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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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粤财农[2008]146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8〕146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畜牧兽医)局: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2008年4月18日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2008年至2010年,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乡一品”专项资金1500万元。

第三条扶持范围省政府确定的50个山区县所属乡镇和粤北山区、东西两翼14个地级市及江门恩平市革命老区乡镇。

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已扶持过的乡镇原则上不再申报。

第四条资金用途项目良种引进、繁育、推广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先进适用技术培训与示范,项目生产基地部分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等启动性环节。

第五条项目要求(一)发挥优势,突出特色。

项目拟开发的主导产品要具有地方特色,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区域优势,优先选择能取代进口、填补国内市场空间(白)和质量档次高的名、特、优、稀、新产品及著名传统特产。

(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

开发项目要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基础,进一步开发易被群众接受,具有可供较大规模连片开发、优化提高的潜力。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事⼀议财政奖补政策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事⼀议财政奖补政策农村税费改⾰后,取消了村提留、乡统筹和“两⼯”,规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劳务,采⽤村民⼀事⼀议⽅式解决。

但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不⾜,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事⼀议筹资筹劳⼯作总体上呈萎缩状态,事难议、议难决、决难⾏等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通过实施⼀事⼀议财政奖补项⽬,充分调动全县农民筹资筹劳建设村内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建⽴和完善民主议事规则,使基层⼲部和农民群众运⽤民主议事的⽅式解决涉及农民切⾝利益的问题,建⽴新形势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机制,使全县绝⼤部分村内道路实现硬化,村民⽤上清洁安全的饮⽤⽔,村容村貌有较⼤改观,⼩型农⽥⽔利、环境卫⽣、公共⽂化等农村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整体提升全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整体⽔平,为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

根据《**省农村税费改⾰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事⼀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案的通知》(⽢农税改〔2010〕7号)精神,现将我县有关奖补政策宣传如下:⼀、⼀事⼀议财政奖补对象、范围、标准和⽅式(⼀)奖补对象⼀事⼀议财政奖补对象限于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产⽣活公益建设项⽬。

财政奖补资⾦应全部⽤于村民议事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改变资⾦⽤途。

(⼆)奖补范围⼀事⼀议财政奖补范围仅限于以村民筹资筹劳为基础、⽬前⽀农资⾦没有覆盖、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产⽣活公益事业项⽬。

主要包括:1、村组道路修建和维护,包括⾏政村到⾃然村或居民点之间的道路修建;2、村内⼩型农⽥⽔利建设,包括灌溉⽔渠⼲渠以下的⽃渠、⽑渠和堰塘、桥涵、机电井、⼩型提灌或排灌站、⼈畜饮⽔等⼩型⽔利设施建设;3、村内公共环卫设施改善、环境绿化,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点修建和公共绿化、植树造林等;4、村内公共⽂化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修建,包括公共闲散地、健⾝休闲场所及设施的修建;5、村容村貌整治,包括公共照明、供电等设施修建;6、其他村民迫切需要兴办且直接受益的其他经⼀事⼀议通过的集体⽣产⽣活公益事业。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一村(社区)一法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一村(社区)一法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粤财行[2015]25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5.06.09【实施日期】2015.06.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5〕250号)有关地级市财政局、司法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司法局:为规范广东省省级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4〕42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司法厅2015年6月9日广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4〕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村(社区)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公益性服务的资金。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及财政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通过一事一议办法或民主决策程序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

对村民筹资筹劳的资金管理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级自筹资金为基础,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财政奖补。

村级自筹资金包括符合相关政策的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民筹资筹劳、政府财政奖补、社会捐资赞助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提交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

(二)省农业农村厅职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目标任务方案;指导地方组织项目实施;监督以工作任务落实为主的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按规定实施部门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省以下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落实部门工作责任。

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项目实施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资金奖补范围与标准第七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为通过一事一议办法或村民民主议事程序开展的、有村级自筹资金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重点支持农民反应强烈、需求迫切、受益直接的项目。

广东省一村一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一村一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本办法未提及的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本办法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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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实施主体收到之日起一个年度内 应全部使用完毕。实施主体必须每月将资金使用进度报告责任 主体。 ➢ 项目实施主体自行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责任,责任主
体负责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所管辖“一村一品、一镇一 业”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掌握使用进度, 开展督导检查。
➢ 绩效评价作为考核县、镇政府“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工作下年 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 对“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建设进度快、成效好的镇 (乡)政府、经评审认定为省级农业特色专业村、镇(乡) 及被认定为国家级特色农业专业村、镇(乡)的,给予适 当表彰或奖励。
➢ 国家级和省级农业特色专业村、镇(乡)认定的有关情况 将全省通报,并抄送有关市、县政府。
二、资金审批与使用
➢ 实施主体按照实施方案中的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资金使 用方案,依法依规、自主使用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包括种苗繁育 体系完善、标准(规程、规范)制定推广、高质高效种养 示范基地建设、品牌打造、农业设施机械配套提升、农产 品加工、市场体系建设、产销对接、新流转土地一次性补 助等,并向公益性、基础性、服务性项目倾斜。
三、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 各市县负责组织有关镇(乡)和实施主体开展‘一村一品、一镇 一业’项目的绩效自评。
➢ 省农业农村厅对全省各市开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建设 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年终对约束性任务开展绩效考核,省财政厅 视项目推进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信息来源:经管科责任编辑:lxw 日期:2012-08-13字号:打印页面粤财农〔2012〕15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农业局:现将《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的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561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农〔2011〕214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为民办事征询民意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1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奖补范围奖补资金主要是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户外道路、小型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文化体育设施等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行奖补,适当向农村新社区和公共服务中心拓展。

跨村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往镇及其他村委会道路、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农村公益性项目,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范围。

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项目由农民自行负责。

第四条奖补标准各级财政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给予奖补支持,财政补助资金不少于农民筹资筹劳总额的50%。

省对珠三角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实行不同的奖补比例。

(一)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以及江门市(恩平、台山和开平市除外),省以上财政按筹资筹劳总额补助20%,市县财政补助不少于筹资筹劳总额的30%。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财务管理办法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财务管理办法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12]561号)、《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宜春市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财发[2012]15号)等规定。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财务管理由“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设专账,统一核算,统一拨付资金。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筹措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算;做好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和资产移交工作;强化财务监督检查。

第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村民筹资、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助、整合的其他资金、财政奖补资金。

1、村民筹资:根据规范的村民议事程序,由项目理事会按照《江西省减轻农民负担管理办法》规定,村民每人每年筹资不超过30元或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出劳6个标准工日的限额筹集。

2、村集体经济投入:指一事一议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实体为支持项目建设而提供的资金支持。

3、社会捐助:在外工作、经商的家乡人士和关心村级公益事业人员的无偿支持、赞助。

4、整合的其他资金:指从其他渠道争取来的专项资金。

5、财政奖补资金:中央、省、县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五条项目理事会收取村民筹资必须使用县(市、区)财政局统一监制印刷的村级专用收据,由村委会负责到财政所领购,所收取的筹资全部缴入“村账乡代理”账户。

第六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报账时。

项目施工和完工验收后,由村委会(项目理事会)提出申请,须提供项目预决算书、项目建设申请表、项目施工进度情况确认表、项目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并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后,经县(市、区)综改办审核后,财政局国库将财政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街道)“村账乡代理”专户。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精简篇)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精简篇)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56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工作。

省、设区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下达本级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下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计划编制,管理、使用上级下达的奖补资金及本县预算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四条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积极增加奖补资金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奖补引导、村民自愿出资出劳、村级经济积极投入、社会力量捐资助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奖补原则第五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三)直接受益,注重实效。

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章奖补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六条奖补对象。

村级组织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主体,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和程序开展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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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经管科责任编辑:lxw 日期:201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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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农〔2012〕15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农业局:
现将《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
资金)的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561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农〔2011〕214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为民办事征询民意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1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奖补范围
奖补资金主要是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户外道路、小型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文化体育设施等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行奖补,适当向农村新社区和公共服务中心拓展。

跨村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往镇及其他村委会道路、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农村公益性项目,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范围。

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项目由农民自行负责。

第四条奖补标准
各级财政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给予奖补支持,财政补助资金不少于农民筹资筹劳总额的50%。

省对珠三角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实行不同的奖补比例。

(一)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以及江门市(恩平、台山和开平市除外),省以上财政按筹资筹劳总额补助20%,市县财政补助不少于筹资筹劳总额的30%。

(二)粤北山区、东西两翼1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恩平、台山、开平市,省以上财政按筹资筹劳总额补助40%,市、县财政补助不少于筹资筹劳总额10%。

(三)市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和县财政各负担50%。

同时鼓励市县增加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补助比例,提倡社会各界捐助,引导集体经济投入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第五条资金拨付
(一)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管县财政和农业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报送下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及资金申请(见附表1),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报送的申报材料以及一事一议财
政奖补工作实施情况,按一定比例拨付省以上财政奖补资金。

(二)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管县财政、农业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一事一议奖补工作总结,包括农民筹资筹劳、项目实施与验收以及奖补资金拨付情况,编写《广东省**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情况报告》,并填列《市(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附表2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报账制管理。

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进度和项目合同要求,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由村提出申请,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粤财农〔2005〕117号)有关规定,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资金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负责安排的奖补资金列入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应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二)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

村镇县市各级要建立档案,村镇两级重点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
补项目的台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也不得返还给一事一议项目出资人。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实行公示制。

县镇财政和农业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并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奖补项目的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和奖补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四)奖补资金支出在“农林水事务—农村综合改革—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2130701)”科目中反映,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农资金捆绑使用,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但不得将未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定使用的其他专项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

(五)奖补资金在县、镇两级实行项目制管理。

县(市、区)或镇财政部门在安排奖补资金时,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六)各市县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省将以各市县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资金安排、资金执行进度、项目规划、制度建设、监管系统建设、政策落实等方面。

(七)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与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
作,把上级财政部门(包括本级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等及时下发、抄送镇财政,确保其有效开展相关工作。

(八)各地要加快项目检查验收和项目资金拨付,加强指导督促,省将定期对市县奖补资金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条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每年选择部分地区或重点项目,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管县财政、农业部门参照省级的做法,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

县(市、区)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工作,评价过程中要建立完善村民参与率和满意度测评机制,接受村民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等全面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本年度评价目标报市级财政和农业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管县财政、农业部门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评价目标于每年1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各市县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八条监督检查
(一)各级农业、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拨付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不定期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同时缓拨或暂停安排该单位及其所在市、县(市、区)的同类专项资金。

市县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本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二)镇财政所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财政国库机构、商业银行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联动机制,对奖补资金进行动态监管。

(四)镇政府或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组成检查小组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村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提意见、反映情况等方式监督工程的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市(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计划表
2. 市(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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