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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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豫政办[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1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村医生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

长期以来,我省广大乡村医生工作在农村卫生第一线,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承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为维护农村居民健康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为切实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村卫生室基本设施,改善诊疗环境,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强化管理指导,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培养培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8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8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8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是“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的重点。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医改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09〕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3〕32号),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政策(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

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25号),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十三五”末,全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基本建立,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留得住、干得好的乡村医生队伍,为农村居民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重点任务(一)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职责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全面开展签约服务,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它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预期需求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户籍人口1—1.2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二)加强乡村医生管理1.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下同)资格证书,并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执业许可。

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新进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无人执业的村卫生室,可以统筹调剂或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具备执业资格人员执业,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2.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门诊日志、处方、安全注射、安全用药、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理、传染病登记等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河南加强村医队伍建设更好保障农村居民健康

河南加强村医队伍建设更好保障农村居民健康

河南加强村医队伍建设更好保障农村居民健康
李芳晨
【期刊名称】《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年(卷),期】2015(000)024
【摘要】乡镇卫生院空编时优先聘用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明确为基本职责、村卫
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增至50%……目前,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出台《关
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用“组合拳”的形式,给村医执业加了一层保险。

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求的乡村医生队伍,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有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总页数】3页(P37-39)
【作者】李芳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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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可以考虑以下实施方案:
1. 加强政策支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明确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政策保障,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地位和待遇。

2. 完善培训机制: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培训制度,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培训,提高他们的医学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其服务农村居民的能力。

3. 加强队伍管理:建立科学的人员管理制度,完善乡村医生的考核评价机制,对优秀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和激励,提升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4. 加强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医疗设施的投入,改善乡村医疗场所的硬件条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设备,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5. 加强资金支持:增加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财政投入,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的资金补贴和奖励,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增强队伍的稳定性和凝聚力。

6. 强化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等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能力。

7.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对乡村医生队伍的信任和支持,增强他们对乡村医疗服务的需求意识,促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社会认可度。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可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1.乡村医生队伍规模稳定,人员流失率控制在5%以内。

2.乡村医生整体素质提升,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比例达到80%。

3.乡村医生待遇得到明显提高,与当地公务员待遇相当。

4.农村医疗服务水平全面提升,群众满意度达到90%。

二、具体措施1.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各界对乡村医生的关注度。

同时,加大对乡村医生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宣传,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乡村医生队伍。

2.完善乡村医生选拔和培养机制(1)优化选拔标准,注重选拔具备一定医学基础、热爱农村卫生事业的人才。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每年组织乡村医生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业务培训,确保乡村医生掌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技能。

(3)建立乡村医生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乡村医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3.提高乡村医生待遇(1)提高乡村医生基本工资,使其与当地公务员待遇相当。

(2)建立乡村医生绩效激励机制,根据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给予绩效奖励。

(3)完善乡村医生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乡村医生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待遇。

4.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管理(1)建立健全乡村医生队伍管理制度,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

(2)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的动态管理,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确保队伍稳定。

(3)加强乡村医生信息化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效率。

5.强化乡村医生队伍培训(1)加大乡村医生培训投入,确保乡村医生培训经费落实到位。

(2)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等手段,提高乡村医生培训效果。

(3)开展乡村医生在职学历教育,提升乡村医生整体素质。

6.加强乡村医生队伍激励机制(1)设立乡村医生突出贡献奖,对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医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乡村医生职业晋升通道,鼓励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考试,提升职业素质。

(3)对长期在农村工作的乡村医生,给予一定的荣誉和奖励。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完善政策支持。

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政策支持,包括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和
福利,加大对其培训和进修的资金投入,鼓励乡村医生队伍的发展和壮大。

2. 加强人才培养。

通过开展培训班、举办技术交流会等形式,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专
业技能和临床水平。

同时,建立乡村医生长效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培训,并与高校、
医院等医学院校合作,开展远程培训和在线学习,提高乡村医生的知识水平。

3.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建立完善的乡村医生考核机制,对乡村医生的绩效、医疗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激励乡村医生提高自
身能力和服务质量。

4. 加强乡村医疗设施建设。

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和提升乡村医疗设施的硬件条件,包
括建设更多的乡村诊所和卫生院,提供更为先进的医疗设备和设施,确保乡村医生开
展工作的条件和环境。

5. 加强卫生宣教和健康教育。

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互动讲座等形式,提高乡村居
民的健康意识和卫生习惯。

同时,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的宣传和鼓励,提高乡村居民
对乡村医生的信任和依赖。

6. 加强协作合作。

建立乡村医生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工作协作机制,加强乡村医
生队伍与其他医疗资源的衔接,确保乡村居民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

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实施,能够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提高乡村居民的医
疗保障水平,实现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全面提升。

卫生部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3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3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正文:---------------------------------------------------------------------------------------------------------------------------------------------------- 卫生部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乡村医生队伍是我国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服务素质,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工作职责乡村医生是指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在村卫生室从业的人员。

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是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

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是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二是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外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制定乡村医生配置规划。

要引入竞争机制,聘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

根据妇幼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女性乡村医生。

三、加强执业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加强执业管理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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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11-28 14:53作者:社会处来源:原创 (点击次数:467)豫政办〔2011〕1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村医生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

长期以来,我省广大乡村医生工作在农村卫生第一线,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承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为维护农村居民健康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为切实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村卫生室基本设施,改善诊疗环境,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强化管理指导,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培养培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一)实现村卫生室全覆盖。

县级卫生部门负责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根据服务人口、居民需求、地理条件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村卫生室数量,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由政府、集体、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后设立。

村卫生室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配备基本设备,做到功能完善、适应需求。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二)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

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具备执业资格、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按照所辖户籍人口,原则上每千人口配置1—1.2名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

6 5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一)实施乡村医生准入制度。

县级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

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

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实施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

县级卫生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三)建立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储备制度。

县级卫生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

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广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

(四)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

县级卫生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科学监管。

要制定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建立并完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标准。

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五)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卫生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

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举办业务讲座、召开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六)实现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

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在村卫生室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为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从2011年12月1日起,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列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鼓励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引导乡村医生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一)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对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的村卫生室,政府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

县级卫生部门要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30%—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2.基本医疗服务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标准为5元(含一个疗程),其中:新农合支付4.5元,个人支付0.5元。

新农合支付部分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省财政承担50%,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0%。

各地要根据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的服务年限、岗位职责、学历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补助分配办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可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各地要结合我省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乡村医生,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0%,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困难问题。

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落实相关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保障资金投入。

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四)严格绩效考核。

县级卫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记录乡村医生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

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根据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和群众满意度等,定期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执业人员动态调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据。

(五)大力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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