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抢劫致死案件中新旧刑法的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7.16•【文号】法发[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7.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7月16日法发[20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最高院关于两抢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201-3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201-3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第201号]穆志祥被控过失致⼈死亡案——致⼈死亡⽆罪过,违法⾏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第202号]丁⽴军强奸、抢劫、盗窃案——在假释考验期间直⾄期满后连续实施犯罪是否应撤销假释并构成累犯[第203号]亢红昌抢劫案——⽆故殴打他⼈后临时起意乘机夺财的⾏为应如何定罪[第204号]姜⾦福抢劫案——不满16周岁的⼈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致⼈轻伤的如何处理[第205号]江世⽥等妨害公务案——聚众以暴⼒⼿段抢回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应如何定罪[第206号]杨国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在公共场所⽤锥⼦扎⼈造成恐怖⽓氛的能否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07号]⾦建平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适⽤[第208号]苏永清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情⼈员购买毒品的应如何处理[第209号]丁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认定徇私舞弊不移并刑事案件罪是否应以未移交的犯罪嫌疑⼈已被⽣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第210号]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亲属查阅的⾏为是否构成犯罪[第211号]程庆合同诈骗案——通过欺骗⼿段兼并企业后恶意处分企业财产的⾏为如何定性[第212号]⾼秋⽣、林适应等⾮法经营案——运输假冒台湾产⾹烟的⾏为如何定性[第213号]董佳、岑炯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款⾏为的定性[第214号]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为的定性[第215号]严叶成、周建伟等⾮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案——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的核定价值⾼于实际交易价格的如何认定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的价值[第216号]于继红贪污案——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第217号]万国英受贿、挪⽤公款案——利⽤职务上的便利借⽤下级单位公款进⾏营利活动能否构成挪⽤公款罪[第218号]姜杰受贿案——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的⾏为如何定性[第219号]彭定安破坏电⼒设备案——盗割铁路电⽓化接触⽹回流线的⾏为如何定性[第220号]倪庆国交通肇事案——如何准确把握。
刑法关于抢劫罪的整理

刑法:关于抢劫罪的整理一.法条的规定:(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对以上情形的解释1.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第一.“户”的范围:这里指住所,特征是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两个方面。
包括封闭的院落。
牧民的帐篷、渔民做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
为生活租用的房屋。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认为是户,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认定为户。
第二.入户必须具有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必须以实施抢劫等其他犯罪为目的。
比如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第三.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人发现,行为人为窝藏、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的,如果暴力发生在户内,才能被认定为入户抢劫,发生在户外的,不能被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交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交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该情形。
也包括对运行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3.关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都适用该情形。
抢劫银行和在银行抢劫时不同的。
4..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犯罪中止案例解析

犯罪中止案例解析摘要:窃罪犯罪中止辩护、盗窃罪刑事律师、犯罪中止案例、欢迎阅读:本文主要介绍了盗窃罪犯罪中止辩护、犯罪中止案例、欢迎阅读: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犯罪中止案例“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刑法分则在基本构成基础上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但在入户抢劫的情况下也存在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致被害人轻微伤后,因被害人训斥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属于入户抢劫的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南xx案由:抢劫一审案号:(2003)黄刑初字第139号二审案号:(2003)沪二中刑终字第264号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南xx,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苏省宿豫县三棵树乡朱庄村汤庄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日被逮捕。
自2002年11月10日起,被告人南xx受雇于被害人徐某家做家政清洁工。
同月14日,南xx携带三角形铁块进入被害人徐某家,在打扫卫生期间,乘徐某不备,用携带的三角形铁块击打徐某后脑部,欲抢徐某的拎包。
徐某被击打后转身训斥南xx,并告知其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坐牢的。
南xx见状即扔下手中三角形铁块,摸了摸徐某被击的后脑部,表示不再要徐的拎包,并求徐不要报案,随后迅即逃离徐某家。
被害人徐某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被告人南xx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公安机关清点,徐某拎包内有人民币300元、美元300元、新台币3.8万元及三星a288型移动电话机1只。
经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被害人徐某头部外伤,左颞枕部皮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控辩意见上海市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南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
另外指出其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南xx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情节及定性无异议,但辩解其当时并不知包里有多少钱,并且是因为工资问题才打被害人的。
刑法中几种常见的升格法定刑

一、抢劫罪升格法定刑犯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小型出租车不应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根据司法解释,“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次抢劫”应指三次以上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对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应作为抢劫数额巨大处理。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行为人的暴力等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是指冒充军人或警察抢劫。
(7)持枪抢劫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这里的“枪”仅限于能发射子弹的真枪,不包括仿真手枪与其他假枪;但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博主按语:经对比,此版本和14年版本毫无差别(比14年版本的还细),就用以前整理的这个呗。
第一部分方法论一、考查目标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
常考的知识板块有:(1)总则: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
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
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
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
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
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案例分析题不可能像单选题一样只考一个考点,而会考查多个考点。
这些考点分散隐藏在案情巾。
这就要求考生具有将众多考点进行综合联系的能力,不能只看一点,不及其余。
例如,考题有时会将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将罪数与累犯联系起来,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死刑联系起来,将人身犯罪与财产犯罪联系起来。
5.组织答案的能力。
案例分析题也是一种文字表达题。
特别是近几年有些真题的提问只有一句话:“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解答这种题,就要求具有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答案的能力。
例如,有些考生将案情所涉罪名作为一级框架来组织答案,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解答策略虽然案例分析题层出不穷,但是仍有一定的解答规律。
根据多年总结的规律,在解答时可采取以下策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6〕2号∙【颁布时间】2016-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20日第03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抢劫致死案件中新旧刑法的适用问题
一、案情1992年1月28日上午,在北京火车站第三站台风雨棚夹道内,被告人万某某与梅某某(已判刑)、周某某(在逃)得知被害人小郭在外面藏有钱财时,万某某、梅某某为得到钱财,先后用木棍殴打小郭的下肢,并指使孙某某、李某(均另行处理)等人使用木棍反复抽打小郭的臀部及下肢至晚八时左右。
29日,被害人小郭因臀部及下肢受到反复多次打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万某某逃到江苏省苏州市,2009年6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抓获。
二、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梅某某等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 条第2款、第40条、第42条、第51条第一款、第52条、第22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万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万某某表示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三、意见本案在审理屮,合议庭对于万某某抢劫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抢劫罪的法律适用产生了分歧,案件发生在1992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是应该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第一种意见为:对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况,新刑法在附加刑没收财产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罚金刑,而旧刑法只规定了没收财产,则适用罚金刑要轻于没收财产,那么新刑法对抢劫致死的量刑要轻于旧刑法,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该依据1997年刑法来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旧刑法对抢劫致人死亡规定,可以适用附加刑也可以不适用,而新刑法则要求应当适用法定刑,所以旧刑法的量刑比新刑法轻,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该适用1979年刑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二是抢劫致死案件中对该原则的应用问题。
(一)从旧
兼从轻原则的相关规定根据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这就是新刑法对刑法溯及力问题确定的原则,对于新刑法实施以前的案件,首先要依照旧刑法定罪量刑,即从旧,除非依照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量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即从轻。
为了更好的理解该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31日出台了《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 刑法第12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第2条: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高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该解释对处刑较轻的含义、刑罚轻重的比较顺序以及不同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二)抢劫致死案件中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应用问题。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解释,新旧刑法中关于抢劫罪规定了两个法定刑幅度,因本案为抢劫致人死亡,故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法定刑幅度内进行比较。
因主刑要重于附加刑,故此首先对新旧刑法的主刑进行比较。
新旧刑法主刑的最高刑均为死刑,最低刑均为有期徒刑十年,即二者的主刑是一致的,无轻重之分。
在主刑相同的情况下,对比新旧刑法的附加刑。
旧刑法在该法定刑幅度内的附加刑为没收财产,而新刑法的附加刑为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罚金与没收财产在适用上有重大区别,罚金剥夺的只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没收财产剥夺的既可以是全部财产,也可以是部分财产,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财产(如房屋、家具等),所以罚金为较轻的财产刑,而没收财产为较重的财产刑。
从表面上看,新刑法中抢劫致人死亡可适用罚金刑,其附加刑要轻于旧刑法中仅有的没收财产刑。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旧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以对于附加刑是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的,也就是说可以单独判处主刑。
而新刑法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理解为必须适用一种附加刑,即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应当同时判处主刑和附加刑。
因此比较而言,可不适用附加刑的旧刑法在量刑上要轻于应当处以附加刑的新刑法。
综上,笔者认为,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该适用旧刑法即1979年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