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市场监管中需要准确把握和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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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每到春耕夏播时,农贸市场日益火爆。

技术监督部门在开展整治农资市场活动中,发现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下面笔者就农贸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技术监督部门应采取的对策谈一点看法。

问题:一是流通渠道混乱。

由于农资市场的一度放开,农资经营渠道可谓“百花齐放”。

一些不法经营户惟利是图,不管农资产品的质量如何,只要价格低就进货经营;而作为农资销售主渠道的基层供销社,受市场经营的冲击,来路正、质量优的农资反而卖不出去,甚至有的基层供销社也无力解决进货验收这一难题,各种假冒伪劣农资也混入这个主渠道;更有个别经营单位为提高所谓的经济效益,也不惜铤而走险,明知故犯经营着伪劣农资。

二是打击力度不够。

由于产(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多以个体私营为主,而且有的是打着方便群众的幌子,沿街叫卖,故而使打击力度大打折扣。

三是农民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一些农民在购买农资产品时,轻信骗言图便宜,而且没有习惯索要发票,当出现质量问题时,拿不出申诉、索赔的真凭实据,从而使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对策:一要理顺流通渠道,坚持农资专营。

笔者呼吁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联合,对不符合农资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决不发给经营许可证明。

同时对个体、流动经营户要加强监督检查。

二要加大农资市场的监督力度,对经营和生产伪劣农资的,要重拳出击,端窝点、重处罚,必要时进行公开曝光,以整顿农资市场经营秩序。

三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要围绕“3·15”、“质量月”等活动广泛开展咨询服务,要深入基层,帮助农民提高法律意识,提高识别真假农贸的能力,从而使伪劣农资没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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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简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简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国家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

目前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国家的食品安全。

有必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一、问题分析1.监管责任不到位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着监管责任不到位的问题。

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够重视,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导致监管工作的失职失责现象屡见不鲜。

2.监管标准不统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着监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不同地区的监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同一产品在不同地区可能会被判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严重影响了监管的公正性和公信度。

3.监管手段不足监管手段不足是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另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监管手段不足,一些违法行为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给了一些不法商家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4.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着一些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一些基层监管人员缺乏监管知识和监管经验,导致监管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对策建议1.加强监管责任落实为解决监管责任不到位的问题,需要加强对基层政府的监管和约束力度,明确相关的责任分工和监管标准,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监管责任能够到位。

2.统一监管标准为解决监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各地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统一监管标准,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标准体系,以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度。

3.增加监管手段为解决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需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手段的投入力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如食品快速检测设备、追溯系统等,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4.加强监管人员培训为解决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需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监管能力,确保他们能够胜任监管工作。

基层农资市场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农资市场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农资市场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基层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监管不到位。

由于基层农资市场多为小微企业集聚,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容易出现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等问题,农民难以辨别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2. 农资供应渠道不畅。

在一些偏远地区,农资供应链条较长,物流成本高,导致农民购买农资的成本增加,甚至出现供应短缺的情况。

3. 信息不对称。

农民在购买农资时,缺乏有效的准确信息,往往依赖于经验和口碑,容易受到销售欺骗和误导。

对于以上问题,可以提出一些对策建议:1. 加强市场监管。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基层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产品质量抽检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宣传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优化供应渠道。

政府可以加大对农资供应链的扶持力度,推动建设农资供应基地,降低物流成本,提高农资供应的稳定性和及时性。

3. 提供信息服务。

相关部门可以建立农资信息平台,提供农资产品的信息查询和对比功能,开展农资使用指导和技术培训,为农民提供准确的农资使用建议。

4. 建立农资合作社。

政府可以鼓励农民组织成立农资合作社,通过集中采购、集中销售,降低农资的采购成本,提供农民所需的农资品种和数量。

总的来说,解决基层农资市场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管力度,优化供应渠道,提供信息服务;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优质的农资产品和服务;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基层农资市场的宣传和监督,共同推动基层农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基层农资市场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环节,与农民生产和农业发展息息相关。

然而,基层农资市场存在一系列问题,对农民的生产和收入产生负面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优化供应渠道,提供信息服务,以促进基层农资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首先,加强对基层农资市场的监管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农资经营者的准入条件和资质审核,对农资产品进行严格抽检和质量监控。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产品的大规模生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乡镇作为农产品产地,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但在实际监管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将探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在一些乡镇,由于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相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认识。

一些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不力,导致监管责任松懈,监管工作不力。

2. 监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在一些乡镇,由于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导致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大打折扣。

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关键,但在一些地方,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较低,缺乏必要的监管知识和技能,导致监管工作的难度增加。

3. 监管手段和技术设备落后在一些乡镇,由于监管手段和技术设备的落后,导致监管工作的效率低下。

一些地方依然采用传统的监管模式,缺乏现代化监管手段和技术设备,不能及时有效地对农产品进行监管和检测,导致监管工作的难度加大。

4. 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屡禁不绝在一些乡镇,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屡禁不绝,导致监管工作的难度增加。

一些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谋取暴利,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以次充好,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

二、对策建议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完善监管人员的选拔机制,加大对优秀监管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要加强对监管手段和技术设备的投入,推动监管手段和技术设备的现代化,加强对监管手段和技术设备的引进和应用,确保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严惩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合规率,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市场秩序。

三、总结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但在实际监管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

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

农资市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当前农资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破坏了农民的增产增收,损害了农民利益。

就农资市场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并就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对当前农资市场的经营违法行为分析存在以下问题:(一连锁经营尚不完善,农资经营者进货渠道混乱,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农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责任主体不清,造成查处难,索赔难。

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的农资商品,主要包括假冒进口品牌化肥、大企业知名化肥品牌。

侵权行为严重侵犯权利人利益,损害农民利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对合法经营也形成不公平竞争。

(二农资市场辨别真假难,农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严重:一是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农资商品;二是生产、销售标签不全、质量不合格的农资商品;三是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

其行为极易造成农业生产损失,减增农民收入。

(三农资市场价格违法行为:一是价格欺诈;二是哄抬物价。

农资经营网点在春耕农忙季节存在伺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坑害农民利益,其行为第一时间造成农民受到经济损失,对农民利益侵害最直接,也直接扰乱了农资市场秩序。

(四一些个人把农资经营看成牟利的手段,未经行政审批、许可,自身也不具备基础农资知识,擅自从事经营销售假冒、失效、违禁等农资行为。

冲击了正常的农资经营秩序,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监管秩序,极易造成侵害农民利益事件。

(五利用各种广告或传媒,对农资商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做虚假宣传的。

二、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几点建议(一加强农资市场主体有效监管。

加快构建以连锁配送为主导的农资销售网络,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管理经营、统一标识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的经营模式,提升农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加大农资市场巡查监管力度,定期不定期对农资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清查,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农资行为,重点理顺承包、挂靠经营,维护良好的农资经营主体竞争秩序。

农资安全生产监管问题

农资安全生产监管问题

农资安全生产监管问题农资安全生产监管问题指的是对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资(农药、化肥、农膜等)进行安全监管的问题。

农资的安全生产监管至关重要,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以及农民和消费者的健康。

然而,目前在农资安全生产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农资市场监管不力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在一些农资市场上,不法商贩流通假冒农药、化肥等产品,以次充好,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农产品的质量。

监管部门需要加大对农资市场的巡查和监管力度,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其次,农资生产企业自我监管不到位。

一些农资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产品的质量安全。

他们存在产能过剩、生产加工工艺不规范等问题。

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整改,并严厉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另外,农民对农资的使用和管理不规范也是一个问题。

由于农民对农药、化肥等的专业知识了解不足,往往会误用或滥用这些农资,造成对环境和自身健康的危害。

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农民教育,提高农民对农资的正确使用和管理意识,减少不必要的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隐患。

最后,农资安全生产监管缺乏科学技术支持。

农资生产和使用涉及到化学、生物等多个学科领域,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和指导。

然而,目前在我国农资安全生产监管中,科学技术的应用还不够广泛。

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利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加强对农资的检测和溯源,确保农资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农资安全生产监管问题涉及农资市场监管、农资生产企业监管、农民使用管理和科学技术支持等多个方面。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农资的溯源和检测,同时也需要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对农资的正确使用和管理意识。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农资安全生产监管问题,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健康。

浅谈农资市场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谈农资市场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一)无照或超范围经营行为仍有存在。

个别不法商贩利用农村农资批发网点、个体经销户,采取送货上门、走村串户销售等形式贩假、售假,多数为无照经营。

由于流动性较大,对于监管来说有一定的难度。

个别农资经营主体在没有取得前置许可的情况下,超范围经营。

主要表现在农药、化肥和散装种子经营方面:部分农药经营户利用其销售渠道,擅自配送化肥到经销商中;部分种子经营户超范围销售农药;部分在没有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超范围经营散装种子;部分土产用品单位经营超范围经营农膜。

(二)农资外在包装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化肥虚假标注、标识不清的问题严重。

通过检查发现市上经销的化肥,特别是小厂家生产的化肥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外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和具体生产日期等必要的标注;有的标注的企业生产标准已经过期,而袋内也没有合格证,即使有合格证的也无生产日期;有的外包装上标注俄罗斯、美国等外国原料加工或原产地的其实为国产,确没有标注具体的国产分装企业或加工企业;有的只标注有总养分,而没有标注其中成分量;有的复混肥将总养分标注很高,实际上把微量元素、有机质及其它添加物计入到总养分中;有的外包装上竟标称一次施肥,无需追肥;有的明明是复混肥,外包装上却标注为复合肥;有的有机肥在其宣传材料上称含有多种物质,而其产品外包装上却没有标示。

这些行为都将严重误导消费者,存在明显的虚假标注和欺诈行为。

二是农膜“三无”或合格证问题标注存在问题。

部分经销商为了迎合农民购买廉价农资的心理,从游商或外地购进价格相对低廉的“三无”农膜。

这些农膜既没有厂名、厂址、商标,更不要说有合格证;而有的只标有某某企业荣誉出品的字样,这些都属典型的“三无”产品。

农膜的合格证是检查产品是否合格的重要指标,但部分农膜的合格证却缺少生产日期和规格及执行标准等必要数据,有的甚至出现了与外包装所标注的生产厂家不相符的情况。

这些问题农膜往往因价格低廉,有一定的消费市场,但却会使农作物生产受到影响,极易造成减产或绝收的情况,会严重伤害农民的权益。

农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工作思路和举措

农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工作思路和举措

【农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工作思路和举措】一、农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 传统农资使用问题农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资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保障,却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不足。

传统的农资使用方式存在着浪费现象。

农民在使用化肥、农药等农资时,常常因为使用不当或过量使用导致资源的浪费。

这不仅浪费了农资资源,还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2. 农资质量安全问题农资质量安全问题也是当前农业发展面临的严重挑战。

在化肥、农药等农资领域,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并不完善,不时出现质量不合格、假冒伪劣产品,给农业生产和农民身体健康带来隐患。

3. 农资供应渠道不畅另外,农资供应渠道也存在不畅的情况。

农民在获取农资时,由于供应渠道不畅,导致农资价格居高不下,农民的生产成本也在不断增加,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思路和举措1. 完善农资管理制度针对农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等手段,完善相关的农资管理制度。

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监管,加强对农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提高农资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2. 推广农资科技创新还应大力推广农资科技创新,加强对农资生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引导农业生产者实施绿色农业生产,减少对化肥、农药等传统农资的依赖,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

3. 建立健全农资市场体系建立健全的农资市场体系也是解决农资供应渠道不畅的关键。

政府部门可以采取政策支持和金融扶持的方式,引导和扶持农资企业发展,创新农资供应模式,提高农资市场供应能力,降低农资价格。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解决农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出台更加完善的政策法规,还需要农业科技人员加大创新力度,农资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农民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共同为解决农资问题贡献力量。

在农业发展的道路上,我们需要站在科技、绿色、可持续的立场上,不断加强农资管理,推动农资产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农业生产的高质量、高效益。

以上就是本文关于农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相应工作思路和举措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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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市场监管中需要准确把握和注意的问题农业生产资料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农资是重要的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农民收益、农民权益和国家粮食安全。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农资行为,让农民用上放心农资,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维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工商总局高度重视农资市场监管,2004年明确了专门的机构承担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并将工商机关开展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命名为“红盾护农”行动,目前“红盾护农”已成为工商机关的一个品牌。

下面分四个题目讲一下工商部门在农资市场监管中需要准确把握和注意的问题。

一、农资市场主体准入的监管登记注册工作按照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划分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经营项目的登记,二是特殊经营项目的登记。

一般经营项目的登记指所申请的经营范围不需相关部门审批或其他特殊附加条件,申请人直接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机关只需按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其登记条件和提交材料,直接做出登记与否的决定。

如申请开办服装、鞋帽店等。

特殊经营项目的登记又分为两类。

一是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设立该主体须经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二是附条件经营项目的登记。

如报废车拆解、农药经营等,这些经营项目虽未规定前置审批,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营这些项目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因此,工商部门登记时不仅仅要按照登记法规审查其登记材料和条件,还要审查其是否具备这些规定中要求其达到的条件,多数需要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下面,就从这一层面对几种主要的农资商品的登记进行分析:(一)种子1、种子生产。

种子生产是许可经营项目,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应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种子经营。

对种子经营户的登记属于以许可经营项目为主,一般经营项目为例外的登记。

《种子法》规定,从事种子经营应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但有四种例外情形:一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二是受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三是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四是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化肥对化肥经营户的登记属于附条件经营项目的登记。

2009年8月24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化肥经营单位的资金限定了特别条件,《决定》规定,申请从事化肥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申请跨省设立分支机构,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

这条规定在2009年11月1日实施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中也得到进一步明确(《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农药1、农药生产。

对农药生产单位的登记属于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企业经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2、农药经营。

对农药经营单位的登记属于附条件经营项目的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对农药经营主体在经营资格、经营条件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只有下列9类单位可以经营农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8)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9)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

除以上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农药经营。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要在经营范围中注明“不含危险化学品”。

同时,《条例》还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为此,2009年6月4日市工商局和市农业局以承工商〔2009〕60号文件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农药经营主体准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工商部门在审查农药经营单位登记时,要严格审查其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包括现场检查和征求农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农膜和农用机械农膜和农用机械属于一般经营项目。

工商机关按照登记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五)准入方面常见违法行为在农资市场主体准入方面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有:1.无照从事农资经营调查取证要点:调取经营场所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经营现场照片,收集经营的帐册、单据、台帐及对外的合同、信函、结算发票等,对经营人员进行询问,对经营活动进行调查核实(即印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询问调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我们收集的证据(帐册、单据、台帐)进行固定和串联,对我们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进行固定和串联;二是对经营活动进行调查核实情况;三是就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资金投入、收益分配、风险责任的承担以及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形式与名义进行询问了解。

法律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9〕14号)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需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已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改变登记事项或者超经营范围经营农资调查取证要点:当事人已核准的登记事项(包括已核准的经营范围),实际的登记事项情况(包括实际经营范围和商品),收集经营的帐册、单据、台帐,收集是否进行行政指导警示及逾期不改的证据,对经营人员进行询问以了解经营情况,对经营活动进行调查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经营现场照片。

法律适用:(1)对擅自经营不需要许可的项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组织形式,分别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2)企业超范围经营需要许可审批项目的,可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15条“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之规定定性处罚。

二、农资商品质量的监管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定性依据:《种子法》第46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处罚依据:《种子法》第59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示:《种子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根据上述规定,工商机关没有种子质量监测权。

2.肥料、农膜质量违法定性依据:《产品质量法》39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农机质量违法定性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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