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3年2月)
股份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三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四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公司披露信息时,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第七条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义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2013年版)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2013版)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3声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2013版)》(简称《承销协议》)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业务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承销协议》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协议各方可根据《承销协议》的有关约定并经协商一致,对《承销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销协议》第二十一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
协议各方应及时将承销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修改)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目录第一条定义 (2)第二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5)第三条对承销方的委任 (5)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 (6)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8)第六条募集资金划付 (9)第七条费用及支付 (10)第八条信息披露 (14)第九条付息和本金兑付 (14)第十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 (15)第十一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15)第十二条先决条件 (16)第十三条重大不利事件 (18)第十四条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21)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23)第十六条保密 (24)第十七条转让 (25)第十八条不放弃权利 (25)第十九条通知方式及其生效 (25)第二十条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28)第二十一条协议的修改 (28)第二十二条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29)第二十三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30)第二十四条附则 (3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行为,明确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以下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甲方/发行方:__________乙方/主承销方:__________丙方/主承销方(若有):__________第一条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债务融资工具:指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3]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1f0635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13.png)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3〕26号)根据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要求,现就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一步改善和提升“三农”金融服务认真学习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积极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支农作用,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切实做好农业春耕备耕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国家粮食安全生产。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和信贷投向的监测指导,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持正确的信贷投向。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要求,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机制,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取得新突破。
探索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示范县创建工作,宣传普及一批有特色、有效果的创新金融产品。
着力推动基于订单农业的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健全订单农业信贷抵押担保机制。
探索以农村改革试验区为平台,研究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有效途径和商业可持续模式。
认真总结完善吉林土地收益转让保证贷款模式,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各类农村产权的抵押贷款创新试点。
积极推动农村支付结算、信用体系等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2013年修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3.08.06•【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2号)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机制,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协会组织修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于2013年6月18日经第二届债券专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6月27日经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2013年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一三年八月六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2010年8月27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6月27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简称持有人会议),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持有人会议由同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参加,依据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对本规程规定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条持有人会议以维护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共同利益,表达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集体意志为目的。
第四条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第五条持有人会议涉及的发行人、信用增进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事项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标准第四条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五条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六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七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违约情况;(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9]254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2009]570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第五条经核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债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其发行人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本次发行的书面文件;(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具体见下表);发行时间需披露材料第一季度上一年度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信用评级从业人员考试题库(监管类)单选

信用评级从业人员考试题库一、单选题1、信用是以()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特殊形式,多产生于融资行为和商品交易的赊销或预付之中,如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
A、偿还B、偿付C、还款D、交付2、信用等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用既定的符号来标识()的级别结果。
A、主体未来偿还债务能力及偿债意愿可能性B、债券未来偿还债务能力及偿债意愿可能性C、主体和债券未来偿还债务能力可能性D、主体和债券未来偿还债务能力及偿债意愿可能性3、一般情况下,评级小组至少由评级机构的()名专业分析人员组成。
A、1B、2C、3D、44、评级小组负责人应具备参与过()个以上信用评级项目,从事()年以上信用评级业务。
A、4,3B、3,4C、5,3D、5,45、信用评级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主体评级或债券评级不应少于()。
A、15个工作日B、15日C、10个工作日D、10日6、信用评级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集团企业评级或债券评级不应少于()。
A、45个工作日B、45日C、30日D、30个工作日7、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中长期债券偿还债务能力较强,较易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违约风险较低的信用等级类型为()。
A、AAAB、AAC、AD、BBB8、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中长期债券属于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大的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很高的信用等级类型为()。
A、CCCB、BC、BBD、BBB9、债券发行一年期的,其定期跟踪评级应在债券发行后()出具一次正式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A、3个月B、5个月C、6个月D、8个月10、信用评级中如被评对象有充分理由认为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收到评级结果后()内向信用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相关补充资料。
A、15日B、15个工作日C、30日D、30个工作日11、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的评级机构要按月填写《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于月后()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和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机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内容及文件报送规定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内容及文件报送规定一、信息披露内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第2号)等规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应向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内容如下:1、当期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除超短期融资券外),包括:(1)发行公告;(2)募集说明书;(3)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4)法律意见书;(5)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6)后续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还应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额度确认函》;(7)在注册有效期内首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应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2、当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文件包括:(1)发行公告;(2)募集说明书;(3)法律意见书;(4)企业主体评级报告;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企业如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上述第1条(4)、(5)款要求的有效文件,则在当期发行时可不重复披露。
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可在公告发行文件的同时公布本息兑付事项。
3、债务融资工具涉及信用增级的,信用增级机构应披露相关信息。
4、债务融资工具在发行前,应向市场披露该期工具的《申购说明》。
5、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结束后,披露《发行情况公告》。
6、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信用增进机构、担保人及债券债务承继机构应披露年度审计报告、半年以及季度财务报表。
7、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应披露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8、债务融资工具发生本息兑付时,应向市场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9、根据发行文件中的债务融资工具跟踪评级安排,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及时提交已发行债券的跟踪评级报告。
二、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规定1、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文件(以下统称《信息披露规则》)对信息披露时间规定如下: (1)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除超短期融资券)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披露发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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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要求和规定,确保债务工具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人决策或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交易商协会的一种行为,是公司须持续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以下相关职责:(一)负责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企业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二)负责与交易商协会的联系,反馈协会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工作;(三)负责汇总各部门和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将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四)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通过文件、网络等方式及时在公司内部传递;(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六)负责起草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七)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信息披露机构负责人职责(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对象及标准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
公司按规定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事项包括:(一)发行信息披露: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二)持续性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定期报告(一)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第八条临时报告(一)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2、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3、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4、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5、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6、企业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7、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8、企业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需要明确金额不)9、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10、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1、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12、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13、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4、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15、企业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企业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九条企业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三)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条企业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一条企业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二条企业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流程第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公司财务部制订出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时间表,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二)定期报告的审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各相关部门按照审核意见补充、更新资料。
董事会办公室修改初稿,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定期报告的披露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载于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
第十四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工具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并及时报告董事长。
董事长接到报告后,根据授权自行决定或向董事会报告形成意见,并敦促董事会办公室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临时报告的编制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可制订出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时间表,组织编制临时报告。
(三)临时报告的审核公司披露的重大报告须经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按照《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的披露公司应当及时将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文件载于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在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部分中披露评估意见。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若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并敦促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组织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六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十九条在本制度下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公司、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规定确认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依规进行披露第七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第二十二条知情人对非公开信息的保密(一)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4、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会计师、律师、投资银行等;5、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二)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1、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