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政策手册》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货币发行与银行监管

香港银行业监管是由政府监管、行业自律、银行内部风 险管理的三级监管体系构成。
券有关业务上的角色及责任做出了详细 的阐述,并对实际监管工作中的许多细 节给出了详细的说明。金管局与证监会 根据谅解备忘录定期开会,讨论共同关
摄影:赵新喜
合作。双方也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以加 强双方合作和信息交流。香港设有强制 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负责监管强制性 公积金(强积金)业务。与强制性公积金 有关的中介活动会涉及到银行、保险、 证券等金融机构。金管局、保险业监督 处、证监会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共同签署了《有关监管强制性公积金中 介人的谅解备忘录》,以保证监管行为 的一致性。
中国大陆的金融监管机构设置与香 港比较类似。大陆没有存款保险制度, 但建立这一制度只是时间问题。由于香 港是混业经营,大陆是分业经营,香港 对金融机构的限制远较大陆为少,香港 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调配合的难度应 该远较大陆为高。但是,香港的重复监
管、监管缺位和监管套利问题都不明 显。虽然还会有漫长的过程,但是大陆 的分业经营体制必将向混业经营转化。 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度也必然越来 越高。如何有效协调不同监管机构之间 的监管行为,将会成为一个越来越突出 的问题。这方面,香港的经验有两点值 得我们借鉴:一是正式规则的确立。香 港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签订的谅解备忘 录,是非常详细的法律文件。这就使得 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与责任有了明 确的划分。中国的监管机构之间,目前 尚缺乏这种详细的法律条文,所以不能 有效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缺位和监管套 利问题。二是非正式规则的建立。香港 的不同监管机构之间,有一个行之有效 的协调会制度。对于法律不够明确的地 方,以及实际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不同 的监管部门能够认真协商,并迅速解决 问题。几乎没有不同监管部门之间互相 推诿的问题和监管领地意识,这一点也 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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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亚洲薪酬政策序言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于二零一零年三月发出的「稳健的薪酬制度指引」(「《指引》」),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本行本行本行」)已制备其二零一零年度花红分派安排,并且正在修订其薪酬政策。
薪酬政策涵盖所有类别的雇员,包括高级管理层、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营销及销售、贷款人员、风险管理、财务监控及合规人员。
一般原则薪酬政策及安排旨在促使本行根据本行表现及行业常规,为雇员维持一个公正、公平及具市场竞争力的薪酬架构,其设计在于鼓励支持机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管理、业务策略及本行长期财务稳健的雇员行为。
薪酬委酬委员员会薪酬委员会已经成立,具有特定的职权范围,并获授予权力及职责,其中包括就本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层及主要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架构向董事会(「董事董事董事会会」)作出推荐建议,厘定全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层及主要人员的特定薪酬组合,以及参照董事会不时厘定的企业方针及目标,检讨及批准本行董事、高级管理层及主要人员按表现为基准的薪酬。
考虑因素包括本行的业务表现及可资比较的银行所支付的酬金。
董事将不会参与决定其本人的薪酬。
薪酬委员会亦将会检讨其它雇员的薪酬政策。
职权范围规定薪酬委员会须包括不少于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构成过半数的委员会成员。
薪酬委员会主席亦应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现时薪酬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袁金浩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王于渐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徐耀华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胡浩先生(非执行董事)。
袁金浩先生为薪酬委员会主席。
薪酬架构薪酬组合包括固定薪酬及以奖励为基准的可变动薪酬,并符合本集团雇员的年资、职位、责任及工作。
固定薪酬指雇员的年薪(包括双粮及退休金供款),而可变动薪酬则以雇员表现为发放基准,旨在提倡薪酬与表现挂钩的原则及内部公平,以鼓励与本行风险管理架构、长期目标及策略一致的成就及合适活动。
可变动薪酬与表现直接挂钩,表现不理想(包括财务及非财务因素)将导致减少或剔除可变动薪酬。
监管政策手册

監管政策手冊IN引言V. 1 – 19.01.01本章應連同目錄及收錄本手冊所用縮寫語及其他術語的辭彙㆒起細閱。
若使用本手冊的網㆖版本,可按動其㆘劃有藍線的標題,以接通有關章節。
_______________1. 範圍1.1 本手冊列述金管局的監管政策及執行手法、預期認可機構為符合《銀行業條例》的規定而應遵守的最低標準,以及建議認可機構應致力達到的最佳經營手法的建議。
編製本手冊的主要目的,是供認可機構、其審計師及顧問,以及金管局的監管㆟員參閱。
1.2 本手冊只能述及《銀行業條例》部分條款。
由於性質所限,本手冊無法鉅細無遺,就所有可能情況提供指引,而這亦非編製本手冊的本意。
認可機構及其高層㆟員仍須最終負責確保本身遵行適用的法律條文。
任何情況㆘,認可機構均責無旁貸,而須貫徹掌握本港有關法律,並徵詢適當的法律意見,以確保符合預期達到的標準。
1.3 本手冊取代金管局以往發出的有關的監管指引及通告。
本手冊每章均詳細註明其所取代的具體指引及通告。
2. 目的2.1 金管局的監管目標是透過規管及監管認可機構與其業務活動,為存戶提供保障及促進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
2.2 金管局採用風險為本的監管模式,以判斷認可機構是否已制定適當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管控制度。
本手冊是為配合風險為本監管制度而編製,旨在鼓勵認可機構經營業務時遵守適當標準,監管政策手冊IN引言V. 1 – 19.01.01並採取審慎的風險管理經營手法,以能符合穩健及安全的經營之道。
具體來說,本手冊:•闡明金管局如何詮釋認可機構在《銀行業條例》㆘的責任;•建議認可機構在履行責任時應執行的當前最佳的手法;•釐定金管局預期認可機構應達到的最低審慎標準。
2.3 金管局規定所有認可機構須遵守本手冊所載的最低標準,並鼓勵它們按照本身業務需要致力達到最佳經營手法。
認可機構管理層的首要責任,是確保認可機構適當遵守這些標準及執行手法,以管理認可機構的業務風險、保障資產,以及遵守《銀行業條例》及其他適當法律。
第五章 香港的金融监管

充足标准,保持不少于8%的法定资本充足率。 4.CAMEL评级制度 CAMEL评级制度是一套国际公认的制度。这套评级制度包 括五个基本项目,即: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资产质量(Assets quality);管理能力(Management);盈 利性(Earning);流动性(Liquidity)。通过以上五个方面 评价以衡量金融机构的资信等级。由于这五个项目的第一 个字母组成CAMEL一词,因此,也被叫做“骆驼评级制度”。 香港金管局在1995年正式引入这个评级制度。
图1 :香港的金融监管框架图
资料来源:香港监管局等网站
(二)香港金管局 香港金管局成立于1994年4月,金管局根据《银行业条 例》的授权,对持牌银行、有限制持牌银行和接受存款公 司实行审慎监管。其监管方法有现场审查和非现场审查。 除了监管银行业外,金管局的其它功能和目标包括维持港 元稳定、提高金融制度的效率及促进其发展,以及维护廉 洁公正的金融制度,这与世界各地中央银行的功能和目标 大致相同。在1993年,政府把外汇基金办事处及银行业监 理处合并为金管局,主要目的是确保维持金融体制及银行 业稳定等中央银行的功能,能够由一个具专业知识的机构 执行,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从而维系港人及国际财经界 对香港的信心。
(4)盈利性。以税后净收益与总资产之比衡量,并根据金 融机构资产规模大小加以区别。例如,小于1亿美元总资 产的银行,此比例达到1.15%以上为1等,达到0.95%为2 等,达到O.75%为3等,小于0.75%为4等,净亏损则为5 等 (5)流动性。主要观察短期投资、主要存款、贷款与租赁、 变动债务等与总资产的比例。
第二节 各行业的监管
(一)银行业监管 1.法律基础 《银行业条例》是香港银行业监管的法律基础。 2.监管制度 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银行监管制度,特别是巴塞尔银行 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的制度。 3.监管目标 通过规定银行业务和接受存款业务,以及监管机构认可 机构,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所有本地注册认可机 构均须按照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本协议》所订明的资本
监管政策手册

監管政策手冊CA-B-2 具系統重要性銀行V1 – 18.02.2015本單元應連同引言與收錄本手冊所用縮寫語及其他術語的辭彙一起細閱。
若使用手冊的網上版本,請按動其下劃有藍線的標題,以接通有關單元。
—————————目的列載金融管理專員就識別香港具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以及制定本地註冊成立的該等認可機構將要遵守較高吸收虧損能力資本要求(「HLA資本要求」)的水平所採用的評估方法;列載為應對該等被識別為具系統重要性的認可機構所構成的風險而對該等認可機構應用的其他政策及監管措施。
分類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7(3)條發出的法定指引。
取代舊有指引本單元為新指引適用範圍所有認可機構結構1 引言1.1 用語1.2 背景1.3 法律基礎2 香港的D-SIB框架概覽2.1 目的2.2 適用範圍監管政策手冊CA-B-2 具系統重要性銀行V1 – 18.02.20152.3 對境外銀行分行的應用3 識別D-SIB所用的評估方法3.1 一般3.2 規模3.3 關連性3.4 可替代性3.5 複雜程度3.6 質量指標3.7 評估方法3.8 數據匯報4 對在《資本規則》下被指定為D-SIB的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的HLA資本要求4.1 一般4.2 分配至有關的HLA組別4.3 用作符合HLA資本要求的監管資本工具4.4 與第二支柱的互動作用4.5 對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的應用5 監管D-SIB的方法6 恢復及處置規劃7 D-SIB的公佈8 D-SIB的披露規定9 指定G-SIB的方法9.1 一般9.2 評估方法9.3 HLA資本要求9.4 披露規定監管政策手冊CA-B-2 具系統重要性銀行V1 – 18.02.2015—————————1. 引言1.1 用語1.1.1 除非另有註明,在本單元內的縮略語及詞語參照《銀行業(資本)規則》(《資本規則》)及《銀行業(披露)規則》(《披露規則》)所用縮略語及詞語。
11.2 背景1.2.1 為應對具系統重要性機構造成的負面外部效應,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2011年11月制定框架(其後於2013年7月作出修訂),以識別具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2,以及根據每間被識別為G-SIB的銀行的系統重要性而對其施加附加資本要求或HLA資本要求(以普通股權一級資本(「CET1資本」)的方式表示)。
香港黄金交易的监管政策是如何的

香港黄金交易的监管政策是如何的在全球金融市场中,黄金交易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其黄金交易市场也十分活跃。
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香港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黄金交易监管政策。
首先,香港的黄金交易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密切监督。
香港金融管理局(简称“金管局”)在这一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
金管局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包括从事黄金交易业务的银行、经纪商等。
它要求这些机构遵守严格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标准。
只有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合规运营记录的机构,才能获得从事黄金交易相关业务的牌照。
在交易规则方面,香港有着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例如,对于黄金交易的合约规格、交易时间、交割方式等都有详细的标准。
这有助于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对于投资者保护,香港的监管政策也不遗余力。
要求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推荐黄金投资产品时,必须充分揭示风险,确保投资者了解投资的性质和可能面临的损失。
同时,禁止金融机构进行误导性销售或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在市场透明度方面,监管政策要求交易平台及时、准确地披露交易信息,包括交易价格、成交量等。
这使得市场参与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此外,香港还注重打击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
通过建立严密的监控机制,对异常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和调查。
一旦发现有操纵市场或内幕交易的嫌疑,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
在反洗钱方面,香港的监管政策同样严格。
黄金交易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活动,因此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和资金来源审查。
对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变化,香港的黄金交易监管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监管机构会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市场的动态,借鉴其他成熟市场的经验,及时调整监管政策,以确保香港黄金交易市场的竞争力和稳定性。
香港的黄金交易监管政策还注重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香港黄金交易的监管政策有哪些

香港黄金交易的监管政策有哪些黄金交易作为金融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也有着严格且完善的监管政策。
了解这些监管政策对于投资者、金融机构以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都至关重要。
首先,香港金融管理局(简称金管局)在黄金交易监管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金管局负责监管香港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行和期货经纪商等。
对于涉及黄金交易的金融机构,金管局要求它们具备充足的资本、良好的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合规的运营流程。
在市场准入方面,金融机构若要从事黄金交易业务,必须获得相应的牌照和许可。
金管局会对申请机构的财务状况、管理层经验、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能力和信誉来提供相关服务。
在交易规则方面,香港的黄金交易遵循国际通用的原则和标准。
例如,对于合约的规格、交割方式、交易时间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同时,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要求交易平台必须及时准确地披露交易信息,包括价格、成交量等。
香港的黄金交易市场还受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的监管。
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及期货市场的运作,确保市场的公平、有序和透明。
对于黄金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证监会制定了详细的监管规则,包括保证金要求、持仓限制、风险披露等。
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方面,香港有着严格的法规和监管要求。
从事黄金交易的金融机构必须建立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制度,防止黄金交易被用于非法活动。
一旦发现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另外,香港的税务政策也对黄金交易产生影响。
在税收方面,黄金交易可能涉及到利得税、印花税等。
投资者和金融机构需要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以合理规划交易策略和税务负担。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香港还设立了投资者赔偿基金。
如果投资者因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而遭受损失,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赔偿。
这一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额外的保障,增强了他们对黄金交易市场的信心。
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在香港黄金交易监管中也发挥着积极作用。
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政策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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