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条——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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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规范强条pdf截图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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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专业强条汇编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二所暖通室2015.11 贾婷●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注意红色字体设计说明中应备注)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3/(h.人)]建筑房间类型新风量办公室30客房30大堂、四季厅10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5.3.5 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5.3.10 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5.4.3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5.4.6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5.5.1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1 供电政策支持;2 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4 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5 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5.5.5 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5.5.8 安装于距地面高度180cm 以下的电供暖元器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5.6.1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

5.6.6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

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0.5次/h 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制定目的在于确保建筑物内部环境的舒适和能源的有效利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采暖系统设计规范:- 采暖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热负荷、使用需求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 采暖系统应使用高效环保的热源设备,如燃气锅炉、地源热泵等。

- 采暖系统应设计合理的管道布局和循环系统,确保供热均匀、稳定。

- 采暖系统应设置温度、湿度和风速等参数控制装置,实现自动控制和调节。

2. 通风系统设计规范:- 通风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空气质量要求和使用需求确定。

- 通风系统应设计合理的通风量和送排风位置,保证室内空气的新鲜和流通。

- 通风系统应采用高效的送风和排风设备,如风机、换热器等。

- 通风系统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实时监测和调节室内空气质量。

3. 空调系统设计规范:- 空调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热负荷、使用需求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 空调系统应设计合理的冷热源系统,如空调机组、冷却塔等。

- 空调系统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装置,保证室内空气的清洁和舒适。

- 空调系统应设计合理的空气分配和循环系统,确保舒适度和能效。

4. 能源利用与节能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高效的设备和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定时开启和关闭装置,根据使用需求灵活调节系统运行。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监测装置,实时监测能源消耗和室内环境参数,通过数据分析优化系统运行。

总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确保建筑物内部环境舒适和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指导原则,合理的设计和实施这些规范可以提高建筑物的舒适度,同时减少能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为了规范节能技术计划和实施的规范,该标准涵盖了通风系统、空调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它也适用于改善建筑环境的设计以及新建和改建住宅和办公楼。

一、设计原则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努力达到低能耗、舒适和安全的要求,并节约能源。

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尽可能地利用可再生能源。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建筑空气状况、空间要求、加热负荷和加湿、新风换气等因素。

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配置应充分考虑受限的空间要求以及建筑物完好的外观和外观.二、新风系统:1、新风采暖系统应选择外部新风方式来解决室内空气质量问题。

2、新风采暖系统的新风量应考虑室内人数和业务需要,达到换气率要求。

3、新风采暖系统应该采用适当的换气机构,以保证新风温度和湿度处于舒适范围,并克服空气流通、对流和辐射热损失。

4、新风采暖系统还应考虑室内活动的增加对空气的影响,以及建筑结构、设备、室内装饰等对换气系统的影响。

1、通风系统应该采用室外换热器,并搭配新风采暖系统。

2、通风系统应考虑通风风量、风温、风速、风压等因素,达到节能舒适的排风要求。

3、通风系统应考虑强化补高风量及冷却热风量,节省能耗。

四、空调系统:1、空调系统应考虑采暖空调系统对建筑结构、操作工况及设备计算的影响。

2、空调系统的空调量应符合建筑内的空气厂况及夏季或冬季的典型空气暖通空调系统的负荷配置算法,达到节能舒适的效果。

3、空调系统应考虑环境因素,如气候、噪声和灰尘,以及如何克服室内空气水分内限等缺陷。

4、空调系统应采用高效节能设计,尽可能降低能耗。

5、空调系统应选择节能高效的控制仪表及系统,达到节能舒适的暖通空调系统效果。

五、专业指标:1、采用空气处理的空调系统的空调性能指标:空调量≥ 130m³/h;有效制冷量≥12.5kW;有效制热量≥01.kW。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能源利用率指标:采暖总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SCOP)应≥2.8;制冷总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EER)应≥4.5;空气调节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APF)应≥400。

2012暖通新暖规探讨.doc

2012暖通新暖规探讨.doc

3.5 新暖规5.4.3条规定: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请专家采用图示进一步解释。

3.6 新暖规5.4.6条规定: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执行建议:设计图中应明确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设计说明。

必要时设计需要提供壁厚选择的计算书。

3.7 新暖规5.5.1 条规定:5.5.1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1 供电政策支持;2 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用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4 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5 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条文探讨:设计和审查师如何正确执行该强条要求?若采用电加热供暖,图中是否必须明确符合哪条规定,若依据第1、2条规定,是否应附相关的政府或供电、环保、消防部门文件?第3条中“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可能极少存在,建议修订为:“采用热泵提供热源不经济合理”的建筑,建议该条规范首先按条文说明明确不宜采用电加热供暖。

如:5.5.1供暖系统不宜采用电加热供暖,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执行建议:采用电加热供暖设计,应说明符合该条文某款,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8 新暖规5.5.5 条规定: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存在问题:按规范文字理解,如某工艺或人员需要三种不同的供暖温度,(属于使用条件不同),要求电气专业设置三种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难道不能采用同一类型不同型号甚至同一类型同一型号的设定不同温度的温控装置?此条强条在文字表述中存在问题,建议修订。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一般规定第2.1.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第2.1.3条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

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 表2.5.1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时.2: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第2.1.6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表2.1.6第2.1.7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表2.1.7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º以北的地区;北纬23.5º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第2.1.8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通风章节学习)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通风章节学习)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通风章节学习)5。

1。

1 一般规定5。

1.10 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1。

9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

条文说明规定本条是为了使住宅、办公室、餐厅等民用建筑的房间能够达到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

无论是采暖房间还是分散式空气调节房间,都应具备通风条件。

通风的方式包括自然通风以及机械通风。

3。

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5。

1。

1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条文说明 5.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建筑中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如放映室、药品库等),所设置的排风装置应是独立的系统,以免使其中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窜入其他房间,防止火灾蔓延,否则会招致严重后果.备注:锅炉房、直燃机房、厨房操作间、放映室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5.1。

13 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其中所需最大的空气量确定。

多种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建筑物内时,其全面通风量的确定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执行。

送入室内的室外新风量,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1.9条所规定的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

5.2 自然通风5.2.1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的通风设计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

备注:根据新的采暖通风规范意见:自然通风区域与外墙开口或屋顶天窗的距离宜较近.通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5%,其中: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并不得小于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条汇总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条汇总

立的系统,以免使其中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窜入其他房间,
防止火灾蔓延,否则会招致严重后果。
6、避免病菌通过排风管道及风口窜入其他房间。
由于建筑物种类繁多,具体情况颇为繁杂,条文中难以做出明
确的规定,设计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6 6.3.2 17 6.3.9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排风系统的划分原则。强制性条文。
1、防止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有害物质混合后引起燃烧和爆炸事
故。
2、避免形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
系统: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
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
混合物、化合物时;
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集粉尘
时;
4、聚发剧毒物
质的房间和设备;
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 5.2.1
集中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强制性条文。
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
道计算以及节能运行都起到关键作用,贴设置此条,且与现行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公共建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 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保持一致。
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 对于管道有结冰危险的场所,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立
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管或支管应独立设置,以防散热器冻裂后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4
5.3.10
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 的散热器必须安装或加防护罩。
散热器安装。强制性条文。 规定本条的目的,时为了保护儿童、老年人、特殊人群的安全 健康,避免烫伤和碰伤。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一般规定第2.1.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第2.1.3条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

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 表2.5.1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时.2: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第2.1.6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表2.1.6第2.1.7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表2.1.7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º以北的地区;北纬23.5º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第2.1.8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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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条
3.1.9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
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

4.1.8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R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W);
o·mi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t

条和第4.2.4条采用;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


4.1.9条采用;
α———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采用;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Δt

差(℃),按本规范表4.1.8-2采用;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α

按本规范表4.1.8-3采用;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W),按本规范

表4.1.8-3采用。

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要求。

表4.1.8-1温差修正系数α
注:1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确定。

2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Δ值,可采用2.5℃。



3t
———同式(4.1.8-1、4.1.8-2);

———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4.3.4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4.3.11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

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

4.4.11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4.5.2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4.5.4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
于3m。

4.5.9由室内供应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

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0.5次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4.7.4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
要求。

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

4.8.17采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

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4.9.1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5.1.10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1.9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

5.1.1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5.3.3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

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

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5.3.4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应低于排风口;
5.3.5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他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5.3.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
2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3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
4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

5.3.12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

5.3.14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3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
4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5.4.6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5.6.10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爆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5.7.5在下列条件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场所中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设备;
2排除有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
3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的设备。

5.7.8用于甲、乙类的场所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5.8.5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5.8.15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水管道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

6.2.1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6.2.15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气调节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
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6.6.3空气的蒸发冷却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2水的温度、硬度等符合使用要求;
3使用过后的回水予以再利用;
4地下水使用过后的回水全部回灌并不得造成污染。

6.6.8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7.1.5电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6.2.15条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

7.1.7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采用过渡制冷剂时,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中国禁用时间表的规定。

7.3.4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对地下水应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回灌水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7.8.3氨制冷机房,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2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排风机选用防爆型。

8.2.9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采用气动执行器与调节水阀、风阀配套使用。

8.4.8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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