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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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来源:南度度节能服务网我国自1997年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不断出台合同能源管理激励政策进行扶持。

为了让大家方便查找或者整体了解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南度度对国家和地区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进行了汇总。

国家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GB/T 2587、GB/T 3484、GB/T 15316、GB/T 17166及相关标准执行。

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GB/T 2589、GB/T 13234及相关标准执行,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

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GB/T 13234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节能发电政策补贴

节能发电政策补贴

节能方面有两种政策补贴方式,可分别申请:1、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支持对象:经国家或本市备案的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支持范围: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奖励标准:中央财政奖励标准240元/吨标煤,上海市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煤,按年节能量或率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或2、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支持对象: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支持条件:(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奖励标准: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注:根据我司一期项目综合能源消耗费量为10431吨标煤,暂时申请不到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

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节能服务公司量或率奖励。

同时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且能量在5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6万元诊断产或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三)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给予一次性奖励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2009-7-1).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2009-7-1).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工业节能第二节建筑节能第三节交通运输节能第四节公共机构节能第五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与节能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联合发布实施,共计七章二十五条及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简称CEM)作为一种有效的能源管理方式,通过委托能源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来进行能源效益管理,既能够降低企业的能源消耗,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为了进一步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其中包括财政奖励资金的发放。

本文旨在介绍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

其中,中央财政主要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进行统筹安排,地方财政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金拨付。

三、资金使用范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费用:包括委托ESCO开展的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费用,如能源调研费用、节能诊断费用、节能改造费用等;2. 监测和评估费用:用于对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后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的费用,包括能源数据采集和分析的费用、能源效益评估的费用等;3. 培训和宣传费用:用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的费用,包括培训讲师费用、宣传资料制作费用、会议费用等;4. 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用于其他与能源管理相关的支出。

四、申请程序企业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准备材料:企业需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能源管理项目的立项报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能源调研和节能诊断报告等;2. 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一般为本地发改委或能源局,同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3. 审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主要包括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节能效果等;4. 资金拨付:经过审查和评估后,符合要求的企业将获得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拨付。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两方为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合作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甲、乙双方在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作签订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各方约定1、双方确认本次合作关系,具体的合作细节和程序将在合同中确定。

2、甲方是本合同资金的出资方,乙方是本合同资金的接受方。

3、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有关法律文件的有效证明。

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

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返还财政奖励资金或采取其他方式加以处理。

6、双方各自承担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税费。

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有效,是双方的法律文件;任何乙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6•【字号】沪府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6日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区(县)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考核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体系。

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各项节能管理工作。

公共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节能意识,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六条市和区(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并给予保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机管局修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机管局修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机管局修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沪府办规〔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机管局修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机管局修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节能量认定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七章国资管理第八章项目激励第九章附则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实施全面节约战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鼓励社会资金和力量投入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共机构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方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机管局负责实施。

市机管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市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各区机管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区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第四条(对象及方式)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一)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未达到同类公共机构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相应标准或超过能耗定额基准值的;(二)建筑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锅炉、照明、动力等,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三)建筑用能大型设施设备列入年度大中修、专项维修或设施设备使用到期拟进行报废更换计划的;(四)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能源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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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
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委托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资金来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经国家或者本市备案的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七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范围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八条(备案制度)
国家和本市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备案和动态管理制度。

申报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进行初审,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通过初审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评审确认。

申报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评审确认,具体按〘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544号〕执行。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九条(中央财政支持条件)
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项目在本市地域内实施,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十条(地方财政支持条件)
未得到国家奖励的,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由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实施;
(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50%以上,合同金额在15万元
以上(含),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支持方式)
中央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地方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按年节能量奖励与按年节能率奖励两种方式,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在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
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本市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合计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600万元。

符合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本市财政负担,其中: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奖励的,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

(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率奖励的,根据实际年节能率计算奖励资金。

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20%的奖励,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30%的奖励。

(三)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按节
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的60%执行。

(四)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其他奖励措施)
对符合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其中,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且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对其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应当在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向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申请)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且正常运行3个月,经合同双方验收后,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向管理机构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者实施方案;
(三)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审核)
管理机构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

其中,对年节能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者财政奖励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应当按〘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沪发改环资(2010)
052号〕等规定,委托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对其他项目,可以采取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核。

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一定的审核经费,用于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项目评审、节能量审核等工作,具体额度可参照中央财政经费安排标准确定。

第十七条(项目审定和资金拨付)
管理机构应当将项目审核结果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审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联合审定意见,向市节能减排办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计划。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奖励资金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函。

市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函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第十八条(情况报告)
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填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并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年2月底前,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资金结转)
本市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
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
本市建立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节能减排办对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分别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节能服务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上级单位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要求)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者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在合同期限内,用
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大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先由节能服务公司出资50%以上实施节能项目,并保证承诺的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的,由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用能单位补足或者赔偿。

年节能率,是指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或者该幢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前年耗能的比重。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2008年9月28日原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发布的〘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08)5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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