

[1] 韩非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其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法治”思想。

但韩非的“法治”思想在吸收了前期法家优秀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新和突破。

韩非的“法治”思想基本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另一部分是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方法。

一、“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韩非“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的形成,有两个必要的理论基础。

一个是“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观,一个是“人皆挟自为心”的人性论。

韩非的历史观基本上继承了前期法家的衣钵,认为人类历史是进化发展的,不是今不如昔,而是今胜于昔。

因此,他反对复古和保守。

与此同时,他又认为根据时代的变化,国家的治国方法也应当相应变化,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他批评儒家“克己复礼”的思想,认为如果在当今之世仍然“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那就是“守株待兔”的傻瓜。

因此他得出结论:“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

”(《韩非子·心度》)韩非提出这种历史观的目的,显然是在为当时法家所推行的法治制造理论根据。

读《韩非子》——韩非的法治思想

读《韩非子》——韩非的法治思想

读《韩非子》——韩非的法治思想传统将《韩非子》先秦法家学说的集大成之作,因为它集中宣扬了先秦法家所主张的法、术、势兼治的君主专制论。

但韩非的法治思想并不仅仅是集先秦法家于一体,更是汇集了先秦诸子百家,使得韩非在论述法治思想时左右逢源,更具合理性,并在实践中产生了极好的效果。

《难三》篇说:“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

法者,编著之图集,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定法》篇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此臣之所师也。

”由此可见,韩非的“法”是一种“编著之图集”的法律条令,是一种“设之于官府”的统治工具,是一种“布之于百姓”的行为规范,其基本内容在于赏罚。

表面上,他是君臣万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但实际上,不过是君主治国的工具。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历来都只是当权者安抚民心,骗取人心的一套华而不实的说辞。

在《韩非子》中,韩非并没有系统的罗列具体的法律条文,而只是务虚的论述立法执法等方面应该贯彻的一些基本准则。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在立法方面,韩非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立法应该考虑其功利性。

《八说》说:“法所以治事,事所以名功也。

法有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

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

”制定法令,必然会有利弊之分,所以立法时必须考虑其利弊得失,利大于弊,才可立。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无完法”,韩非在立法前先权衡利弊,是颁布的法律符合实际而非理想,实际上是追求法律的最大合理性。

第二,立法是必须因时制宜,适应时势的需要。

《心度》说:“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世知,维之以刑,则从。

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

”立法的因时制宜原则实际上是功利原则的延伸,法律的制定因时因地而变,符合了一切从实际出发,追求法律的最大功效,这反映了韩非的变法论精神。

韩非法律思想

韩非法律思想

韩非法律思想。

一、韩非法治观的理论基础韩非是百家争鸣中最后涌现的思想大家,他背后有诸子百家的思想启迪,面前有方兴未艾的社会变革风暴的冲击,所以他一面对此前各家学说给予无情的批判,一面又于历史经验和社会现实中,清醒反思,冷峻估量,通过系统总结,终于构建了他庞大的法治理论。

这一理论的特点就是它的实用功利性,而这一理论的基础无疑使韩非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人性的独特判断。

1、历史进化观韩非将人类历史划分为上古、中世、当今三个阶段,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

拯救世事,最有效的方法不是以德,不是无为,而是明法用法。

韩非认为,在他所生活的时代,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的最有效的治国手段只能是法治,只能实行法治,才能富国强兵,从而为君主统一天下作出充分准备。

可以说,韩非的法治思想一开始就表现出强烈的适应时代需要的实用功利倾向。

2、人性好利论韩非的人性好利论,使韩非从内心对法治的实用功利性确信无疑。

韩非从历史与现实中人的实际行为及其相互关系方面立论,主张不要用人们习惯的道德观念去衡量人,而应该用“利”去解释人们的行为,韩非认为利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出发点。

他将荀子的人性恶的论点推向极致,把一切都进入冷冰冰的利害关系的计量之中,把社会的一切秩序、价值、关系,把人们的一切行为、思想、观念甚至情感本身,都归结为冷酷的个人利害,它成了衡量一切的尺度和标准。

人的这种趋利避害的本性是改造不了的,现实中应该尊重人的本性,把全部君法自觉地建立在利的基础上。

二、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1、韩非的法治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以君为主。

在韩非看来,圣君立法,立法为君,人主施法,施法为主。

这是韩非法治思想体系中最为实质的东西。

法为君操,势为君处,术为君执,这是韩非的法治思想体系的基本内容。

2、从韩非子一书的篇目来看,其法治思想完全是为君权服务而展开的。

韩非的法治思想涉及君、法、术、势四个概念,其思想体系实际乃是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的完整系统。

3、韩非的法治思想体系是君权目的论和法治方法论的统一。

浅析韩非“法治”思想的进步性和局限性及其现实意义

浅析韩非“法治”思想的进步性和局限性及其现实意义

浅析韩非“法治”思想的进步性和局限性及其现实意义彭 鲜 贺芯茹西华大学人文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9摘 要:韩非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主张“以法为本”[1],同时又发挥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的思想,主张“法”、“势”、“术”三结合,借此达到巩固君主统治的目的。

本文将分析韩非“法治”思想的进步性和局限性,最后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语境下挖掘韩非“法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韩非;“法治”思想;进步性;局限性;现实意义中图分类号:B2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8-0152-02作者简介:彭鲜(1993-),女,西华大学人文学院2012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韩非“法治”思想的进步性和局限性(一)强调法势术三结合第一,“法”与“势”的结合。

韩非主张“以法治国”,为了论证“法治”的重要性,他引用了民间俗语说:“国有常法,虽亡不危。

”[2]但是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有效实行,那么法律也只是徒有其表。

因为“法”作用于“势”,“势”也会反作用于“法”,所以需要“势”这个前提,来很好地保障“法”的适用。

第二,“法”与“术”的结合。

韩非明确提出,“法”、“术”是君主治理好国家的重要工具。

韩非在总结申不害主政韩国时“徒术而无法”和商鞅治理秦国时“徒法而无术”的教训之后,认为商鞅的“法”和申不害的“术”都不够完善,所以他说“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

第三,“势”与“术”的结合。

君主掌握法令贯彻法令的权势和驾驭臣下的统治术,一个是法的得以有效适用的前提,一个是法得以严格实行的保障,二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则臣下就不敢乱用权势,不敢乱用权势那么就不会导致危害统治的后果,那么就能够实现长治久安的目的。

(二)重视立法和执法第一,要保持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法,是编写进图书中,设置在官府里而公布到民众中去的东西,韩非认为法律应由官府统一制定并向民众公布,借而让百姓知道自己的义务,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良好的秩序。

韩非子的主要思想

韩非子的主要思想
2020/3/17
韩非子心目中好的法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性。
长效性! 法也者, 常者也。法必须尽量保持稳定不 变, 能够连续持久地反复适用在相同相类的事件中, 切忌朝令夕改。 客观性! 一民之轨, 莫如法。立法令者, 所以废私也。 法必须始终被作为一种具有严格标准的客观尺度, 用来衡量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切不可释法术而任心 治, 使法带有主观随意与偏袒私利的倾向。 公开性! 法者, 编著之图籍, 设之于官府, 而布之百 姓者也。法令必须及时公布出来,以法为教、以吏 为师, 从而让法令能够得以广泛普及并深入人心。
2020/3/17
韩非子将法摆在第一位, 认为建立法制是统治 者最应注重的。他主张立法于君, 强调立法权 的集中。但他同时又指出应当因天命、持大 体、守自然之道、 因道全法, 在立法权的行 使过程中, 要遵循和顺应宇宙万物运行的根本 规律天命和道, 使 法得以健全和完善, 尽量令 所制订的法追求公利而不逆人心。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出:
其一, 辩证的法治观点。他把前期法家商鞅、申不害、 慎到的治国政治理论进行了总结, 认为商鞅重法,“然而无 术以知奸”(《韩非子·定法》) ; 申不害重术, 但“不擅其 法, 不一其宪令则奸多”; 慎到重势, 但对势看得过于简单。 他把“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 提出了以法为核心, 行 术, 处势并用的完整法治理论, 对前期法学理论进行了辩证 的思考。
2020/3/17
(一) 法——国家制订、百姓遵守之规范
“法者, 编著之图籍, 设立于官府, 而布之于百 姓也”。韩非子认为法是由国家来编订, 让官府来 具体设施,并让老百姓周知和遵守的规范。他在其 法治理论中最强调法的地位,“以法为本” (《韩非 子·饰邪》) , “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 。他 竭力倡导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付诸实践, 掌握“刑”、“赏”二柄, 用严刑重罚使国安而暴 乱不起, 厉行赏罚, 奖励耕战。他还继承周以来法 家的平等思想, 反对儒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 人”的法制观,提出了“刑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 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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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非; 法思 想; 法原 则 韩 立 立
K e r s:Ha fil gsai nt u htlgsaieprn ils y wo d n e;e ilto ho g ;e iltv i cp e
中图分 类号: 2 1 K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 4 1 (0 0)7 0 5 — 2 10 — 3 12 1 1— 2 3 0
Absr c :I hs p p r rm te lg saie b ss h man o y o e ilt n,t e rn il flgsain,t e aue o e ilt n hs p p r t a t n t i a e ,fo h e ilt a i,t e v i b d fl gsai o h p icp e o e ilt o h v l flgsai ,t i a e o
想加 以发挥 , 以论证其法治理论 。他认 为自然运动有 其规律 ,韩 也是专制法的另一种体 现。《 用 《 二柄》 :明主所导致其 臣者 , 说 “ 二柄而 非子 ・ 解老》 :道 者 , 篇 ” 万物之所 以然也 , 万理之所 以稽也 。” 这里的 已矣 。 二柄 者 , 、 也 。 谓 刑 、 刑 德 何 德?日 : 戮 之 谓 刑 , 赏 之谓 德 。” 杀 庆 “ ” 自然 的总规律 ,万理 ” 理 ” 事物的具体规律 。“ 道 指 “ 的“ 指 夫缘 道 《 法》 :法者 , 定 说 “ 宪令着于 官府 , 刑罚必于 民心 ; 存乎 慎法 , 赏 而罚 理 以从事者 , 不能成 ” “ 众人 之所 以欲 成功 而反 为败者 , 于 如乎奸令 者。 可见 , 无 ,今 生 ” 法作 为君 主统 治臣民的工具 , 落到实处 , 不过是 不知道理 而不 肯问知而 听能。” 依据 自然规律立法 是韩 非的立法根 德赏和刑罚 两大方面 , 德赏用来 奖励 守法有功 的人 , 刑罚用来惩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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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韩非 的立法思想
Dic so nf i S Le il i s us i n on Ha e ’ g saton Tho ht ug
马 华 阳 MaHu y n aag
( 河职业 技 术学 院 , 河 4 2 0 ) 漯 漯 6 00
者, 君也 。 “ ” 法者 , 编著之 图籍 , 之于 官府 , 设 而布 之于 百姓者也 。 法 ” 君 韩非的立法思想散见于《 非子》 韩 各篇章中 , 主要表现为立法的 是 由官 府 制 定 和 掌 握 的 , 主 掌 握 国 家 的 立 法 大 权 。 即 使 有 些 法 令 但 颁 根据 论 、 法 的 主体 论 、 法 的原 则 论 和 立 法 的 价 值 论 , 分 别 论 述 是 文 人 出 身 的 大 臣单 独 或 与 国君 共 同 制 定 的 , 批 准 权 、 布 权 仍 立 立 现 之。 只 能 归 属 于 国 君 。 与 重 要 大 臣 共 同 讨 论 重 大 立法 问题 已成 常规 ; 君 1 立 法 的 根据 论 臣共议立法事宜而最后 由君 主裁决 , 当时立法的既定模 式。可见 , 是 韩非的“ ” 法 是君主的统 治工具 , 是一种 专制法。君主有制定法律和 韩 非 子 主 张 遵 循 自然 规 律 立 法 。 韩 非子 在 对 世 界 的 认 识 方 面 阶级法反映 了贵族 持辩证 的、 唯物 的态度 。道 家创始人 老子 提出 了“ 法 自然 ” 道 的命 依法治理 臣民的权 力但绝不会受到法律 的制裁 ,
0 引 言
题 , 自然 法极 力推 崇 , 为 自然 无 为 的 “ ” 判 断 是 非 善 恶 的 标 与 平 民 之 间 不 平 等 关 系 , 而 专 制 法 则 进 一 步 提 高 了君 主 的地 位 , 对 认 道 是 使 准 , 人 们 必须 遵 守 的 法 则 。 所 以 在 老 子 看 来 , 道 ” 是 立 法 的 根 他 凌 驾 于 群 臣 万 民 之 上 。 时 , 非 子 所 论 述 的 法 治 中 , 没 有 系统 是 “ 即 同 韩 并 据 。韩 非 对 老 子 的 “ 法 自然 ” 道 的思 想推 崇 备至 , 将 这 种 本体 论 思 地拟定具体 的法律条 文, 并 他只论 述了法律 的原 则与基本 内容 , 而这
dsusd Ha fi e sainto gt P ito ttelwso auei h ai o ne e iain mo acy i te manb d fHa filgsai ; i se ne Slg lt h u h. on u: h a fn tr steb ss fHafilgs t ; n rh s h i oy o ne e i t n c i o l o l o Hafi gsaiepicpe n ld ti r n fi es c a gn u oh ma el g,i n Oo . ne Sli lt r ilsicu euit i ,ar s, h n igd et u nfei s t a dS n e v n la a n n me
( u h ct nladT c nc l olg ,u h 6 0 0 C ia L o eVoai a n e
摘要 : 本文 从立 法 的根 据 、 法的 主体 、 立 立法 的原 则 、 法 的价值 等 四个 方 面 , 述 了韩 非的立 法 思想 。指 出: 立 论 依据 自然规 律立 法是 韩 非的立 法根据 ; 主是 韩非 立法 的主 体 ; 非 的立 法原 则有 功利 性 、 正性 、 情 、 时 变等 。 君 韩 公 因人 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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