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上的自然人(一)
民法学(第五章+自然人) (1)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脉搏停止 说 心跳停止 说
呼吸停止 说 脑死亡说
Title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生理死亡的主 要学说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 死亡。 1、死亡的标准: 如果公民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对公民死亡的时间有争议,应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 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2、死亡时间的推定: 如果有相互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 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 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依照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进行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五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 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包括: 1、一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即成年且无 精神性疾病的人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 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自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 指以自己的劳动所得足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的两个问题
1.总括保护主义
002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上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亦即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而言的。
自然人与公民:1、自然人是私法概念,公民是公法概念,在公法领域使用。
2、自然人的外延大于公民,基于出生的人都是自然人,而公民仅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只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
二、自然人的住所(一)姓名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一个人的符号或标志。
公民必须有自己的姓名。
(二)户籍和身份证户籍是确立公民法律地位的基本条件。
自1984年起开始在实行户籍制度的同时,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三)住所的概念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
住所与居所不同。
居所指自然人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
一个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但是只能有一个住所。
(四)住所的确定25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注:经常住所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所的,仍以原户籍登记居所为住所。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凭借这种资格进行活动的结果。
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和条件,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运用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民事活动所取得的一种利益。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统一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自然人(一)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自然人(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监护1、2017/51.夫妻离婚后还是其收养孤儿的爹妈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
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
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考点:遗嘱监护、协议监护、附条件的委托监护、父母的法定监护1、命题点:遗嘱监护(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爹爹可通过遗嘱指定爷爷为孩子小翠的监护人。
符合民法总则法条规定,选A。
2、命题点:协议监护(1)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协议监护的主体是有监护资格的人,这些人包括被监护人的父母。
意即爸爸妈妈可协议由一方做孩子的监护人。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爸爸妈妈虽然离婚,但爸爸和妈妈都是孩子的监护人。
所以爸爸可以和妈妈协议确定由妈妈担任孩子小翠的监护人,选B。
3、命题点:附条件的委托监护(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五、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
精神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 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9条。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民 通意见》第5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 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 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人。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根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 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 行为无效。但是,《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二章
民事主体 Ⅰ
自然人
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客体 主体—人◆客体—物 人:——﹥﹥﹥﹥自然人→法人
公民、自然人、法人
人=自然人&法人 《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民法总则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三、四、五节

幻灯片1第四章自然人幻灯片2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特征●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自然人死亡是否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绝对终止幻灯片3本章主要内容●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标准、目的和立法体例●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及其效力幻灯片4本章主要内容●第三节监护制度●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的目的和性质●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监护的种类●对未成年人监护对成年的精神病人的监护幻灯片5本章主要内容●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根据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幻灯片6本章主要内容●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与确定标准●自然人住所的种类自然人住所的设定幻灯片7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幻灯片8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担任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
幻灯片9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幻灯片10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民法上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幻灯片11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近年学术界探讨成年人监护制度。
幻灯片12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2)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十八周岁以下少女生育子女?有些国家规定一定超过年龄(75岁)的人不能担任监护人。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摘要: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存在于过错责任制度之中,是适用过错责任制度的逻辑结果,是认定过错的逻辑前提。
所以只要有过错责任制度的存在就有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存在。
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
目前我国民法的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在制度设计、体系结构和规范形式上均存在明显的缺失。
在举国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之际,为完善我国的民事立法,我们应认真检讨现行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不失时机地探讨对该项制度的重构。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和性质;第二部分主要讨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基础和价值;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民法典中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设计构想。
关键词:民事责任;责任能力;过错责任;民事法律主体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一)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含义的不同界定1.不法行为能力说。
持此学说的学者认为“然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民韦责任的资格或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和其他责任能力。
”2.意思能力说。
该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其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且预见其违法行为结果的心理能力,亦即关于违法行为的意思能力。
3.识别能力说。
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足以辨识自己的行为结果的精神能力”。
4.广义民韦行为能力说。
“通说为,自然人的民韦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韦权利和设定民韦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作者的观点本文认为,责任能力的概念应界定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
这一概念界定包含两层含义:其一、责任能力的适用对象是过失行为,这体现了过错责任主义,无过失责任及公平责任并不适用责任能力制度;其二、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资格,有责任能力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否则行为人则可免责。
其实卡尔·拉伦茨在其着作《德国民法通论》中就已有相似的论述:“不法行为能力或过失责任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能承担责任的能力。
第四章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自然人权力能力终止
民通9条:自然人的权利能
力终于死亡。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因方式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终止时间
标准:心跳停止说;
呼吸停止说;
脑死亡说;
脉搏停止说;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死亡的意义
(二)死亡时间的证明 (三)同时死亡的推定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
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范围 年龄: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 智力状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 B、能力表现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及
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意义:
①确定准据法的根据;
②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根据;
③确定失踪的根据;
④确定债务履行地;
⑤继承的地点; ⑥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
设例:甲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2000年甲从杨村开出迁出
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甲患病,在县城医 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前往上海打工,并在某区 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 道某号。问:甲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杨村(对) C.县城医院 B.李村 D. 上海某区
第七节:自然人的住所
◆出生的条件:
(1)“出”:胎儿脱离母体存在,成为 不依赖母体而独立的生命体; (2)“生”:胎儿脱离母体时是有生命 的活体。 我国司法实践采用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 准。 ——出生是指胎儿完全脱离母体而独立 存在,并且能够独立呼吸。
最新民法总则全文关于自然人的规定?

The unexamined life is not worth living. 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全文关于自然人的规定?所谓的自然人是一个生物学的概念,也就是说只要是生下来的人就算是自然人,公民算是自由人,哪怕就算是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也可以是自由人,只不过不算是公民而已。
那究竟关于自然人在民法总则全文里是怎么规定的呢?所谓的自然人是一个生物学的概念,也就是说只要是生下来的人就算是自然人,公民算是自由人,哪怕就算是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也可以是自由人,只不过不算是公民而已。
那究竟关于自然人在民法总则全文里是怎么规定的呢?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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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上的自然人(一)
论文关键词]自然人自然人人格人格
论文摘要]自然人在民法上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民法上的自然人只是一种虚化,是适用于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规范的人格化的统一体,其确切的法律称谓应是自然人人格。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人与自然人人格之间的关系从完全相分离的状态到部分回归,直到在民法领域实现完全复归,为自然人人格向自然人的全面复归创造机会。
民法的性质之一是“人法”,“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行,因此,民法必须以人为出发点,其使命在于确定合理的人性观点,规制人的行为,体现对人的关怀”1]。
人,在民法上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起构成了民事主体制度,其中,自然人占据基础的、首要的地位,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过是自然人的演化而已。
然而,确实存在民法上的实质的自然人吗?自然人的人格是什么?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一、民法上的自然人之实指
一般的民法理论都认为,自然人就是指现实生活中的一个个具有生命血肉的个体的人,比如“自然人,指有血肉之躯和生命的人类”2],又比如,自然人指“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1]。
似乎民法上的自然人指称的就是每个具体的人。
但是,这种思维方式并不是一种贯彻始终的法律抽象思维方式。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但法律是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才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马克思认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3]那么,法律又是通过什么来调整人的行为呢?
从静态意义上的法来讲,法律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来调整人的行为。
事实上,“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4],法律的基本内容就是权利义务。
因此,不能说存在着法律上的实质的人,民法上的实质的人,民法上的实质的自然人。
而仅仅是从人出发,为调整人的行为确立了一套权利义务体系而已。
不能因着思维的一般趋向而将权利义务这些实质内容外加一个实体——人,这种将认识对象(这里指权利义务体系)双重化是一种“万物有灵论”的原始神话思维的反映5]。
所以我们说法律上的人只不过是权利义务的人格化的统一体,或者说是一批被法律规范人格化了的统一体。
由此,可以推论出民法上的自然人不过是被民事法律规范人格化了的统一体。
二、人格的内涵
或许有人会认为,将民法上的自然人说成是适用于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规范的人格化了的统一体,不过是一种概念游戏而已。
笔者将通过对人格内涵的分析来论证这一浅见。
罗马法上人的概念有3种:一是“霍谟(Homo)”,二是“卡布特(Caput)”,三是泊尔梭那(Persona)。
但是,Homo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Persona是指某种身份,而只有Caput才是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6]。
所以罗马法上的人格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不相同的,人格才是法律上的主体。
因此,法律上的人就应称为法律上的人格或者直接称为人格。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集合体日益成为社会生活的主体之一,与此同时,法律也逐步顺应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人的集合体也日益成为法律上的主体,法人、其他组织这些法律上的主体概念遂生,人格外延扩大化,于是有了区分3种主体的必要,自然人概念被用于表明自然人人格与法人人格、其他组织人格(一种不完全的人格)的区别。
概言之,民法上的自然人是一种虚化,它只是适用于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规范的人格化而已,其真实的法律称谓应是自然人人格(笔者为准确表达将使用自然人人格概念以区别于自然人概念)。
自然人人格所包含的人与人格相分离的思想成为后来设立法人制度的理论基础。
自然人人格也不同于权利能力,自然人人格讲的是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讲的是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人格讲的是成为法律上主体所要具备的条件,权利能力讲的是主体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范围;自然人人格讲的是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权利能力讲的是主体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的内涵7]。
由于现代民法上人与人格的分离越来越小,故而出现了将人与人格混同为一的现象。
但人与人格相分离的痕迹仍然存在,比如冲突法就是为了解决本国民事法律对外国人不完全适用,即不完全承认外国人自然人人格所产生的冲突而产生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