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及借鉴黄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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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风险为本——香港银行监管新模式

以风险为本——香港银行监管新模式

香港的银行监管水平在国际金融界赢得了较高的声誉,这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先进的监管理念和模式有着密切联系。

香港金融管理局成立于1993年4月,由原外汇基金管理局和银行业监理处合并而成。

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第7.1条款的规定,其主要职能是促进银行业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有效运作。

在香港,被监管机构统称为认可机构,采用独特的存款机构三级制: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

其监管方式的演进是一个从“硬性”向“互动”发展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以合规性检查为主导的银行监管。

20世纪80年代及以前,香港市场主要表现为银行业受保护、法律基础薄弱、公司治理薄弱、银行产品及服务基本且简单。

监管主要采用利率限制、外汇管制、外资拥有权及许可业务限制等手段、银行监管以合规为本。

当时监管法律与政府构架的不够完善,导致监管效用受到了制约。

第二阶段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监管。

20世纪90年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进程的加速,以市场化为主导的放松对银行的管制成为一道风景,市场竞争日益加剧。

这时香港市场表现为银行私有化、外资参与本地市场、法律基础巩固、银行以提供传统性的产品及服务为主。

金管局开始注重借鉴美国的银行监管经验,逐步采纳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各项协议和标准。

监管方式转变为因事制宜、有较明确的监管规则及指引、引进美国的CAMEL评级系统并注重与专家的经验相结合。

这一时期的监管理念虽然可以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源、创造更多财富,但是自由竞争的加剧导致了银行必须承担更大风险,造成银行体系的动荡。

因此,金管局开始强调银行是否有足够的资本抵御这些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最低的资本充足比率,并成为各国和地区遵守的标准。

第三阶段是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银行监管。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香港市场表现为银行业日渐成熟与开放、对外资银行竞争的限制减少、业务量巨增、财务资料披露扩大、银行产品更为复杂。

这时以资本为本监管的弊端开始显现,例如难以监测新兴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等。

香港回归日香港特区的金融改革与发展

香港回归日香港特区的金融改革与发展

香港回归日香港特区的金融改革与发展香港回归日是1997年7月1日,这一天标志着香港从英国回归到中国的行政管理之下,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

自回归以来,香港特区一直致力于保持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并进行持续的金融改革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香港回归日以来香港特区在金融领域所进行的改革和发展。

首先,香港特区在金融改革方面着重于完善监管体系。

回归后的香港特区认识到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稳定和透明的监管机制。

因此,香港特区在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上做出了巨大努力。

例如,成立了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负责监管香港的银行业和金融市场。

香港特区还积极加强了金融监管的跨境合作,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密切合作,以提高监管水平和防范金融风险。

其次,香港特区在金融市场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拥有成熟的金融市场和丰富的金融产品。

香港特区致力于进一步发展金融市场,吸引全球投资者来港交易和投资。

为此,香港特区推出了一系列金融创新措施,例如推出了人民币离岸业务(CNH),成为人民币离岸交易中心,并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此外,香港特区还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并成立了绿色金融专责机构,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保投资。

第三,香港特区还着力积极推进金融科技创新。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金融科技已成为全球金融行业的重要趋势之一。

香港特区积极响应这一趋势,并通过推动金融科技创新,进一步提升了香港在全球金融领域的竞争力。

特别是在支付结算、智能投资和数字货币等领域,香港特区通过鼓励金融科技创业公司的发展和引进创新科技,极大地促进了金融业务的数字化和智能化。

最后,香港特区还加强了与内地金融市场的合作与互联互通。

香港特区与内地的金融市场具有密切联系和互补性,两地的金融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香港特区积极参与中国的金融开放政策,如深港通和沪港通,推动香港与内地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为内地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更广阔的市场和机会。

综上所述,自香港回归日起,香港特区的金融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推荐下载】关于香港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

【推荐下载】关于香港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

关于香港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香港金融监管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松到紧的过程,笔者分析了香港金融监管的演变的3个主要阶段。

 【论文关键词】香港金融,监管,演变 作为世界上著名的贸易自由港和国际金融中心的香港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个特殊的政府构架体制和具有香港特色的经济发展轨迹。

为了适应自身经济发展的特点,香港政府对金融的监管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松到紧的过程。

 1 行业自律主导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60年代) 香港金融市场建立初期,没有中央银行,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缺位,经营环境宽松,资本自由流动,给香港带来了大量资本,加速了香港银行业的发展,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局面。

到了20 世纪20 年代末,美国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多家银行发生挤兑、破产。

这为香港银行业敲响了警钟,香港银行业开始意识到对市场发展适度的监控是必要的,而缺乏监管极易造成金融发展的不稳定,因此在银行业行业内部组建了自律性的监管组织,其监管目的主要是控制银行业的内部风险,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这种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在20 年代至60 年代保证并促进了银行业稳定发展,60 年代是香港银行业快速膨胀时期,由于银行业的监管尚未建立,也为之后的银行危机埋下了隐患。

香港证券业管理首个行业监管组织是自律性的组织―香港证券经纪业协会。

它采用会员制,运用内部的管理机制对其会员进行规范。

在这段时期内香港证券业是稳步向前发展的。

保险业的情况与证券业基本上是类似的,首个管理机构是保险经纪协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吸收新的会员发展壮大。

 这段时期是香港金融业发展最快的时期。

自律性监管变化灵活、监管成本低、监管强度松适应了当时香港经济发展状况,促进了香港金融业发展。

 2 积极不干预阶段(20世纪60年代末~90年代末) 60 年代初香港第一次爆发了银行危机,香港政府意识到完全依靠银行内部自我的风险控制是不能完全有效的应对波及范围广、影响强度大的风险,开始着手制定香港银行业的监管法规,60年代末《银行业条例》颁布。

香港银行业监管之借鉴

香港银行业监管之借鉴

香港银行业监管之借鉴
吴晓阳
【期刊名称】《西部金融》
【年(卷),期】2003(000)001
【摘要】@@ 香港的银行业体系主要由三类机构构成,即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持牌银行可经营全线银行业务,有限制牌照银行可接受公众存入五十万港元或以上数目的通知或定期存款,接受存款公司只限于接受十万港元或以上数目的存款,原定存款期或通知期最短为三个月.
【总页数】2页(P33-34)
【作者】吴晓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
【相关文献】
1.我国证券业资本监管与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比较与借鉴 [J], 马军伟
2.香港金管局对银行业的监管及借鉴——赴港学习考察专题报告之二 [J], 人行广州分行“东南亚及港澳金融问题”研究小组
3.香港金融监管对内地银行业监管的启示 [J], 金春花
4.香港银行业监管制度变迁研究与借鉴 [J], 王志峰
5.借鉴银行业监管经验建立住房租赁分类监管体系的探讨 [J], 罗忆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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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及借鉴

香港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及借鉴

港 金 融监 管体 制 的 发展 历程 和 体 系 中各机 构 部 门 的职 能 , 最后 通 过 借 鉴 香 港金 融监 管 体 制 , 出对 内地 金 融 监 管改 提
革 三 方 面 的建 议 。
关键 词 : 融监 管 ; 融 三 级 制 ; 港 金 金 香



引 言
参 与 者 的 监管 。 ( 图 1 如 )
行 体 系稳 定 的专 门机 构 , 财 政 司 司长 负责 。 主 要 职 能 是 维 向 其
持 港元 汇价 稳 定 ;促 进 金 融 体 系 .包 括 银 行 体 系 的稳 定 与 健
( ) 二 金融 监管 体 制 “ 级 制 ” 三 香 港 金 融 监 管 “ 级 制 ” 构 是 根 据 18 年 修 订 的 《 三 结 91 银行
健 全 发 展
弟 发 行 的金 融 产 品 达 成 协 议 。 20 0 9年 下 半 年 , 港 经 济 活 动 香
有 所 回升 . 行 体 系 保 持 稳健 及 资本 充 裕 。 资产 质 素 转 差 , 银 但 与 以往 水 平 相 比仍 然 良好 。2 1 0 0年香 港 经 济 广 泛 复 娃 , 产 生
港 保 险市 场 的审 慎 监 管 者 , 同时 还 扮 演 着 推动 保 险 市场 发 展 的 角 色 . 力 于 促 进 香 港 保 险 业 的健 康 发 展 。 保 所 订立 的规 致 确
二、 香港 金 融 监 管体 系 及 监 管 特 点
( ) 一 四大 机 构 , 分层 管 理
管 监 控 既 能加 强 对 投 保 大 众 的保 障 ,同 时也 不 会 对 市场 参 与 者 构 成过 度 监 督 。
公 积金 计 划 管 理 局 ( 金 局 ) 积 。 金管 局 于 1 9 9 3年 4月 1日成 立 , 由外 汇 基 金 管理 局 与 银 行 业 监 理 处 合并 而成 .是 香 港 政 府 架 构 中负 责 维 持货 币 及银

香港回归日后的金融市场与监管

香港回归日后的金融市场与监管

香港回归日后的金融市场与监管随着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香港的金融市场和监管体系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和调整。

这一变化对香港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对香港回归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监管情况进行探讨。

一、金融市场的发展1.1 金融业的蓬勃发展香港回归日后,金融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

作为全球最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香港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国际化的金融体系吸引了大量国际金融机构的设立和运营。

香港的金融市场拥有成熟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完善的资本市场,为境内外企业提供了便利的融资和投资环境。

同时,香港的金融市场也成为了一些大型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桥梁和平台。

1.2 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创新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香港推出了一系列创新的金融产品和工具。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吸引了众多金融创新机构和科技公司的进驻,推动了金融科技的发展。

金融科技的兴起为香港的金融服务提供了更高效和便捷的渠道,提升了市场的竞争力。

此外,香港还通过推出债券、金融衍生品等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二、金融监管的调整2.1 制定和完善监管法规香港回归后,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整成为了重要的任务。

为了适应新的国情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香港不断制定和完善监管法规。

香港特区政府成立了金融管理局,加强了金融监管的协调和统一。

金融管理局负责制定并执行相关的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2 深化与内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香港回归后,与中国内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得到了加强。

香港与内地金融监管机构签署了一系列合作协议,加强了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

通过深化合作,香港与内地在金融市场监管、反洗钱、证券监管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为两地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挑战与展望3.1 面临的挑战香港回归后的金融市场和监管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香港支付体系监管的国际经验参考与借鉴

香港支付体系监管的国际经验参考与借鉴

香港支付体系监管的国际经验编者按:支付体系监管是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之一。

在中国市场化经济进程中,高效、安全的支付体系的作用日益重要。

良好运行的支付体系成为维系国家金融稳定以及经济发展的纽带。

如何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完善国家支付体系监管,成为中国人民银行面临的挑战。

本文对相关资料进行了编译、整理,分期刊出,以期对业界有所启示。

10国集团中央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在2005年的《监管报告》中指出,支付体系的监管是中央银行固有的职能,中央银行通过一整套程序,监测支付结算体系的运营安排和制度安排,使支付结算体系符合安全性和效率性的政策目标。

安全的支付体系能够消除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而高效的支付体系能够促进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发展,降低交易成本,推动经济活动的进行。

由于支付体系与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密切相关,也由于中央银行承担着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中央银行成为支付体系天然的监管者。

20世纪80年代,由于新技术的蓬勃发展,交易支付量迅猛上升,导致了系统性风险的急剧增加,这成为支付体系监管开始得到重视和发展的根本原因。

支付体系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支付体系监管只涉及单个系统的监管,即支付体系监管的对象限于指定的支付系统;广义的支付体系监管涉及一国整个支付结算基础设施的监管,包括:央行自己运营的系统(一般是大额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零售支付系统、支付工具和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外包。

从国际经验看,由于运行支付系统的机构设置具有多样性,如采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等,因此,央行对支付体系的监管通常侧重于这些机构所履行的职能,即监管的重点是业务管理与风险监督,而对组织机构准入管理与组织监管则呈现弱化的趋势。

这可能与一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特别是市场规则的完善程度、信用发展水平以及信息技术的普及程度有关。

各国对支付体系的监管理念也有所侧重。

加拿大、瑞士等国中央银行认为安全性更加重要;而香港、欧元区国家的中央银行认为安全性与效率性同样重要。

香港反洗钱监管经验及启示

香港反洗钱监管经验及启示

香港反洗钱监管经验及启示作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员以及亚洲/太平洋反洗钱组织(APG)的创始会员,香港在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方面具有完善的法律框架、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营造了行业高度自治、全民参与反洗钱的良好环境,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好成绩,并得到了FATF等的肯定。

一、香港主要做法(一)建立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香港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法律法规框架比较完善,并且操作性强。

香港反洗钱法律主要包括《贩毒(追讨利益)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打击洗钱条例》)等,相关条例包括洗钱行为犯罪化、财产没收制度、刑事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具体刑事措施,为香港反洗钱工作提供了稳固的法律基础。

其次,香港金融监管部门及特定行业组织分别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了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指引。

如香港金融管理局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关打击洗钱活动的基本原则,相继制定《防止洗钱活动指引》、《反洗钱准则及操作规程》;证监会制定《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香港保安局禁毒处分别就放债人、会计师、地产代理人、信托及公司服务供应商和贵重金属/宝石业务发出有关反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的执业手册或指引。

(二)运行高效的反洗钱协作机制—1—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是香港的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统筹、制定及推行有关反洗钱政策,并与保安局禁毒处、律政司署、警务处、海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管理局、证监会、保险业监理处)、金融机构与相关非金融机构共同确保反洗钱政策、措施符合国际标准。

香港联合财富情报组负责接收、分析及储存可疑交易报告,并将评估后的可疑交易报告送交适当单位(警务处、海关、廉政公署、入境事务管理处)处理,同时在侦查和检控上,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负责受理可疑交易举报,及时向举报人士提供回复、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进行个案研究。

(三)各行业机构高度重视,全民参与反洗钱香港各行业机构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制定了严格的反洗内控制度,设置了专门的反洗钱部门,配备了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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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2 月 第9卷 第2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Feb.2012 Vol.9 No.2
香港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及借鉴
黄丽
(安徽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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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不得低于 7500 万港元。注册接受存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受 到香港政府的限制更多。 如在寻款业务方面,只有接受 10 万 港元以上和三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 并且规定实收资本不得 低于 1000 万港元。
1990 年对《银行条例》内容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包括:1. 将“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和“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分别改为“有 限 制 牌 照 银 行 ”和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2. 提 高 了 对 三 级 金 融 机 构的最低资本要求,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接受存款公 司最低实收资本分别为 1.5 亿港元、1 亿港元和 2500 万港元。
(三)香港金融监管的特点 其一,香港监管部门自由化程度较高,各个监管部门都依 法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一般不受政府干预;其二, 提倡针对式监管,设置了四大监管机构分别负责银行业、证券 和期货业、保险业以及退休计划的业务的监管,根据监管对象 的特点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其三,香港的监管体系在一定程 度上沿袭了以行业自律为特色的英国, 所以其行业协会的作 用非常突出;其四,以法治为中心,法律为根本手段不断完善 投资者保障机制。 三、香港与内地的金融合作 (一)内地不断加强与香港地区的经济合作 随着 2003 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排 》(CEPA)的 签 署 ,香 港 与 内 地 金 融 业 的 合 作 日 益 紧 密 。 2004 年 10 月 27 日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补充协议》签订。 从 2006 年起,内地开始允许符合条件的 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在港设立分支机构。同年 6 月 1 日,中国 银 行 在 香 港 上 市 ,创 造 了 IPO 全 球 融 资 75427 亿 港 元 的 全 新 记录。 2007 年,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先后宣 布扩展内地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和商业银行代理客户进 行境外理财的投资范围。 同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 (QDII)容 许 内 地 个 人 和 机 构 ,在 特 定 条 件 下 ,通 过 合 格 的 金 融 机构在境外包括香港的资本市场投资。 该计划大大便利了内 地资金的流出, 促使香港与内地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进行紧 密的交流与合作, 一方面香港为内地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提供 一 个 稳 妥 平 台 ,另 一 方 面 也 给 予 香 港 金 融 界 更 多 的 商 机 。2008 年内地相关当局同意扩大香港人民币业务范围。 (二)香港注重内地与其的金融交流 内地经济快速发展和金融业对外开放, 为香港金融业的 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 同时也巩固和提高了香港的国际金融 中心地位。 2009 年金管局推出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多种货币支 付系统互通安排,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计划在年内推出。 在香港发行的人民币债券有所增加, 其中包括国务院发行总 值 60 亿元人民币国债,成为中国首次在境外发行的国债。 鉴
(二)金融监管体制“三级制” 香港金融监管“三级制”结构是根据 1981 年修订的《银行 条例》和《接受存款公司条例》制定,于 1983 年正式实施。为了 优化银行业的规模结构和限制银行业的恶性竞争, 香港实行 的金融“三级制”明确规定新的银行体制由持牌银行、持牌接 受存款公司和注册接受存款公司三级金融机构组成, 并对这 三类存款机构的经营标准和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目 前,三类存款机构中只有持牌银行可以经营往来户口业务,接 纳任何数额和期限的存款。持牌银行开业要求较高,其实收资 本不得低于 1 亿港元。 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可以接受金额在 50 万 港 元 以 下 的 定 期 存 款 ,期 利 率 和 期 限 不 受 限 制 ,其 实 收
香港积金局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 条例》)于 1998 年 9 月成立,其使命是建立效益效率兼备的制 度,以审慎的方式规管及监督私人托管的公积金计划,确保香 港的就业人士得享退休保障。积金局设有董事会,由负责监管 强积金制度各个范畴的两个法定委员会, 即强制性公积金咨 询委员会和强制性公积金行业计划委员会向其提供意见。
摘 要:通过对近几年香港经济发展状况的描述,强调了香港金融监管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其次,介绍了香 港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和体系中各机构部门的职能,最后通过借鉴香港金融监管体制,提出对内地金融监管改 革三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三级包括香港在内的全球各地的投资者因美 国 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的倒闭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对此当时金管 局调拨资源处理有关与雷曼兄弟相关的投资产品的投诉。 2009 年 金 管 局 已 完 成 约 八 成 雷 曼 兄 弟 相 关 投 诉 个 案 的 并 与 证监会及分调查工作, 并与证监会和分销银行就回购雷曼兄 弟发行的金融产品达成协议。 2009 年下半年,香港经济活动 有所回升,银行体系保持稳健及资本充裕。 资产质素转差,但 与以往水平相比仍然良好。 2010 年香港经济广泛复甦,生产 总 值 (GDP)达 到 15196.31 亿 港 元 ,本 地 生 产 总 值 上 升 6.8%。 而面对全球资金流波动及大规模的集资活动, 金管局加强与 市场人士沟通,借以巩固有关各方对联系汇率制度的信心,同 时金管局还推行审慎监管措施, 提升银行物业贷款的风险管 理及强化有关保障投资者及消费者的监管要求。 从以上概述 中不难发现香港经济稳步发展与它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密不 可分。 二、香港金融监管体系及监管特点 (一)四大机构,分层管理 香港目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主要 的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包 括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金 管 局 )、证 券 及 期 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及强制性 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 金管局于 1993 年 4 月 1 日成立,由外汇基金管理局与银 行业监理处合并而成, 是香港政府架构中负责维持货币及银 行体系稳定的专门机构,向财政司司长负责。其主要职能是维 持港元汇价稳定; 促进金融体系, 包括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健 全;管理外汇基金;协助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其运 行的政策目标是: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通过管理外汇基 金、操作货币政策等措施,维持货币稳定;通过规管银行和接 受存款机构的业务, 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及金融体系的 健全发展。 证监会是香港证券业监督管理的核心机构, 需要按期向 财政司报告香港证券业发展的状况。证监会设有 5 个委员会, 其中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负责提供政策建议, 另外 4 个部门分 别承担了对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香港交易所和其他交易
参与者的监管。 (如图 1) 图 1:香港证监会体制结构图
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简称保监处, 成立于 1990 年 6 月,是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下设的一个政府部门。 保监处不仅作为香 港保险市场的审慎监管者, 同时还扮演着推动保险市场发展 的角色,致力于促进香港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确保所订立的规 管监控既能加强对投保大众的保障, 同时也不会对市场参与 者构成过度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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