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_刘如翔
台湾地区金融申诉专员机制述评-论文

收稿日期:2014-01-20基金项目:本文为201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时期金融法变革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编号:12AFX012)。
作者简介:刘如翔(1978-),男,安徽阜阳人,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金融法。
①特定金钱信托是台湾地区《信托业法》规定的信托方式之一,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使用信托资产进行投资,不承诺信托资产的最低收益率。
形式上,银行根据投资者指示购买雷曼连动债,自身并非连动债的发行机构或者保证机构,同时银行在境外购入连动债,并将其存放在境外存托机构的保管账户中,连动债的发行机构在台湾地区也无公开募集行为,因此实务中很难适用《证券交易法》等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投资者。
台湾地区金融申诉专员机制述评刘如翔(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8)摘要: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经验总结,我国台湾地区出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并据此成立了金融消费评议中心,该中心主导的金融申诉专员机制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理念根基,拥有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管辖权,并采用多种ADR 技术手段处理金融消费争议。
我国大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存在较多缺陷,可以考虑在借鉴该机制的基础上,分阶段创设符合我国大陆实践的金融申诉专员机制。
关键词:金融申诉专员;金融消费者;金融监管文章编号:1003-4625(2014)04-0101-04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志码:AAbstract:As the experience to the financial crisis,Taiwan introduced the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ct,and established financial spending review center on the basis of this.The 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mechanism guided by this center took the financial consumers protection as the philosophy foundation,and it owned jurisdiction to every kind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got the solutions for financial consume disputes by many kinds of ADR technique means.There are a lot of shortages existing in the diversified resolution mechanism for our mainland financial disputes.We can consider that we should create the 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mechanism accord with national situations in stages on the basis of taking the Taiwan’s mechanism as a reference.Key words: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financial consumers;financial supervise一、台湾地区金融申诉专员机制的产生背景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对我国台湾地区金融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之一是所谓“雷曼连动债事件”。
香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经验与借鉴

旦 发 生 纠 纷 ,不 知 向 哪 家投 诉 、向 哪 家 维 权 ,或 者
面 临 起 诉 难 、举证 难 、执 行 难 以及 投 诉 成本 高 的 问题 ,
影 响 了金 融 消 费 者 投 诉 的积 极 性 ;同 时 ,分 散 的投 诉
律 。此 外 ,现 行 的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及 有 关 的金
真 空 或 重 叠 ,难 以形 成 监 管 合 力 和 实 现 信 息 共 享 。在 地 方 层 面 ,我 国内 地 部 分 省 、市 纷 纷 成立 银 行 业 协 会 、 证 券 业 协 会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以加 强 金 融 消 费 权 益 保
是 金 融 机 构 投 诉 渠 道 。金 融 机 构 设 有 自身 的投 诉 热 线 , 并 且 在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网 站 上 也 公 布 了处 理 客 户 投 诉 的联 络 人 名 单 ,方 便 客 户 在 有 必 要 的情 况 下 进 行 投 诉 。
等 方 面 的工 作 ,却 忽 视 了对 金 融 消 费 者 宣 传 教 育 的投 入 ,导 致 普 通 民众 缺 乏 金 融 知 识 ,风 险 意 识 和 自我 保
护 意 识 不 足 ,x , j -  ̄ 融 产 品和 服 务 的 风 险 辨 别 和 判 断 能
民提 供 产 品及 服 务 资 讯 , 并透过各类宣传教育消费者 , 使 消 费 者 知 道 自己 应 有 的 权 利 及 懂 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 障 自 己 的 权
益 。上 述 产 品 和服 务 也 涵 盖 金 融 消 费领 域 。
力 不 强 ,在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时往 往 会 因为 投 诉 无 门
或 不清 楚 投诉 程 序 而放 弃 维权 。 (四 )金 融 消 费纠纷 投 诉 处理 机 制 不合 理 。 目前 ,人 民银 行 以 及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会 均 设 立 了专 门 的 金 融 消 费 保 护 机 构 ,以 负 责 金 融 消 费 者 的 投 诉 处 理 工作 。然 而 , 由 于不 同 种 类 的金 融 机 构 归 属 不 同 的监 管 部 门监 管 ,适 用 不 同 的 监 管 规 则 ,在 投
第十集积极扮演试验田防火墙角色香港金融业贡...

第十集积极扮演“试验田”“防火墙”角色—香港金融业贡献国家金融改革【音响】压混贷款利率放开互联网金融等新闻播报声一个接一个快速出2013年,这一年,有人称之为是“金融改革年”,贷款利率放开、上海自贸区挂牌、民营银行大热、互联网金融风云……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改革在一个个机遇和挑战中,正逐步驶入“深水区”。
【压混播报声减弱】【过渡音效起】繁华城市车水马龙声音【垫乐起】香港,我国最重要的金融城市和全球最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具有良好的法律、信息、人才和金融市场交易基础。
在我国金融改革逐步驶入“深水区”之际,香港金融业的发展充满前行的动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音响】特首梁振英金融服务业在香港直接创造23万个就业职位,贡献16%的本地生产总值,同时带动专业和商业服务等相关行业的增长。
优质的金融服务更与香港作为国际商业枢纽的地位相辅相成,支持本地企业把握商机之余,也吸引内地及海外公司利用香港作为集资及发展区内业务的基地。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刘怡翔:【音响】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刘怡翔我们怎么样做枢纽呢?香港本身的条件很好:先进的金融基础设施、世界级水平的金融专才、公平的营商环境、良好的法治制度、以及独立的司法机构监管制度。
在货币方面,我们有个自由兑换以及稳定的货币等等。
内地经济的发展迅速增长,对我们金融业带来很大的发展机遇,2004年以来,香港过去10年一直在发展我们离岸人民币的业务。
国家十二五规划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和国际资产管理中心。
因此在国家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进程当中,尤其是在人民币国际化方面,香港便可以扮演积极角色,为国家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刘怡翔表示,在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方面,香港具有五大优势:【音响】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刘怡翔第一,香港拥有全球最大的人民币离岸资金池。
因为目前香港、台湾、新加坡跟英国,这几个离岸人民币市场资金加起来大概13500亿左右人民币,香港占了大概10000亿左右,整体七成吧,远远高于台湾、新加坡、英国等经济体的总和;第二点,香港也可以作为国家的“试验田”“防火墙”,成为全球人民币贸易结算方面的枢纽;第三点方面,香港也成为全球最大的离岸人民币融资中心;第四方面,香港目前拥有全球最大的离岸人民币的投资产品市场,香港是首个推出以人民币计算及结算的投资产品的离岸市场,规模也是全球最大的;第五点,香港在全球离岸人民币支付平台方面的角色也是一直在深化。
港台加拿大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及启示

《 西部 ̄
) 2 o 1 3年 第 8期
融机构的权责。F D R C就执行《 职权范围》 的相关事宜 , 可不定期发出指引或实务守则 , 从而适应金融业产 品
及 政策 的最 新发展 和其 他变 化 。
1 . F D R C处理金 融 消费 纠纷 的五项 原则
F D R C在 处理 申请 人 与 金融 机 构 的 纠纷 过程 中严 格 遵 循 和执 行 以下 原则 : ( 1 ) 独立 : 成 立及 管 理金 融 纠
《 西部金 ̄) 2 0 1 3年 第 8期
港 台加拿大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及启示
孙 天 琦
( 中 国人 民银 行 , 北京
摘
1 0 0 8 0 0 )
要: 本 文 对 我 国香 港 、 台 湾地 区和 加 拿 大金 融 消 费纠 纷 第 三 方 调 解 机 制 进 行 了总 结 . 指 出三 地 均 有 非 诉 处 理机
的方式 进行 分担 。
( 二) F DRC 受理 投 诉 范 围、 条件 及其 处理 程序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设董事局负责监察和运营 , 其所有运营 由《 金融纠纷调解中 D 、 有限公司( 调解中心) 与
金融纠纷调解计划( 调解计划 ) 相关的职权范围》 ( 以下简称《 职权范围》 ) 规定。 《 职权范围》 明确规定了 F D R C 受理金融消费争议 的规则及程序 , 包括 : ( 1 ) 提交争议的合格 申索人 ( 申请人) 的定义和范围 ; ( 2 ) 可受理的争
相应 增 多 。当金 融消 费者 与金 融 消费者 发 生纠 纷 时 , 通 常 由金融 消费 者 向金融 机构 提 出投诉 , 金 融机 构可 与
消费者通过和解方式解决 。 无法解决的 , 金融消费者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但是由
香港联系汇率制度下的资产泡沫:新一轮挑战的评估、对策与启示

失 业 率也 有 所 上 升 。 为 此 ,香 港 特 区政 府 采 取 扩 大 现 有 的 中小 企 业 信 贷 保 证 计 划 、推 出特 别 信 贷 保 证计 划
等 措 施 ,积 极 创 造 就 业 机 会 和 协 助 陷 入 财 政 困 难 的 公
.
香 港经 济 经 受 住 了危 机 的 冲击 ,联 系 汇 率 制 度 功 不 可没 。 为 维 护 联 系 汇 率 制 度 ,金 管 局 必 须 跟 随 美 联
市场 大 量 注入 廉 价 的 资 金 。香 港 被 动 地 跟 随 美 联 储 货 币 政 策 , 存 金 管 局 将 基 本 利 率 降 至 05 % 的 情 况 下 , .0
划 ,间 接 帮 助 稳 定 了超 过 2 5万 个 就 业 机 会 。 政 府
推 多 轮 财 政 纾 网 措 施 , c 金 额 达 8 6亿 元 , 相 当 于 O . 7
关键词:金融危机 ;联系汇率 ;资产泡沫 ;量化宽松
中图 分 类 号 :F 3 . 802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0 — 0 1 2 t(1 0 3 — 3 0 7 94 — 0 00) 0 7 0 一
一
、
香 港应 3 国 际 金 融危 机 的措 施 与效 果 1 .
款 提 供 1 0%保 险 的 措 施 ,使 香 港 变 成 资 金 “ 难 0 避 所 ” 香 港 居 民 在 海 外 投 资 的 资金 首 先 同 归 香 港 ,一 , 度 出 现 的 资 金 紧张 情 } 快 得 到 缓 解 , 兄很 其 后 资 金 更
是 大 量 流 人 ,导 致 香 港 基 础 货 币 大 增 。 在 资 金 大 量 流 人 的情 况 下 ,金 管 局 必 须 不 断 买 人 美 元 , 向市 场 投 入
香港金管局《银行业条例》新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启示

香港金管局《银行业条例》新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启示一、《银行业条例》修订的背景和目的近年的金融危机显示银行业在应对严峻压力事件方面准备不足。
为应对金融系统中的风险,2014年金融稳定理事会发表了《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主要元素》,就处置规划和恢复规划订下标准,同时要求设立一套持续的处置规范及恢复规划制度,至少涵盖任何一旦倒闭时可能具有系统重要性及关键性的金融机构。
而香港对于金融机构恢复规划至今未设置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银行业条例》现时订明的风险承担限度仍是依照巴塞尔委员会在1991年颁布的国际标准制订。
为按照银行业的最新国际监管标准,加强银行体系的应变能力,香港金管局于2017年10月13日发布《2017 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银行业条例》的修订旨在解决以下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订立明确的恢复规划规定,赋权金融管理专员(以下称“专员”)规定认可机构维持、修订或实施恢复计划,确保银行体系抵御严峻压力的能力;二是专员将获得制定规则的权力,明确认可机构招致的风险承担限度,并在需要的情况下要求认可机构采取补救措施。
二、《银行业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增加“恢复规划”的规定1、赋权专员订明恢复规划的规定。
恢复规划针对的对象包括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认可机构,以及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且在香港通过分行运作的认可机构。
一方面专员可借书面通知,规定认可机构拟订、维持和呈交(包括定期呈交)恢复计划,列出该机构在承受严峻压力时,可为稳定和重建其财政资源及持续经营能力而采取的措施。
另一方面,专员可指明恢复计划的格式、适用于该机构的准则,以及该计划须包括的元素,包括恢复启动条件的框架、一系列实质和可行的恢复方案、由该机构启动该计划的程序和通讯计划等。
2、赋予专员的其他权力一是如果专员认为,为了确保有关认可机构在承受严峻压力时,其恢复计划对稳定和重建其财政资源及持续经营能力合适,施加某些规定是有需要或适宜的,专员可向认可机构施加有关规定。
香港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启示

香港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启示作者:宋帮俊来源:《开放导报》2015年第04期[摘要] 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是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香港为符合FSB制定的金融机构有效处置的国际准则,正在修订法例并改革现行安排,可为内地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建构,带来前瞻性和实用性启示。
[关键词] FSB 有效处置机制主要元素银行金融机构[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5)04-0091-04[作者简介] 宋帮俊(1979 —),女,贵州贵阳人,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
一、香港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背景(一)国际层面的原因香港是国际银行中心,银行机构数目排在全球前列位置,其中更包括70家为全球100家最大型的银行。
因此,香港必然跟国际金融整体运营的好坏有密切的联系。
而且,香港还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FS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多个国际金融组织的成员,其金融法例和政策必然受到国际金融组织的监管文件的向导。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过后,国际社会逐渐达成共识,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机构处置机制,作为稳健的替代问题金融机构的方案,以安全的方式处置金融机构,以避免严重干扰金融体系,恢复市场秩序及控制道德风险。
FSB正是在这个共识的基础上出台处置机制的新国际准则,这些政策的核心是FSB制定并于2011年底最终定稿的《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主要元素》(以下简称《主要元素》)所载的新国际准则。
之后,2014年10月,FSB重新发出《主要元素》,就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元素增订指引。
(二)香港层面的原因首先,香港虽然没有经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创,但是香港在上世纪80年代也曾经发生中等程度的系统性危机,鉴于金融业风险传染性比较高,香港应未雨绸缪从其他地区和国家吸取经验,通过设立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强化金融体系抵御风险冲击的能力。
其次,自《主要元素》出台以来,很多FSB成员地区都已参照《主要元素》所载准则进行自我评估,以识别在《主要元素》的规定及现行法例的规定两者间是否存在差距。
香港回归日后的金融市场与监管

香港回归日后的金融市场与监管随着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香港的金融市场和监管体系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和调整。
这一变化对香港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对香港回归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监管情况进行探讨。
一、金融市场的发展1.1 金融业的蓬勃发展香港回归日后,金融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
作为全球最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香港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国际化的金融体系吸引了大量国际金融机构的设立和运营。
香港的金融市场拥有成熟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完善的资本市场,为境内外企业提供了便利的融资和投资环境。
同时,香港的金融市场也成为了一些大型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桥梁和平台。
1.2 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创新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香港推出了一系列创新的金融产品和工具。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吸引了众多金融创新机构和科技公司的进驻,推动了金融科技的发展。
金融科技的兴起为香港的金融服务提供了更高效和便捷的渠道,提升了市场的竞争力。
此外,香港还通过推出债券、金融衍生品等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二、金融监管的调整2.1 制定和完善监管法规香港回归后,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整成为了重要的任务。
为了适应新的国情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香港不断制定和完善监管法规。
香港特区政府成立了金融管理局,加强了金融监管的协调和统一。
金融管理局负责制定并执行相关的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2 深化与内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香港回归后,与中国内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得到了加强。
香港与内地金融监管机构签署了一系列合作协议,加强了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
通过深化合作,香港与内地在金融市场监管、反洗钱、证券监管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为两地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挑战与展望3.1 面临的挑战香港回归后的金融市场和监管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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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新型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产生背景金融危机结束后,欧美各国纷纷将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出台了多部重要法案,并相继设立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专门机构。
如美国政府于2010年7月通过《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并据此设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同一时期,英国财政部在其公布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提出设想,拟分散金融服务局的功能,并成立独立的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监管局。
此外,2010年9月,欧洲议会通过欧盟金融改革法案,决定采取包括建立跨国金融监管机构在内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后金融危机时代,境外各国(地区)金融体制改革的整体思路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除前述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以及新型监管机构的设立外,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动态是各类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如2009年,日本对其《金融商品交易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了金融纠纷解决机构的设立与运行机制,要求金融服务机构至少与一家纠纷处理机构缔结合约,并在处理金融消费纠纷时接受该机构的强制性管辖。
2011年6月,我国台湾地区公布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并据此设立了台湾金融消费评议中心,专门用于解决金融消费纠纷。
2008年金融危机对我国香港地区也造成了巨大影响,其突出表现之一是所谓“迷你债券”事件。
据称,香港金融管理局以及香港证监会收到超过16000份投诉,同时出现众多抗议及示威活动,引发社会动荡。
在此类纠纷处置过程中,由于高额的诉讼成本,很少有当事人选择立即向法院起诉。
事实上,香港金融管理局、证监会、行业协会、小额钱债审裁处,金融机构等均受理了部分投诉或提出了某种纠纷解决的方案,虽然该事件整体上已经得到解决,但从过程来看,纠纷解决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缺乏统一的处置流程,甚至是赔偿标准。
在这一背景下,香港政府也开始反思金融危机的应对策略,2010年2月,在迷你债券危机告一段落后,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布名为《设立投资者教育局及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建议》的咨询文件,寻求建立一种统一、方便、快捷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2010年5月咨询结束,根据反馈意见,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香港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经验总结,香港政府创设了以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为载体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
新机制主要用于解决金融消费纠纷,即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为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务引发的纠纷。
在制度设计方面,新机制充分体现了公平、高效等原则,并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新机制一方面借鉴了西方金融督察服务机制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另一方面结合香港实践进行了较大程度的创新。
同一时期,我国内地也开始在金融领域设立和完善各种类型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对比而言,内地纠纷解决机制未对金融消费纠纷给予足够重视且缺乏整体规划,可以考虑在借鉴香港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机制加以完善。
[关键词]香港;金融纠纷;金融消费者;启示[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69X (2014)04-0045-05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时期金融法变革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12AFX012)阶段性成果。
刘如翔(1978-),安徽阜阳人,法学博士,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金融法。
(四川成都610068)■刘如翔Journa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金融与经济2014.04局对咨询文件进行了总结和修订。
2011年11月18日,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成立,2012年6月19日,调解中心开始运行。
至此,香港地区以调解中心为核心的新型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开始运作。
二、香港新型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特色(一)保持中立的受理机关调解中心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成立,采用担保有限公司形式,性质为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机构。
借助成熟的公司治理机构,调解中心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及超然地位:一方面,调解中心由董事局负责管理,其成员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金融领域的业界精英,也有熟悉消费者保护事宜的知名人士,还包括政府机构的代表等;另一方面,调解中心虽然是在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但却独立于金融监管机构,后者不得随意干涉调解中心的运行。
此外,调解中心也不隶属于任何行业协会,从而降低了消费者对受理机关行业保护的顾虑。
(二)严格受限的职权范围调解中心主要受理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①之间因为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引起的纠纷。
根据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接受调解中心的管辖,为此,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证监会已分别修订发牌条件和操守准则,把必须成为调解中心管理的调解计划的成员和遵守调解计划规则及程序等作为获得运营资质的前提。
新修订的发牌条件及操守准则,已于2012年6月19日调解中心投入运作当日生效,目前已有超过1900家金融机构接受调解中心的管辖②。
尽管从立法规定来看,调解中心可以对大多数金融机构行使纠纷管辖权,但为了避免与监管机构以及其他纠纷处理机构的职能冲突,调解中心的职权受到较多限制:首先,在案件受理方面,调解中心受理的申诉只涉及金钱赔偿问题,未涉及金钱赔偿问题的申诉不予受理,此外,在调解中心制定的《个案受理准则指引》中,列出了多达18种不予受理的案件,比如申请索赔金额超过港币50万元的案件,与投资表现有关的案件,与金融机构的政策和做法、收费或利率有关的案件,以及“琐屑无聊或无理缠扰”的案件等。
其次,在办案权力方面,由于调解中心并非监管机构,因此没有调查权力,也无权对金融机构处以罚款、施加罚则或者采取纪律行动。
如果受理的个案同时涉及金钱纠纷以及违规问题,调解中心只负责处理金钱纠纷,并告知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把个案提交监管机构。
最后,在处理结果方面,调解中心可以要求金融机构赔偿,但有关裁决不得包括惩罚性赔偿或加重损害赔偿,且判定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港币。
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需要作为合约债项透过法院追讨或强制执行,此外由于案件处置往往是以非公开和保密的形式进行,因此,调解中心作出的裁决也不能在香港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判例。
(三)方便高效的处置流程金融危机爆发时,香港地区出现大量金融纠纷,尤其是由众多金融消费者提起的群体性纠纷,此类纠纷具有主体众多、标的较小、纠纷同质化以及当事双方实力不均等特点。
在应对此类纠纷时,诉讼机制由于成本较高,程序较为复杂,缺乏针对性等,难以快速、有效地提供解决方案。
有鉴于此,新型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在制度建构时始终贯彻高效原则,在纠纷处置流程的设计方面颇具特色:第一,多重化的程序设计。
该机制的特色之一在于充分运用了多种ADR手段,除调解外还包括协商、仲裁等。
调解中心一般会要求消费者先与金融机构接触,只有在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后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或者金融机构不予回应的情况下才能进入调解环节,在进入调解环节后,如果双方依然不能达成一致,才进入最终的仲裁环节。
这种多重化的程序设计可以充分发挥各种ADR手段的优势,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即便存在争议,也可以通过这一过程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最终决定的作出节约时间。
第二,非正规的处理流程。
虽然该机制也有流程方面的要求,但相比较于诉讼或者仲裁而言,该机制相对灵活和人性化,这种特性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在申诉提交、证据交换等环节均没有特别严格的程序性要求,表现出一种“亲民”或者说“去程①调解中心在有关文件中采用了“合资格申索人”的概念,具体是指与金融机构有客户关系或曾接受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个人或独资经营者,就其实质而言基本等同于金融消费者。
②参见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有关成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资料文件》,.hk/yr11-12/ chinese/panels/fa/papers/facb1-2339-1-c.pdf。
金融与经济2014.04序化”的特征,此外,在调解中心的网站中也可以很容易发现类似客服代表的联系方式,金融消费者可以采取各种方式与这些从业人员取得联系并获得帮助。
(四)适度偏向的保护机制调解中心主导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主要用于解决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发生的金融消费纠纷,由于金融消费者在经济实力、市场地位、信息资源等方面均明显弱势于金融机构,为平衡各方关系,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调解中心进行了一些特殊的制度设计,具体表现在:第一,不对称的成本分担。
调解中心的成立及初期的运营费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金融管理局和证监会提供,但自2015年以后,调解中心的运营费用将全部由金融机构提供。
此外,案件处理费一般根据“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分担,但整体上消费者负担的成本要低于金融机构,比如在调解环节,根据调解中心《调解及仲裁规则》的规定,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申请人根据案件标的缴纳1千元到2千元不等,金融机构则需要缴纳5千元到2万元。
仲裁环节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的,申请人5千元,金融机构则需要缴纳2万元。
第二,不对称的约束效力。
金融机构不能主动提请调解中心解决纠纷,申诉人只能是金融消费者。
此外,与普通调解或者仲裁以双方自愿为前提不同,香港新型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对金融机构具有强制性,在消费者提出调解申请时,金融机构必须参与,如调解达不成一致,消费者继续提出仲裁申请时,金融机构也必须配合,并接受最终的仲裁结果。
如果金融机构没有遵循前述要求,调解中心将会发出违规通知,并移交监管机构处理。
三、香港新型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印象为了回应迷你债券危机,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曾要求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证监会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和汇报。
2008年12月,香港证监会递交了题为《雷曼迷你债券危机引起的事项》的报告,建议推行独立的纠纷解决计划,提出该计划应当简单、令消费者觉得方便、不会向消费者征收费用以及不会为消费者带来成本风险,并认为由澳大利亚金融业投诉服务有限公司(FICS)经营的金融督察服务机制可资参照。
香港金融管理局也于12月份递交了题为《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分销与雷曼集团公司相关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的事宜提交的报告》,建议参考境外金融督察服务机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裁决或调解投资者与中介机构之间的争议。
从调解中心最终的制度设计来看,香港新型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金融督察服务机制的基本理念与制度构造。
比如,在制度理念方面,坚持公平、便利、高效与保护消费者等金融督察服务机制最为基本的原则与核心思想;在主体建设方面,引入公司治理结构以确保受理机关的公平性与独立性;在管辖范围上,仅受理于涉及弱势金融消费者的纠纷,将机构投资者与专业人士等排除在外;在程序上,采用多重ADR技术以确保纠纷解决的效率等等,但与此同时,与典型意义上的金融督察服务机制相比,香港新型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也有着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不同的处置流程通过对比可以发现,香港新型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虽然借鉴了典型金融督察服务机制的制度设计,但在具体流程上有很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