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0]249号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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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 号),为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我省实施节能改造项目,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促进全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以节能服务公司投入为主实施节能改造,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本办法所称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我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相关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四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组成,分别由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能力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暂行办法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暂行办法

附件1:京财经一…2010‟2588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精神,推动本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开展,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8‟2772号)规定,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为主并进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间与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单位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联合发布实施,共计七章二十五条及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及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53号),结合省财政厅、原省经贸委印发的《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8〕126号)等有关规定,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实施细则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与省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适当配套安排。

遵循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财政奖励资金预算管理,统筹核定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定、下达财政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下达财政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六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市,下同)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七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改造项目。

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确保国家和省扶持节能服务产业的投资、税收、金融等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支持一批节能服务机构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0]5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改部门负责对节能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审核备案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服务机构指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咨询评估、能源审计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等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第四条对经备案节能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一)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税收和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公共机构委托经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为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节能咨询评估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可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省发改委委托黑龙江省节能评审中心对该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

(三)能源审计监测机构受政府部门委托,可提供能源审计、能源监测、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及项目竣工验收等服务。

(四)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受政府部门委托,可提供清洁生产审核等服务。

省发改委将不受理未经备案或未通过备案审核的节能服务机构的申请。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两方为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合作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甲、乙双方在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作签订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各方约定1、双方确认本次合作关系,具体的合作细节和程序将在合同中确定。

2、甲方是本合同资金的出资方,乙方是本合同资金的接受方。

3、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有关法律文件的有效证明。

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

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返还财政奖励资金或采取其他方式加以处理。

6、双方各自承担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税费。

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有效,是双方的法律文件;任何乙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第九条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规定,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行为。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和部分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能源节约利用专项资金组成,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支持对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出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

第五条支持对象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条件。

符合中央财政奖励(以下简称“国家奖励”)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须通过国家审核备案(不限公司注册地);符合省级财政奖励(以下简称“本省奖励”)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须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并且通过国家或本省审核备案。

1、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基本条件:(1)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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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
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支持方式。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

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第十三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具体申报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确定。

第十四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1),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
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

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1.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情况表
2.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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