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危管防污长效管理机制(意见征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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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公开征求《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公开征求《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公开征求《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7.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公开征求《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
舶最低安全配员
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海船员函〔2024〕1259号为进一步促进江海联运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规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规定,我局组织对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外网):138****************;
2.联系电话:************。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4年7月1日附件:
1.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危管防污规范化管理

危管防污规范化管理

岳阳海事局危管防污规范化管理一库建立危险品码头和到港危险品船舶数据库1、建立危险品码头基本资料危险品码头基本情况包括:码头、设施(船舶)名称,所有人/经营人,码头类型,允许作业品种,码头技术资料,靠泊能力,防污设施情况,消防设施情况,现有安全制度情况,应急预案情况,码头管理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责任监督员及联系电话,海事处责任领导,分片领导等。

2、建立到港危险品船舶数据库对到本港装/卸作业的危险品船舶掌握其基本资料,包括:危险品运输公司、船名,船舶种类,总吨,载重吨,主机功率,主要技术数据(船长*型宽*型深*吃水),所属单位,公司法人及联系人电话二、建立岳阳海事局危险品管理内外安全链危险品内部管理安全链:是指按照岳阳海事局《海事管理手册》实行“局分片领导—海事处—责任监督员”为主线的内部危险品安全管理链,在安全链上落实内部管理责任。

危险品外部管理安全链:各单位应建立完善以企业法人—分管安全领导—安全职管部门负责人、生产作业车间负责人—操作人员为主线的外部管理安全链,在外部安全链上落实外部管理责任。

三、危险品监管五项制度1、危险品码头作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一、成立由海事局、港口管理部门、危险品作业各单位参加的定期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联系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与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作业单位沟通联系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辖区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安全例会,形成海事—港政—港口链式监控管理流程,确保装卸作业安全监管形成合力。

联席会主要内容应包括:1、海事局通报安全形势,宣传学习有关安全新法规、规范要求等;2、各单位汇报上月或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上次联席会议措施要求落实情况反馈;3、海事局(处)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点评;4、对各单位提出问题进行强化管理,落实风险责任,制定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2、首次到港船舶安全检查制度为加强首次到港船舶安全管理,杜绝低标准、不符合安全与防污作业条件的船舶从事危险品的作业,提高危化品作业“门坎”,确保危险品作业安全,制定本制度:一、各危险品作业区必须对首次到港船舶的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以确认船舶的综合安全状况,控制低标准船舶进港作业;二、必须将其船舶技术状态进入微机进行管理,将船舶适载危险险品种及数量向码头作业部门进行通报;三、首次到港后进行危险品船舶基础数据录入;四、检查时要针对首次到港船舶对作业区码头生产工艺,码头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及应急事项不熟悉的状况进行宣传,使船员熟悉码头安全管理。

长江海事局海事管理规则

长江海事局海事管理规则

长江海事局海事管理规则长江海事局海事管理规则(20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江海事局海事管理工作全面建设交海事、阳光海事、数字海事使航行更安全、水域更清洁、航运更便捷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长江海事局海事业务、行__党群管理工作。

第三条长江海事局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两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建立并实施海事管理体系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建立、实施海事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第一责任人。

全体海事管理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海事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二章海事管理方针和目标第四条长江海事管理方针为“依法行政、科学管理”。

两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方针能够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第五条长江海事管理目标包括:(一)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有效监管、优质服务;(二)管理信息化、反应快速化、执法规范化、监管现代化;(三)不断提高社会满意度和职工满意度。

第六条海事管理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功能要求:(一)确海事管理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及措施;(二)明确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互间的联系渠道;(三)配备适任的海事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支持;(四)为海事管理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作程序和须知;(五)应对险情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报告和处置程序;(七)海事管理和服务工作质量的测量和改进;(八)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程序。

第七条两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包括管理手册、程序和须知文件的海事管理体系。

管理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海事管理方针和目标;(二)各类海事管理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三)海事业务管理工作程序;(四)行政管理工作程序;(五)党群管理工作程序;(六)海事管理体系的范围;(七)为编制海事管理体系而形成的文件化的程序或对其引用;(转载请注明来自:://.zaidian./) (八)海事管理体系各个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关系的描述。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长江黄金水道海事联动机制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长江黄金水道海事联动机制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长江黄金水道海事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12.27•【文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长江黄金水道海事联动机制的通知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河南、山东省(市)地方海事局,上海、江苏、长江海事局: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全国海事一家人、水上监管一盘棋、行政执法一面旗”的理念,合力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服务沿江经济发展,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领导下,上海、江苏、长江海事局、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河南、山东省(市)地方海事局本着加强沟通协作、横向联动,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原则,就共同探索研究长江安全监管规律,加强能力建设,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建立长江黄金水道联动机制。

一、建立领导联席会议制度。

每年召开一次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联动机制会议,研究推进长江黄金水道海事联动合作事项,并确定年度工作任务。

会议由机制各参与方轮流主办。

联动机制秘书处设在长江海事局。

二、建立联络员和联络员会议制度。

机制各方确定一个联络部门和一名联络员,负责沟通、协调和联络工作,每年召开两次联络员会议,由机制各方轮流主办。

三、建立专题工作小组制度。

机制各方根据联动需要,确定成立若干专题工作小组,开展具体的专项合作工作。

专题工作小组成员及牵头单位由机制各方协商指定。

专题工作小组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专题工作开展情况。

四、长江黄金水道海事联动合作主要包括:海事监督管理、海事信息建设、水上应急救助、能力和技术支持合作等方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长江航运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研究

长江航运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研究
强化 危 险 品 申报人 员 的 管理 ,严 格
验 工 作进 行 重点 跟 踪和 管 理 ,对需 入 级 检 验 的 船舶 实 施 监督 管 理 ;对 不符 合 检
量 , 要 时 实施 现 场 维 护 ; 求 其 严格 按 必 要
照相 关 的安 全规 定 进 行锚 泊 ,控 制锚 地
验要求 的船舶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 对 在检 查 中发 现 的涉 及 船检 机 构 的缺 陷 时
虑 船 舶 的特 殊 情况 , 保 持 船员 ( 其 是 要 尤 高 级 船 员) 的相对 稳 定 , 以利 于加 强 船 舶
管 理 和制 度 的 连续 性 。 选择 责 任 心强 , 业
务 技 术全 面 ,操 纵技 艺 优 良 的船 长上 船
^ m
任职。
为控 制 风险 , 防止 事故 发 生 , 首先 应
图 所示 :
日常 管理 ,结 合 长 江海 事 局开 展 的船 员 履 职 能力 检查 活 动 , 开展 船 员操 作 检查 ,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船 员 就 地 重新 学 习 , 直 至 培 训考 试合 格 为 配置 船员 时 , 考 航 应
应 及 时 向船 检 管理 机构 进 行报 告 ,促 进
锚 泊 船 数量 ,与 他 船保 持 足够 的安全 距
离; 一步加强对 危险品船舶装 、 、 进 卸 过
驳作 业 的监 督 管 理 ,提高 危 险 品船 舶作 业现 场 检 查 率;加 强恶 劣天 气 下 危 险 品 船舶 的监管 ,及 早 提 醒船 舶 做好 防范 准 备 , 取 安全 措 施 。 采
危 险 因素分 析
根 据 安全 系 统工 程 的 观念 ,危 险 品 船 舶交 通 安 全是 一个 由多个 有 机 结合 而 成 的 复杂 系 统 。要避 免 和减 少 危 险品 船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张锐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建议收悉。

结合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意见,现答复如下: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国家高度重视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工作。

2020年,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了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加快推进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指导各地建立洗舱站项目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有力推动长江干线13座水上危化品洗舱站如期完成建设,实现了《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巩固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成效,2021年3月,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洗舱管理,加大对船舶偷排洗舱水、洗舱站和转运单位违规处置、处置单位超标排放洗舱水等行为查处力度。

二、关于具体建议的答复(一)关于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培育长江化学品洗舱市场。

针对船舶洗舱活动监管,交通运输部已于2018年修订实施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在具备洗舱条件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后,将洗舱水交付港口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专业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此外,《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也明确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造成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本条例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利用船舶进行的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其他与船舶有关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总体规划,并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预警和监测、监视体系,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保障长江航运安全畅通 服务沿江经济社会发展——专访长江海事局局长王茹军

保障长江航运安全畅通  服务沿江经济社会发展——专访长江海事局局长王茹军

伸 ,大部 分急流 、浅 滩和 暗礁消 失 ,万吨级船 队可从宜 昌
直 达 重 庆 ,行 船 速 度 大 大 提 高 ,航 行 的船 舶 数 量 明 显 增
加。但蓄水 也使三峡库 区通航环境 变得 更为复杂 ,库 区 出 现 回水 变动 区 ,船 舶 极 易发 生触 礁 、搁浅 等 事故 。江 面 宽 、水 深、船 舶定位 困难 。库 区高水位 运行还使得 原有锚 地 、停泊 区不能使用 ,部 分渡 口、码头 上移 。水位抬升 库
滑坡 体 应 急演 练 等 多项演 习 ,为 三峡 水库 首 次 实 现 1 5 7 米试 验性 蓄 水 目标提 供 了强 有 力的通 航 安全 保 障。在 长
江 海事 局 的科 学 管理 和 有 效 监 管下 ,三 峡成 库 7 多 以 年 来 ,安全 保 障 了9 0 万 中外 游 客 和3亿 余 吨 货 物安 全 0 余 进 出三峡 ,没 有发 生一 次 死亡 1 人 以上 群死 群伤 事故 和 0 重 大船 舶 污染 事故 。 本刊记 者 :除 了您刚 才介 绍的 三峡 库 区安全 监 管措
叉 并 存 ,防止 船 舶碰 撞 、触 礁 、搁 浅 等 事故 的 发 生 。
第 五 ,加 强库 区地质 灾害 险情 区域 的安全监 管 。积 极 与 当地 政府 、 国土及 地质 灾 害监 测等 相 关单位 沟通 联
系 , 及 时 掌 握 地 质 灾 害 信 息 , 并 建 立 、 完 善 、 细 化 地 质
管更是 重 中之 重 ,请 您介 绍一 下三峡 库 区安 全 监管 的 难
点 ,以及 长 江海 事局 的相 关监 管措施 。
第 三 ,加 强重 点桥 区水域 、支汉 水域 的安 全监 管。
对 奉 节长 江 大桥 、云 阳长 江大 桥 、万 州铁 路大桥 、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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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危管防污长效管理机制(意见征求稿)依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运用“核管”方法管理危化品船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危管防污长效管理机制,包括一套基础资料数据库和六项制度,即:审批签注制度、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动态监控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联动监管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旨在明确危防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逐步实现危防管理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

一、危防管理“三基”资料数据库1、数据库主要内容辖区污染物接收单位,到港危险品船舶及分级,危险品货主单位,水上燃料加注站和流动加油船,修造船厂,清洗舱单位,危险品申报人员及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等基础资料。

2、数据库管理要求长江海事局负责辖区危防管理“三基”资料数据库的建立和更新工作,制定基础资料数据库标准格式,督促指导分支局建立和更新本辖区数据库工作。

分支局负责指导海事处对辖区“三基”资料进行全面收集和梳理,并对数据库内容进行逐项核查,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并报送长江海事局。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数据库的资料,加强危防管理工作。

二、危防长效管理六项制度(一)审批签注制度1、作业许可(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审批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办理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30天。

海事处受理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应重点从船舶适装、货物适运、港口相关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登轮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录入相关系统。

(2)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管理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必须向海事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开展过驳作业。

水上燃料加注站接受燃料补给作业应当按照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办理相关手续。

长江海事局负责跨分支局辖区的液货过驳作业集中审批;分支局负责辖区内液货过驳作业和应急过驳作业审批;海事处负责船舶水上过驳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2、文书核发签注长江海事局负责所登记国际航行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核发,《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程序布置手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的签注。

分支局负责所登记国内航行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核发,以及所登记国内航行海船的《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程序布置手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的签注。

海事处负责《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等防污文书的签注。

3、两员管理长江海事局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考核管理和证书核发工作。

分支局负责辖区内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日常管理,对日常从业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开展记分管理、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1、危险品船舶分级管理长江海事局根据近两年度到港危险品船舶的综合安全状况,将辖区营运的危险品船舶分为A、B、C三个安全等级,每年定期发布危险品船舶分级结果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满足以下所有标准的为A级危险品船舶:(1)近两年船舶安检中未滞留且未发生海事违法行为;(2)船龄12年及以下;(3)近两年未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船舶污染事故;(4)持有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两年以上,且近两年船舶审核未发现严重或重大不符合项;(5)满足双底双壳要求;(6)600总吨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舶或油化两用船,或1000总吨以上油船,或专用液化气船。

满足以下任一标准的为C级危险品船舶:(1)近一年船舶安检被滞留的或有严重违法行为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2)近一年发生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或船舶污染事故的;(3)近一年船舶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或重大不符合项的;(4)船龄26年及以上船舶;(5)被上级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的。

除A级、C级危险品船舶以外其他船舶为B级船舶。

分支局按照船舶分级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到港危险品船舶组织施行差异化现场监管。

2、危险货物分类管理长江海事局根据危险货物的毒害性、污染危害性和安全风险性不同,建立第一、二、三类分类标准,对辖区常运散装危险货物实施分类并适时更新。

第一类散装危险货物系指,在运输及装卸作业过程中具有极高安全风险,或具有毒害性、极大污染危害性的货物。

第二类散装危险货物系指,在运输及装卸作业过程中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或具有易燃易爆、较大污染危害性的货物。

第三类散装危险货物系指,在运输及装卸作业过程中具有一般安全风险,或具有一定的污染危害性的货物。

对新增散装危险货物应在三个月内明确其类别,在未明确类别之前,按照第二类散装危险货物监管措施实施监管。

分支局按照危险货物分类管理的相关要求,组织对辖区载运散装危险货物的在航船舶,实施差异化的动态监控,对到港船舶实施差异化现场监管。

(三)动态监控制度1、危险品船舶动态监控分支局要按照《长江海事局电子巡航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充分运用电子巡航平台,实施危险品船舶动态监控。

对载运第一类散装危险货物的在航船舶实施全程监控,通过一级水域时实施海巡艇现场维护;对载运第二类散装危险货物的在航船舶通过一级水域、横驶区、警戒区、限制性桥区以及事故易发的重点浅区、礁石区、弯道等水域实施全程监控,其他水域每2小时监控一次;对载运第三类散装危险货物的在航船舶通过一级水域实施全程监控。

海事处根据上级指令,具体负责对载运散装危险货物的在航船舶实施现场维护和通航秩序管理。

2、液货船航行管制分支局应加强对相关液货船航行行为的动态监控,禁止内河单壳化学品船舶(采用2G舱型的3型化学品除外)和600载重吨以上单壳油船进入长江航行;载运污染危害性严重危险化学品的600总吨以下双壳化学品船及600载重吨以下单壳油船实施夜间航行管制措施。

海事处应加强现场检查,严格落实液货船航行管制措施,对违反规定航行的船舶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制度1、危险品船公司监督检查分支局按照安全管理体系实施范围,组织对辖区体系内危险品船公司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按规定核发DOC证书;每年对危险品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分支局每年对辖区内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危险品船公司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品船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

2、危险品船舶监督检查分支局组织开展危险品船舶监督检查工作,海事处具体负责开展危险品船舶现场检查工作。

对A级船舶以引导和服务为主,减少检查频次,原则上六个月内不重复检查。

对C级船舶实施重点监控,强化监督检查及违法惩戒措施,实行到港必查。

对载运一类散装危险货物的到港船舶应实施登轮检查,装卸作业期间每24小时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对载运危险货物的到港船舶,按照要求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指标按照上级及长江海事局要求执行。

3、船载危险货物报告信息检查海事处具体负责船载危险货物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负责接收以下报告信息:拟交付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相关货物信息,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的预计抵港时间、航行计划、航线,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的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等,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4、船舶防污染现场监督检查海事处通过现场监督检查、船舶安全检查等途径对船舶污染物交付或处置、防污证书文书的配备及记录、防污染设施设备、船舶燃油质量、船员对污染应急计划熟悉情况及对防污染设备操作情况等实施检查。

5、涉污作业现场监督检查海事处具体负责涉污作业的现场检查工作;负责接收船舶水上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作业开始时的船舶作业动态报告,并做好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6、防污染作业单位监督检查分支局每年应当对所管辖的防污染作业单位至少开展一次周期检查,包括辖区港口、码头、装卸站,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船舶燃料供应作业单位,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及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单位等。

周期检查内容包括:营运和防污染管理制度建立运行情况,组织作业人员进行防污染专业培训、应急演练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设施、器材情况,国家规定的防污染技术标准要求符合情况,防污染作业活动相关法定要求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五)联合监管制度1、信息共享长江海事局建立长江危险品船舶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政策法规、货主选船、监管动态等信息与港航、地方海事等部门的传递和共享,推进源头管理和联动监管。

2、沟通联系分支局建立与地方政府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对辖区危险品船舶安全监管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向地方政府进行报告。

分支局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制度,每年不少于1次联系当地安监、交通、港航、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辖区危防管理主要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针对危防管理的突出问题,与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分支局每年度组织辖区危险品航运公司、涉污作业单位等召开一次联系会议,通报辖区危防监管工作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安全及防污染监管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分支局应加强与辖区危险品货主单位的联系,按照上级及长江海事局相关规定,引导货主选择安全状况好、诚信度高的船舶承运货物。

(六)应急管理制度长江海事局负责完善辖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流程;推进辖区溢油应急设备库合理布点建设,完善已建设备库运行管理机制,组织危防应急人员专业培训和实操轮训,适时开展较大规模的污染应急演习。

分支局负责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推动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专业应急力量与社会应急力量相结合、多部门联动的应急机制;加强已建国家溢油应急设备库(点)管理养护,推动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应急设备资源的区域联动;开展辖区污染事故应急专业培训,定期组织辖区污染应急演习。

分支局负责督促船公司、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制定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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