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七章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3、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如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者交付财产。 以请求权为根底。
〔三〕社会救济
1、含义:依靠社会力量〔非国家机关〕来解决民事纠纷,保护私权利的方式。 2、分类: 〔1〕调解;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如消协 〔2〕仲裁: 〔3〕诉讼。
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权利? 2.什么是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返回
2、紧急避险
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车司机孙某驾驶公共汽车在正常拐弯时,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一场沉重的车祸就要发生,孙某见状眼疾手快,急忙转动方向盘,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车祸是防止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伤。郭某经过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事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公交公司那么认为,损害是由李某违章驾驶一手造成的,责任在于李某。而李某那么称,自己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 应由交通法规及.?治安管理处分条例?来处理,对郭某的损失不负责任。三方争执不下,郭某诉至法院。 [问题]1.什么是紧急避险?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略〕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助行为 4.公力救济 〔二〕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1.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一〕自我保护:私力救济 1、正当防卫 案例一:不久前,河南省邓州市陶营乡吴岗村青年民兵吴海占深夜回家,发现一名盗贼正在偷盗自己的农用车,遂与盗贼撕打起来。盗贼用铁棍向吴打来,吴带伤夺过铁棍还击砸中窃贼,将其擒获。因为盗贼负伤,将其送往医院。令人 意外的是,不久,吴海占收到法院传票。原来,盗贼赖某盗窃未遂被砸伤后住院近一个月,花费5000余元,出院后,被确定为7级伤残。其亲属聘请律师,以吴海占“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为由,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此案经法院调查庭审作出判决:吴海占勇夺铁棍击伤盗贼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民法填空题

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
(市民法)2.民法是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平等主体)3.以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在民法解释学上称为。
(体系解释)4.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财产关系。
(所有、流转)5.人身关系包括关系和关系两类。
(人格、身份)6.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关系。
(财产、人身)7.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的财产关系和的财产关系。
(静态、动态)8.根据民法的调整对象,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和。
(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
9.与宪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公法相比,民法属于。
(私法)10.与强调义务的法律相比,民法是法。
(权利)11.我国民法在适用的空间范围上以为原则;在适用的时间范围上,原则溯及力。
(属地法、无)12.民法的适用范围,也是民法的。
(效力范围)13.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是经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
(国家认可)14.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主体间的关系与关系。
(平等、人身、财产)15. 我国目前最为全面的综合性的民事法律是1986年的。
(《民法通则》)16.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
(市民法)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3.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诚实不欺、信守诺言,充分尊重他人的民事权益,这为民法原则应有之义。
(诚实信用)14.《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原则”。
(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_)15、《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不得损害,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16.民事主体地位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原则上的体现。
(平等原则)17.我国民法的就是要给予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利。
(自愿原则)18.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保护)19.《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
民法权利与义务

民法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范,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了解和掌握民法中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简要介绍民法中的一些基本权利与义务,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其利益而可以采取的行为范围。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权:包括物权(如所有权、使用权)和债权(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2. 人身权:涉及个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非物质利益。
3.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保护的是人的智力成果。
4. 继承权:指自然人死亡时,其财产依法转移给继承人的权利。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要求民事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限制。
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履行义务:如合同约定的交货、付款等。
2. 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不得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
3. 赔偿义务:当侵犯他人权利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4. 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民法中,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一方面,权利的实现往往需要他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例如,房屋所有人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的权利,但同时也有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缴纳税费等义务。
结论了解和掌握民法中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有助于个人合法维权,也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法律环境。
每个公民都应当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通过上述简要介绍,希望能帮助大家对民法中的权利与义务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当然,民法的内容非常丰富,本文只是提供了一个概览。
如需深入了解,建议阅读专业的法律书籍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法律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分类
(1)根据有无财产内容,分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抵销权等。
(3)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分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不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
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4)根据民事权利彼此间互相联系的方面,分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的权利。
(5)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分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又可能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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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民事法律基本规定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产生代理关系。指定代理: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发生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时。
无权代理: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进行代理行为(不违法)。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若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但得不到本人追认,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类别
含义
民事法律行为
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代理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三、合同法律制度
类别
含义
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阅合同应采取要约(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方式。要约可以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可以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可以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民法中的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在法律领域中,民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主要规定了公民和其他主体(如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之间的民事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是民法中的核心概念,本文将探讨民事权利的定义、分类以及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等相关内容。
一、民事权利的定义及分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享有的主体权利。
在民法中,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三个方面。
1.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个体享有自身完整和健康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例如,人们有权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并要求他人不侵犯自己的姓名和肖像权。
2.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个体享有或处分财产的权利。
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例如,个人有权享有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合法的支配和处分。
3. 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保护个人尊严、自由和自主的权利。
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婚姻权、知情权等。
例如,人们有权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拘禁和侵犯。
二、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创设、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意思表示。
一个完整的法律行为应包括主体、客体、表意、意思表示形式和法律目的等要素。
1. 主体:法律行为中的主体是指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例如,一个个人可以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购买房屋,这个个人就是该法律行为中的主体。
2. 客体:法律行为中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对象。
客体可以是财产或其它具体权益。
例如,合同中的交易商品、服务等就是法律行为中的客体。
3. 表意:表意是法律行为中主体表达一定的意思,即意思表示。
这需要主体的真实意思与其表达的一致。
例如,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应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民事权利的分类形成权的概念和常见的形成权种类

民事法民事权利的分类形成权的概念和常见的形成权种类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益。
根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民事权利主要可以分为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两大类。
一、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权益。
财产权利可以表现为拥有、支配、使用和处分财产的能力。
常见的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所有权是指对其中一种财产拥有最终和绝对的权力,可以对财产进行支配和处分。
使用权是指对其中一种财产的使用和占有权,但不包括支配和处分权。
收益权是指对其中一种财产所产生的利益享有的权利,如土地的出租收益等。
处分权是指对财产进行支配和处分的权利,如出售、转让、赠与等。
二、非财产权利:非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财产无关的权益。
非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利和合同权利等。
人格权是指个人在人身尊严、姓名、外貌和隐私等方面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发明、商标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名誉和尊严等方面的权利。
合同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合同关系中所享有的权益,如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等。
形成权的概念和常见的形成权种类: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据法律规定,经一定条件和程序取得民事权利的能力。
形成权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先决条件。
常见的形成权种类包括以下几种:一、法定形成权:法定形成权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利。
例如,基于国家法律规定的请求权就是法定形成权的一种,即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契约形成权:契约形成权是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达成合法协议而获得的权利。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契约形成权,达成合法的协议,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三、继承形成权:继承形成权是指个人依照继承法规定,在合法的继承顺序内,获得对被继承人财产的合法继承权。
个人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四、请求权:请求权是指个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具体的事实提出具体的请求,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我国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我国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摘要:一、民事权利概述二、我国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1.财产权2.人身权3.知识产权4.婚姻家庭权5.继承权正文:一、民事权利概述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等。
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我国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1.财产权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财产利益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等。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债权是指权利人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益。
2.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人身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尊严和名誉。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旨在鼓励创新,促进科技和文化发展。
4.婚姻家庭权婚姻家庭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
婚姻家庭权包括婚姻自主权、生育权、监护权、抚养权、赡养权等。
婚姻家庭权的保护旨在维护家庭和睦、稳定,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爱。
5.继承权继承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包括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
继承权的保护旨在实现财产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公平分配,保障继承人的基本生活。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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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抗辩权
▪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同 时履行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存在并提出 请求为前提。
▪ 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抗辩权(永久有效)和延期抗 辩权 (暂时有效)。
▪ 延期抗辩权有不安/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债务 已罹于诉讼时效之抗辩为永久抗辩权。
▪ 分类标准:权利的相互作用 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实
为“排他权”)如所有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或消灭的权利。如,承认权,撤销权。 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
抗辩权。
1、支配权
▪ 支配权: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 支配权的特点主在于: (1)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其利益需要; (2)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 配。 (3)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2、请求权
▪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 (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
最富盛名的代表作为《法学方法论》,在纳粹时代是主要的官方思想家,
在战后受到处分,冷战开始后恢复了教职,思想也发生极大转变而成为自由
主义的鼓吹者。他的学生现在仍是德国各大学主要教职的占据者,波恩大学
法哲学家雅克布斯曾经批评了他的理论,但也“在沉默中被扼杀”。这也证
明法律方法只是一种奴仆,是一种工具性的适用。在任何时期,任何意识形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 学说: ▪ 1、客观说(利益说): ▪ 耶林,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
就不是权利。凡依据法律规定属于个人的利益,即为权利。 ▪ 2、主观说: ▪ 温特夏德,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
意支配的范围。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 3、法力说: ▪ 梅克尔,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权利总是由特定“特定利益”和
“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有力说。 4.框架概念说(拉伦茨) ▪
框架性概念
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 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 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
持。 因而,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
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 卡尔·拉伦茨(1903年4月23日-1993年1月24日),生于维塞尔(Wesel) , 卒于慕尼黑。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民法学家,对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影响极 为深远。1921年中学毕业后即在柏林开始学习法律。曾求学于马堡、慕尼黑 及哥廷根,并于1926年11月取得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并在哥廷根大学继续 完成其教授资格论文。之后任教于基尔大学,成为基尔学派的一员。 二战期 间被禁止教学活动。战后继续在基尔任教授。1960年,受聘于慕尼黑大学担 任教授直至退休。
▪
医生诊断为:“车祸造成上嘴唇裂伤,全身软组织挫伤、门牙折,脑
震荡。”当月14日,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为:吴某系酒后驾车,对事故负
全责。陶某后经省法医学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
▪ 车祸后,陶某经常出现短暂失忆,思维判断出错两颗门牙折断既影响身 体的完整性,又损害了撕咬食物的功能。由于嘴唇的原因,她再与丈夫亲
第七章 民事权利
▪ 重点与难点: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民 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2学时 ▪ 实务应用:日常生活中,民事权利的确认、
行使和保护
▪ 伤嘴侵害“亲吻权”案
▪ 2001年6月1日晚10时许,被告吴某驾驶的一辆奥拓汽车将陶女士撞 伤。事发后吴某既没有对现场进行保护,也没有对她进行抢救。经群众报 案,陶某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抢救。
抗辩体系
返回
1合同不成立
A无行为能力
广
权利障碍抗辩 2合同无效
诉讼上抗辩
B违反法律强制规 定 C违背公序良俗 等
义 的
(狭义抗辩)权利消灭抗辩 如清偿、抵销、提存、免除、
抗
混同、等
辩
永久抗辩权:如消灭时效抗辩权
实体上抗辩
(抗辩权)
态之下都可以被自由便利的适用。此说的集大成者Roxin,也是当前德国刑
法学最具影响力的人物。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分类
效力范围 权 利
绝对权
人身权 物权
财产权 知识产权
其他 其他
相对权 债权
法律之力 (作用)
支配权 请求权 形成权
抗辩权
参照王泽鉴《民法总则》
一、 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 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 ▪ 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
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请求权的内容
▪ 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 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 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 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 其特点是:( l )具有相对性;( 2 )具有非公示性;( 3 ) 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吻时常常感到害怕、有排斥感,严重阻碍了她与丈夫的感情交流。她认为, 作为妻子,不能与丈夫感受亲吻时醉人的甜蜜,作为人母,也不能像往常 一样满足女儿的“索吻”。在律师的帮助下,陶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吴某赔偿其身体权、亲吻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损失人民币3.9万元人民 币。
▪ 问:陶某的何种权利被侵害?
▪ 分类标准:民事权利有无财产内容 ▪ 人格权 、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股权) ▪ 财产权: ▪ 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可以转让,继承 ▪ 人身权: ▪ 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一般
不能转让、继承。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 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 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
▪ 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 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 终止等权能”。
▪ 而且,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 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 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返还。