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来源:南度度节能服务网我国自1997年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不断出台合同能源管理激励政策进行扶持。
为了让大家方便查找或者整体了解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南度度对国家和地区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进行了汇总。
国家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GB/T 2587、GB/T 3484、GB/T 15316、GB/T 17166及相关标准执行。
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GB/T 2589、GB/T 13234及相关标准执行,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
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GB/T 13234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12•【字号】浙财基〔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9月12日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推进机制,促进我省乡村全面振兴,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三)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遵照财政部规定,至2028年,届时根据财政部相关工作部署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四)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行分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及时分解下达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并分配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推动本辖区资金监管工作,督促下辖县(市、区)合理合规安排使用资金,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地方财政奖励资金有关问题的请示

关于申请合同能源管理地方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尊敬的[上级主管领导/部门名称]:我司(单位全称)在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和推广绿色低碳经济的过程中,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模式,已成功实施了多个节能改造项目,显著提升了能源利用效率并降低了环境污染。
根据《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单位可获得政府相应的财政奖励支持。
鉴于此,我司现就已完成的[具体项目名称]等节能项目,向贵部提出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1. 项目名称:[具体项目名称]2. 项目地点:[项目所在地]3. 节能量:预计或实际实现年节约标煤[数量]吨,节电[电量]千瓦时,节水[水量]立方米等。
4. 投资总额:[项目总投资额]5. 预计或实际年节能经济效益:[金额]二、申请理由:我司在上述项目中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和技术力量,实现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果,并对区域经济发展及环境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由于节能改造项目的前期投资较大,为保障公司后续持续开展此类项目的能力,特此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以缓解资金压力,进一步推动企业的绿色发展进程。
三、申请奖励金额及依据:根据相关文件及我司实际节能效益计算,我司拟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共计[金额]元,该数字是基于项目实际节能量、项目投资额以及相关政策补贴标准进行合理估算得出。
恳请贵部对我司的申请给予充分考虑,并指导我们完成后续的申报流程。
如有任何需要补充或核实的资料信息,我司将全力配合提供。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审批!附件:1. [项目名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简介2. 节能量证明材料3. 相关财务数据及凭证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名称(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5.29•【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09号•【施行日期】202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09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宁波市能源局:现将《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2021年5月29日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能源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
节能降耗和能效提升是全球公认的“第一能源”,是加强能源安全、实现经济脱碳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
“十三五”期间,我省能效水平持续提升,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7.3%,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制度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十四五”时期是我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重要时期。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
省委十四届八次会议提出节能减排要保持全国先进水平,绿色产业发展、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清洁能源发展居全国前列。
本规划旨在通过统筹推进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推动能源资源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
本规划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国家《“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编制,是指导“十四五”时期我省节能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简介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节能减排,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奖励鼓励和促进企业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申请条件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完成节能目标,并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在申报期限内,按照规定向地方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第一步:确定申报项目企业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应提前向所在地区的发改委或能源管理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和申报要求,制定合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案。
确定申报项目后,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效果。
第二步:准备申报材料企业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时,需提供如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同能源管理(ESCo)项目实施合同或合作协议;•项目节能目标和节能贡献证明材料;•节能评估报告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完税证明等。
第三步:申报资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递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注明申请的资金金额等信息。
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步:评审和发放奖励资金经过审核的申请材料将进入评审程序,主要是评审项目的节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评审结果经过厅局级评审批准后,发改委将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发放到企业的指定账户。
注意事项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材料应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归档,并做好备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做好保存工作,确保项目数据可靠、完整。
通过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不仅可以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更可以提高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达到节能减排、环保节能的目的。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联合发布实施,共计七章二十五条及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简称CEM)作为一种有效的能源管理方式,通过委托能源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来进行能源效益管理,既能够降低企业的能源消耗,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为了进一步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其中包括财政奖励资金的发放。
本文旨在介绍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
其中,中央财政主要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进行统筹安排,地方财政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金拨付。
三、资金使用范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费用:包括委托ESCO开展的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费用,如能源调研费用、节能诊断费用、节能改造费用等;2. 监测和评估费用:用于对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后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的费用,包括能源数据采集和分析的费用、能源效益评估的费用等;3. 培训和宣传费用:用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的费用,包括培训讲师费用、宣传资料制作费用、会议费用等;4. 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用于其他与能源管理相关的支出。
四、申请程序企业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准备材料:企业需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能源管理项目的立项报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能源调研和节能诊断报告等;2. 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一般为本地发改委或能源局,同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3. 审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主要包括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节能效果等;4. 资金拨付:经过审查和评估后,符合要求的企业将获得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拨付。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两方为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合作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甲、乙双方在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作签订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各方约定1、双方确认本次合作关系,具体的合作细节和程序将在合同中确定。
2、甲方是本合同资金的出资方,乙方是本合同资金的接受方。
3、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有关法律文件的有效证明。
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
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返还财政奖励资金或采取其他方式加以处理。
6、双方各自承担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税费。
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有效,是双方的法律文件;任何乙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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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企〔2010〕23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节能主管部门(宁波所属县市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合同能源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要求,结合省财政厅、原省经贸委印发的《浙江省
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8〕第1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符合国家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符合省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省级财政负担的奖励资金由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四条各市县也要根据财力可能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对未纳入国家和省支持范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参照国家和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支持对象。
在浙江省境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管理规范,并在浙江省境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支持范围。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商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再纳入实施细则支持范围。
第七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申请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申请省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向当地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当地节能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经信委。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经备案确认后,联合发布,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或通过省经信委、省财政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其中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含);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九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支持方式。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奖励标准。
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3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
符合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奖励200
元/吨标准煤。
第五章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各市县(不含宁波)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当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及时汇总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成后,经项目实施地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确认,由节能服务公司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申报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见附件2);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3.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等复印件;
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5.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
第十五条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提出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省经信委要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经确认的节能检测和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检测和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按照规定标准将奖励资金拨付到有关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将资金转拨给节能服务公司。
第十七条有关市、县财政局在收到国家、省级财政奖励资金后要及时拨付到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初5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
见附件3),并通过内网将电子文档报省财政厅(企业处),由省财政厅在季后10日内汇总报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第十八条每年2月底前,省财政厅要根据上年度本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4),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于我省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的检查,并根据核查情况,清算年度财政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省经信委要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跟踪问效制度,对每年专项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向财政部申请资金和安排省级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
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核查、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10年07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07月1 9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