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李明德知识产权若干前沿问题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作者:张继哲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06期气质儒雅、思维严谨、观点独到,作为知识产权法学名家的李明德教授在业界有着良好的口碑和超强的人气。
在经过多次努力之后,终于在李明德教授的大作《美国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发行之际,得到了对其独家采访的机会。
两个小时的访问,让我们对李明德教授的学习、工作经历有了更为全面、深入的了解,崇敬之意无以复加。
正所谓“大学之道,在明明德”,李明德的知识产权之路正是遵循这样的轨迹,明确目标与定位,坚持不懈,一步步走向成功,进而达成了其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目标。
同时,对于所有知识产权人来说,了解李明德教授并理解他的思想与观点,是做好知识产权这门“大学问”的必修课,此亦所谓:大学之道,在明“明德”。
李明德教授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知识产权法首席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也是全球公认的知识产权法学名家。
但也许很多人并不知道,李明德的大学时期并不是学习法律的,其专业领域更与知识产权无关。
“从历史学到法学的转变”与很多50年代出生的知识分子一样,出生在西北甘肃的李明德也经历了“上山下乡”,曾做过铁路工人,并在恢复高考的第二年1978年考入北京大学历史系,开始了其对中国历史的学习与研究生涯。
李明德自认为当时在历史研究领域中没有太多的建树与突破,并因此经常陷入郁闷和困惑,便萌生了转行的念头。
于是在1982年,李明德通过研究生考试进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制史,选择历史与法律的集合点,成功转入法学领域,之后又在北大顺利完成法律思想史的博士课程。
从硕士到博士,李明德的学习与研究生涯,仍然主要与历史相关,而与知识产权无关。
但每当回顾起这段历史学经历,李明德都会略带自豪的表示,从历史学习中得到的很多思维和研究方法,对其日后的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工作起到了很多积极作用。
亟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以 知识 创新 为 动 力的 产 业 。但 一 直 以 也要反对垄 断行 为。
些国外大企业为 了 更有效地打击竞争对
来,我们都习惯免费的东西。很多人
而此次微软 的黑屏 门事件,使得 人 手,在一些企业发展初期的知识产权侵权 了,就提 出 诉讼 索骗 额赔偿。
第 二 种 是 采取 “ 重 姿 态 ” 。一 双
需要考虑 的是 ,盗版究竟是 为网 民提供 也不能 为7,盗版而通过放 水养鱼等 方 7 件版权 的 “ 杀手”? 软 件 产 业 是 以版 权 作 品为源 泉 、
两种新趋势。番茄花园案就是 ‘ 擒故 儆 义务服务 的 “ 好人”,还是侵 犯原有软 式造成 垄断局面 。”知识产权律 师胡钢 了 放长线钓大鱼”的手法。中国社 表示 ,对待番茄花 园案件应该运 用全面 纵”, “ 视 野,既要反对侵犯 知识产权 的行 为, 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指 出 ,
圈
亟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 文/ 黄建东
是 “ 好人”还是 “ 杀手 ”
这 几起案件都 与知识 产权有关 。珊
合法性与合理性
个软件,就是 属于私人财 产,而微软此
从 另一个方 面讲,微软反盗 版无可 举却让人觉得他们还拥有对这些软件的
瑚虫案 的起 因是纯粹 的利 益 突,最后 厚 非,但其涉及垄 断的嫌疑却不会 因此 所有权, 为了达到 目的可 以随意控 制用 中 腾讯采取 了 “ 卸磨杀 驴”的做法;超级 消除。 “ 这是一个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问 户的 电脑 系统 。
兔子案 虽然影响不大 ,但 其 “ 不做 第二 题 ,所谓知识产权 保护与反垄 断是一个
黑屏 门事件更加 显露 出微软 的垄断
司马昭之心 ”,已经是 “ 路 个珊瑚 虫”的宣传效 果还 是不错 的;而 两翼 的问题,需要做 出适 当平衡 ,既要 局面,其 “
2024年《知识产权法》的前沿探讨

2024年《知识产权法》的前沿探讨1. 引言知识产权法作为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知识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一直在不断地演进和完善。
2024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法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围绕2024年《知识产权法》的前沿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2. 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类型在2024年,《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和类型将继续扩大。
除了传统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还将包括新兴的数字经济领域,如人工智能、区块链、虚拟现实等。
同时,对于知识产权的分类和界定也将更加明确,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科技和市场环境。
3. 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在2024年,《知识产权法》将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进行调整。
一方面,为了鼓励创新,对于某些类型的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将适当延长。
另一方面,为了平衡利益,对于某些类型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保护期限将进行缩短。
具体的调整方案需要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平衡进行权衡。
4. 知识产权的维权和执行在2024年,《知识产权法》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维权和执行力度。
一方面,将通过建立更加高效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机制,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
另一方面,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以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将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境侵权行为,保护国内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5. 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和转化在2024年,《知识产权法》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和转化。
一方面,将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定,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使用,如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
另一方面,将通过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例如,鼓励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提供知识产权评估和融资服务等。
6. 知识产权的公众参与和教育在2024年,《知识产权法》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公众参与和教育。
一方面,将通过举办知识产权宣传周、讲座、培训等活动,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尊重。
南京理工大学学术动态

南京理工大学学术动态2012年第3期(总第22期)2013年04月02日出版本 期 摘 要◇乔松楼少将走进“大师进校园”讲堂◇金涌院士走进南理工讲述大学生科技创造能力的培养◇崔向群院士与我校青年师生代表座谈◇“中国青年女科学家走进南理工”系列讲座首度开讲◇中国兵工学会第三十二次工作会在我校顺利召开◇中英能源研讨会在我校开幕主办单位:南京理工大学学术中心距六十周年校庆还有:171 天☆周年校庆之“大师进校园”60乔松楼少将走进“大师进校园”讲堂3月13日下午,全国知名军事科普专家、国防大学著名教授乔松楼少将专程来我校,为广大师生做题为“高技术战争与国防现代化建设”的专题报告。
本次报告会是我校60周年校庆系列学术活动之“大师进校园”的首场。
报告会由学术中心刘爱华副主任主持。
讲座中,乔教授精深的专业知识启发着每一个人,他强烈深沉的爱国热情更感染着我校师生。
讲座结束后,大家用长久不息的掌声向乔教授表示敬意。
同学们纷纷来到讲台与乔教授热烈交流,并同乔教授合影。
(学术中心史妍)金涌院士走进南理工讲述大学生科技创造能力的培养3月18日下午,我国化学工程专家、清华大学化学系金涌院士登上我校“大师进校园”讲堂,在学术交流中心第三报告厅为广大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大学生科技创造能力的培养”的精彩讲座。
该讲座是我校六十周年校庆之“大师进校园”学术系列活动之一。
讲座由学术中心刘爱华副主任主持,我校各院系百余名学生及外校学生慕名前来聆听了此次精彩演讲。
金涌院士结合自身经历以及对创造力的独到见解为大家呈现了一场精彩的讲座。
(学术中心史妍)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副校长步入“大师进校园”讲堂3月23日下午,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副书记王利明教授应人文学院邀请步入“大师进校园”的讲堂,为我校师生作题为“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学术报告。
报告会由副校长廖文和教授主持,知识产权学院的广大教师和学生聆听了报告。
通过此次讲座,参会师生对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及网络安全问题有了更多的认识,并从中得到了很大的收获。
面向知识产权局系统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人员的专题培训课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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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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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选修班3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班)
1.商标法最新情况介绍(2023年录制、3课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李鸿程授课)
2.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法规介绍(2023年录制、3课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赵天舒授课)
3.著作权法介绍(2023年录制、3课时、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德忠授课)
学习时长
手机端学习
(微信扫描培训班对应二维码选课学习)
7
选修班6
(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题培训班)
1.《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评估报告解读(2023年录制、2课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战略协调处处长谢准授课)
2.强化创造、保护、运用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2019年录制、4课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司长雷筱云授课)
4.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及裁决制度(2023年、录制、4课时、崔尚科保护司授课)
5.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2023年、2课时、陈健北京知识产权局保护处副处长)
6.反不正当竞争法介绍(2023年录制、3课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罗莉副教授授课)
7.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法规介绍(2023年录制、3课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赵天舒授课)
8.产业升级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3年12月录制、2课时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原局长朱宇授课)
9.区域发展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3年12月录制、2课时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郭民生授课)
10.中美贸易纠纷中的知识产权问题(2023年录制、3课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明德授课)
共10讲,26课时。
12.知识产权维权援助(2023年录制、3课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付明星处长授课)
浅析我国专利申请优选方式披露要求

浅析我国专利申请优选方式披露要求发布时间:2022-03-10T02:28:53.917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1期作者:叶文婷通讯作者:杨雄文[导读] 我国现行专利申请优选方式披露要求存在一定的争议,如大部分学者认为其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效力不明确,判断比较抽象等;也有极少数学者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另外,目前我国对优选方式和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的有关研究几乎没有。
因此,本文通过参照美国专利法的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对我国优选方式披露要求进行修正与完善。
华南理工大学摘要:我国现行专利申请优选方式披露要求存在一定的争议,如大部分学者认为其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效力不明确,判断比较抽象等;也有极少数学者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另外,目前我国对优选方式和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的有关研究几乎没有。
因此,本文通过参照美国专利法的最佳实施方式披露要求,对我国优选方式披露要求进行修正与完善。
除此之外,本文还分析了优选方式与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认为两者可以结合使用,以实现双重或多重保护。
关键词:专利优选方式最佳方式披露商业秘密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第17条提出了具体实施的优选方式披露要求,它要求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详细写明其认为的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
《专利法实施细则》自1985年起公布施行,第18条第1款第(八)项要求申请人在说明书中详细写明实现发明创造的“最好方式”,1992年的第一次修改延续了85年细则的规定[2]。
1994年我国专利史上发生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成员国,为协调和执行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2002年作出了第二次修改,将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要求详细描述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最好方式”改为“优选方式”,至此确立了优选方式披露要求[3]。
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第17条延续了该规则。
从本质上讲,优选方式的披露要求为对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人的诚信要求,实施它的成员旨在提高披露门槛,提升专利文献的质量以及专利的质量。
我国高校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策略

计获得 国家 自然科学奖 9 0项, 占授 奖总数的 5 . 7 %; 7
技 术 发 明奖 8 9项 , 占授 奖 总 数 的 6 %; 科 技 进 步 奖 4
一
5 3 ,占授奖总数 的 5 .%。在 2 0 4项 48 0 6年国家科学技 术奖励 中,高校获得了 自然科 学奖和技术发明奖的全
产 权 对 象 的知 识 就 应 该 具 有 商 业 利 用 价 值 。因 为 只 有
和 管 理 。 知 识 产 权 是 由 先 进 生 产 力 所 带 来 的 财 产 关
、 .7 No5 b1 1 . O c. O l t 2 1
我 国高校 技 术转 移 中 的知 识产 权 策 略
余 俊
( 北京4 _ 大学文 法学院,北京 ,10 2 ) B_ v - 0 0 9
摘 要 :高 校 技 术 转 移 的 成 功 与 否 ,核 心 在 于技 术转 移过 程 中 的 知 识产 权制 度 安 排 。技 术 转 移 的本 质 、技 术 供 体 的
系 ,是保 护技术创新 、技术转移有序进 行的一项基本 制度 ,是和“ 技术 开发一产业~ 消费者” 组成 的市场结
构 相 对 应 的 一组 财 产 权 利 。对 技 术 转 移 中 的知 识 产 权
策 略, 特别是技术创新 、 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 的创造 、
运 用 、保 护 、管 理 之 问 的天 然 联 系 进 行 研 究 ,是 必 要
部 等 奖 ( 3项 ) 共 。截至 2 0 0 6年底 ,全 国 高 校 专 利拥
、
技 术 转 移 与 知 识 产 权 的辩 证 关 系
从 广 义 言 之 ,技 术 转 移 是 技 术 资 源 在 社 会 系 统 要
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版权保护视野下的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理论•实践•案例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管理博士周人杰日期: 09/08/24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有力举措,是推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
文化创意产业本质上是版权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是建立在版权保护的法律基点之上的。
2007年8月6日,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同意中国人民大学建立版权贸易基地的复函》(国权『2007』31号),同意中国人民大学建立版权贸易基地。
由此,在版权保护和版权贸易基础上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意义重大,其间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也值得深入思考和讨论。
一、理论:版权与文化创意产业从学理上分析版权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关系,实质就是要回答“为何要对文化创意进行版权保护”的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林林总总,但由波斯纳等人开创的“法经济学”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全新的分析视角。
法经济学流派认为所有法律公正和制度安排的依据均在于经济效率的提高,“效率是最高级的公平”,讨论资源配置效率的新古典理论自然成为有效的研究工具。
在法经济学看来,所谓版权制度(Copyright System)是一种将其创作的成果的独占权或特许权授予作家、艺术家和作曲家的产权制度,其标准在于:“只有原始思想的表达才被授予垄断”,它的效率意义在于:“版权是为了发给作者奖金而对读者征的税”(麦莱勋爵)。
具体而言,在缺乏对原创作品的垄断保护的情形下,将极少产生创造活动。
理由在于,作品的广泛传播无法排斥不付费的“搭便车者”,他们将享受创作而不向创作者支付享受这种快乐的费用,进而导致创造者并不能轻易地通过市场交易来收回足够的收入以抵偿生产他们的作品或放弃对他们的时间在其它有益使用的代价。
而版权保护或垄断则给予创作者采取行动对付不向其创作付费的“搭便车者”的权力,这样就减少了与最初艺术创作相联系的公共产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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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二讲)——知识产权法若干前沿问题时间:2015年3月10日地点:西南政法大学三教三楼学术报告厅主办: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承办: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重庆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协办:百度公司法律研究中心李雨峰: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们晚上好,今天是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二讲,非常荣幸我们请到了李明德教授。
李明德老师大家都非常熟悉,对我们西南政法大学非常支持,经常到我们学校来参加我们的会议、讲坛。
李老师现在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法首席专家,我们从事学术研究的时候有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叫比较研究,谈中国知识产权,比较研究有参考,美国和欧盟是我们重要的参考对象。
李老师对美国和欧盟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有非常重大的演讲,这两本是我们很多学生的参考书。
我深信,在座的每一位对李老师都应该很熟悉了。
如此之外特别邀请了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陈纪纲先生,感谢陈局长对我们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的大力支持。
今天参加李明德教授讲座的嘉宾有张玉敏教授,张老师是我们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科的奠基人,大家都非常熟悉了。
还有邓宏光教授和曹伟副教授,大家掌声欢迎!进入正式程序之前,我们请漂亮的女生向李老师鲜花!李明德:我把鲜花转送给张玉敏教授!李雨峰:我无意中看到在座的其他老师,我不一一介绍了,请李明德老师正式上台演讲!李明德:张老师、李雨峰教授、陈局长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春节之后,非常高兴来到西南政法大学,再一次给大家做学术方面的交流。
因为这一次来之前,会议组织方说让我讲,我真的在犹豫我到底讲什么,着作权法修订我讲得很多,但是着作权法修订这两年也有点沉在那了。
专利法草案,我今年年初才得到信息,那个草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撤回去了,大概是准备重新再弄。
商标法修订之后也有一段时间了,这样的话,恰好我在此之前准备过一个东西,知识产权法若干前沿问题,这个话题就比较随意,什么内容都可以往里面放。
我想,按照时间安排,基本上是两个小时。
我尽可能讲一个半小时,最后大家有一个提问或者互动。
一、引言。
2008年,我自己写了一本《知识产权法》的教科书,这是法律出版社出的。
这个书的序言,我后来放到了网上去。
结果放到网上去三天还是五天之后,北京日报也没有问我,就把它发表了。
发表之后,我们搞知识产权的都知道,后来北京日报给我寄了两百块钱的稿费,我把稿费收下了,就表明我已经许可了。
当然,我在这个教科书序言里面,主要谈到一个问题,就是:回到问题的起点。
回到的问题的起点,当然就是说我自己求学过程中,本科的时候,包括硕士的时候学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这些东西,真的觉得非常艰深,我自己学的也非常难,觉得很多道理都很难明白。
后来,无意之中读了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觉得这个说得非常好。
人首先要吃穿住行,然后才可能有文学艺术、意识形态等追求,然后才可能有上层建筑等等。
我想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起点其实非常简单,就是人要吃穿住行,然后有那么一个体系。
我本科是学历史,硕士也是历史,博士还是历史,写过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文章。
后来有一天悟到,其实儒家学说他的起点非常简单,就是家庭血缘关系,夫妻、父子然后有君臣关系,有仁义礼智信等等。
当然,这个教科书中就讲到了我过去的两点体会。
北京日报还是比较正统的报纸,他能够拿去直接发表,表明编辑对我这个说法还是基本上认可的。
就知识产权的研究来说,我个人认为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它的起点,起点是什么比如说《着作权法》的起点就是保护作品。
专利权的起点就是技术发明,商业秘密的起点是具有潜在的价值并且有相关法律保护措施。
现在也有一些硕士在写文章,说创意该不该受保护我个人觉得大概很难受保护。
它是作品吗它是技术发明吗它是商标吗包括节目版块,北大有一些学生写节目版块该怎么受到保护,我们那边有的学生也想写,我告诉他们不要写,我觉得很难纳入作品,比如说像《超级女生》,比如有一些脱口秀,这些版块想纳入知识产权的范围,一定要讲求它是不是作品。
包括计算机字体该不该受法律保护,我们也要问这个字体是不是作品,能不能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包括一些新的名词术语。
在这方面,我个人基本的了解,国外的一些学说,人类社会在一百多万年的历史当中,有那么多的智力活动成果,从来没有受到过知识产权的保护。
只是到了现在,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人的有一些智力活动成果可以成为商品的时候,才有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而且这种情况下,国家和社会是选择某些智力活动成果给予保护。
这样的话,纳入进来的当然我们说它有权利,如果说没有纳入进来的,很显然是不应该受到保护的。
所以说到这里,我在我们这个领域中坚持的原则:知识产权不是保护的越多越好,基本上就应该说是越少越好。
所以,我是特别赞同北京大学郑胜利(音)教授他们所说的法定权利说,只有法律规定的才是受保护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我觉得很难。
比如说创意、节目版块、计算机字体,我觉得难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
这就算一个引言,因为我自己现在经常告诉我的学生,让他们一定要好好的读这一篇序言,这样的话就会明白起点在哪,不至于在某些问题上糊涂。
二、着作权法前沿问题。
对作品有一个定义,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首先就说是各种表达,文字、字母、数字、音符,当然这样的话就形成了我们所见到的各种各样作品。
这个着作权法修订过程中,也许大家都知道是三个专家参与建议稿,包括人民大学、中南财大还有我们这,最后都写了表达与思想观念的分界。
我们没有写,当然我们出的书里面我也讲过理由。
因为着作权法保护的就是作品,作品就是表达。
其实写上那个分界,也不过是澄清了一个事实。
日本、法国着作权法都没有写分界,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当然美国写了。
所以说这个东西,只要我们紧扣作品是表达,这种分界写不写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在着作权法修订当中,某种意义上说这主要是我们专家意见稿,或者说我个人的意见,就是废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法,这个受到很大争议。
很多人说这是文字受到保护,单独有一个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际上没有太大意义。
我们提出这个建议,最后国家版权局接受,产业界也认可,去年6月份公布的稿子基本上是按我们这个意思,这样计算机保护条例就废除了。
比如说为了兼容而修改,防治误删除、备份都是搬过来,其他都是复制过来的,我们觉得没有太大意义。
现在国家版权局的稿子还是在做实用艺术作品,我个人觉得没有太大必要。
实用艺术作品不会涉及到实用方面,只保护艺术方面,其实艺术方面,就可以叫做美术作品就可以了。
当然,在这方面,我们国家有一个案例,就是乐高案件,因为这个案子处理得比较早,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像长方形、正方形、菱形、梯形这些是不构成的,但是有一些闹钟、戴帽子的小人这些本身构成作品,可以受到保护。
后面茶具,这个是有一个法院法官向我提出的问题,我后来给博士生考试出过这道题。
大概就是说福建这边有人做的茶座茶具比较艺术,很好看,他就做了一个版权登记。
又有人模仿,他就诉侵权,这是当时法官给我提的问题。
我告诉他,其实我觉得登记不登记这不具有实际意义,如果不是作品,你登记了也不会变成作品,如果是作品,没有登记也不妨碍它是作品。
这样的话,像茶座、茶具这样的东西,因为它是一个实用品,我觉得要受保护应该是设计,而不该是着作权法。
所以说,实用艺术作品我们认为也没有必要作出规定。
其实艺术的方面,就是美术作品,而且涉及到外观设计和美术作品的区别,我自己也曾经讲过,就是所谓的可分离。
如果说和实用的方面不可分离,那应该是外观设计的问题。
如果可以分离,可以独立存在,那应该是美术作品的问题。
我想,现在实用艺术作品加进去,法院不管怎么去判,也不可能说把实用的方面保护起来。
作品的第二个条件,构成要件应该是:独创性。
就是我刚才说,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独创性,当然是独立创作,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没有什么区别。
但是按照美国英美法系的做法,它的标准大概就比较低一点。
比如说美国原来认为电话号码本、电视节目表、股票信息、赛马信息这些都是来自于作者,都可能构成作品。
但是按照英美法系,就说不仅要来自于作者,还要有作者的精神人格这样的东西在里面,要求比较高一点。
这样的话,回到我刚才提的计算机字体该不该受保护方正的嵌体,你把它变一下,风格不一样了,要说表达,大概问题不大。
但是,是不是具有独创性,这就是一个问题了。
至少我们03年、04年讨论案子的时候,方正给我们介绍他有很多草稿,到最后因为要达到一个标准,比如说一横太长要砍掉,如果一竖太短要加长一点,我想这种某种意义上讲是扼杀独创性,扼杀精神的东西。
所以,我个人一致认为,不应该受到着作权法保护,当然软件、编码可以作为计算机程序受到保护,这是没有问题的。
独创性的角度,着作权法修订中我们又提出另外一个建议,删除录像制品。
03、04年关于MTV的讨论,我们终于明白什么叫录像制品,因为至少当时讨论的过程中,当时所看到的那些MTV、卡拉OK,实际上都是具有独创性的。
讨论到最后,得出的结论,什么是最典型的录像制品,小区的录像、银行的监控录像、交通监控录像,没有任何人的智力活动成果在里面,没有任何人精神里面的是最典型的录像制品。
所以说,在着作权法修订过程中,我们提出建议说删除录像。
理由:第一,国际公约里面都没有写,我们中国当然应该符合国际公约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没有必要自我拔高。
第二,作品的构成要件应该具有作者精神人格印记在里面,刚才我们说的东西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这个问题也是我们提出的建议,前面一个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说废除,我当时真的没有把握。
但是说删除录像,至少在我们提出的时候,我们觉得是很有把握。
所以国家版权局的第一个稿子就接受了我们这个看法,把录像删除了。
当然,现在法律还在修订过程中。
下面一个问题,作者的精神权利是否可以转让我的结论是不可转让,不能转让,也不能受让。
我知道有一些同学写文章,说发表权,比如说死后别人可以替他发表。
说署名权,提出现在有一些抢手替别人写论文,署别人的名字等等。
我们不要仅仅局限于这几项权利,这几项权利指向的是体现在作品当中的作者的精神状态,独特的精神状态。
当然,有一次我跟一位教授发生了一点争执,说精神权利可不可以转让,我说灵魂可不可以出卖,他表示很不懈。
我说某某老师,你的作品里面反映的就是你的灵魂。
这个话有点稍微极端,但是从精神权利来讲没有问题。
比如说毕加索早期、中年、后期的作品,里面反映的精神状态就是不一样。
比如说过去郑成思(音)教授写文章比较多,为了不让别人觉得他写得太多,他改了个笔名,有的学生看了以后说这个人是谁,怎么写的文章跟郑老师很像,是因为我们认识他的精神状态。
有一年国家版权局征文,写精神权利可以转让的得一等奖,我表示反对,后来我也提出这可能有问题。
不管是我或者张老师、李雨峰或者某某作家、画家,他创作出来的作品体现在里面的精神人格就是他本人的,即便换成了别人的名字,卖给别人了,但是里面的精神状态不可能因为出卖,不可能因为改换署名就变成新的一个人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