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来源:南度度节能服务网我国自1997年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不断出台合同能源管理激励政策进行扶持。
为了让大家方便查找或者整体了解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南度度对国家和地区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进行了汇总。
国家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GB/T 2587、GB/T 3484、GB/T 15316、GB/T 17166及相关标准执行。
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GB/T 2589、GB/T 13234及相关标准执行,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
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GB/T 13234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江苏省经信委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经信委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2〕139号各市、县(市)经信委、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按照《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第四批)》(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号公告)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节能服务公司和申请财政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合同能源类项目管理和指导。
各市经信委、财政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及《暂行办法》要求,加强对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详见附件1)审核备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管理和指导,严格审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做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获国家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从2012年1月1日起,每年实施并获得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数少于2个或项目实现的总节能能力不足1000吨标准煤/年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二)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管理。
各节能服务公司须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模板签订合同。
节能服务公司在与用能企业签订合同后15日内须向项目所在市经信委、财政局提供合同文本(原件1份)和项目合同真实性、有效性证明材料等报备文件。
(三)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由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节能服务公司就实施完工并已完成相关节能量审核工作的项目编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向项目所在地经信委、财政局提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各地经信委、财政局按照《暂行办法》支持范围和支持条件严格把关,初审通过后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地方财政奖励资金有关问题的请示

关于申请合同能源管理地方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尊敬的[上级主管领导/部门名称]:我司(单位全称)在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和推广绿色低碳经济的过程中,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模式,已成功实施了多个节能改造项目,显著提升了能源利用效率并降低了环境污染。
根据《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单位可获得政府相应的财政奖励支持。
鉴于此,我司现就已完成的[具体项目名称]等节能项目,向贵部提出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1. 项目名称:[具体项目名称]2. 项目地点:[项目所在地]3. 节能量:预计或实际实现年节约标煤[数量]吨,节电[电量]千瓦时,节水[水量]立方米等。
4. 投资总额:[项目总投资额]5. 预计或实际年节能经济效益:[金额]二、申请理由:我司在上述项目中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和技术力量,实现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果,并对区域经济发展及环境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由于节能改造项目的前期投资较大,为保障公司后续持续开展此类项目的能力,特此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以缓解资金压力,进一步推动企业的绿色发展进程。
三、申请奖励金额及依据:根据相关文件及我司实际节能效益计算,我司拟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共计[金额]元,该数字是基于项目实际节能量、项目投资额以及相关政策补贴标准进行合理估算得出。
恳请贵部对我司的申请给予充分考虑,并指导我们完成后续的申报流程。
如有任何需要补充或核实的资料信息,我司将全力配合提供。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审批!附件:1. [项目名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简介2. 节能量证明材料3. 相关财务数据及凭证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名称(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简介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节能减排,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奖励鼓励和促进企业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申请条件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完成节能目标,并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在申报期限内,按照规定向地方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第一步:确定申报项目企业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应提前向所在地区的发改委或能源管理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和申报要求,制定合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案。
确定申报项目后,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效果。
第二步:准备申报材料企业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时,需提供如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同能源管理(ESCo)项目实施合同或合作协议;•项目节能目标和节能贡献证明材料;•节能评估报告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完税证明等。
第三步:申报资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递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注明申请的资金金额等信息。
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步:评审和发放奖励资金经过审核的申请材料将进入评审程序,主要是评审项目的节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评审结果经过厅局级评审批准后,发改委将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发放到企业的指定账户。
注意事项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材料应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归档,并做好备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做好保存工作,确保项目数据可靠、完整。
通过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不仅可以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更可以提高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达到节能减排、环保节能的目的。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联合发布实施,共计七章二十五条及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简称CEM)作为一种有效的能源管理方式,通过委托能源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来进行能源效益管理,既能够降低企业的能源消耗,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为了进一步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其中包括财政奖励资金的发放。
本文旨在介绍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
其中,中央财政主要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进行统筹安排,地方财政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金拨付。
三、资金使用范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费用:包括委托ESCO开展的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费用,如能源调研费用、节能诊断费用、节能改造费用等;2. 监测和评估费用:用于对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后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的费用,包括能源数据采集和分析的费用、能源效益评估的费用等;3. 培训和宣传费用:用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的费用,包括培训讲师费用、宣传资料制作费用、会议费用等;4. 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用于其他与能源管理相关的支出。
四、申请程序企业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准备材料:企业需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能源管理项目的立项报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能源调研和节能诊断报告等;2. 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一般为本地发改委或能源局,同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3. 审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主要包括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节能效果等;4. 资金拨付:经过审查和评估后,符合要求的企业将获得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拨付。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两方为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合作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甲、乙双方在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作签订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各方约定1、双方确认本次合作关系,具体的合作细节和程序将在合同中确定。
2、甲方是本合同资金的出资方,乙方是本合同资金的接受方。
3、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有关法律文件的有效证明。
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
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返还财政奖励资金或采取其他方式加以处理。
6、双方各自承担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税费。
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有效,是双方的法律文件;任何乙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2.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
(2016年2月16日)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苏府法 [2015]81号)要求,经对本厅2009-2015年制发的编“苏财规”文号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认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3件,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1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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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 - 2012-1-31 15:17:10
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规范和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含省财政配套奖励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由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共同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配套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拨付管理,并会同省经信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省经信委负责确定每年度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方向,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估。
会同省财政厅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年度奖励资金规模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并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市县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初审、上报,对所确定的扶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第三章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及我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七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省经信委、财政厅。
对符合国家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由省经信委会同财政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由国家审定公布。
第八条财政奖励资金补助形式及标准。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
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
项目所在市县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第十一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财政奖励专项资金项目前,需将项目实施
方案和合同文本复印件经项目所在市县节能主管部门报省经信委备案。
第十三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时报送“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所需的其他材料和相关凭证。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内容:公司概况、近
两年工作实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方案、主要设备、项目总投资;项目实施前后能效对比分析、项目形成的效果和节能量等。
相关材料和凭证: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合同(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要求);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项目节能效果检测报告或用户报告;项目实施发票(服务公司购买设备等发票和被服务单位付款发票)。
第十四条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正式行文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项目申报单位为省属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经信委、财政厅申报。
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节能量进行核查,依据审核意见,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2),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每年2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根据上年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省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3),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七条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资金使用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并适时组织对地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各市县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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