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七.doc
法律硕士历年主观题整理

非法学法学2015 1.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2.简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类型4.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1.简述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内涵2.简述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3.简述中国古代法典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1.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2.简述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3.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形式4.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1.试论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及其刑事责任2.试论物权的保护1.简述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2.简述我国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的主要内容3.简述中国古代法典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2014 1.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2.简述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4.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1.简述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2.简述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3.简述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1.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2.简述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4.简述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1.试论刑罚中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2.试论民法的性质1.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2.简述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土地制度3.简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主要内容2013 1.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2简述诽谤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简述刑法中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处理原则2.简述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4.简述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区别4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1简述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2简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及其表现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1.试论累犯的构成条件2.试论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1.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2.简述我国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2012 1.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2.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4.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条件1.简述执法的基本原则2.简述我国宪法中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3.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1.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与类型2.简述逃税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4.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试论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2.试论合同的相对性1.简述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2.简述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2011 1.简述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2.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3.简述诚实守信原则的含义和功能4.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1.简述法律制定的特征2.简述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制度3.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1.简述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2.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3.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及应具备的要件4.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1.试论犯罪既遂的认定2.试论情势变更原则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2.简述我国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特征3.简述清末司法组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2010 1.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2.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1.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2.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4.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1.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2.简述我国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及其意义3.简述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制度3.简述婚姻的效力4.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功能1.试论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2.试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简述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2.简述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和特点3.简述《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2009 1.简述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种类2.简述行贿罪的成立条件3.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4.简述保证的含义和特征5.简述法律事实的含义和特征6.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2008 1.简述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2.简述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3.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4.简述我国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及各自的适用范围5.简述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6.简述公民和人民的区别7.简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特点2007 1.简述我国刑法总则中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2.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3.简述善意取得的含义与条件4.简述遗赠与遗赠继承的区别5.简述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6.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7.简述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2006 1.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2.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3.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4.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5.简述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6.简评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7.简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2020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完整篇.doc

2003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9.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
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答案】C【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周朝的立法状况。
西周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包括制定周礼和编定刑书。
其中刑书主要包括“九刑”和《吕刑》。
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逸周书》中说“太史箧刑书九篇”,或指九刑,其具体内容已不可考;二或是指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刖)、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其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生注意】禹刑成于夏朝,《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即大致为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汇集而成的习惯法。
汤刑成于商朝,《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代法律是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吕刑”是西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令当时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的吕侯所作,它是一部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通篇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0.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铸刑书B.竹刑C.法经D.秦律【答案】D【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战国时期法典编篡体例的变化。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名称先后历经“刑”、“法”“律”等变化。
夏、商、西周时期,法律称为“刑”,如九刑、吕刑;春秋中后期,新兴地主阶级为反对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要求以“平之如水”的“法”代替“有差等”之“刑”,以强调法律的公平与正直。
于是刑改称为“法”;但到战国时期,随着封建法律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经验的进一步积累,人们已不仅仅满足法的公平性,进而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要性。
20XX年法律硕士法制史第一套精选试题及解析第2页-fashuo.doc

第1页:一、填空题第2页:二、判断题第3页:三、单项选择题第4页:多项选择题第5页:名词解释第6页:简答题第7页:分析题二、判断题1.罪责自负、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答案】错误【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三个基本原则就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刑法其他的基本原则如本题中所给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尽管也是刑法基本原则,但不是法定的基本原则。
所以,本题的题面是错误的。
2.无意识的危害社会的动作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答案】正确【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危害行为的特征。
刑法理论上所讲的危害行为具有两个特征:(1)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2)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
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不是在自己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就是无意识的行为,无意识的行为或者动作不具有刑法意义,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危害行为,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3.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正确【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的主观特征。
在主观要件上,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共同犯罪故意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同种犯罪的故意,也就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
如果各犯罪人并非出于同种犯罪的故意而实施犯罪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如一人出于伤害的故意,一人出于杀人的故意,即使是同时或者先后对同一对象实施杀伤行为,也不能视为共同犯罪。
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在共同犯罪主观要件中,各共同犯罪人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相同,只是要求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套)及答案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一、单项选择题1.《唐律》的篇目数是( )。
(2010年一综一第32题)(A)六篇(B)七篇(C)十二篇(D)十八篇2.唐朝编纂的第一部律典是( )(2010年一综一第36题)(A)《武德律》(B)《开皇律》(C)《永徽律》(D)《贞观律》3.宋朝元丰年间,开封府民人钱某与赵某因相邻土地的田界问题发生纠纷,钱某欲告官解决。
按照《宋刑统》的相关规定,官府可以受理钱某词状的时间是( )(2019年一综一第30题)(A)四月初一(B)六月十八(C)八月十八(D)十月初一4.南宋庆元年问,某州有一妇人被杀。
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衙拘捕,受尽拷问,招认了“杀妻事实”。
在法官提交本路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
对此,符合宋代翻异别推制度规定的是( )(2018年一综一第32题、2018年一法综一第20题)(A)发回原州衙由原审官员重审(B)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C)上报中央大理寺审理(D)指定本路另一州衙官员审理5.典卖契约是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
宋朝法律规定,以原价赎回标的物的最长期限( )(2017年一综一第39题,2017年一法综一第18题) (A)10年(B)20年(C)30年(D)40年6.中国古代对一种刑罚有如下的描述:“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该材料所描述的刑罚是( )(2016年一综一第39题)(A)刺配(B)折杖(C)廷杖(D)发遣7.《历史名臣奏议》记,宋高宗时“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反应司法制度是( )(2016年一法综一第18题)(A)翻异别推(B)鞫献分司(C)三司会审(D)死刑复奏8.据某著名武侠小说:北宋年间,有人向官府告发称,丐帮帮主乔某杀害其师父。
经官府审理,控告属实。
又查明乔某系辽国人,其师傅系北宋人。
根据宋朝法律,对乔某的行为应适用的法律是( )(2015年一综一第37题)(A)《宋刑统》(B)辽国法律(C)宋刑统或辽国法律(D)被告人可选择的第三国法律9.《宋刑统》共十二篇,其首篇的篇名是( )(2015年一法综一第18题)(A)具律(B)刑名(C)名例(D)法例10.下列关于宋代“翻异别推”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4年一综一第39题) (A)实行“审”与“判”相分离(B)农务繁忙季节停止民事诉讼审判(C)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D)犯人翻供且“实碍重罪”时.须交由另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11.为防止冤错案件,宋朝规定在犯人翻供且所翻情节关系重大时,案件改由另一司法机关重新审理。
法律硕士法制史第二套精选试题及解析第2页.doc

第1页:单项选择题第2页:简答题第3页:判断题第4页:判断分析题第5页:简答题ﻪﻭﻭ简答题ﻭﻪﻪ《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重以明轻;ﻭﻭﻪ【答案】:这是《唐律疏议·名例·断罪无正条》中的文字,此条规定断罪轻重相举之法,表述唐律中定罪量刑中的类推原则,其含义是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刑的规定,来解决轻罪的处罚问题;凡应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列举轻罪处罚的规定,解决重罪的处罚问题。
唐律确定“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是因为“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
为法立文,不能网罗诸罪;民之所犯,不必正与法同”。
为了减少律文的烦琐,唐律本着目的解释的方法,对于律条进行合理解释从而便于运用。
该原则在不损法律本意,不致于引起歧义理解的前提下,体现了立法者“律文简约”的精神。
ﻪﻭﻪ【考点分析】:轻重相举之法即类推原则,就性质而论属于比附犯罪,即以犯罪人所犯律无正条时,得以比附类似之律条或者附以以往判例而决之。
由于类推的适用取决于司法官的法律意识和利益追求,为了防止滥用类推,唐律还特别规定“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以故失论”。
ﻭﻪﻪﻭ【注意】:“举重以明轻”及“举轻以明重”原则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律文的简约,表明了唐律在立法技术方面的成熟,并为后世主要法典相沿袭。
ﻭﻭﻭ第1页:单项选择题第2页:简答题第3页:判断题第4页:判断分析题第5页:简答题ﻭﻭ判断题ﻪﻪﻭ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是没落的奴隶主贵族阶级挽救其统治的重大措施。
ﻪﻭﻪﻭ【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关于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答案是错。
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不向外公布,以便能随意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威。
到春秋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壮大,他们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强烈要求将法律公布,以保障他们的财产,并进一步扩大其政治上的权利。
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题

法制史主观题一、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礼正面积极,禁于将然之前;刑为惩罚,禁于将然之后;失礼入刑相互为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不能享受礼,刑罚主要是针对庶人,贵族可以宽宥二、简述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内容:盗:侵犯财产权;贼: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囚:囚禁和审判;捕:追捕;杂:其他;具:从轻从重特点:内容:惩治盗贼,反对旧贵族等级特权,体现了重刑主义;体例上:出现了类型刑法总则的《具》历史地位:第一步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有重要历史地位,被秦汉继承三、简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文帝废肉刑: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将劓改为笞三百;将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又趾改为弃市景帝改革刑制:将笞三百改为笞一百;将笞五百改为笞二百;颁布《箠令》规定笞杖规格、受刑部位和行刑过程不得换人历史意义:拉开了从肉刑奴隶制向劳役刑为主的五刑体系演变的序幕,为封建制五刑奠定基础四、简述汉代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立法指导思想上:汉武帝之后实行“德主刑辅”和“礼法并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正式确立在刑罚适用上:恤刑、上请、亲亲相隐司法制度上:录囚:复核、平反冤狱,体现仁政;春秋决狱:儒家经典作为司法审判依据;秋冬行刑:合乎天意、不违农时,儒家思想在刑罚执行上的体现五、简述战国至唐代基本法典总则的完善1.法经中的《具法》类似总则;2.商鞅改法为律称《具律》;汉代《九章律》后增户兴厩,使之不在首尾3.《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律》,并置于篇首完善了法典总则;《晋律》在《刑名律》后设《法例律》,将《刑名》和《法例》共同作为法典总则4.《北齐律》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5.唐代确立了《名例律》为统帅,11篇作为分则的法典编纂体系六、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唐律的特点:一准乎礼:礼法合一,三纲五常;科条简要刑罚适中:12篇502条;用刑持平:刑罚比较轻,死流行少;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的历史地位:是最早、最完整的传统法典,成为传统法典的楷模;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为东亚如日本朝鲜越南产生重大影响七、简述《宋刑统》的特点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律统类》和《大周刑统》宋刑统:在编纂上采取“刑统”的方法,即律下按性质分门,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敇令格式宋刑统是第一部刊印颁布的封建成文法典宋代基本法,终宋之世八、简述明朝定罪量刑的主要特点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对象突出加重:谋反、大逆等政治性犯罪,强盗、窃盗、抢夺等侵害财产以及管理贪赃受贿减轻:不孝、子孙违反教令等触犯礼教、典礼的犯罪九、简述清朝的秋审制度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审核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绞监侯案五种情况:情实:执行;缓决:减刑;可矜:死可减为徒流;可疑:再审;留养存祀:改判重杖,皇帝裁决是清朝刑事审判制度趋于完备的标志,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宣扬了统治阶级的仁政德治十、简述《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特点体例变化: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厉户礼兵刑工分的六律条目,分30门民刑分离:对继承、婚姻、田宅、钱债等民事条款不再科刑删除残酷刑罚:删除枭首、戮尸、凌迟等酷刑和缘坐制度,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主刑改为死刑、遣刑、流刑、徒刑、罚金五种增加新罪名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私铸银元、妨害国交、妨害选举、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十一、简述《大清新刑律》的内容特点体例变化:体例上抛弃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一般适用范围;分则以罪名为章名,规定了犯罪的构成和法定量刑幅度确定近代刑罚体系:采用近代刑罚体系,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五种,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引入了西方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取消了十恶、八议、官当等,采用既遂、未遂、假释、正当防卫等法律用语调整了部分罪名,谋反罪改为内乱罪。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67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67(总分:6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1,分数:22.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 )。
A.《魏律》√B.《晋律》C.《北齐律》D.《北魏律》“八议”是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魏律》中首次人律。
3.《晋律》的特点是纳礼入律,将儒家的( )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A.八议B.官当C.服制√D.重罪十条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强调礼的作用。
“五服”,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4.最早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法典是( )。
A.《魏律》B.《晋律》C.《北齐律》√D.《北魏律》《北齐律》将《晋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并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篇目由二十精简为十二,最早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这也被隋唐继承。
5.汉初的法制指导思想以黄老思想为主,黄老思想的特点是( )。
A.“明德慎罚”B.“一断于法”C.“专任刑罚”D.“无为而治”√黄老思想强调“道生法”,主张“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
认为君主应“无为而治”“省苛事,薄赋敛,毋夺民时”。
上述主张是两汉初期的主流意识形态,出现了“文景之治”。
6.汉律规定,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者,构成( )。
A.非正罪√B.事国人过律罪C.阿党附益罪D.出界罪所谓“非正罪”,是汉代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的犯罪行为,是汉代朝廷为削弱渚侯王势力在身份继承上设定的罪名。
法律硕士综合课(多项选择题)模拟试卷7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多项选择题)模拟试卷7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1.渊源于四周时期“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有()。
A.德主刑辅B.德本刑用C.神明裁判D.尚德缓刑正确答案:A,B,D解析:神明裁判为夏商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汉朝的德主刑辅、唐朝的德本刑用、明朝的明刑弼教与清朝的尚德缓刑的立法指导思想都渊源于“明德慎罚”。
2.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
A.禁止性规则B.委托性规则C.确定性规则D.准用性规则正确答案:B,C,D解析:禁止性规则与法律规则的确定性无关,而是与法律规则的调整方式相关。
3.法作为行为规范之所以具有规范性的原因是()。
A.法律具有概括性B.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C.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D.法律具有平等、公正的价值正确答案:A,B,C解析: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说它具有规范性,是因为:第一,法律具有概括性;第二,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第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
4.以下列举的满足辩证法律推理适用条件的有( )A.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B.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抵触C.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引发了疑难问题D.作为法律推理前提的两个法律命题相互矛盾正确答案:A,B,C,D解析: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命题,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根据概念判定,可以确定C、D项正确。
A项中法律虽然有规定,但社会发展后,出现新的情况,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即会出现冲突,因此可以适用辩证推理;B项中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抵触,也是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需要协调后进行使用,适用辩证推理。
综上,本题选ABCD。
知识模块: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5.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构成,说法正确的是( )A.法律责任的构成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B.违法行为是一切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C.有些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害结果的存在为条件D.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正确答案:A,C,D解析: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下,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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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郑玄疏:“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赫然;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
所谓“五听“,就是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以五种察言观色的方式审理案件,以便据此来分析案情,一是辞听,二是色听,三是气听,四是耳听,五是目听。
东汉郑玄解释道:观察受审者的言辞,理亏则言语烦乱或自相矛盾;观察其表情,心虚则惊惶失措;观察其呼吸,理屈则紧张喘息;观察其听觉,心里有鬼往往反映迟钝;观察其眼睛,无理则目光失神。
(3)“五听”是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该审理方式是我国古代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运用心里分析进行审判活动的一种尝试,因此,“五听”获取证据的审讯方式在我国司法心理学史上留下重重的一笔。
此外,与夏商时期迷信落后的“天罚”、“神判”相比,这毕竟是一个历史进步。
单就要求审判官注意
观察当事人各种异常表现来看,具有可资借鉴之处。
(4)当然,完全依赖察言观色的方式审理案件,往往导致主观唯心主义的司法擅断,有时也会人为地制造一些冤假错案。
(5)“五听”制度作为审理案件的方式,被后世所沿用,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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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孔颖达疏:“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西周时期礼与刑的适用及其关系问题。
(2)礼仪规范不适用于庶人,如何处刑不适用于大夫及大夫以上的贵族。
孔颖达解释道:礼仪规范不适用于庶人,因为贫贱的庶人没有贵族能够享受的礼仪;如何处刑不适用于大夫及大夫以上的贵族,因为制定的五刑、科条三千没有设定有关大夫的犯罪。
并不是说大夫及大夫以上的犯罪不处刑,只不过犯罪后根据八议来确定其罪行的轻重罢了。
(3)所谓“礼不下庶人”,首先,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进行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各级贵族享有的礼,庶民百姓不得享用。
其次,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规范,而庶人之类的普通民众则用刑罚来威慑。
由于礼本身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因此,“礼不下庶人”决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
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刑罚的制定主
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的平民百姓。
其次,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犯罪,一般不适用于普通平民百姓使用的刑罚。
所以,大夫以上贵族犯罪不适用一般刑罚,而并非一律不使用刑罚。
(4)当然贵族作为特权阶层在使用刑罚时,适用“八议”之法,实行临时决议减免,这体现了特权法的性质。
(5)“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指导西周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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