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民法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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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振” > 民法典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时间:2020-08-31 作者:来源:新华网【字体:大中小】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权利客体第三章权利主体——自然人第四章权利主体——法人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期日、期间第八章诉讼时效第九章权利行使第二编物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基地使用权第四章农地使用权第五章邻地利用权第六章典权第七章抵押权第八章质权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让与担保权第十一章占有第三编债权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债的原因第三章债的标的第四章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第五章债权的移转与变更第六章债的保全第七章债权的消灭第四编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七章至第二十四章各种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使厨人责任第三章工作物责任第四章公共营造物责任第五章公害责任第六章动物伤害责任第七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八章交通事故责任第九章产品责任第十章医疗过失责任第十一章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第六编亲属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亲属第三章结婚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父母子女第七章收养第八章扶养第九章监护第七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总说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两大类,即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

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分为两大类,即财产法和身份法。

财产法再分为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而身份法仅指亲属法。

民法属于权利法,物权法规定物权,债权法规定债权,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亲属法规定亲属权。

人格权属于民事主体资格应有内容,应与主体资格一并规定。

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性质上属于财产权,人格权和亲属权性质上属于非财产权,再由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典编纂有两种体例。

其一是法国式,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极其重要第九章英国法一、法律渊源(一)普通法形成:中央集权制的建立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1、普通法院制度↗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私人民事案件)僧侣贵族\↗御前会议御前会议↑↘王座法院(刑事和国王民事案件)高级官吏/↘理财法院→理财法院(皇室财政税收案件)2、亨利二世司法改革(1)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改为定期永久性制度(2)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建立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刑事司法制度(3)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由皇室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4)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基本原则:遵循先例主要特征:程序先于权利(二)衡平法形成:社会经济关系快速发展普通法自身缺陷:1、保护范围有限,由令状确定2、在封建自然经济中形成,内容僵化3、以损害赔偿为主,救济方法有限(三)制定法种类: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二、宪法(一)渊源: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二)宪法性文件1215年《大宪章》(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益,成为《权利法案》的典范)1628年《权利请愿书》(重申《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及对臣民权利的允诺)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性质: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之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内容:1、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实施或终止法律;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款;不得征集和维持常备军;不得设立宗教法院和特别法院;不得滥施酷刑和罚款2、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3、议员在国会地自由发表言论而不受国会以外任何机关的询问1701年《王位继承法》1911年与1949年《议会法》(三)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原则;法治原则(四)特点: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英国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三、信托制(一)概念: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制度(三)受托人的权利:有权按自己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有权选择最有利的时机出售信托财产并进行投资有权按规定取得报酬(四)受托人的义务:按规定将将信托财产的收益交给受益人,以公正态度对待各受益人定期向受益人提供充分的收支账目报告除非得到委托人或法院许可,不得把自己的职权委托他人行使不得从所经营的信托财产中牟利,不得购买信托财产始终善意地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四、对价制度(一)概念: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为了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二)原则:对价无需相等过去的对价无效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平内尔原则(部分免除无效)不得自食其言原则(衡平法上之禁止推翻/承诺禁反言)第十章美国法一、《独立宣言》时间: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内容: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列举英国殖民统治的暴行宣布殖民地成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影响:鼓舞和推动美国乃至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二、《邦联条例》时间: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1781年3月1日起生效内容:没有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中央政府的权力小,各州的权力大,保留各自主权国会采取一院制三、《联邦宪法》时间:1787年9月15日通过草案;1789年3月4日起生效基本原则:1、分权原则以列举方式授予联邦权力:联邦立法权;联邦司法权;外交权;军事权货币与度量衡;设立邮局;征税与计划福利;保障著作和发明专有权;接纳新州与管理州际事物;提出宪法修正案与修正宪法以禁止性条款规定各州不得行使的权力2、制衡原则(立法、司法与行政机关;联邦政府与州政府)3、限权政府原则影响:是美国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制度对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四、法院组织(一)联邦法院/首席法官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8名法官联邦专门法院↗(二)州法院基层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五、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与区别同:法律渊源相同;法律分类一样;法律风格一致;重视法律程序;法官作用突出异:因地制宜移植改造外来法;法律体系实行一国双轨多元制;制定法和判例法具有极大的伸缩性;重视成文法的制定和作用;独创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六、美国法律地位成为普通法系中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代表性法律制定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宪法中所体现的分权、制衡、法治原则奠定资产阶级宪法基本格局首创违宪审查制度,开创宪法监督和保障制度的先河,推进宪政制度的发展创造立法与司法的双轨制,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经验刑法率先创造缓刑制度,将教育刑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改革第十一章法国法一、《人权宣言》[背景无需记忆,仅作理解之用]背景:18世纪启蒙思想传播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攻陷巴士底狱,爆发法国大革命时间:1789年8月26日国民会议通过性质:法国大革命中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内容:集中体现启蒙思想家思想人权:天赋人权(卢梭)政权:主权在民(卢梭);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法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罪刑法定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影响:推动法国大革命对法国宪法与法制发展起到先导作用对法国乃至世界人权、公民权和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二、《1793年宪法》背景:1792年8月,巴黎人民第二次武装起义,推翻君主立宪统治外国法制史重点第3 页共8 页比较完整确立了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平等;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治;过失责任原则保留着旧制度的若干内容:维护父权制家庭的传统;重新确立夫权;有限的离婚自由;未给予非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的地位体例上继承罗马法传统,内容上注重实际效用影响:上承罗马法基本精神与内容,下接《德国民法典》统一法国民事法律,巩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巩固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经济基础,促进资本主义发展成为世界各国立法范本七、法国法与大陆法系[翻阅课本第272页]八、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翻阅课本第181页]重要第三章古希腊法一、德拉古立法时间:公元前621年内容:能够自备武装者才享有公民权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评价:维护贵族利益,开启雅典成文法发展二、梭伦改革时间:公元前594年内容: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重新划分公民的等级,废除贵族政治上的世袭特权设立陪审法庭和四百人会议采取鼓励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措施废止德拉古法,创立遗嘱继承制度评价:改良主义的民主革命三、克里斯提尼改革时间:公元前509年内容: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

诉讼时效二年的法律规定(3篇)

诉讼时效二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该权利丧失法律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围绕诉讼时效二年的法律规定,从时效的概念、适用范围、起算时间、中止和中断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该权利丧失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其诉讼请求。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民事法律关系:1. 侵权责任法律关系;2.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3. 合同法律关系;4. 无因管理法律关系;5. 信托法律关系;6. 其他法律关系。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指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具体起算时间如下:1. 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2.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3. 合同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4. 无因管理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因管理行为之日起计算;5. 信托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托关系存在之日起计算;6. 其他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的起算时间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中止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权利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死亡;(3)权利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权利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被宣告失踪;(5)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笔人:郭锋、陈龙业、贾玉慧、程立武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妥善解决民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重点条文进行说明,便于广大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

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

这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制定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周强院长多次提出,要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国家法治负责的态度坚决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

从以往司法实践看,新的重要法律出台后,为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新法施行初期在司法适用上的平稳过渡,人民法院一般会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予以明确。

民法典施行之日,民法通则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对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以及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当事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提起诉讼的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切实实施民法典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规定》作为人民法院第一部关于民法典适用的司法解释,严格遵循立法法和民法典的相关立法精神,对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保障民法典贯彻实施。

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并非一切 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一般认为债权 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中的返还财产请 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得适用诉讼时效. 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 妨害请求权,消除 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基于 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以及基于相邻关系的 请求权等,一般不发生诉讼时效制度的 适用.
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
第一,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的权利,这就意味着请求权的实现必须 借助他人的行为,没有他人的行为的介入,请 求权的目的无法达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 许请求权长期存在,权利人可在任何时候行使, 不仅使义务人长期受困于请求权人,总是纠缠 于陈年老帐之中,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 的稳定. 第二,请求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他人行为的 支配,所以如果允许请求权长期存在,就等于 长期限制了他人的行为自由,这是不符合民法 的意思自治原则的 .
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督促权利 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当事人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化.
第一节 概说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 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 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 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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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效的种类 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 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时效 区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 前者的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法律 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后者的 事实状态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法律效 果为权利效力减损.
诉讼时效何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1)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 断,延长;除斥期间为 不变期间,不能中止, 中断或延长. (2)诉讼时效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 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诉权;除斥 期间使权利本身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 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4)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 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 除权).

民法典(正式版)全文

民法典(正式版)全文

根据四十五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已经颁布的民法典,并非草案,与大家共享。

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通则全文2017年版

民法通则全文2017年版

民法通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

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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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时效的中止与不完成。《德国民法典》区分时效 的中止与时效的不完成。时效的不完成与停止有 别:在时效的不完成,虽然时效本身可以继续进 行,但它不在某个特定的时间之前届满,即时效期 间必须延长至该期间到来之时。我国《民法通则》 规定的许多所谓“中止”的事由,可以归于时效的 “不完成”,但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时效 的不完成。
(二)期间的确定规则 1.期间的开始。 (1)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民法 通则》第154条。如上午9点交付照片洗印,约定2小 时后取,则应在11点时期间届满; (2)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 算在内,从次日开始。
2.期间的终结。 (1)以日、星期、月或者年定期间者,以期间最后一 日过去之日为期间的终止。 (2)以星期、月、季度、年确定的期间,则在最后星 期、月、季度、年与起算日相当日的前一日终止 时,为期间的末日。但在最后一日无相当者,以其 月末最后一日终止时为期间末日。 3.期间的延长。所谓时间的延长是指如果期间的最 后一日恰逢法定节假日的,该期间的届满以法定节 假日结束后的次日终了时届满。 5.期间的逆算。所谓期间的逆算,是指期间自一定 起算日溯及往前所为的计算,其期间的计算准用期 间的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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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关于期日与期间的实体法 解释规则
一、期日与期间的意义及规范目的 在民法上,时间主要由期日与期间构成。各国 法律一般都有关于期日与期间的规定(《法国民法 典》除外),其目的在于对时间的解释提供统一的实 体法规则,正如拉伦茨所指出的:法律除规定了一 些指示法官如何去解释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外,还 规定了一些在依据一般原则不能得出准确结论的情 况下,依表示的某一特定意义为准的实体解释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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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除斥期间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成权 存续的有效期间。该期间届满,形成权即告消灭。 除斥期间是学理称谓,一般未见诸立法。但各国法 律上都有这种期间。 二、除斥期间适用的对象及作用 除斥期间适用于各种形成权。如撤销权、追认 权、同意权、决定权、异议权等。其作用是使某种 不确定的状态确定化。因此,形成权的行使不得再 附条件,以免使不确定的状态更加不确定。
二、诉讼时效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根据第136条的规 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另外,特别法上还 有更长或者更短的诉讼时效期间。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还规定了最长 期间,即20年,只不过该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计算。
2.几种特殊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 (1)不作为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2)关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未定有履行期间的 请求权、瑕疵担保责任的请求权等均可适用“权利 人可行使之时”开始计算,需要的仅仅是对“权利 人可行使之时”的解释问题。 (3)未定履行期的债权的时效期间的起算。 (4)附停止条件与始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 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来时开始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 ①请求(起诉或者相当于起诉的行为); ②债务人承认; ③其他行为。 3.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 消灭,重新计算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 时效进行中,出现了请求权行使的障碍,诉讼时效 期间停止计算,等到障碍事由消失后,期间继续、 连续计算的制度。 2.诉讼时效中止的制度价值。诉讼时效中止的制度 价值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起到真正惩罚不行使 权利的人的作用。
4.中止的事由。《民法通则》规定的中止事由主要 有二:一为不可抗力,二为其他障碍。但这些事由 仍然过窄,不能周延地保护权利人利益,故应扩充 之。具体来说,中止还应包括下列事由: ①磋商。 ②特殊关系。 ③对特定人的性侵犯。 ④其他事由。 5.中止的法律后果。时效期间中止并不导致已经经 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仅仅是停止计算,待中止 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
四、影响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因素 一般国家的民法典规定了三种影响因素,即时 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及不完成。我国《民法通则》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时效的中断,是指在 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与权利人不行 使权利相反的法定事由,使得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 归于消灭,而重新计算期间的制度。
3.诉讼时效中止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①事由不同:中断的事由是主观的原因,即权利行 使的行为;而中止的事由一般都是客观的,即因权 利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权利不能行使。 ②法律效果不同:中断的法律效果是诉讼时效中断 前已经经过的期间归于消灭,而重新计算时效期 间;而中止则不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消 灭,而是暂时停止,等到阻碍事由消灭后,再继续 计算。 ③发生的期间不同: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任何 时候都可以发生,而中止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 中的最后6个月内。
(二)法院不能援用的说明理由 虽然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时效仅能 为当事人援用而法官不得主动适用,但在说明理由 上却有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种观点: 1.效果确定与辩论主义说。 2.不确定效果及良心说。 (三)援用人的范围 学理及判例认为:援用人的范围原则上应限制 在“因时效而直接受益者”的范围内,具体来说, 包括以下几种人: 1.债务人。 2.保证人 3.连带债务人。 4.诈欺行为的受益人。
第十一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 时效制度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除斥期间 第四节 关于期日与期间的实体法解释规则
第一节
时效制度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及其存在的正当化理由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一定期间 即在法律上产生一定后果的事实。时效必须有两个 基本的要素: ①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 ②达到法定期间。
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 是期间经过,二是权利不行使;而除斥期间只有一 个要件,即期间经过。 2.适用对象不同。消灭时效对象是请求权;除斥期 间的对象是形成权。 3.法律效力不同。消灭时效期间经过不消灭实体权 利;而除斥期间经过则消灭实体权利。 4.期间的弹性不同。消灭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而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5.计算的开始不同。消灭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除斥期间从权利 成立起计算。
二、期日及其确定规则 (一)期日的概念 期日是指不可分或者视为不可分的一定时间, 乃时之静态,可喻为时之点。期日可以分为独立的 期日与为计算期间的方便而作为期间的起点与终点 的期日。在实践中,这两种期日都大量存在。
(二)期日的决定规则 1.期日的终结点。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第4款 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 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但也必 须承认某些例外,例如,保险合同通常以最后一日 的24点作为合同的终结点。 2.期日的顺延。在一定期日应为意思表示或者给付 者,如果遇到该日为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假日的, 以休假日之次日为期日。但是,如果当事人有特别 约定的,依其约定。 3.不确定期日的确定规则。假如以“月初”、“月 中”或者“月终”为期日的,分别应确定为该月的 “第1日”、“第15日”及“该月的最后一日”。
(二)受益人放弃及后果 诉讼时效完成后,虽然债务人或者其他受益人 享有了抗辩权,但可以放弃这种抗辩。放弃的方式 很多,主要有: 1.履行。 2.以单方意思表示或者协议表示放弃时效利益。 3.债务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抵销的允许 一项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虽然已经届满,但如果 可以抵销的状态在届满前就已经形成,则依然可以 抵销。 (四)时效期间届满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实行 如果在请求权上设有担保物权,则请求权虽然 已经罹于诉讼时效,权利人仍得实现其担保物权。
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内在关系 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之间存在的主要区别: ①构成要件不同。 ②两种时效的期间长短不同。 ③适用对象不同。 ④结果不同。 四、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立法模式 (一)立法例 (二)我国时效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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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债权请求权一般适用诉讼时效,是学理普遍接受 的观点。 2.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关于这一 点,我国学理上存在争议。在德国一般认为,物上 请求权是适用诉讼时效的。 3.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 效。 4.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5.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 由于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在各国的一致性,加 之我国移植西方法律的传统,因此,进行比较法上 的研究就成为可能和必要。 (一)比较法上的参考 1.日本学理与立法。 2.德国学理与立法。 3.我国台湾地区的学理及立法。 4.我国学理及立法。
(二)本书的观点及对《民法通则》的检讨意见 1.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原则。能够行使权利而 不行使时开始计算。 “能够行使”包括两个方面的 含义: ①在客观上(法律上)请求权已经发生; ②请求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发生而且知道被请求权 人。
(四)时效利益的放弃与禁止 一般地说,因时效利益的放弃涉及受益人的利 益,故受益人的放弃应当允许。但是,考虑到对弱 者的保护及对第三人利益的照顾,下列两种情况下 应予以限制: 1.事先放弃时效利益的约定无效。 2.事后的放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利益。 (五)诉讼时效与导致债权人不主张权 利而导致时效期间经过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时效利 益。欧洲许多国家的学者及判例也持这种观点。
(二)时效制度存在的正当化理由 时效制度存在的正当化理由说明。 1.传统民法的观点。传统民法对时效制度存在的正 当化理由说明,主要集中在下面几个方面: (1)谋求社会法律关系的稳定。 (2)惩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3)方便审理案件。 2.对传统民法的批判观点。 3.本书的观点。
二、时效的本质 (一)时效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的制度 时效制度应是实体法上的制度,但其行使与程 序有关。在民法上有许多制度都规定于民法实体 法,而行使却体现在程序法上,如解除权、代位权 等。 (二)时效是否能够因事先约定而排除适用 因时效制度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基于社 会利益的考量,因此,时效制度为法律的强行性规 定,不允许当事人事先免除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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