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局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武劳培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和注销武汉市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和注销武汉市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武人社函〔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关于新增和注销武汉市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培训定点机构: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就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31号)要求,经培训机构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社部门复核,现确定武汉市江岸区戎创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24家培训机构为2020年武汉市新增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武汉科技大学等19家培训机构为2020年武汉市新增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注销武汉溪谷美发职业培训学校等9家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资格。
请新认定的培训定点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开展就业培训工作,强化就业创业实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真实、有效。
附件:1.2020年武汉市新增培训定点机构名单2.2020年注销武汉市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名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8月18日附件12020年武汉市新增培训定点机构名单一、技能培训定点机构24家江岸区1、武汉市江岸区戎创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培训专业:多媒体作品制作员。
江汉区2、武汉建筑技术培训学校培训专业:软件开发工程师。
硚口区3、武汉爱家仁职业培训学校培训专业:育婴员、养老护理员。
4、武汉中原通航技工学校培训专业:航空服务、飞机维修。
汉阳区5、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专业:电子计算机维修工、船舶装配、电工电子、车工、电工、氩弧焊、机电技术及应用、数控车工、市场营销、数控铣工、平面设计师、制冷设备维修工、人力资源管理师、电子商务、装配钳工、物流管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技能大师和武汉市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技能大师和武汉市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2•【字号】武政〔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技能大师和武汉市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武汉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武发〔2010〕1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促进作用,经单位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实地考察评估和公示等程序,评选出张铭等40人为武汉市技能大师、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等4个单位为武汉市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孙宏杰工作室等5个单位为武汉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具体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希望被评选出的技能大师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开拓进取、再创佳绩;被命名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单位坚持创新驱动、高端引领,不断提升能力水平,围绕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需要,培养更多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
全市广大技能劳动者要以技能大师为榜样,发扬“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城市精神,刻苦钻研技术,勇于实践创新,立志岗位成才,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贡献力量。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大力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激励和支持力度,创造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带头作用的良好环境,为我市全力打造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日武汉市技能大师和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一、武汉市技能大师(40人)张铭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龚九宏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钱国樑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昌林叶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张新生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陈治红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祁波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周启宏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刘频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王长根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国清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梁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叶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严家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文胜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武汉分部金万虎东风汽车公司技术中心宋建飞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叶林神龙汽车有限公司赵华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阎涛凌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胡志容(女)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方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崔嵩岭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耿权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孙其清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杨军中建钢构武汉有限公司周建武武汉滨湖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叶怀益武汉滨湖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李成权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三〇三工厂刘辉武汉龙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民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杨再勤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黄虹剑武汉技师学院王琼(女)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吴头标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戴允峰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三九(女)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峻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董新洲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翠柳村客舍岳汉桥湖北卡丽诗美发美容培训中心二、武汉市职业技能实训基地(4个)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三、武汉市技能大师工作室(5个)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孙宏杰技能大师工作室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吴春桥技能大师工作室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钱杰技能大师工作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王智昕技能大师工作室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叶林技能大师工作室。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武人社办〔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武政〔2012〕10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力度,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全市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是当前提高全市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特别是解决结构性矛盾最积极、最有效的措施。
《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文件,是市委、市政府在新时期、新阶段对职业培训工作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意见》确立了职业培训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我市全面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战略需要出发,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要不断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大力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一)大力实施就业技能培训。
依托全市技能培训定点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培训,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培训,实现技能就业。
对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武汉市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武人社规〔2011〕3号)文件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武劳社[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武劳社〔2008〕83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7号)精神,依法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明确学校审批管理职责和设置标准(一)按照武发[2008]17号文件“依法充分授权、责任权利财力相匹配、管理重心下移”原则,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和管理职责。
1、对从事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2、已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从事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校名、地址、专业、举办者、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下,根据本地区人口、职业教育资源、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本着便民、高效、优质的原则,认真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制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4]10号)开展审批工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行政许可决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在许可范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超越许可的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形式等开展办学活动。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1.10•【字号】武劳社[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武劳社[2005]3号)各区劳动(保障)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为了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依据《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劳务派遣试行办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决定对全市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年度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审验的范围和对象凡由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证书》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单位,在2004年12月以前批准设立的单位均应按照规定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年度审验。
二、年度审验程序和提供的材料职业介绍机构持有关材料送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验;劳务派遣企业直接持有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送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验。
(一)职业介绍机构审验需提供如下材料:1、《职业介绍许可证》正、副本;2、《武汉市职业介绍机构年度审验报告书》(一式两份);3、职业介绍人员职业资格证书;4、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二)劳务派遣企业审验需提供如下材料:1、《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2、《武汉市劳务派遣企业年度审验报告书》(一式两份);3、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4、工作人员花名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与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劳社[2005]36号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与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劳社[2005]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de0913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e7.png)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与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与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劳社〔2005〕36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加快培养选拔高技能人才,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鄂政发[2002]37号)以及省、市有关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考核的政策规定,结合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实际,现将我市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评审与聘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组织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下,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武汉市技师(经营师)综合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技师、高级技师的评审管理工作,各技师专业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业(专业)的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工作。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受理技师资格鉴定报名单位。
各技师培训机构具体负责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工作。
技师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
二、实施原则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与评聘坚持“考培分离、评聘分离”的原则。
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自主申报。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须经技师培训机构培训,培训合格后,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三、申报条件全市各技师专业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查鉴定对象的资格,统一申报条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全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全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全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6月13日6时40分许,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
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省委、省政府要求迅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就做好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安全工作政治站位。
各级人社部门、各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克服麻痹、松懈、侥幸心理,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二、坚决清除任何安全隐患。
坚决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
要迅速开展消防、食品、疫情防控、学生心理健康等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要制定并落实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努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切实讲好抗疫大思政课。
要结合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讲好抗疫大思政课,引导师生深刻理解“生命至上,举国同心,舍生忘死,尊重科学,命运与共”的精神内涵;要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讲好抗疫故事,讲清讲透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制度优越性,教育引导广大师生坚定听党话、跟党走;要引导师生自觉弘扬志愿精神,主动参与志愿服务,努力营造“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良好氛围。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鄂劳社文[2004]65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6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在鄂及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
附:《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切实维护举办者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培训及其他适应性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负责管理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政策及管理规定,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审批以培训高级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面向全省招生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负责对本级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备案事项的管理,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负责统一印制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有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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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局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武劳培
各区劳动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控股公司),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为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充分调动备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发展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社会力量工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服务
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武汉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武汉市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教育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全面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与解散、教学和行政管理。
各区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劳动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划和管理,建立健全社会培训机构的申报、管理制度,规范办学条件和行为,完善教学管理,督促检查教学质量;对社会培训机构在业务发展、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扶持,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推进我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不断上新台阶。
二、规范办学条件,严格师资要求
按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社会力量申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具备办学必须的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
(一)社会力量申办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适应培训目标、符合技术业务要求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图书资料;
2、有具有教学组织管理经验的领导,专职管理人员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
3、有开展教学和操作训练的场所、教具、设备、仪器以及保证教学活动的经费;
4、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章程。
(二)社会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
1、承担初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同时应具有初级以上技能水平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
2、承担中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备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者其他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其中专业工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某一工种初级工以上操作技能;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毕业及春以上学楞,同时具有中级工以上操作技能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对于确有特殊技艺,承担生产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其学可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三、健全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措施
(一)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提出申请报告,填报《武汉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2、办学法人代表统一填写《社会力量办学法人代表履历表》(一式两份),法人身份、资格、学历证明等原始证件及复印件,经区劳动行政部门核查无误,并在其复印件上签章后随表呈报。
属公民个人办学的,应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出具现实表现证明材料;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申请办学,还必须出具外来人员《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
3、举办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资信证明,个人举办的须有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4、提供场地、设备、仪器等教学用品清单;
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含专<兼>职教师的资格证书等)。
(二)社会力量办学按分级审批的原则,统一由办学单位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力量办学许可证》。
取得中级培训资格并具备高级培训条件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申办高级培训学校,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送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
(三)取得办学资格的培训机构,必须是一个法人一个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其它组织或个人,未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社会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四)社会培训机构应在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设立培训报名点、接待点和开展校办实习服务活动。
(五)社会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目录设置工种(专业),按照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标准和规范统一的教材,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学。
(六)社会培训机构必须按审批机关核准的工种(专业)、等级招生办学,并严格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范》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授课。
(七)社会培训机构应在学员入学后五日内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期限、培训费用、毕(结)业的就业方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学员花名册报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八)社会培训机构实行逐级取证和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对首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统一按照初级技术等级要求实施培训,培训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和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参加高一级技术等级的培训、考证。
(九)学员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凭区劳动行政部门签章的培训合格人员名册到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武汉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按《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签定管理的通知》规定,经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到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十)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办学审批机构审查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地点、性质、培训工种(专业)、等级、收费标准、发证和就业方式以及乘车线路,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承诺或言词误导。
擅自发布广告或更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招生单位和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十一)社会培训机构培训收费,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厅制定的《湖北省职业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并办理市物价局统一核发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挂牌收费。
(十二)社会培训机构因故更名、撤销或变更办学地点,应提前1个月向审批机构
提出书面报告,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社会培训机构困故撤销或解散,其财产按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原举办单位和个人应向审批机关上交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审批机关应予以公告。
四、建立评估制度,依法检查监督
(一)建立社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制度,是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年检评估工作在第年的每四季度进行。
各社会培训机构要按照市劳动行政部门的部署和安排,依照学校评估标准,在当年的九月份以前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向审批机关报送自评工作情况报告和有关表格,做好检查评估准备,检查评估合格,在办学许可证年检记录栏予以审验记载。
年检不合格,将限期进行整改。
情节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由审批机关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收回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经常深入社会培识机构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对社会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不间断伪监督检查,对违反《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促进社会培训机构依法办学,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三)各类社会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维护良好的办学管理秩序,要自接受物价、劳动监察等部门的督促检查,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教学管理质量和水平,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术素质,发展我市职业技术教育事业作贡献。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