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研题库-章节题库-第一编 民法总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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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圣才出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保护计划生育】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送养人的条件】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特别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数】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共同送养与共同收养】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圣才出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20题)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

民法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三十六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圣才出品】

民法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三十六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圣才出品】

第三十六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1.什么是遗嘱自由?它有何限制?答:(1)遗嘱自由遗嘱自由,是指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自由,其内容包括设立遗嘱自由、撤销或变更遗嘱自由、遗嘱内容自由、遗嘱方式自由等等。

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在继承法上的体现,其最大的法律意义在于彻底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

(2)遗嘱自由的限制我国《继承法》上的限制有两种:①遗嘱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遗嘱处分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或曰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轰动一时的泸州遗赠案中,法院驳回受遗赠人的诉讼请求的直接法律依据就是该遗赠违背社会公德,对遗嘱自由作了限制。

②必留份制度的建立。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即我国《继承法》上的必留份制度。

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历史条件下,为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以求法律的公正和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并防止遗嘱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应当由家庭承担的义务推向社会,该制度的积极作用固然毋庸置疑。

但是,与他国特留份制度相比较,该制度在限制遗嘱自由上还存在诸多缺陷。

2.试述遗嘱的有效要件。

答:遗嘱的内容主要涉及遗嘱人对其死后遗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继承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系到遗产的归属及社会交易的安全。

因此,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方能有效成立。

遗嘱的有效要件有:(1)主体要件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遗嘱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一致。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完全行为能力人才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无遗嘱能力,对遗嘱能力的判断应以设立遗嘱时为准。

(2)客体要件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3)内容要件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章节题库(所有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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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所有权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村民甲在自家院子里挖水沟,致邻居乙房屋地基下沉。依据物法权,甲侵害了乙的 ( )。 A.所有权 B.地上权 C.地役权 D.建设用地 【答案】A 【解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 有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村民甲在自家院子里挖水沟,致 邻居乙房屋地基下沉,侵犯了乙对房屋的使用权。
11.所有权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 )。 A.继承遗产 B.受赠图书 C.收获庄稼 D.购得汽车 【答案】C 【解析】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包括;①生产:②先占;③添附;④拾得遗失物; ⑤发现埋藏物;⑥善意取得等。收割庄稼属于收取孳息,属于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所有权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ABD 三项均属于继受取得。
4.甲在其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现房屋已建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甲取得房屋所有权 的时间是( )。
A.房屋开始建造时 B.房屋建造完成时 C.申请房屋登记时 D.登记手续完成时 【答案】B 【解析】物权的取得包括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和非基于法律行为即事实行为取得两种方式。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 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题目中的房屋建造属于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所有权,从事实行为
7.所有人可以在所有物上设定抵押权体现了所有权的特征是( )。 A.归一性 B.整体性 C.全面性 D.排他性 【答案】A 【解析】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全面支配性)、整体性(单一性)、归一性(弹力性)、排 他性(独占性)和恒久性(永久存续性)。归一性,是指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 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在所有物上的负 担消除以后,所有权又将回复圆满状态。

民法总论课程《民法总论》试题库

民法总论课程《民法总论》试题库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民法:2、民法学:二、判断题1、从民法的词源上看,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民法”一词是我国固有的。

2、民法即民法学。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法律规范的总称。

4、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5、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法区别于经济法、行政法的重要界限。

6、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7、某公赴外地探亲,须乘长途汽车,因乘车票价是事先规定的,规定多少就支付多少,不能讨价还价。

基此,某公和长途汽车站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不定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____起施行。

”A、1986年1月1日;B、1986年4月12日;C、1987年1月1日;D、1987年4月12日;E、1999年10月1日。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____。

A、主体地位平等;B、与人身不可分离;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D、具有等价有偿性;E、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3、____属于民法的渊源。

A、宪法中的民法规范;B、国务院制发布的民事法规;C、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D、国家机关对民法的规范的解释;E、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四、简答题1、试述民法的适用范围2、试述民法的渊源3、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民法的基本原则:2、学理民法基本原则:3、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二、判断题1、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

2、在没有法律规定时,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

三、不定项选择1、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包括____。

A、指导功能;B、辅助功能;C、约束功能;D、引导功能;E、补充功能。

2、甲知其房屋南边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

半年后,南边高楼建成,乙之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____。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二十五章 继承权概述)【圣才出品】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二十五章 继承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继承权概述一、概念题1.继承权的丧失(南京大学2009年研)答: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其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2.继承期待权与继承既得权(人大2002年研)答:继承权从发生到消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经历两个阶段,即继承开始前的待行使期间和与继承开始同步的得行使期间。

在近亲属中无人死亡、继承未开始之前的时间内,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均不能行使继承权,此时的继承权处于期待实现状态,学理上称之为“继承期待权”或“客观权利”。

其效力仅在于表明近亲属之间互为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使权利人取得遗产,权利人也不能以其对抗第三人。

近亲属中有人死亡时继承开始。

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或有效遗嘱,除处于后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被遗嘱取消了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得行使继承权外,能够参加继承的继承人即得以行使继承权,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转为自己所有权的客体。

此时的继承权,伴随继承的开始而升阶为得行使状态,法学上称之为“继承既得权”或“主观权利”。

继承既得权的效力比继承期待权要高,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后者以前者为终级目的,二者共同构成了继承权效力的圆满性。

二、简答题1.简述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武汉理工2008年研)答: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和民法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反映。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继承权男女平等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文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

这体现在:①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的确定上,男女亲等平等,适用于父系亲等的,同样适用于母系亲等;②在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中继承权主体不因性别不同而在权利上有所不同,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③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继承法》第30条);④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人,同样适用于母系;⑤在遗嘱继承中,男女平等,不论男子或者女子都可立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

2023年民法总论试题库

2023年民法总论试题库

第一章民法概论单选: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重要合用于。

A、物权法B、债权法C、协议法D、侵权行为法以下哪个民法原则被誉为“帝王条款”。

A、平等原则B、意思自治原则C、权利神圣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下面对民法的性质说法错误的是。

A、民法是市民法B、民法是权力本位的法C、民法是实体法D、民法是国内法填空:具有现代意义的第一部资本主义民法典是。

我国民法通则是自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被誉为“帝王条款”的民法的基本原则是。

名词解释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多选以下可以纳入民法范围的是。

A、物权法B、婚姻法C、商法D、税法从民法的性质上看,民法是。

A、市民法B、特别法C、私法D、实体法以下可以成为民法渊源的是。

A 民事特别法B 国际条约C 习惯D 判例以下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是。

A、侵权补偿关系B、协议关系C、父母子女关系D、税收关系简答: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只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分),其共同特点是都具有平等性(1分)。

人身关系是以人格和身份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特点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1分),财产关系是以财产的归属和流转为内容的社会关系(1分)。

民法的性质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奉行权利本位的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是国内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重要有哪几个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论述试述民法的重要内容(1)民法总则;(2)物权法;(3)债权法;(4)人身权法;(5)亲属法;(6)继承法;(7)知识产权法;(8)商法。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单选:我们将可以移动的物一般称为。

A、特定物B、动产C、孳息D、从物在两个民事权利中起从属作用的权利是。

A、请求权B、从权利C、辅助权利D、相对权按照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章节题库(共有)【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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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 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 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7.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双方均 没有证据证明( )。
A.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一般视为按份共有 C.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认定 D.由法院用判决确定 【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 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4.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幢四层的某住宅楼。对于该住宅楼行使分割请求权的表 述正确的是( )。
A.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四人没有约定的,则甲无权请求分割该四层某住宅楼 B.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四人没有约定的,乙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时才有权请 求分割该四层某住宅楼 C.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管四人是否有约定,只要出现重大理由,四人都有权请求 分割 D.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四人有约定,丙也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8.下列共有关系中,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有( )。 A.居住在同一幢楼的居民对共同乘坐的电梯形成的共有关系 B.甲、乙各自出资 4000 元对购买的电脑形成的共有关系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特别约定,夫妻对一方所得的专利权许可使用费形成的 共有关系 D.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对积累的财产形成的共有关系 【答案】C 【解析】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共有, 类型具体包括基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产生的共有,男女在同居期间、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产生的共有,以及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都属于共同 共有关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产生的共有权,该共有权不是共同共有,而是基于区分 所有而产生的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 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 份共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合伙财产在性质上也属于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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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概念题
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
相关试题:民法的渊源(北科2014年研)
答: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而且这里的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
答: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不同形式。

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财产的赠与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

4.人身关系
相关试题: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华南理工2014年研)
答: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人身关系不是仅由民法调整,但主要由民法调整,根据宪法确认和保护各种人身权利是民法的基本任务。

行政法和刑法也保护人身权,其保护方法与民法不同。

人身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民法采用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予以保护;行政法和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采用行政制裁和刑罚的方法。

二、简答题
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
相关试题: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及其特点。

(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1)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①人身关系的概念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a.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b.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②人身关系的特征
a.主体地位平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b.与人身不可分离。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①财产的概念
a.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

b.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狭义的财产。

②财产关系的概念
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的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③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干预。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④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a.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的关系。

因有金钱价值的物质资料和智力成果的归属发生的关系,是基本的财产归属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其表现形式有商品买卖、货币借贷关系等。

财产流转关系一般为有偿行为,也有少数无偿行为,如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

2.谈谈我国民事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清华大学2005年研)
相关试题:试阐述法的效力范围。

结合当前实际谈一谈你对法的溯及力的理解。

(论述题,中山大学2014年研)
答: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事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力。

(1)民法生效的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其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

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①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

有些民事法律规范涉及面广,情况比
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的,明文规定法律颁布后的某个时间生效。

(2)民法失效的时间
民法失效的时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的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①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②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③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另外,如果新法与旧法规定相冲突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这在学理上称为默示废止。

(3)溯及力问题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

通常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追溯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

所谓有利追溯原则,是指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3.简述我国民法领域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北科2011年研)
相关试题:
(1)为什么要加强判例法的作用。

(论述题,中国政法2015年研)
(2)把判例作为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是因为人们一般认为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与我国的社会性质、社会体制不同,因此,不能将判例作为我国法的正式渊源。

(辨析题,首都师范2013年研)
答: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

因而判例法不属于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虽为成文法国家,但建立判例制度不仅将我国历史上重视判例的做法得以保持和发展,而且也完全符合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向。

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
(1)判例法与成文法各具特点,很难说谁优谁劣
判例法和成文法各有优劣,最佳办法是将两者融为一体,相互取长补短。

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自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两大法系在法律形式方面相互接近和融合,出现了一种“趋同现象”。

(2)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建立判例制度有助于法官在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律
判例本身是正确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的样板,因此遵循先例,实际上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导,确保同案同判和司法统一。

(3)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目前立法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特别是由于立法尚不完善,因此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就需要通过判例对此种自由裁量权作出适当的限制,以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因为按照遵循先例的要求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必须适用相同的规则,判决的结果应当大体保持一致。

法官不可随意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应受对法律的适用和准确的裁判起示范作用的先例的拘束。

保障判决的大体一致性,也可以充分实现法的安全价值。

(4)有利于尽快提高法官裁判质量
为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裁判质量,需要通过建立判例制度,为法官制作判决书提供良好的样板。

每一个先例都是在事实的认定和说理方面的标本,法官必须要按照先例来制作判决书,既要讲清楚事实,又要讲清楚道理,做到严格执法、以理服人、公正裁判。

4.简述公法和私法区分的标准以及将民法置于私法范畴的意义。

(北科2008年研)相关试题:
(1)简要分析公法与私法的区别。

(燕山大学2014年研)
(2)试述公法与私法。

(论述题,南航2014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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