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纠纷调解机制运作情况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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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调解化解纠纷工作总结

金融调解化解纠纷工作总结

金融调解化解纠纷工作总结
金融调解是一种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金融纠纷的方法,它可以帮助当事人快速、高效地解决争议,并且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在金融领域,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但通过调解可以有效地化解纠纷,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金融调解化解纠纷工作中,调解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调解员需要具备
丰富的金融知识和专业的调解技巧,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各类金融纠纷。

他们需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协助双方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另外,金融调解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调解机制和程序。

这包括建立专门的金
融调解机构,培训专业的金融调解员,制定统一的调解规则和程序等。

通过建立规范的调解机制,可以保障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提高金融调解的效率和水平。

除此之外,金融调解还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都
应该意识到金融调解的重要性,主动参与到金融调解工作中来。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更好地推动金融调解工作的发展,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总之,金融调解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可以帮助当事人快速、高效地
解决金融纠纷,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调解机制,提高金融调解的水平,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推动金融调解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

金融案件调解经验总结汇报

金融案件调解经验总结汇报

金融案件调解经验总结汇报金融案件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旨在解决涉及金融业务的争议和纠纷,并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有幸参与了许多金融案件的调解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这篇汇报中,我将总结一些重要的经验教训。

首先,我学会了重视双方当事人的感受和需求。

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双方的意见和诉求,尊重他们的权益,并尽力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作为调解人,我们不能只关注金融规定和法律条款,还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情感和利益,以促进双方的合作和协商。

其次,我发现沟通和协商是解决金融争议的关键。

在调解过程中,我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会议、电话和电子邮件交流,以了解他们的观点和利益。

通过积极倾听和理解双方的需求,我能够更好地帮助他们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此外,我还提供了中立和客观的建议,以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

第三,我认识到金融案件调解需要专业和全面的知识。

在处理金融争议时,我们必须熟悉金融市场的基本原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种金融服务和产品。

这样我们才能准确理解案件的本质和双方的权益,并提供准确和合理的建议。

同时,我们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以跟上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和法律环境。

第四,我发现金融案件调解需要有耐心和冷静。

金融争议往往很复杂,当事人的情绪也可能很激动。

作为调解人,我们必须保持冷静和公正的态度,不被当事人的情绪所左右。

同时,我们还要耐心地倾听和理解双方的观点,给他们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来解决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推动调解进程,达成良好的结果。

最后,我学会了重视保密和信任。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透露一些敏感的信息和机密的数据。

作为调解人,我们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确保不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同时,我们还要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只有在双方信任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推动调解进程,并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金融案件调解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

香港地区调解制度简述

香港地区调解制度简述

香港地区调解制度简述作者:金惠亮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摘要】2009年的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提出,调解由于其自愿合意和降低诉讼成本的特征将被广泛使用,作为替代法庭诉讼的最主要争端解决方式。

这次改革实质性地促进了香港调解制度的发展。

本文将通过阐述香港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其形成原因和主要特征,并探讨对于内地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香港;调解制度;社会管理奥地利法学家尤根·埃利希在其名著《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中,提出了“法的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本身”这一命题。

他认为,立法、司法仅是法律中很小的一部分,而社会本身和社会秩序才是法律发展的决定因素。

这种社会秩序尽管没有被制定成法律条文,却支配着整个社会生活。

①通过了解我国香港地区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其形成原因和主要特征,可以帮助我们对这一命题有深入的理解。

一、香港调解制度的发展沿革作为英国的殖民地,香港受英国法的影响根深蒂固。

一百多年来,人们把法庭作为解决争端的主要手段,依赖律师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直到上世纪末,仲裁几乎就是香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唯一模式,而专业意义上的调解并未进入法律从业者的视线,这也就导致了诉讼周期过长、诉讼成本高昂、不适当的复杂性等一系列司法难题。

为了应对“诉讼爆炸”,提高司法效率,在参考海外尤其是普通法系国家的经验后,香港也日渐认识到应该鼓励争议双方在适当的案件中采纳调解作为解决纷争替代模式。

②2001年2月,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成立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对高等法院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检讨并提出修改建议。

2004年3月,该工作小组发表的香港民事司法改革最终报告正式提出全面引入调解机制。

2008年2月,香港民事司法改革法案(草案)在立法会获得通过,成为香港调解制度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行政长官曾荫权在当年的政府施政报告中也专门提到要“在减低社会冲突、建设和谐社会方面,发展调解服务”。

香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经验与借鉴

香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经验与借鉴

旦 发 生 纠 纷 ,不 知 向 哪 家投 诉 、向 哪 家 维 权 ,或 者
面 临 起 诉 难 、举证 难 、执 行 难 以及 投 诉 成本 高 的 问题 ,
影 响 了金 融 消 费 者 投 诉 的积 极 性 ;同 时 ,分 散 的投 诉
律 。此 外 ,现 行 的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及 有 关 的金
真 空 或 重 叠 ,难 以形 成 监 管 合 力 和 实 现 信 息 共 享 。在 地 方 层 面 ,我 国内 地 部 分 省 、市 纷 纷 成立 银 行 业 协 会 、 证 券 业 协 会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以加 强 金 融 消 费 权 益 保
是 金 融 机 构 投 诉 渠 道 。金 融 机 构 设 有 自身 的投 诉 热 线 , 并 且 在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网 站 上 也 公 布 了处 理 客 户 投 诉 的联 络 人 名 单 ,方 便 客 户 在 有 必 要 的情 况 下 进 行 投 诉 。
等 方 面 的工 作 ,却 忽 视 了对 金 融 消 费 者 宣 传 教 育 的投 入 ,导 致 普 通 民众 缺 乏 金 融 知 识 ,风 险 意 识 和 自我 保
护 意 识 不 足 ,x , j -  ̄ 融 产 品和 服 务 的 风 险 辨 别 和 判 断 能
民提 供 产 品及 服 务 资 讯 , 并透过各类宣传教育消费者 , 使 消 费 者 知 道 自己 应 有 的 权 利 及 懂 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 障 自 己 的 权
益 。上 述 产 品 和服 务 也 涵 盖 金 融 消 费领 域 。
力 不 强 ,在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时往 往 会 因为 投 诉 无 门
或 不清 楚 投诉 程 序 而放 弃 维权 。 (四 )金 融 消 费纠纷 投 诉 处理 机 制 不合 理 。 目前 ,人 民银 行 以 及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会 均 设 立 了专 门 的 金 融 消 费 保 护 机 构 ,以 负 责 金 融 消 费 者 的 投 诉 处 理 工作 。然 而 , 由 于不 同 种 类 的金 融 机 构 归 属 不 同 的监 管 部 门监 管 ,适 用 不 同 的 监 管 规 则 ,在 投

香港黄金交易市场的交易纠纷如何解决

香港黄金交易市场的交易纠纷如何解决

香港黄金交易市场的交易纠纷如何解决在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黄金交易市场一直以来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交易活动的频繁与复杂,交易纠纷也时有发生。

当面对这些纠纷时,我们需要清晰地了解可行的解决途径,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了解纠纷产生的常见原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在香港黄金交易市场中,交易纠纷可能源于多种因素。

价格波动是一个常见的诱因。

黄金价格的瞬息万变,可能导致在交易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对于价格的认定出现分歧。

交易信息的不准确或不完整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例如,对于黄金的品质、重量、交割时间和地点等关键信息,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存在误解,很容易引发纠纷。

此外,交易系统故障、人为操作失误以及市场操纵等不规范行为也可能导致交易纠纷的产生。

当纠纷发生后,协商解决通常是首选的方式。

双方可以通过直接沟通,以平和、理性的态度来探讨争议点,并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不仅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还能够维护双方之间的商业关系。

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应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同时也要倾听对方的意见。

通过互相理解和妥协,有可能达成一个满意的结果。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纠纷,那么调解就成为了一个可行的选择。

在香港,有许多专业的调解机构和调解员,他们具备丰富的金融交易知识和调解经验。

调解是一个相对灵活和非正式的过程,调解员会协助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帮助他们找到解决纠纷的途径。

与协商不同的是,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提供一些中立的建议和解决方案,以促进双方达成共识。

仲裁是另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香港拥有完善的仲裁制度和专业的仲裁机构。

仲裁具有保密性强、程序灵活、裁决具有终局性等优点。

当双方选择仲裁时,需要根据事先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指定的仲裁机构。

仲裁庭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纠纷涉及到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解决,诉讼则是最后的手段。

港台加拿大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及启示

港台加拿大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及启示

《 西部 ̄
) 2 o 1 3年 第 8期
融机构的权责。F D R C就执行《 职权范围》 的相关事宜 , 可不定期发出指引或实务守则 , 从而适应金融业产 品
及 政策 的最 新发展 和其 他变 化 。
1 . F D R C处理金 融 消费 纠纷 的五项 原则
F D R C在 处理 申请 人 与 金融 机 构 的 纠纷 过程 中严 格 遵 循 和执 行 以下 原则 : ( 1 ) 独立 : 成 立及 管 理金 融 纠
《 西部金 ̄) 2 0 1 3年 第 8期
港 台加拿大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及启示
孙 天 琦
( 中 国人 民银 行 , 北京

1 0 0 8 0 0 )
要: 本 文 对 我 国香 港 、 台 湾地 区和 加 拿 大金 融 消 费纠 纷 第 三 方 调 解 机 制 进 行 了总 结 . 指 出三 地 均 有 非 诉 处 理机
的方式 进行 分担 。
( 二) F DRC 受理 投 诉 范 围、 条件 及其 处理 程序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设董事局负责监察和运营 , 其所有运营 由《 金融纠纷调解中 D 、 有限公司( 调解中心) 与
金融纠纷调解计划( 调解计划 ) 相关的职权范围》 ( 以下简称《 职权范围》 ) 规定。 《 职权范围》 明确规定了 F D R C 受理金融消费争议 的规则及程序 , 包括 : ( 1 ) 提交争议的合格 申索人 ( 申请人) 的定义和范围 ; ( 2 ) 可受理的争
相应 增 多 。当金 融消 费者 与金 融 消费者 发 生纠 纷 时 , 通 常 由金融 消费 者 向金融 机构 提 出投诉 , 金 融机 构可 与
消费者通过和解方式解决 。 无法解决的 , 金融消费者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但是由

金融服务纠纷调解制度

金融服务纠纷调解制度

金融服务纠纷调解制度背景金融服务领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纠纷,这些纠纷对当事人和金融市场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金融服务纠纷调解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旨在提供一个独立、公正和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机制,以保障金融服务市场的稳定和良好发展。

目的金融服务纠纷调解制度的目的是促进金融服务机构和客户之间的和谐关系,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并提供一种迅速解决纠纷的方法。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在一个相对简单的程序下达成协议,避免时间和金钱上的浪费。

程序和适用范围金融服务纠纷调解制度适用于金融服务机构和客户之间的纠纷。

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自愿选择将纠纷提交给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机构由独立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具有金融服务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并能够公正地处理纠纷。

调解的程序相对简单,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双方提交申请:当事人可以向调解机构提交纠纷调解申请,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调解准备:调解机构将审核申请并安排调解员。

3. 调解会议: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进行调解会议,讨论纠纷的事实和争议点,寻求解决方案。

4. 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在调解会议中达成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金融服务纠纷调解制度需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并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和保密性。

优势和推广金融服务纠纷调解制度有以下几个优势:1. 简便高效:调解程序相对简单,并能够迅速解决纠纷,节省时间和金钱。

2. 独立公正:调解机构由独立的专业人士组成,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3. 灵活性:调解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和特定情况进行调整,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4. 保密性:调解过程和结果可以保持机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5. 减少法律纠纷: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减少法律诉讼,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为了推广金融服务纠纷调解制度,需要加强公众对该制度的宣传和认知,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并建立健全的调解机构网络。

结论金融服务纠纷调解制度是解决金融服务纠纷的一种有效机制。

金融调解工作总结汇报

金融调解工作总结汇报

金融调解工作总结汇报
近年来,金融领域的纠纷与纠纷案件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金融调解工作也
越发显得重要。

作为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金融调解工作不仅可以有效化解金融纠纷,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利益,还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金融调解团队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内部管理和推动制度创新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绩。

首先,我们不断加强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通过加强团队培训和学习,提高金
融法律知识和金融产品知识,不断提升金融调解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我们还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合作,积极开展金融调解案例交流和经验分享,不断提高金融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我们加强内部管理和团队建设。

建立健全的金融调解工作机制和流程,
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工作风险。

同时,加强团队建设和沟通协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团队整体执行力和战斗力。

最后,我们不断推动金融调解制度创新。

积极参与金融调解制度建设和改革,
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制度完善方案,促进金融调解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同时,积极探索金融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和新方法,推动金融调解工作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提高金融调解工作的效率和便捷性。

总的来说,金融调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我们将继续加强专业能力和服务
水平,加强内部管理和团队建设,推动金融调解制度创新,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纠纷的化解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能够更加努力,更加专业,为金融行业的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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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调 解 中心的成 立和 组 织
( 一) 法律依 据
根据香港《 公司条例》 , 金融调解 中心于 2 0 1 1 年l 1 月1 8日以担保有限公 司的形式成立。在此期间 , 香 港金融管理局 ( 简称“ 金管局 ” ) 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简称“ 证监会” ) 分别修订了金融机构发牌条
议 参 考 香 港 调 解 中心 , 修 改 相 关金 融 、 诉讼法律, 探 索设 立 中国金 融 纠 纷 调 解 仲 裁 委 员会 。
关键词 : 金 融 消 费者 保 护 : 制 度 设 计
中图分 类号 : F 8 3 0 . 3 1
文献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识码: B
文章编号 : 1 6 7 4 — 0 0 1 7 - 2 0 1 3 ( 9 ) 一 0 0 2 0 — 0 4
日) 的运营资金。自 2 0 1 5 年1 月 1日 起, 调解中心的营运经费须 由金融机构提供 , 由金融机构按公平 、 公正
收稿 1 5 t 期: 2 0 1 3 — 7
作者简介 : 胡春冬 , 现就职于中国人 民银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
2 O
《 西部金 融) 2 0 1 3年第 9期
金融调解 中心 2 0 1 2 年6 月1 9 E t 运行以来 , 金融消费者向调解中心投诉求助案件数量仅 1 5件。此前 ,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估计金融调解 中心每年会处理约 2 0 0 0 件案件 ,实际受理案件仅相 当于预估数量 的 2 % 左右。在金融调解 中心成立前 ,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于 2 0 1 2 年1 — 5 月共受理有关金融服务投诉 2 8 2 件, 同 比增加 2 8 %。 与当初预估相 比。 金融调解 中心运行半年收到的投诉明显偏低 。其主要原 因如下 : 一是金融调解 中心 尚 处于起步阶段 。 消费者对金融调解中心及相关理念、 模式和作用认知不足。这是当前求助案件较少的主要原 因。 二是金融调解 中心案件受理范 围小于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 金融调解 中心受理的案件仅限于 5 0 万港元 以 内的金钱纠纷 。 从而将全部非金钱纠纷案件 、 约2 0 % 左右的大额金钱纠纷 , 以及已进入诉讼 、 仲裁 、 监管程序 和未 曾向有关金融机构投诉 的案件排除在外 。金融消费者已向“ 保险索偿投诉局” 和“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 理局” 投诉 的案件亦被排 除在受理范围外 。三是金融消费者 自 购买有关金融服务或首次知道其金钱损失 日 起、 超过 1 2 个月的案件 , 不属于受理范围。“ 迷你债” 事件是引发香港金融调解 中心设立 的直接原 因之一 , 但 由于相 关 案件 均 已超过 受理 时效 , 从 而被 排 除在 外 , 这样 大大减 少 了 当前 案件 受 理量 。
2 0 0 8 年 金融 海 啸爆 发 , 雷 曼兄 弟 倒 闭 , 受 到 损失 的香港 投 资人 多 次举 行示 威 游 行来 维 护 权利 , 引发 “ 迷
你债” 事件 。由于牵涉人数众多、 案情非常复杂 , 有关投资人可能要经过多年时间、 付出高昂的费用后才有可
能获得赔偿。香港虽有精密完善的法律制度 , 但是通过普通 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小额金融纠纷 , 并不理想 。
成为调解计划成员。 成立调解中心的 目的是促使金融机构将有关金融纠纷在内部解决 , 以快捷 、 便宜的诉讼 替代方式解决小额金融纠纷 , 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 二) 组 织 架 构
金融调解 中心由香港财政事务库务局牵头筹组。 调解 中心设立董事局 。 董事局成员 由政府委任 , 由7 — 1 5 名成员组成 , 董事局成员具有广泛代表性 , 来 自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 金管局 、 证监会 、 消费者委员会等机构以 及熟悉金融服务和消费者保障等事宜的社会贤达。董事局负责制定调解 中心的整体政策和策略 , 领导 、 管理 并监察 中心运作 , 确保争议解决程序独立公正 。 但不得干预调解和仲裁的过程及结果 。 2 0 1 2 年3 月2 1日. 香 港政府任命香港 国际仲裁 中心原副主席邓若骅女士担任董事局首任主席 。 调解中心 1 3 常运营由行政总裁负 责, 行政总裁系通过公开招聘产生 , 首任总裁为曾担任香港律政司调解专责小组秘书的詹少弘女士。 行政总 裁须熟悉纠纷解决的诉讼替代方法 , 并具备丰富的调解和仲裁经验。运作初期 , 按照精简和效率的原则 , 调 解 中心 人员 编制 约 2 0人
《 西部  ̄ ) 2 o 1 3 年第 9期
香港金融纠纷调解机制运作情况与启示
胡 春 冬
(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 深圳

5 1 8 0 0 3 )
要: 本 文 介 绍 了香 港 金 融 调 解 中心 的 设 立 、 组织、 营运 情 况 , 对 中心 案 件 受 理 范 围 和 处 理 方 式 进 行 了总 结 , 并 建
鉴此 , 2 0 1 0年 2月 , 香 港政府 财 经事务 及库 务局 建议 , 设 立金融 纠纷 调解 中心 , 针 对小 额金 钱类 纠 纷 , 为市 民
提供平等协商、 便捷高效的诉讼替代解决机制 。2 0 1 1 年1 1 月1 8 1 3. 香港金融纠纷调解 中心担保有限公司
( F D R C, 简称金 融 调解 中心 ) 注册 成立 。2 0 1 2 年 6月 1 9 3, 1 金 融调解 中心 正式 运 营。
件及《 操守准则》 , 规定了有关金融纠纷调解计划适用的监管对象 、 调解规则和程序等 。2 0 1 2 年6 月, 香港公
布了与金融调解 中心业务相关的法律规则 , 包括《 与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相关 的职权范 围》 、 《 个案受理准则指 引》 、 《 调解及仲裁规则》 、 《 调解及仲裁员操守守则》 以及相关的协议、 表格 、 证明书文件模版 。这些规范性法 律文件规定了金融调解 中心的受理投诉对象 、 范 围、 收费、 调解与仲裁规则、 效力 , 以及与金融监管部 门、 其 他消费者保护机构之间的关系等。 2 0 1 2 年6 月1 9日, 金融调解 中心开始运行 , 香港共有 1 9 0 0 多家金融机构
( 三) 运 营经 费
香港调解中心成立费用约 1 5 0 0 万港元 , 每年运行预算费用约 5 5 0 0 万港元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金 管局和证监会按照 5 0 %、 2 5 %、 2 5 %的比例共 同支付成立费用及首三年运作费用。为确保金融调解 中心正常
运行 , 香 港 特别 行 政 区政 府拨 出 9 2 0 0万 港元 作 为 中心 成 立及 首 3年 ( 2 0 1 2年 1 月 1日至 2 0 1 4年 1 2月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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