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第二十一章杂项食品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税号07.12的什锦蔬菜;(二)含咖啡的焙炒咖啡代用品(税号09.01);(三)加香料的茶(税号09.02);(四)税号09.04至09.10的调味香料或其他产品;(五)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税号21.03或21.04的产品除外;(六)税号30.03或30.04的药用酵母及其他产品;(七)税号35.07的酶制品。
二、上述注释一(二)所述咖啡代用品的精汁归入税号21.01。
三、税号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
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小块配料。
21.01 咖啡、茶、马黛茶的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浓缩精汁:—咖啡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为基本成分的制品:11 ——浓缩精汁12 ——以浓缩精汁或咖啡为基本成分的制品20 —茶、马黛茶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30 —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浓缩精汁本税号包括:一、咖啡精汁及浓缩品,可用真咖啡(不论是否去咖啡碱)制得或用真咖啡与任何比例的咖啡代用品混合制得,呈液状或粉状,通常浓缩程度很高。
这类产品还包括名为速溶咖啡的产品,即经浸提并脱水或经浸提后冷冻及真空干燥的咖啡。
二、茶或马黛茶的精汁及浓缩品,加工方法与以上第一款所述情况相同。
三、以上述一、二两款的咖啡、茶或马黛茶精汁或浓缩品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它们是以咖啡、茶、马黛茶的精汁或浓缩品(而不是以咖啡、茶、马黛茶本身)为基本原料制成的制品,包括加有淀粉或其他碳水化合物的精汁等。
益生菌粉税收分类编码

益生菌粉税收分类编码1. 简介益生菌粉是一种富含有益细菌的微生物制剂,常用于改善肠道健康和增强免疫系统功能。
在中国,益生菌粉作为保健食品被广泛使用,并且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被归类于特定的税收分类编码。
本文将详细介绍益生菌粉的税收分类编码,并解释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
2. 益生菌粉的税收分类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及服务税目表》,益生菌粉被归类于以下税目:•商品名称:益生菌粉•商品编码:2106.90.30•税率:13%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了解到益生菌粉属于第21章“杂项食品制品” 中的第06节“其他食品制品” 的第90项“其他” 下的30个子项。
3. 税收政策和法规3.1 税率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益生菌粉适用13%的增值税率。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计征的税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的行为。
3.2 税收申报和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益生菌粉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来说,他们需要按照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3.3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益生菌粉生产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他们可以享受减免或者减半征收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4. 益生菌粉市场现状益生菌粉作为一种保健食品,在中国市场上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随着人们对健康的重视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益生菌粉的需求逐渐增加。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注肠道健康和免疫系统功能的改善,益生菌粉成为了他们的首选。
同时,益生菌粉市场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市场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保健食品,竞争激烈。
此外,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要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控制和监管能力。
报关员考试商品编码1-24章

第3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 脊椎动物
排他: 1、税目01.06的海生哺乳动物; 2、税目01.06的海生哺乳动物的肉(归入税目02.08或 02.10); 3、因品种或鲜度不适于供人食用的死鱼、死甲壳动物、 死软体动物及其他死的永生无脊椎动物(归入第五章);以 及不适于供人食用的上述动物的粉、粒(归入税目23.01); 4、鲟鱼子酱及用鱼卵制成的鲟鱼子酱代用品(归入税目 16.04)
第6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 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本章货品特点: 1、通常由苗圃或花店供应 2、为种植或装饰用的各种活植物,以及菊苣植物 及其根。 3、包括乔木、灌木、植物幼苗以及药用植物。 4、还包括插花、花束、花圈、花篮及类似的花店 制品
1、本章排他条款:
(1)马铃薯、洋葱、青葱、大蒜及第7章的某些鳞 茎、块茎、球茎、根颈或根茎;
第3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 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注意点:
1、本章允许的加工程度同第二章
2、不包括因品种或鲜度不适于供人食用的死动物。 3、 水生无脊椎动物,均应归入本章。最常见的水生无脊椎动物是海 胆、海蛰、海参。
4、常见海蜇保藏方法有两种,用盐腌制或用明矾腌制,盐腌的归入 本章,而明矾腌制的归入16章。
部分商品: 1、税目0802中的其他坚果包括主 要供咀嚼用也可作药用的槟榔果。 2、税目0811中的冷冻水果及坚果 可以冻前蒸过或用水煮过、可以加糖或 者其他甜物资,但冻前用其他方法蒸煮 的应归入第二十章。
注意点:本章的水果及坚果即使用密
封包装(例如,听装梅脯或干坚果),仍 应归入本章。但在多数情况下,密封包装 的果品是经过超出本章各税号所列范围以 外的方法加工或保藏的,因而不能归入本 章(第二十章)
报关员考试《商品编码》习题及答案详解汇总(二)

报关员考试《商品编码》习题及答案详解汇总(二)1、冻扇贝(供食用)标准答案:0307.2900解析:本题商品是软体动物。
2、活珍珠鸡(供食用,重2千克)标准答案:0105.9993解析:本题商品按品目条文归类。
3、供食用的野鸭标准答案:0106.3923解析:注意确定此题编码时,不要归入01.05,01.05是家禽。
应归入其他活动物,品目0106.3923有具体的列名。
4、仅经过洗涤处理的野鸭羽绒(制羽绒被用)标准答案:0505.1000解析:本题商品按品目条文归类。
5、供食用的活甲鱼标准答案:0106.2020解析:不能按鱼归入第3章。
甲鱼又称鳖,属于水陆两栖爬行动物,归入0106 其他动物,归入0106.2020的品目。
6、供人食用的冷猪肝标准答案:0206.3000解析:属于食用杂碎,因此归入第2章。
查阅章注,章注没有特别说明,因此归入第2章,根据加工程度,归入0206.3000。
7、干海马标准答案:0305.5910解析:海马属于鱼类,不是第一章商品。
8、供食用的冻大闸蟹标准答案:0306.1490解析:本题商品是甲壳动物。
9、鳗鱼苗标准答案:0301.9210解析:鱼苗是活鱼。
10、混合冻鸡杂碎(非供人食用)标准答案:0511.9990解析:非供人食用的动物产品归入第5章。
11、供人食用的鲜猪肠标准答案:0504.0019解析:注意第二章章注二,动物的肠、膀胱、胃,不管是否适合供人食用,都不归入第二章,而是归入第5章。
12、供人食用的冻的鸡胗标准答案:0504.0021解析:鸡胗属于食用杂碎,初步判断归入第二章,再查阅第二章,在第二章的章注二,动物的肠、膀胱、胃,不管是否适合供人食用,都不归入第二章,而是归入第5章。
鸡胗属于鸡的“胃”。
因此归入第5章而不是归入第二章。
13、活墨鱼(非种用)标准答案:0307.4190解析:本题商品是软体动物。
14、活信鸽(非改良种用)标准答案:0106.3990解析:信鸽不是供食用的动物。
2019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海关税则编码解释查询7页word

【名称】2012年最新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日期】2012-1【册数】全套两册【原价】450【折扣价】420财政部、海关总署根据国际上广泛采用英文版《协调制度注释》编译出版了《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它对《海关进出口税则》4位至6位数编码的品目及子目的商品名称及范围作了最权威性的解释,并确定其是进出口商品征税或统计归类的法律依据。
世界海关组织每四年对HS编码进行一次调整,2012年是继2007年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调整,本书是包涵了最新调整的4位至6位数编码的品目及子目的商品名称及解释。
本书分上下册,定价:450元海关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海关hs税则4位税目号税率税号编码查询海关税则报关手册出口退税率查询商品编码最新税率《2012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上下册)》书号:ISBN 978-7-80181-354-1作者: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编译价格:450.00 RMB出版日期:2012-1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本书是海关总署根据2012年《协调制度注释》编译而成的。
是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税则归类或统计目录归类的法律依据。
前言归类总规则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一章活动物第二章肉及食用杂碎第三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四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第二类植物产品第六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第七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八章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第九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第十章谷物第十—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第十二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第十三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第十四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十五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十六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第十七章糖及糖食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第十九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第二十一章杂项食品第二十二章饮料、酒及醋第二十三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第二十四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矿产品第二十五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及矿灰第二十七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二十八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学品第三十章药品第三十一章肥料第三十二章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胶粘剂:墨水、油墨第三十三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三十四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第三十五章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第三十六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第三十七章照相及电影用品第三十八章杂项化学产品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三十九章塑料及其制品第四十章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四十一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第四十二章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四十三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四章木及木制品:木炭第四十五章软木及软木制品第四十六章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第四十七章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第四十八章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第四十九章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五十章蚕丝第五十一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二章棉花第五十三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四章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第五十五章化学纤维短纤第五十六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第五十七章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第五十八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第五十九章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第六十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第六十一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六十二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六十三章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六十四章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第六十五章帽类及其零件第六十六章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第六十七章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六十八章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第六十九章陶瓷产品第七十章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七十一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第七十二章钢铁第七十三章钢铁制品第七十四章铜及其制品第七十五章镍及其制品第七十六章铝及其制品第七十七章 (保留为协调制度将来所用)第七十八章铅及其制品第七十九章锌及其制品第八十章锡及其制品第八十一章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八十二章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第八十三章贱金属杂项制品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八十四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八十五章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八十六章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第八十七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第八十八章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第八十九章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九十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1、宁可辛苦一阵子,不要苦一辈子。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1章活动物第2章肉及食用杂碎第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第二类植物产品第6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第7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8章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桔属水果的果皮第9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第10章谷物第11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第12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第13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第14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15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16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第17章糖及糖食第18章可可及可可制品第19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第20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第21章杂项食品第22章饮料、酒及醋第23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第24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矿产品第25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第26章矿砂、矿渣及矿灰第27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28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第29章有机化学品第30章药品第31章肥料第32章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第33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34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第35章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第36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第37章照相及电影用品第38章杂项化学产品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39章塑料及其制品第40章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41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第42章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43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44章木及木制品;木炭第45章软木及软木制品第46章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第47章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第48章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第49章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50章蚕丝第51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第52章棉花第53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第54章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第55章化学纤维短纤第56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第57章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第58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第59章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第60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第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63章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64章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第65章帽类及其零件第66章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第67章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68章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第69章陶瓷产品第70章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71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第72章钢铁第73章钢铁制品第74章铜及其制品第75章镍及其制品第76章铝及其制品第77章(保留为协调制度将来所用)第78章铅及其制品第79章锌及其制品第80章锡及其制品第81章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82章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又及其零件第83章贱金属杂项制品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85章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86章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第87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第88章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第89章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90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91章钟表及其零件第92章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93章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二十类杂项制品第94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名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第95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第96章杂项制品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97章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二十二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第98章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是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基本依据。
(整理)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海关税则编码解释查询.

【名称】2012年最新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日期】2012-1【册数】全套两册【原价】450【折扣价】420财政部、海关总署根据国际上广泛采用英文版《协调制度注释》编译出版了《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它对《海关进出口税则》4位至6位数编码的品目及子目的商品名称及范围作了最权威性的解释,并确定其是进出口商品征税或统计归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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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分上下册,定价:450元海关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海关hs税则4位税目号税率税号编码查询海关税则报关手册出口退税率查询商品编码最新税率《2012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上下册)》书号:ISBN 978-7-80181-354-1作者: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编译价格:450.00 RMB出版日期:2012-1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本书是海关总署根据2012年《协调制度注释》编译而成的。
是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税则归类或统计目录归类的法律依据。
前言归类总规则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一章活动物第二章肉及食用杂碎第三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四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第二类植物产品第六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第七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八章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第九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第十章谷物第十—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第十二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第十三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第十四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十五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十六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第十七章糖及糖食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第十九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第二十一章杂项食品第二十二章饮料、酒及醋第二十三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第二十四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矿产品第二十五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及矿灰第二十七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二十八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学品第三十章药品第三十一章肥料第三十二章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胶粘剂:墨水、油墨第三十三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三十四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第三十五章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第三十六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第三十七章照相及电影用品第三十八章杂项化学产品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三十九章塑料及其制品第四十章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四十一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第四十二章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四十三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四章木及木制品:木炭第四十五章软木及软木制品第四十六章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第四十七章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第四十八章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第四十九章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五十章蚕丝第五十一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二章棉花第五十三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四章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第五十五章化学纤维短纤第五十六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第五十七章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第五十八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第五十九章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第六十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第六十一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六十二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六十三章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六十四章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第六十五章帽类及其零件第六十六章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第六十七章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六十八章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第六十九章陶瓷产品第七十章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七十一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第七十二章钢铁第七十三章钢铁制品第七十四章铜及其制品第七十五章镍及其制品第七十六章铝及其制品第七十七章(保留为协调制度将来所用)第七十八章铅及其制品第七十九章锌及其制品第八十章锡及其制品第八十一章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八十二章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第八十三章贱金属杂项制品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八十四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八十五章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八十六章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第八十七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第八十八章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第八十九章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九十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HS编码要点

HS编码要点第一章活动物——>供人食用的归入第二章——>非供人食用的归入第五章第三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供人食用的归入第三章——>非供人食用的归入第五章第七章~~第十二章食用的植物产品第十三章~~第十四章非食用的植物产品第十六章~~第二十四章为重点和难点↙第一、二、三章经过加工后归入第十六章↙第七、八章经过加工后归入第二十章↙第十章经过加工后归入第十一章各章节重点第一章活动物☺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一.品目0301、0306、0307二.品目3002(培养微生物及其它产品)三.品目9508的动物☺品目0106.1200——哺乳动物(鲸鱼等)第二章肉及食用杂碎☺品目0209与品目1503的区别☺品目0210{加工的干、熏、盐腌、盐渍的杂碎(经过以上的加工程序的产品仍归入本章)第三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以及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本章不包括:一.品目0106(哺乳动物)二.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的肉{品目0208/0210}三.不适合供人食用的死鱼(包括鱼肝、鱼卵)、死甲壳动物、死软体动物以及其它死水生无脊椎动物{第五章}。
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以及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粉、粒。
{品目2301}四.鲟鱼子酱以及用鱼卵制成的鲟鱼子酱代用品{品目1604}☺品目0306——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无论是否冷、冻、干、盐腌或盐渍。
☺品目2716.0000——电力第四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本章不包括:一.按重量计乳糖含量(以干燥无水乳糖计)超过95%的乳清制品{品目1720}二.白蛋白(包括按重量计干质成分的乳清蛋白含量超过80%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乳清蛋白浓缩物){品目3502}及球蛋白{品目3504}☺子目0405.10所称的“黄油”,不包括脱水巷有和印度酥油{子目0405.90}☺1517——人造黄油(牛油提取)0405——天然黄油(牛奶提取)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本目录所称“兽牙”,是指象、河马、海象、一角鲸和野猪的长牙、犀角及其它动物的牙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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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杂项食品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税号07.12的什锦蔬菜;(二)含咖啡的焙炒咖啡代用品(税号09.01);(三)加香料的茶(税号09.02);(四)税号09.04至09.10的调味香料或其他产品;(五)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税号21.03或21.04的产品除外;(六)税号30.03或30.04的药用酵母及其他产品;(七)税号35.07的酶制品。
二、上述注释一(二)所述咖啡代用品的精汁归入税号21.01。
三、税号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
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小块配料。
21.01 咖啡、茶、马黛茶的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浓缩精汁:—咖啡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为基本成分的制品:11 ——浓缩精汁12 ——以浓缩精汁或咖啡为基本成分的制品20 —茶、马黛茶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30 —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浓缩精汁本税号包括:一、咖啡精汁及浓缩品,可用真咖啡(不论是否去咖啡碱)制得或用真咖啡与任何比例的咖啡代用品混合制得,呈液状或粉状,通常浓缩程度很高。
这类产品还包括名为速溶咖啡的产品,即经浸提并脱水或经浸提后冷冻及真空干燥的咖啡。
二、茶或马黛茶的精汁及浓缩品,加工方法与以上第一款所述情况相同。
三、以上述一、二两款的咖啡、茶或马黛茶精汁或浓缩品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它们是以咖啡、茶、马黛茶的精汁或浓缩品(而不是以咖啡、茶、马黛茶本身)为基本原料制成的制品,包括加有淀粉或其他碳水化合物的精汁等。
四、以咖啡、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主要有:(一)“咖啡膏”,由磨碎、烘炒咖啡和植物脂肪,有时还加其他配料混合组成。
(二)茶制品,由茶、奶粉及糖混合组成。
五、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精汁和浓缩品。
它们是用于替代、仿制咖啡(用热水冲开)或用于掺入咖啡内的各种烘炒产品,有时人们把它们称为“咖啡”,但在“咖啡”两字之前加上其基本物料的名称(例如,大麦“咖啡”、麦芽“咖啡”、橡果“咖啡”)。
烘焙菊苣是通过烘炒税号12.12的菊苣根制得,为棕黑色,有苦香味。
其他的烘焙咖啡代用品包括用甜菜、胡萝卜、无花果、谷物(特别是大麦、小麦及裸麦)、分瓣的豌豆、白羽扇豆、食用橡果、大豆、椰枣核、杏仁、薄公英根或栗子制得的产品。
本税号还包括其包装式样明显看得出是用作咖啡代用品的烘炒麦芽。
这些产品可呈块状、粒状、粉末状或浓缩的液体或固体状,它们之间可以混合或与其他配料(例如,碳酸盐或碳酸碱)混合,也可用各种容器包装。
本税号不包括:(一)含任何比例咖啡的烘焙咖啡代用品(税号09.01)。
(二)加香料的茶(税号09.02)。
(三)焦糖(焦糖化的糖蜜及糖)(税号17.02)。
(四)第二十二章的产品。
21.02 酵母(活性或非活性);已死的其他单细胞微生物(不包括税号30.02的疫苗);发酵粉:10 —活性酵母20 —非活性酵母;已死的其他单细胞微生物30 —发酵粉一、酵母本税号的酵母可以处于活性或非活性状态。
活性酵母一般可引起发酵。
它主要由某些种类(几乎全都是酵母菌属)的微生物组成,在酒精发酵时,这些微生物会成倍繁殖。
根据充气工艺的不同,还可通过部分或全部防止发酵而制得酵母。
活性酵母包括:(一)啤酒酵母,在啤酒发酵桶内形成,呈棕黄色膏状或固体,通常有啤酒花苦味及啤酒气味。
(二)酿酒酵母,在酒厂中粮食、马铃薯或水果等发酵时产生,呈乳白色硬膏状,根据所蒸馏的产品不同,气味各异。
(三)发面酵母,在特殊条件下用糖蜜之类的碳水化合物做培养基专门培养的酵母菌繁殖而得。
商业上通常压成灰黄色饼状(压榨酵母)出售,这些产品有时有酒精味;也有以干状(一般为颗粒状)或液状出售。
(四)培养酵母,一种实验室中培养的纯种酵母,可悬浮于蒸馏水、明胶或琼脂中。
商业上通常以标定剂量装于密封容器内销售,以防污染。
(五)种用酵母,从连续发酵工序的培养酵母中制得,用于繁殖商品酵母。
商业上通常以压制的塑性湿润块状或悬浮液状出售。
非活性酵母,用活性不够,因而有关工业不能再使用的啤酒酵母、酿酒酵母、发面酵母干制而得,供人食用(维生素B原料)或作动物饲料用。
由于干酵母需求量日益增加,现在也有直接用专门培养的活性酵母来制造上述干酵母以适应需求。
本税号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干酵母(例如,某些假丝酵母属酵母),它们不是用酵母菌属酵母制得的,而是用在含碳氢化合物(例如,汽油或石蜡)或碳水化合物的基质上培养的酵母干制而成的。
这种干酵母特别富含蛋白质,用于动物饲料,通称为“石油蛋白质”或“酵母生化蛋白质”。
二、其他已死的单细胞微生物本类包括已死去的单细胞微生物,例如,死细菌及死的单细胞藻类,特别是在含碳氢化合物或二氧化碳基质中培养的已死单细胞微生物。
这些产品蛋白质含量特别高,通常用于动物饲料。
三、发酵粉归入本税号的发酵粉由化工产品(例如,碳酸氢钠、酒石酸、碳酸铵、磷酸盐)混合而成,不论是否加淀粉。
在适当的条件下,发酵粉会释放出二氧化碳,因而用于面团的发酵。
市面上通常以零售包装(例如,小袋、听等)出售,名称也不一样(发酵粉、阿尔萨斯发酵剂等)。
本税号主要不包括:(一)自发谷物细粉,例如,加有发酵粉的细粉(税号11.01或11.02)。
(二)自溶酵母(税号21.06)。
(三)培养微生物(酵母除外)及疫苗(税号30.02)。
(四)税号30.03或30.04的药品。
(五)酶(淀粉酶、胃朊酶、粗制凝乳酶等)(税号35.07)。
21.03 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芥子粉及其调制品:10 —酱油20 —蕃茄沙司及其他番茄调味汁30 —芥子粉及其调制品90 —其他一、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本税号所包括的制品,通常具有调味香料重的特点。
它们用不同的配料(例如,蛋、蔬菜、肉、水果、细粉、淀粉、油、醋、糖、调味香料、芥末、香料等)制成,用于某些菜肴(肉、鱼、沙拉等)的调味。
调味汁一般为液状,而调味制品一般为粉状,将其制成调味汁时只需加入乳、水等即可。
本税号包括某些以蔬菜或水果为基料的产品,但又不同于第二十章的保藏产品(特别是不同于税号20.01的产品)。
它主要以液体、乳浊液体、悬浮液体为主,几乎不含固体物质(参见税号20.01对有关制品的注释)。
混合调味品不同于税号09.04至09.10的调味香料及混合调味香料。
混合调味品虽然也含有一种或多种归入第九章以外其他章的香料或调味料,但各种香料比例表明其基本特征已超出第九章所规定范围之外(参见第九章总注释)。
现将本税号所包括的产品列举如下:蛋黄酱、沙拉油、荷兰式调味汁、波伦亚调味汁(由肉粒、番茄泥、调味香料等组成)、酱油、蘑菇酱油、辣酱油(通常用稠酱油作基料,注入加了香料的醋,然后加盐、糖、焦糖及芥末制成)、番茄沙司(用番茄泥、糖、醋、盐及调味香料制成)及其他番茄调味酱、芹盐(一种用食盐及精细研磨的芹菜子混合而成的盐)、某些制香肠用的混合调味品,以及第二十二章的产品(税号22.09的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例如,料酒及烹饪用干邑酒)。
除在第九章及第二十章各税号已列名的以外,本税号还不包括:(一)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精汁(税号16.03)。
(二)汤料及制品(税号21.04)。
(三)水解蛋白质,主要为氨基酸和氯化钠的混合物,用作食品添加剂(税号21.06)。
(四)自溶酵母(税号21.06)。
二、芥子粉及其调制品芥子细粉及粗粉是通过研磨及筛选税号12.07的芥子制得。
原料有幽芥子、白芥子或两者的混合物。
芥子粉不论是否研磨前脱脂或去皮,也不论其作何种用途,均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还包括用芥子细粉与少量其他配料(谷物细粉、姜黄、肉桂、胡椒等)混合制成的调制芥末,或用芥子细粉与醋、酿酒葡萄汁或葡萄酒混合制成的芥末酱。
芥末酱可加盐、糖、调味香料或其他调味品。
本税号主要不包括:(一)芥子(税号12.07)。
(二)固定芥子油(税号15.14)。
(三)芥子油饼,即从芥子提取固定油后所剩的产品(税号23.06)。
(四)芥子精油(税号33.01)。
21.04 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品:10 —汤料及其制品20 —均化混合食品一、汤料及其制品本款包括:(一)只要加水或乳等即可制成汤的汤料制品。
(二)加热后即可供食用的汤料。
这些产品通常以植物产品(细粉、淀粉、木薯淀粉、通心粉、面条及类似品、大米、植物精汁等)、肉、肉的精汁、脂肪、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蛋白胨、氨基酸或酵母萃为基料,还可含有相当大量的盐。
它们一般制成片状、饼状、方块状、粉状或液状。
二、均质混合食品根据本章注释三的规定,本税号的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混合制成供幼婴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
除以上基本配料外,这类食品可含有少量奶酪、蛋黄、淀粉、糊精、盐或维生素等。
含有这些添加物质是为了增加营养(饮食疗法用)、调味、保存或其他目的。
这类食品还可含有可见的少量小块配料,但所加配料不得改变均化食品的特征。
均化混合食品一般用作婴幼儿食品,呈细腻糊状,稠度不一,适于直接食用或加热后食用,通常装于密封的瓶或罐内,其量相当于一餐。
本税号不包括非零售包装或每件净重超过250克的营养或婴幼儿用均化混合食品,也不包括单一基料(例如,肉、食用杂碎、鱼、蔬菜或水果)的均化食品,不论其是否含有为调味、保存或其他目的加入的少量任何配料(通常归入第十六章或第二十章)。
本税号还不包括:(一)干蔬菜的混合品,不论是否粉状(税号07.12)。
(二)干豆类的细粉、粗粉及粉末(税号11.06)。
(三)第十六章所列肉、鱼等的精汁及其他产品。
(四)含可可食品(一般归入税号18.06或19.01)。
(五)税号20.04或20.05的什锦蔬菜(包括用于配制汤料的在内)。
(六)自溶酵母(税号21.06)。
21.05 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不论是否含可可本税号包括通常用乳或奶油做基料的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例如,冰糕、冰棍),不论是否含任何比例的可可。
但本税号不包括制冰淇淋用的混合物及基料,它们应按其基本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税号18.06、19.01或21.06)。
21.06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10 —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90 —其他本税号包括不能归入协调制度其他税号的食品,主要有:一、直接供人食用或加工(例如,用水或乳等烹煮、溶解)后供人食用的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