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1.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涵盖了各个方面的民事关系,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进行全面详细、完整深入的介绍。
2. 民法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起草和出台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为了加强个人权利保护、推进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颁布一部全面的民法典,以规范和保护民事关系。
3. 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核心,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平等原则:民法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 自主意思原则:民法尊重公民和法人的自主意思,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平等地达成协议,合法合同不受侵犯。
-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倡导当事人诚实守信,禁止欺诈和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公序良俗原则:民法要求合同和行为符合公序良俗,禁止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风俗习惯的行为。
- 公共利益原则:民法要求行使民事权利时考虑公共利益,禁止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民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4.1 人格权人格权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包括了个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民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禁止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同时,民法也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方法和救济措施。
4.2 财产权财产权是民法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包括了财产所有权、合法占有权、合同权等。
民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同时规定了财产继承、赠与、买卖、租赁等各种财产行为的规范和限制。
4.3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民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包括了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各方权利和义务、离婚、抚养子女等方面的规定。
民法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夫妻双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民法学概述

主体:
1
2
3
自然人
法人
其他 组织
调整对象: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ຫໍສະໝຸດ 特点: 1、法律地位平等 2、意思表示自由
比较:下列关系中哪些是平等主体? 1、财政部处罚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 2、公安局临时租用甲的房屋作办公楼。 3、婚姻登记机关与某一方当事人
4、婚姻登记之双方当事人
三.民法的多种含义
民法和商法一般有两种立法模式: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
1、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是指一国在民法典之外制定有 商法典,民法与商法为私法中并行的两个 部门法。
民商分立体制的形成并非出于理性的认识和 选择,而是由于历史传统的既成事实,即欧 洲大陆各国在资本主义早期发展中形成的商 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以及商人阶层自 身创造的商事习惯法和商事法庭。 民商分立制始于法国。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 十四颁布的《陆上商事条例》是第一部由国 家制定的商事法。1807年继《法国民法典》 之后制定《法国商法典》,确立了民商分立 的立法模式。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经济关系)
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指人与人之 间因财产利益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 社会关系。
特点: 以经济利益为内容。其利益可转让、可继承。
• 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财产归属关系:包括物质财产的归属关 系和非物质财产的专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 资及盈利分配关系、劳动工资及劳动保险关 系、遗产继承关系
我国古代没有民法的概念。中华法系的突出 特征之一便是民刑不分。 对于客观存在的民事法律体系,历朝各代大 多以田、土、钱、债、户的律例加以调整, 但也仅以用刑罚制裁为限,其实质仍属于刑 法规范。 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的民法是从日本继受而 来。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导言法律基本知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它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应社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以帮助读者对民法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一门适用于个人和私人事务的法律分支。
它主要关注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人们在合同、财产、婚姻、继承等方面的行为和关系。
民法的最大特点是其适用于私人关系,而不同于刑法和行政法等适用于公共利益和国家权力的法律。
二、民法的内容1.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规定了个人之间订立、履行和解除合同的规则和原则。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定,它保障了合同各方的权益,促进了经济交流和社会发展。
2. 财产法财产法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涉及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以及财产之间的关系。
比如,财产继承、房地产买卖、借贷合同等都属于财产法的范畴。
3. 婚姻和家庭法婚姻和家庭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它包括结婚登记、离婚、子女抚养、婚前财产约定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个人的婚姻和家庭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4. 继承法继承法是规定个人财产继承和遗嘱处理的法律规则。
它规定了个人的财产在死后如何分配以及继承人的权益和义务。
继承法旨在保障个人财产的合理继承,并解决继承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三、民法的作用1. 维护个人权益民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通过明确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民法确保了个人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
它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和其他私人权益纠纷。
2. 促进社会发展民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商业和社会交往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基础。
合同法的存在使经济活动变得更加稳定和可预测,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合作的进行。
同时,民法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种安全感,鼓励人们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生活。
结论民法是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框架,它涉及合同、财产、婚姻、继承等多个领域,具有保障个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但不限于:
1.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7.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
果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应用。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
宪法第51条标准: 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民法-第一章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2民法为文明法;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重点1.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财产利益。
2.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是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4)物权是权利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与保障力。
物权的效力是由物权的性质决定的。
反映着物权的特性,是物权的支配性与排他性相互作用的结果和外在的表现形式。
(1)物权的排他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4).物权请求权的效力4.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1.)意思主义立法模式。
(2).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
(3).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
5.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1).明确规定了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为一般原则。
(2).以意思主义模式作为物权变动模式的例外6.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已登记为公示方法;一般动产物权以占有或交付为公示方法;特殊动产物物权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7.所有权的权能(1).占有权能(2).使用权能(3).收益权能(4).处分权能8.所有权的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物上原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权。
(2).继受取得是指以物上原所有权之存在以及原所有人之意思为前提而取得所有权。
如,买卖,互易,赠与遗嘱及其推定等。
9.所有权的原始取得:(1)善意取得。
(2)拾得遗失物。
(3).发现埋藏物。
(4).取得孳息。
(5).添附。
(6).先占。
(7).生产。
(8).国家的所有权强制取得(依法从事税收,罚款,没收,征收及国有化活动)。
(9).时效取得。
10.善意取得的要件(1).无权处分。
(2).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标的物或者是不动产物上登记的所有人。
(3).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不存在其他的效力瑕疵。
(4).第三人为善意。
(5).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
(6).处分人向第三人实施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
11.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原因(1).原所有人与继受取得人就所有权的让渡和取得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即合同如买卖,互易,赠与以及其他取得所有权的合意。
(2).原所有人单方做出的移转所有权于他人的意思表示,即由遗嘱引起的遗嘱继承和遗赠。
12.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及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他物权。
13.担保物权的性质(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14.抵押权的法律特征(1).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2).抵押权是以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为客体的担保物权(3).抵押权是以特定财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4).抵押权是就标的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15.留置权的特征(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2).留置权是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为前提的担保物权(3).留置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担保物权(4).留置权是在一定条件下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担保物权(5).留置权是具有双重效力的担保物权16.债的概念: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以特定的给付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17.债权的特征(1).债权是请求权。
(2).债权是相对权。
(3).债权具有平等性。
(4).债权的创设具有任意性。
(5).债权不具有排他性18.债权与物权的区别(1).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2).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3).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人权。
(4).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行为(5).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
19.我国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其他如遗赠,抢救公物,抚养,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葬物等。
20.债的移转概念: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券或者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
21.让与的有效要件(1)债权是在合同中明确的确实有效的债权。
(2)债权的让与人与债权的受让人应达成协议。
(3)债权应具有可让与性。
(4)债权让与的通知到达债务人。
(5)债权让与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
22.债务承担的要件(1)须存在有效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23.债务承担的效力(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2)抗辩权随之转移。
24.债的担保的属性(1)债的担保的从属性。
(2)债的担保的补充性。
(3)债的担保的相对独立性。
25.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26.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
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附从合同。
27.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衡量债务人是否违约的标准之一,也是保证人是否实际承担保证责任的因素之一,因而应该明确规定。
他可以有期日和期间两种情形。
28.债的保全概念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带来危害。
,允许债权人带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9.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30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1)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代为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31.代位权行使的程序:在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法院一诉讼的方式进行,禁止债权人以诉讼以外的方式进行。
32.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对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33.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34.合同的特征?(1)合同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行为35.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而是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承担义务36.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37.诺成合同:买卖、租赁、保管、雇佣、承揽、委托38.实践合同:借用、借贷、保管39.合同订立的概念:又称为“缔约”。
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
40.买卖合同:诺成、不要式、有偿、双务、负担行为、债权合同41.赠与合同:诺成、无偿、单务、不要式、双方法律行为42.租赁合同:债权合同、有偿、双务、诺成43.运输合同:诺成、不要式、有偿、双务44.运输合同各当事人的主要义务:(1)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2)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通常的运输线路来完成运输。
(3)对旅客或货物且要确保物品不损毁。
(4)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45.保管合同:实践、有偿、不要式46.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
(2)损害事实的存在(3)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7.侵权行为法律特征:(1)侵权行为必定有损害和因果关系。
(2)某项行为之所以为侵权行为,还因为它满足某种规则依据的要求。
(3)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法条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