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学动态第七期
《会计原来这么有趣:零基础从业篇》随笔

《会计原来这么有趣:零基础从业篇》阅读记录目录一、书籍概述 (2)1. 书籍背景介绍 (2)2. 作者介绍及主要贡献 (3)3. 书籍内容概述 (4)二、章节内容详述 (5)1. 第一章 (6)1.1 会计定义及作用 (7)1.2 会计要素与会计科目 (8)1.3 会计核算基本流程 (9)2. 第二章 (10)2.1 财务报表种类及编制 (10)2.2 财务分析基本方法 (12)2.3 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案例 (13)3. 第三章 (14)3.1 成本会计基本概念 (16)3.2 成本核算方法及流程 (17)3.3 成本分析与控制 (18)4. 第四章 (19)4.1 管理会计概述及与财务会计区别 (20)4.2 预算编制方法与流程 (21)4.3 成本控制与决策分析 (23)5. 第五章 (24)5.1 国家财税政策概述 (25)5.2 税收法规主要内容解读 (26)5.3 财税案例分析与启示 (27)三、学习心得与体会总结篇略析汇总了学习和体会这些内容概括了本书籍阅读过程中的主要收获和感想28一、书籍概述《会计原来这么有趣:零基础从业篇》是一本为初学者量身打造的会计入门读物,旨在帮助读者轻松掌握会计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
本书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生动有趣的案例,为读者呈现了一个充满趣味性的会计世界。
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将能够建立起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认识,为今后的学习和实践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书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会计基础知识、财务报表分析、成本管理、预算编制和税务筹划。
每个部分都包含了丰富的实例和案例,以及详细的解析和解答,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会计知识。
本书还特别设置了“实战演练”通过实际操作,让读者在动手过程中加深对会计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会计原来这么有趣:零基础从业篇》是一本适合初学者阅读的会计入门读物,无论是对于零基础的新手还是有一定基础的读者,都能从中获得实用的知识和技巧。
通过阅读本书,相信读者会对会计这门学科产生浓厚的兴趣,并为今后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08397_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业务培训ppt课件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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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 扣除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 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 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 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 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 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 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上述规 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 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 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 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 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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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主体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扣除期限
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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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 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 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 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 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 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 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财税热点问题》课程

《财税热点问题》课程
《财税热点问题》课程是一门关注财税领域最新动态和热议话题的课程。
该课程旨在帮助学生了解财税领域的最新变化,掌握财税政策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并学会在实际生活中运用财税知识解决相关问题。
在《财税热点问题》课程中,学生将学习到以下内容:
1. 财税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了解财税的基本概念、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知识,为进一步学习财税热点问题打下基础。
2. 最新财税政策解读:关注最新出台的财税政策,了解政策背景、目的和具体内容,分析政策对企业和个人带来的影响,并探讨政策的合理性和完善建议。
3. 实际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财税热点问题的实际应用和解决策略,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财税规划与管理:学习如何进行合理的财税规划和管理,包括税务筹划、财务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的知识,帮助学生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财务和税务事务。
5. 跨学科知识整合:将财税知识与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进行整合,形成更加完整和系统的财税知识体系。
总之,《财税热点问题》课程是一门关注财税领域最新动态和热议话题的课程,通过学习该课程,学生可以了解财税领域的最新变化,掌握财税政策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并学会在实际生活中运用财税知识解决相关问题。
2021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新教材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课件讲义

【答案】C 【解析】 选项 A :属于纳税人的权利; 选项 B :属于征税主体的义务; 选项 C :属于纳税人的义务; 选项 D :属于征税主体的权利。
【练一练】
(2014/2013年多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
(8)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权、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3)税收法律救济权 (14)税收监督权
2.纳税主体的义务
(1)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时核定应纳税种、税目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础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3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税务征收管理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 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 规章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 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5)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 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 人和扣缴义务人。
(6)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 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 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 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6)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 (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中国居民赴孟加拉国投资税收指南

本指南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截止至 2016 年 11 月。
中国居民赴孟加拉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资税收指南
摘要
为了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规划, 帮助中国居民赴孟加拉国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初步的税务信息导 引,旨在帮助我国居民及时把握对孟加拉国投资合作的环境和变化,科 学进行境外投资合作决策,防范税收风险,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国居民 赴孟加拉国投资税收指南》。本指南不仅汇集了孟加拉国最新的税收法 律规定,还总结了中国居民赴孟加拉国投资时需关注的涉税事项,将税 收法规、征管实践与纳税人的税收实务紧密结合。
第二章 孟加拉国投资环境概述及中国居民赴孟加拉国投资概览 .................. 5
2.1 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框架 ............................................ 5 2.1.1 贸易主管部门及法规体系简介 ................................. 5 2.1.2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 5 2.1.3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 6 2.1.4 海关管理规则制定 ........................................... 6
4.2 现行税种介绍 ..................................................... 22 4.2.1 企业所得税 ................................................ 22 4.2.2 个人所得税 ................................................ 26 4.2.3 增值税 .................................................... 28 4.2.4 关税 ...................................................... 31 4.2.5 消费税及印花税 ............................................ 37 4.2.6 预提所得税 ................................................ 38 4.2.7 税收优惠政策 .............................................. 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56f81c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87.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2002年9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区在律师事务所全行业实行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其核定的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负。
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
为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通知如下:一、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已经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的地区,必须在年底前自行纠正,并在2003年3月底前将纠正情况报告总局。
三、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
各地要根据其雇员人数、营业规模等情况核定其营业额,并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帐建制,符合查帐征税条件后,应尽快转为查帐征税。
专题一税法总论

专题一税法总论(战大萍)考情分析本专题位于教材的第一章,是税法学习的理论基础,内容较多,理论性强,从考试角度来说,属于非重点章节,考试题型多为单选题、多选题,从近年考试来看,平均分值约为2.5分。
本章虽分值不高,但是有助于对后续课程的理解和把握,所以要求同学们理解原理,并在此基础上把握一些高频考点。
框架图知识点:税收与税法的概念(★)税收税法概念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概念税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涵(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特点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例题·单选题】(2016年)下列权力中,作为国家征税依据的是()。
A.财产权力B.管理权力C.政治权力D.社会权力『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税收的内涵,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知识点:税法原则(★★★)(二)税法适用原则【例题·多选题】(2017年)下列关于税法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B.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节约税收征管成本C.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体现了法律优位原则D.制定税法时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给予特定纳税人特别优惠这一做法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以上选项表述都正确。
【例题·单选题】(2014年)下列各项税法原则中,属于税法适用原则的是()。
A.税收公平原则B.税收法定原则C.实质课税原则D.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BC,属于税法的基本原则;选项D,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9.04•【文号】主席令第60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主席令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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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税税 法法 学学 动动 态态 THE NEWSLETTER OF FISCAL AND TAX LAW STUDIES THE NEWSLETTER OF FISCAL AND TAX LAW STUDIES 2010年第5期 总第7期 2010年6月8日目 录录2010年全国财税法研究生暑期学校招生....................................2 彩票法律问题研讨会召开......................................................2 国际财政协会(IFA)韩国分会举办国际研讨会...........................3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业务委员会成立.................................3 《重塑半壁财产法:财税法的新思维》....................................4 《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法律问题研究》....................................4 关于完善我国信托税收立法的建议..........................................6 纳税(或担保)不应成为税务救济的前置条件...........................8 地方税改革中不容忽视的“减负逻辑”....................................9 美国佛罗里达大学税法硕士项目 ..........................................10 加拿大税务法院概览 .........................................................12 第十二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综述 (13)=================================================================================================================================================================主办: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 协办: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承办: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 信箱:greatbear2000@学科动态学科动态2020110年全国财全国财税法税法税法研究生暑期学校研究生暑期学校研究生暑期学校招生招生招生为适应中国促进企业海外投资形势发展,培养了解熟悉国际税收法律专业人才需要,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决定联合荷兰莱顿大学国际税法中心于2010年7月5日至12日在上海举办“2010年全国财税法研究生暑期学校”,面向全国(包括台、港、澳地区)高等法律和财经院校青年教师和研究生、企业和财税实务部门工作人员招收学员。
本届暑期学校的课程主题是“跨国投资的税收法律问题”,由荷兰莱顿大学国际税法中心主任Kees van Raad 教授主讲。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和来自实务部门的专家将出席暑期班开学仪式并作专题报告。
讲授语言将以英文为主,个别专题采用中文。
通过课程考核的学员,由莱顿大学国际税法中心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联合颁发研修班结业证书,并可以参加莱顿大学国际税法中心LL.M.项目的招生选拔。
莱顿大学国际税法中心将对优胜者提供奖学金资助。
全国财税法研究生暑期学校由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于2005年7月创办,至今已举办四届,共有来自全国和德国、法国50余所大学的380余名研究生参加,培养了大批财税法学优秀人才。
本届暑期学校计划招生80人,其中高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约60人,中青年教师和财税法律实务界20人。
对来自高校的青年教师和研究生不收取学费,免费提供资料。
对来自上海外地的研究生,上课期间还可每天提供20元/人的餐费补贴和20元/人的住宿补贴。
(研究会秘书处)彩票法律问题研讨会彩票法律问题研讨会召开召开召开2010年6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人民法院报社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彩票法律问题研讨会。
会议由人民法院报社总编辑倪寿明、国家体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年第5期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副主任于建勇共同主持。
出席会议的专家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甦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韩世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冯小光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吴兆祥处长等。
会议围绕彩票合同的性质及其成立条件,彩票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彩票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以及其他彩票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并形成诸多共识。
(研究会秘书处)国际财政协会国际财政协会((IFA )韩国分会举办韩国分会举办国际国际国际研讨会研讨会2010年5月19-20日,国际财政协会(IFA)韩国分会举办了税法国际学术研讨会。
来自中国、日本、韩国和美国的80余位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与会。
韩国财政部副部长Yung-Sup Joo 先生、国际财政协会(IFA)科技委员会主席Robert Couzin 先生、国际财政协会(IFA)韩国分会会长李哲松教授在开幕式上分别致辞。
中国与会专家有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司原副司长王裕康、国际税收司税收协定处冯立增副处长和反避税处孙毅敏女士等。
日本与会专家有东京大学金子宏教授,名古屋经济大学本庄资教授等。
韩国与会专家有韩国租税法研究会副会长、梨花女子大学玉武锡教授,韩国租税法研究会副会长安庆峰教授,首尔国立大学尹智炫教授等。
美国与会专家主要有Michael Pashos 先生、Michael Feder 先生、 Stuart Ison 先生、Giovanna Sparagna 女士等。
会议围绕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法的发展趋势,中日韩三国与美国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税制等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本次研讨会对进一步推动和加强中国、日本、韩国和美国四国税法学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会秘书处)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业务委员会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业务委员会成立成立成立2010年5月,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业务委员会成立。
经过民主选举,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侯林律师当选新组建的税务法律业务委员会第一届主任。
这是我国继上海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业务委员会、北京市律师协会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年第5期务法律业务委员会之后的在律师协会中成立的第三家税法专业机构。
据悉,湖北省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也正在筹备过程中。
各地律协纷纷成立税法专业机构,表明税法正在成为律师的新兴业务领域,也说明了纳税人权利意识日益强化,税收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研究会秘书处) 新书速递新书速递《重塑半壁财产法重塑半壁财产法::财税法的新思维财税法的新思维》》《重塑半壁财产法:财税法的新思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是从近年刘剑文教授在国内外所做的百余场财税法讲演中筛选而成。
本书以半壁财产法为题,浓墨重笔地突出了财税法的财产法属性,突破了纯粹从私法角度界定财产法的观念,将关注点着眼于财产法的公共之维,从而将财税法纳入广义财产法的体系。
这样一种新思维,不仅在理论上重塑了纳税人与国家之和谐关系,更对财税立法和执法的观念革新与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进路。
在本书中,作者不仅在理论层面从财产法角度对财税法之新思维做了深度剖析,更从制度层面,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制度中折射出的理念精神作了细致分析,展示了作者在财税法理论和制度研究中方法论的重要创新。
(法律出版社财税分社)《中央与地方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法律问题财政分权法律问题财政分权法律问题研究研究研究》》《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法律问题研究》由刘剑文教授等著。
本书受教育部高 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资助,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并列入高校社科文库。
本书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不仅在研究视角方面,更在基本理论和制度建 构方面做出了自己的创新。
本书从跨学科的角度,以经济学和政治学相关理论为 基础,在宪政的背景下将经济学、政治学的相关价值回归于法学的逻辑框架中进行价值重构,赋予了交叉学科相关理论以法学的生命。
本书就制度改革的分析也颇有新意,不局限于单一制度之弊端与改革,更注重整体制度之关联与协调;不 空谈制度改革之最终目标,更注重阶段性改革的进程与逐步推进。
可以说,本书既是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理论和制度的回顾,更蕴含了法学研究基本价值观在此领域内的扩展和延伸。
(北京大学法学院 郭维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年第5期《财政法学财政法学》》《财政法学》是我国第一部以财政法为研究对象的专著性教材,由刘剑文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本书不仅在体例上重塑了财政法学研究对象之结构,更从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等多方面做出了大胆创新。
本书将财政法的研究视角剖析为“财”、“政”、“法”,突出法学思维的价值,从而将法治、民主、宪政等基本理念内嵌于财政法学的研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